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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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3、专业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
4、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5、以新带老,治理老污染,不增新污染。
第三条企业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是:在产品从设计制造到报废的生产全过程中,合理利用原辅料,节能降耗,减少污染和公害,对环境不造成或少造成影响和破坏,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从生产的第一个环节抓起,切实贯彻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防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治理老的污染,控制新的污染。
第五条保护环境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公司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制止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于保护环境有功者将给予奖励和嘉奖,对破坏和污染环境者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和惩罚。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的各有关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制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矿长任主任,生产副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技术、财务、后勤的其他矿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公司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部,在生活副矿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有一负责人为首,建立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第十条公司环保部职责: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方针,推进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审定全矿内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和规章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实施对各部门的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矿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加新、改、扩项目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推广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领导并组织环境监测;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协助推广应用环境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过程降耗节能减污染增效的经验及组织科研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环保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负责环境统计表汇总上报;对环境保护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提出意见;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督促事业部对安环计划、三同时项目的安全环保要求的实施,参与新、改、扩项目的验收,并检查督促验收后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现场生产中防污染工艺、设备、生产过程实施检查、监督,并及时向公司环保监督部反馈贯彻中的情况和问题;填报环境保护统计报表;按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做好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科责任:在组织生产中要同时负责环境保护,不得指挥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或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有害气体和噪声、粉尘等,污染严重又无措施的项目不能盲目指挥生产。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环境保护好监测专业人员;保证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监测、宣传教育的费用;确保环保设备仪器、试剂按计划进度落实;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资的管理;按照清洁生产要求,搞好环境整顿和绿化工作等。
第十五条环保员和环境监测人员的职责:在环保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日常环境保护的监理监测,行使矿环保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职能,监督环保法规和制度的贯彻,积极参加调查处理公司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参加对部门环境保护的考核评比,负责环保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采用节能、降耗、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工艺,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二条锅炉等生产烟尘和工业废气的设施,必须配备消烟除尘及有关净化设备,并保证正常完好运行。逐步取消燃煤窑炉,向集中供热、清洁能源使用过渡,需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需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在生产中要开展节约用水,循环用水,减少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其控制在地区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有条件的区块,实行雨、污分流,将污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
第二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固定噪声、振动源,都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和危险废物要严格管理,及时处理,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绿化公司环境,利用一切空地种树种草,严禁破坏和占用绿地。
第四章环境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纳入承包责任制范围,公司的废水、废气、废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一经检查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将对责任者及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组织事故分析,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达不到排放标准又不积极治理,经限令整改后仍无效果的,应进行挂牌警告甚至停产治理。
第二十九条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