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八章 英美信托法律制度
三、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 在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 一开始便被这样表述:它被出让人交给了受让人,受让人虽 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权,但却并不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按 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它的权利,而只是负有为了出让人或 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利益并按照出让人的意志来支配它 的义务 。 •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财 产在法律上纯然是一种全新的财产,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 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二 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 利益主体相分离。 • 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观念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 • 大陆法系国家是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所 有权”,将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权利称为“受益权”。
四、两大法系信托制度的差异及成因 •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传统 • 1.信托定义的不同模式 • 英美法就概念定义,采“目的导向”或“效
果取向”的思维模式,即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定义, 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多是其法 律效果。 • 大陆法系就概念定义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 维模式
• 2.信托财产的一种制度,一般认 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
• • • • •
(一)用益设计:法律限制之规避 1.规避土地转让的限制 2.规避土地变动的税费 3.规避土地的没收 (二)衡平法院的介入与用益设计的承认
• (三)“用益法”的失败与信托制度 的确立 • 1.动产和其他不动产用益 • 2.积极用益(Active Use) • 3.双层用益
• 2、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外国法律体系来优化自身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等原因而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进行探讨。
一、发展历史和起源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均起源于共同的法律传统,即基于罗马法和公法制度的普通法传统。
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可以追溯到11世纪,而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是在殖民地时期从英国传来的。
两国的法律体系均受到了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如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
在英国,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被改革成了诺曼-法国的保护法,最终发展成为现代的普通法制度。
在美国,法官公正和审慎的态度促使其通过逐步修订和发展普通法制度,该制度在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二、体系结构英美法系的体系结构主要由六个基本元素构成:法院、法律法规、判例法、基本权利、法律程序和国际法。
英美法系的法院结构相对独立,互相协作但不干涉彼此的职能。
英国普通法系中的法院包括至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上级法院。
法律法规是英美法系的基础,是立法者通过法途或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于其他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法规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先例和司法裁决。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它是由对特定案例的详细审查和解决而形成的裁决,对后续类似案例具有引导意义。
法官通过研究既定的先例来制定对于新案例的判决。
这使英美法系更有弹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
基本权利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各种个人自由和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和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与法律透明、司法独立和政府的负责制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法律程序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有着长期的历史和严格的传统,注重程序正义和法官独立。
在英国,案件主要在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而美国则采用联邦制度,案件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交替。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公正、公平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西方传统法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在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判例法性质,即以过去判例为依据制定新的判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的实际运作中,法官通常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执行效率高、判例丰富、法官专业水平高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官裁量权过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民法体系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法系,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法典性质,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同时注重在法典外部确定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另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小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但也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
伊斯兰法系强调法律的宗教性质,即以伊斯兰教的教义和规则为基础,注重弘扬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
伊斯兰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文化和民族特色,也因为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导致了法律制度执行的复杂性和政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应用。
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服务于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注重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民法官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系既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注重灵活性和人性化。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产生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导致了法律应该应对多个传统法系的需求,因此混合法系逐渐兴起。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语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英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判例法制度。
它源自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被英国的殖民者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判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前例,即以往判决案例来解决当前争议。
司法判例被认为是一种有力的法律规范,对法院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对律师、法官和公民来说也是有指导作用的。
判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这些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活的体现和不断演变的产物。
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连续性。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不仅解决了具体的争议,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由于判例法的作用,法律规范不会因为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失效,司法实践也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架内进行。
判例法还能够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预测法院的裁决结果,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对判例的依赖过重,可能会使法律发展受到限制,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判例法可能会导致司法决策的保守化,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坚守传统判例而不愿开创新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
判例法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法院可能对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导致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一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不断的实践和总结中,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第二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世界上最为著名和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源自英国法律体系,并在美国及其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广泛应用。
这种法律体系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判例法形成和发展法律原则,而不是通过法典或宪法来规范社会行为。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区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关键两大法系,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有必需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
如: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
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因为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一样,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区分。
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一样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制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一样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系统要求,法典成为法律关键形式,如制订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使也有成文立法,但通常不倾向于制订系统性强成文法典而是制订单行法规, 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能够适适用于本案法律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1. 合同双方信息1.1 甲方(原告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被告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欺诈的构成要件2.1 欺诈的定义:在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意图误导另一方,以促使其做出决定或签署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2.2 虚假陈述:欺诈行为通常涉及一方做出虚假的陈述,陈述内容必须是虚假的且具有误导性。
虚假陈述可能涉及合同的关键条款或合同的实际情况。
虚假陈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情况的虚假描述不准确的财务信息关于合同条款的错误陈述2.3 故意隐瞒:另一种欺诈形式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即一方故意未披露对合同签署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隐瞒的信息应当是对于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例如: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重大财务风险其他关键业务信息2.4 欺诈的意图:欺诈行为要求实施者有意图误导对方,使其在错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明知虚假陈述会影响对方的决策故意隐藏重要信息以促成交易2.5 对方的依赖:欺诈行为必须导致受害方依赖虚假信息或隐瞒的信息。
依赖可以表现为对虚假信息的信任,并基于此信息做出合同决定。
例如:受害方基于虚假信息签署合同受害方在未得到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重大经济决策2.6 实际损害:受害方需因依赖虚假信息或隐瞒的信息而遭受实际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损害,如:财务损失合同履行成本增加机会损失3. 法律救济3.1 受害方在发现欺诈后,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救济。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合同撤销:请求法院撤销基于欺诈签署的合同损害赔偿:要求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2 法律行动应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及时提起,以避免延误可能影响救济权利的情况。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为英法法系,指的是源自17世纪以前英格兰和欧洲大陆西方法国和罗曼法西斯王朝文化继承下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体系。
它以宪法法制和普通法体系为基础,在民主、法治、自由和平等原则引导下经过漫长历史发展而形成一系列完整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分布在世界各地,影响广泛。
它所代表的民主法治被称为“西方法律文明”,这种法律文明的特点是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法治,将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权力分离,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安全。
这种法律文明也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十分完善。
它不仅关注权力的有效制约,还积极促进各项权利得到合理实施。
例如:保障人权、尊重个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此外,英美法系构建的世界司法体系也提高了地球村的团结与互助,为世界协商解决新型国际争端的渠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为世界创造了另一种新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使社会更加活跃,各行业更加高效,国民生活更加精彩丰富,享受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实现了良性互动和文明穿行。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使社会格局更加平等,也为世界法治和稳定发展贡献了有力助推,是一个值得我们尊重和探索的伟大体系。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关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往往能反映出各自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本文将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和英国“辛普森案”为案例,对比分析英美法律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异同。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一家公寓前被枪杀。
洛杉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谋杀罪的指控。
2. 侦查与起诉在美国,侦查和起诉工作主要由检察官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洛杉矶检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然而,在起诉阶段,检方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发现了一些血迹,但未能确定其来源。
其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大量质疑,使得检方难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达13天的审议,裁定辛普森无罪。
4. 执行虽然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但他在此过程中被大量媒体曝光,形象受损。
此外,辛普森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持有枪械等罪名被判刑。
三、英国“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英国“辛普森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时间上相隔近30年。
2012年,英国著名足球员安德鲁·辛普森的前妻雷切尔·乌伊苏帕尔在伦敦家中被勒死。
伦敦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
2. 侦查与起诉在英国,侦查和起诉工作由警方和检方共同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伦敦警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随后,检方以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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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制度影视例析
学号:109124163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102班)
姓名:李莉
课程时间:周六5~8(第4~8周)
课程地点:东教一北403
教师:刘衡
从《勇敢的复仇人》看英美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 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
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③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
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广义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
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1]
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着三个反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电影《勇敢的复仇人》主要讲述一个女主人公,一次与男友外出,途中不慎遇到市井不法分子,这群犯罪分子在没有索取到财物的情况下恼羞成怒,蓄意杀害这对年轻的恋人,并抢走女主人公的狗,而后女主人公大难不死,在昏迷三天三夜之后,有幸活了下来,但是得知男友已经离开人世后痛不欲生。
保留下生命的女主人公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合理回复,甚至连这起杀人案都没有存根,也没有上诉,女主人公活着的唯一动力就是为男友报仇。
在此过程中遇到了一位侦探员,一开始并不信任这位侦探员,后来逐渐地了解和聊天中,女主角得知了这位侦探员的正直善良和刚正不阿,以及在残酷社会背景下的无奈。
挣扎中,女主角最终决定通过种种途径寻找凶手,在此过程中,也是遇到了很多社会败类,而女主角也没有了以往的柔弱,勇敢地举起枪,将遇到的这些败类赶尽杀绝,无形中,女主角变成另外一副面孔,仅有的只是躯壳。
强烈的报酬心理驱使下,最终找到了当初的原凶,就在快要报仇的时候,侦探元制止了女主角的行为,本以为会大仇不得报,却令人出乎意料,它使用合法的枪结束了逍遥法外的逃犯。
透过这位侦探元可以清楚地看到,英美法律制度存在的巨大缺陷,并不能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甚至连受害者的情况也是一无所知,社会合法共鸣的人身安全的不到保障,社会动荡的危机无时无刻不在警示政府,社会制度需要改善。
仅从这部电影中就可以看出,英美法律制度与现实的社会状况不适应,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很多不足,上面也曾提到,良好的法律制度强调三大要素,下面就这部电影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
○1法律的权威。
不可否认,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法律,都希望本国的公民
可以遵从。
但从影片中却截然相反,美国的社会中存在很大一批违法分子,甚至有很多发难累累的实例,他们不并没有在牢中反省悔改,而是变本加厉危害社会,就从这部影片来看,法律对于那些犯罪分子来说,已经够不成威胁,何谈法律的权威。
如果一个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根基动摇了,法律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了实际意义,更不用说保障公民各个方面的利益。
○2良好的司法官员。
其实准确的说,不只是在英美两国存在这样的问题,
即一国之法没有良好的司法官员全力实施,造成很多民众权利得不到维护。
影片中的侦探员的确是一位品德良好的侦探员,但是社会现实让他不能正常地践行法律,仅凭一人之力,不可能是社会成为司法维护下的社会。
○3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不仅是美国或者英国,世界各国都普片存在着
这样的现象,当有刑事案件发生时,受害人往往因为诉讼程序过于复杂烦乱,而没有能够得到应有的满意答复,往往是由于执法人员的偷工减料或者急功近利而耽误案情。
影片中也不乏这样的司法人员,他们为了省事,就根据自己的意思胡编乱造,草草了事,让受害人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很有必要,终结案情必须提高办案效率,事半功培。
与此同时,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也不是完全相同,它们也有很多区别之处。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
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
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
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
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
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
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
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因此,对于英美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更好地理解可以从英美一些法律类影视中获得和理解,不会因为一纸空文而妄加推断,或者受别人思想的影响而对英美法律制度的看法有所偏离。
并非我们从国人口中听到的片面之词(这两个国家的人权问题),我们可以在了解事实背景的情况下进一步进行辩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