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总结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哪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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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哪三种类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附件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本区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务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组织建设并管理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采集部门应当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准、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共享政府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予以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506236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b9.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穗府办规〔2017〕1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0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提高热线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市政务办为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热线建设、管理的总体部署,牵头负责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热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热线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负责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回访、归档、考核、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国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热线的承办单位,负责事项的接收、办理、转送、回复、检查,更新政务信息,完善热线知识库。
经热线中心同意,承办单位可根据管理权限,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列为下一级承办单位,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承办单位根据职责规定分级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五条加强标准化建设。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https://img.taocdn.com/s3/m/8f9fc81f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8.png)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1、[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__的强制性规定。
A. 法律、法规B.法律C.法规D.政策答案:A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_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A.安全B.多元化C.科学D.高效答案:B3、[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____。
A.新处分影响期B.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间自由裁量C.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D.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平均值答案:C4、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___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A.市场监督管理B.教育C.国家新闻出版D.电信答案:C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__规定。
A.国务院B.财政部C.行业协会D.国资委答案:A6、[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哪些情形。
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D.以上均是答案:D7、[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__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A.边防B.国防C.海防D.空防答案:B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_受到恐怖活动危害。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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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决 与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有 关 的 重 大 问 题 。
市 、
区政务信 息共 享 主 管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 区域 内 政务信 息 共享 的 曰 常 管 理工作 ,
组 织建设本级政务信 息 共 享 平 台 ,
编制 、
维 护 本 级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和 政 务 信 息 共
1 4
本 文与 正式文 件同 等效 力
(
)
广州 市人 民 政 府公报
第 年 20 1 9
1 4 期
各政务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政 务信 息 共 享 工作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目 标、
责 任 和 实 施
机构
各政务部
门
主要负
责人是 本部
门
政务信息 共享 工作
的第
责 任 人 一 。
的 ,
以 一定形 式 记录 、 保存 的 文件 、
资 料、
图 表 和数 据等 各类信 息 ,
包 括 政 务 部 门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第 三 方 依 法 采 集 的 、 依 法 授 权 管 理 的 和 因 履 行 职 责 需 要 依 托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形 成 的 信 息 等 。
,
第 七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的 政 务 信 息 采 集 、 目 录 编 制 、 交 换 共 享 、 运 行 维 护 等 政 务
广州 市人 民 政 府公报
第 年 20 1 9
1 4 期
广肺 人 民歸令
第 1 6 5 号
《 广 州 市 政 务信 息 共 享 管 理 规 定 》
经 年 已
20 18
12 月
6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教案资料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教案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06c2d0f9d4d8d15abf234e3c.png)
附件:2016年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加快统一政府信息平台部署实施,减少重复建设,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共享程度,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依据1.《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3.《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1号)5.《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科信〔2011〕2号)6.《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166号)7.《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16号)8.《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二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42号)9.《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三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93号)二、项目申报步骤各单位应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和业务梳理成果,申报本单位2016年信息化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申报2016年信息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经费预算。
具体说明如下:(一)业务梳理及IT资产核补要求1.围绕各单位职能,对业务情况进行全量、全面梳理,明确业务主线,说明已建成信息化项目对业务覆盖及应用的情况、未验收项目的建设进度,并确定2016年即将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其中如为职能外,由国家、省、市部署工作,应提供相应政策文件。
2.业务梳理应当遵循“需求主导、明确目标,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安全保障、防范风险”的原则。
03-某客户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03-某客户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安全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532512f8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6a.png)
XXXX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XX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安全可控,确保各类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全生命周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关于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XXXX数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本规范所称数据,是指XXXX数据服务中心各部门(综合部、规划发展部、系统网络部、数据管理部、政务信息部、社会保险部、劳动人事部、人才就业部、公共服务部、应用推广部、社保卡发行部、内审监管部,以下简称XXXX数据中心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采集(含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各类非涉密数据,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采集和授权管理的数据,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非涉密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会对国家安全、人民群众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的数据。
本规范所称个人信息1,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而产生的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个人活动情况的,应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
本规范所称个人敏感信息2,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对于可直接定位到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如社会保障号码、生物特征信息,称为个人关键敏感信息。
本规范所称单位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单位的各种信息。
本规范所称个人信息和单位信息主体3,指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和单位信息所标识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数据产生、保存、应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数据收集,指XXXX数据中心各部门在履行职能时产生、采集和汇集数据的过程,包括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fd1d1d3eefdc8d377ee32df.png)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ff7eb6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4e.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穗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明确有关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交易场所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市场主体注册地在本市的省管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责分工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业监管、属地配合”的原则。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协调部门,牵头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并协调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相关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变更初核、开业查验、现场检查、数据信息汇总、违规处理、重大事项协调及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
广州产权交易所由市国资委监管;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由市农业农村局监管;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东塑料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中心、广州商品交易所、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广东浆纸交易所、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等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a0af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fe.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主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8ce1fca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a.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穗府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目的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工作程序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工作结果应当经得起司法审查。
因此,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依法严格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根据《条例》和《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5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设多种依申请公开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设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渠道,设计合适的申请表格,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同时,应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网上受理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避免延误受理时间。
二、健全受理登记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无论从上述何种渠道和形式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当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记录,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
除现场受理并能够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正确把握申请诉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163045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65.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穗府办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8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和“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国家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国家核心软件发展先导区”“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打造世界软件创新名城,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方向(一)铸造软件新底座。
大力推进核心软件技术攻关,推进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开发工具、测试支撑等基础软件研发,促进研发设计类、生产控制类、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产品应用。
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打造“通用+行业”适配体系,加快金融、电信、能源、交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应用。
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平台软件开发框架。
加快元宇宙、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第六代移动通信(6G)、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类脑智能等前沿领域软件技术研发。
推进新型密码、数据保护、高级威胁防护、态势感知、追踪溯源和响应恢复等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
(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打造软件新平台。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20e363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05.png)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穗开管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0〕1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3月8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1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企业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区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提供高效、优质、公开、廉洁的行政服务,推动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区政府)设立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区行政服务管理中心是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入中心开设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行政性收费等事项;(二)联络、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审和窗口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三)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受理项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定期评比;(五)受理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六)督促协调入驻中心的各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析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七)制定与实施中心管理运作的具体制度;(八)为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办事指引和咨询;(九)提供中心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十)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管理中心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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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波市江北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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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穗府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办公厅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办公自动化系统无缝对接和协同办公,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信字[2011]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业务专网运行,实现本市政务机关之间非国家秘密的公文与工作信息交换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经批准参加交换系统的单位,其自身产生的各类公文及工作信息,可通过交换系统传递的,应尽量通过交换系统传递。
通过交换系统传递的公文与工作信息,不再以纸质形式交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在政务管理过程中,按照政务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制作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电子数据,其与相同格式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加入交换系统的电子政务外网用户(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范围原则上为市、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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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广州:搭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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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广州市将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府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加快推进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广州:搭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数据管理局广州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及应用工作以“整合、共享、协同”为目标,早在2006年,广州市开始建设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2008年、2012年和2016年,广州市政府相继颁布了《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自然人和法人等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依职能共享以及共享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经过十年的探索发展,广州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及应用工作形成了“一个平台、两个抓手、两大支撑、四大应用”的局面,即以信息共享为核心,抓住顶层设计和信息化项目立项,以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共享目录为支撑,不断深化信息资源应用,促进政府信息互通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在提升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市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搭建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为核心的管理体系特色一:统一性。
相对于多对多网状共享模式存在的缺乏统筹管理、协调成本高、周期长、投资难以复用等问题,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采用了一对多星型结构。
已建设成为横向联接市级各部门,纵向贯通省和区的全市统一政府信息共享交换枢纽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便捷高效跨部门信息共享服务,解决了政府部门间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问题,形成广州特色政府信息共享模式。
特色二:全覆盖。
共享范围不断扩大,共享成员单位由最初的财政、国税、地税、质监等4家增至现在的112家,实现政府部门全覆盖,同时对接水、电、燃气、银行等民生和金融机构。
形成持续动态、快速支撑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特色三:海量数据。
信息共享平台分共享资源目录、基础信息库(含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基础信息库)、共享交换、专项工作(应用)等模块,供需双方可按照授权在线完成信息配对,实现自动分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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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穗府办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便民、利民、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本市各级法定职能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各类组织(以下统称事项服务主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事项服务主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发布的包括行政许可、备案和与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大厅,是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区分厅、镇(街)办事站和村(居)办事点,区域网上办事专窗、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网上办事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以及第三方移动应用产品所引用的网上办事大厅有关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称身份认证,是指申请人注册使用省、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在网上办事的过程当中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过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1410a6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d3.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东府办〔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0〕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四章共享应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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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10日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
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
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
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
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部门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评估。
第九条政务信息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能够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逐一注明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共享类型。
自然人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的基础信息项,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将政务信息列为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明确相关依据和共享条件。
将政务信息列为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并向全市政务部门公布。
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情况,同步更新本级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并向全市政务部门公布。
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共享范围、更新频率、具体用途和共享政务信息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二条各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管理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共享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市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为市级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共享服务。
各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区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为区级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并与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强共享政务信息的日常管理,确保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市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信息数据库及其他共享信息库的建设。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数据库。
第十五条市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接口规范等。
各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市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注意与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协调,保证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第十六条各政务部门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接入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政务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原有跨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政务部门之间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通过专项共享方式,实现特定政务信息在特定部门间的专项共享,但必须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
专项共享由专项工作牵头负责部门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在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发布。
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变动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
第四章政务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责任分工,在职能范围内依法采集、核准与提供共享政务信息,保障共享政务信息来源唯一性和内容有效性,符合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共享政务信息的数据质量。
第十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采集,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更新本部门负责采集、核准与提供的共享政务信息,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政务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政务信息的一致性。
自然人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政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实时更新。
其他政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情况特殊的,政务部门应当经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批准后,至少在每季度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更新1次。
第二十条政务部门采集的政务信息,属于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之内的,应当依照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直接接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政务部门向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政务信息,事先应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提供,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
第二节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第二十一条相关政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一)户籍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信息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由民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四)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由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五)计划生育信息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六)社会保障信息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七)教育信息由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八)残疾人登记信息由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九)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十)个人纳税信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十一)指定监护信息由民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十二)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信息由有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依照各自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政务部门在提供自然人基础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自然人的姓名和法定身份证件类型、号码,以便进行比对。
第三节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第二十三条相关政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二)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四)事业单位登记信息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采集、核准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