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1 项目概述 (1)
1 项目概述1.1 任务来源为配合绵阳市“西部冷都”项目的开发建设,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委托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进行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1.2 项目背景绵阳市“西部冷都”项目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位于规划的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内。
项目北侧为龙门中路(主干路),东侧,西侧,南侧均为支路,项目中部横向、纵向次干路各一条,将项目分割在四个规整的方形地块之中。
项目净用地面积271699,规划总建面积482147平方米,建筑密度为50%,容积率1.96,规划停车位1855个,地块内部地势较为平坦,交通十分便利。
1.3 研究目的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是衡量城市用地开发与交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目的是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后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并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是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以减少项目开发对外围道路交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具体研究项目如下:◆评价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是否满足自身的交通需求;◆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是否满足交通通行要求;◆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周边外部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提出交通改善设施以减少项目开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1.4 研究依据本次研究的主要依据如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汽车库建筑设计依据》(JGT 100-98)◆《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金家林至龙门片区协调规划》◆《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龙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绵阳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0-2020)◆《绵阳市西部冷都项目设计方案》(甲方提供,2013年12月版)◆《绵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绵阳西部冷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绵城规委员办纪要(2013)24号◆《绵阳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绵城规委纪要(2013)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西部冷都项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绵府函(2013)275号◆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绵经信园区〔2022〕365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2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作为区(市)县下一步开展项目招引、用地准入及考核评价的依据,请严格执行。
附件:1.绵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综合指标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24日附件1附件2控制性指标计算方式及名词解释1.工业用地类型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的三种类型。
包括基本无污染、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2.亩均投资强度: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已供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
绵阳市二环路四期规划方案调整公示
绵阳市二环路四期规划方案调整公示
一、调整范围
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位于绵阳市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绵安快速通道(裕都大道)以北,金家林东街以东,总面积约1.57平方公里(约2360亩)。
二、调整内容
01落实现状金西湖西路,周边用地相应微调。
02金西湖北路北部科研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广场用地等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03扩建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菜市场叠建。
增配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
04依据现状优化金西湖水域、公园绿地及商业用地布局。
三、公告情况说明
(一)规划修改申请主体:中国(绵阳)科技城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对绵阳总部经济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优化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三)本规划依据已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等制定,图中未注明的其他控制要求,按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公告信息与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不一致时,本规划所示的土地用途应视为政府对该地区发展的
引导。
(五)本版公告的规划内容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查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新版本为准。
(六)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保密内容不予公告。
(七)本规划最终解释权属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绵府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绵府发〔2019〕28 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七届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 绵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1 —3类)2. 绵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4类)绵阳市人民政府2019 年12 月27 日绵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绵阳市声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区划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根据绵阳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结合目前实际用地性质,确定声功能区类别。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以城市建成区为主,从实际出发确定规模,定性划片,着眼长远,宏观规划。
二、区划范围本次区划的范围,为2014年 5 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 2014 〕 75 号)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即成绵广高速公路、成绵第二高速—南环高速联络线、成渝环线(绵遂)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以及2018年 7 月绵阳市人民政府于批复同意建设的临港经济发展区的范围,总面积约 170 平方公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绵府发〔2009〕1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8年5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市人民政府- 1 - 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6月19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除另有规定外,仍作为处理当时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件:1、《绵阳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2、《绵阳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2 - 绵阳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序号 制定机关 文 号 文 件 标 题 废 止 原 因 1 市政府 绵府发[2001]86号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制定依据已废止 2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12号 绵阳科技城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3 市政府 绵府发[2002]53号 绵阳市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依据已修改 4 市政府 绵府发[2002]122号 绵阳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 制定依据已修改 5 市政府 绵府发[2002]169号 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6 市政府 绵府函[2002]98号 绵阳市农村群体聚餐管理暂行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 市政府 绵府函[2002]211号 绵阳市农村群体聚餐管理暂行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16号 绵阳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含有超国民待遇内容 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6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察备案制度的通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27号 绵阳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含有超国民待遇内容 1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32号 绵阳市城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73号 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5号 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管理的通知 制定依据已修改 1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91号 绵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制定依据已修改 1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94号 绵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制定依据已修改 1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4]134号 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的通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5]56号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招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意见的通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3 - 绵阳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序号 制定机关 文 号 文 件 标 题 废止原因 1 市政府 绵府发[2000]4号 科技城大桥至金家岭公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 市政府 绵府发[2000]5号 绵阳安县至北川公路建设拆迁补偿办法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3 市政府 绵府发[2000]24号 绵阳市进一步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4 市政府 绵府发[2000]43号 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5 市政府 绵府函[2000]27号 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6 市政府 绵府函[2000]162号 批转市地方税务局《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7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0]2号 关于加强公路道路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8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0]4号 关于三台芦溪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9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0]5号 关于绵中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1]1号 关于三(台)射(洪)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1]3号 关于整顿两杂种子收储秩序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12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1]5号 关于综合整治绵阳城区市容街景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3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1]7号 关于绵阳永安北公路永兴至安县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14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1]8号 关于省道成南公路三台至盐亭两河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15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3号 市级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16 市政府 绵府发[2001]40号 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17 市政府 绵府发[2001]55号 绵阳市武引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18 市政府 绵府发[20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 4 - 19 市政府 绵府发[2001]141 绵阳市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20 市政府 绵府发[2001]187号 盐 (亭)南(部)界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1 市政府 绵府发[2001]194号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2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05号 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23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06号 绵阳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24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07号 绵阳科技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25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08号 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26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09号 绵阳科技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27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13号 绵阳科技城人才引进激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内容已明显过时 28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14号 绵阳科技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29 市政府 绵府函[2001]66号 绵阳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30 市政府 绵府函[2001]169号 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城市管理联合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31 市政府 绵府发[2002]6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32 市政府 绵府发[2002]12号 关于开展整顿粮食购销市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33 市政府 绵府发[2002]160号 绵阳市河道采沙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34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2]1号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盒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35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2]4号 关于加强汛期河道采沙管理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36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2]5号 关于绵阳永兴安县北川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37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2]6号 关于国道108线梓潼南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38 市政府 绵府函[2002]133号 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39 市政府 绵府发[2003]73号 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40 市政府 绵府发[2003]89 号 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报告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41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42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3]4号 关于维护正常商品流通秩序的通告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43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3]6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 5 - 44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3]9号 关于本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45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3]10号 关于整顿绵阳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46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3]13号 关于结核病人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47 市政府 绵府函[2003]29 号 关于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48 市政府 绵府函[2003]133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49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4]2号 关于磨家至贾家店段城市过境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50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4]5 号 关于对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的通告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51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52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4]11号 关于南山片区街景综合整治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53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4]12号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54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4]14号 关于行政许可联合年检的通告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55 市政府 绵府发[2004]52号 绵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56 市政府 绵府发[2004]123号 关于切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57 市政府 绵府发[2004]125号 关于扶持旅行社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58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5]1号 关于在绵阳城区继续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59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5]2号 关于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60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5]6号 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整治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61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62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5]9号 关于行政许可证照联合年检的通告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63 市政府 绵府发[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容已明显过时 64 市政府 绵府发[2005]27号 关于实行投资者项目一章对外办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已明显过时 65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6]1号 关于开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犯罪活动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 6 - 66 市政府 绵府通告[2006]2号 关于控制结核病人的通告 内容已明显过时 67 市政府 绵府发[2006]1号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内容已明显过时 68 市政府 绵府发[2006]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6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3号 绵阳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7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承包行为建设有序市场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7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47号 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7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消防、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意见 内容已明显过时 7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55号 关于游仙区韩家脊公共商住用地拆迁安置办法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7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61号 关于城市烟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7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78号 关于加强城区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7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80号 关于三江工程河段船舶及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7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83号 关于整顿农村客运市场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7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100号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城市新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意见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7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105号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和改革部分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8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0]107号 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8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23号 关于印发绵阳市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8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30号 关于将三江库存区纳入城市管理联合执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8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39号 关于继续在绵阳城区开展烟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7 - 8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69号 印发市安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基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8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81号 绵阳城区房屋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内容已明显过时 8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84号 绵阳市动物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方案 内容已明显过时 8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116号 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关于集中开展保护水利工程严厉打击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8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144号 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8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156号 关于绵阳市城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9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9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19号 绵阳市关于各类事故报告的规定 内容已明显过时 9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26号 绵阳市高等级公路植树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9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41号 绵阳市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已明显过时 9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79号 关于整顿规范绵阳市城区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9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94号 绵阳市家庭居室和个体营业用房装饰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9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1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9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2]170号 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顿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9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4号 关于加强全市公路植树绿化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9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36号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38号 关于加强全市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3]100号 关于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3]140号 关于禁止销售和食用发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24 号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47号 关于加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容已明显过时 - 8 - 10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7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7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85号 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95号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10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4]107号 关于加强砂金资源开采管理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11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4]172号 关于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有奖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4]183号 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5]2号 关于防空地下室产权明晰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5]19号 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5]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6]10号 关于农民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6]33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旅行社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6]44号 绵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试行)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6]45号 绵阳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已明显过时 11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6]70号 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内容已明显过时 12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7]36 号 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 -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范性文件 清理 决定 抄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城区部分道路、桥梁、隧道命(更)名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城区部分道路、桥梁、隧道命(更)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绵府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城区部分道路、桥梁、隧道命(更)名的通知绵府发〔2021〕19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4〕51号)、《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18—2020年)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市七届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绵阳城区部分道路、桥梁、隧道命(更)名通知如下。
一、涪城区1.玉泉东街:云泉西路至玉泉北街,东西走向,全长约350米,宽约16米。
2.跃虹街:沿江一巷至跃进路,东西走向,全长约600米,宽约25米。
3.九虹巷:沿江一巷至跃进路,东西走向,全长约440米,宽约10米。
4.跃丰街:跃进东街至跃虹街再向南延伸约122米,南北走向,全长约395米,宽约10米。
5.金桂路:金西湖北路至涪青路,南北走向,全长约330米,宽约18米。
6.展业路:绵安路至金西路,南北走向,全长约200米,宽约10米。
7.绵安南路:科慧大道至科技城大道中段,东南向西北走向,全长约2230米,宽约30米。
原涪兴街注销。
8.绵泰北路:科慧大道至科智西路,东南向西北走向,全长约1700米,宽约30米。
9.映月街:绵泰北路至绵安南路,南北走向,全长约730米,宽约30米。
10.金阳街:绵泰北路至绵安路,西南向东北走向,全长约780米,宽约20米。
11.石子梁路:科慧大道至金阳街,东南向西北走向,全长约520米,宽约20米。
12.鼓楼山路:科慧大道至科智路,东西走向,全长约280米,宽约20米。
13.观楼路:科慧大道向西北经科智路再向西南至于敏路西段,东西走向,全长约810米,宽约30米。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行政办公C1×√√△××××√×√4教科文卫用地C3××△√××××√×√5工业用地M××××√√√×√△√6仓储用地W××××√△√√√△√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绵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创新引领,聚焦建设成渝副中心,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中国(绵阳)科技城、国家重要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生产基地、国家科技创新先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枢纽,加快建成川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绵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2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7.8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572.1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43.23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一圈、三区两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保护,依托西北部山区、中部盆地、东南部丘区,构筑差异化农业发展空间,筑牢涪江上游、岷山横断山脉生态屏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6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绵府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的通知
绵府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12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且资金总额10万元以上,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各类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运维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
信息化运维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持续运行所必须开展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和购买的网络租赁服务、云资源租赁服务等所形成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服务经济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和提升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绵府批复〔2023〕19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绵府批复〔2023〕19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审批〈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3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方案》二、本次调整涉及《经开—小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S(04,F)单元中S(04,F)—a—01—01、S(04,F)—a—01—02等十二个地块,调整后情况如下(一)S(04,F)—a—01—01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约13342平方米,配套公建包括公共厕所、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资源再回收点、垃圾收集点、停车场。
(二)S(04,F)—a—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95199平方米,1.2≤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三)S(04,F)—a—01—03地块: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用地面积约13338平方米。
(四)S(04,F)—a—01—04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57800平方米,1.0≤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60%,5%≤绿地率≤15%,建筑高度≤24米。
(五)S(04,F)—a—01—05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约49805平方米,1.0<容积率≤3.0,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5%计容总建筑面积(当兼容商业时,总建筑密度可提高5%—7%,提高的建筑密度只能体现在商业建筑部分)。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绵阳(Mianyang),四川省辖地级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古称“涪城”、“绵州”,是享誉世界的伟大浪漫主义诗人——李白的故乡。
其经济发展离不开城市规划,那么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3.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4.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7.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7版)8. 《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9. 《绵阳市市区近期建设规划》;10. 《绵阳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1. 《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 《绵阳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13. 《绵阳市总体规划(2007-2020)》14. 《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1. 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绵阳市下辖两行政区(涪城区、游仙区)、七开发区(高新区、科创园区、农科区、经开区、仙海区、游仙经济试验区、金家林区)六县(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并代管江油市和四川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
全市现有乡镇建制276个,其中乡133个,镇143个,农村村委会3370个,村民小组26867个,城市街道办事处19个,城镇社区居委会388个,居民小组2121个。
幅员面积2 万平方公里,辖9 个县市区,总人口540 万。
城市建城区面积103 平方公里,城区总人口106 万。
2. 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为:由涪城中心片区、御营坝片区、韩家——沈家坝片区三部分组成,规划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他B M W S U GA1、A2A6A3~A9(不含A6)1 居住用地R --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 ×-- ×××△△√3 商业服务设施 B △△-- ×△△△√4 工业用地M ××△-- √△√√5 物流仓储W ××△√-- △√√6 道路与交通S ×××××-- ×√7 公共设施用地U ×××××△-- √8 绿地G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实施日期】201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四节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节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存在问题与建议论文
村镇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对村镇的建设与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我国现在的村镇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就四川省绵阳市某县的村镇建设与管理做了简要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村镇建设;管理原则;规划中图分类号: df4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ist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to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villag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ut our country villages and small towns construction now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to solve. this paper in mianyang city, sichuan province i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villages made brief discussion and analysis.key words: the villages and small town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inciples; planning1.我国村镇建设管理的原则1.1保护生态和农村特色村镇建设要建立在保护当地生态资源的基础之上,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与农村的特色,这是一个地区的文化得以长期发展下去的保证。
那么在做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时应该尽量保留现有资源在农村、景观、自然形态、生物多样性、人与自然之间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的关系。
防止出现盲目的改造农村农民公寓的现象,盲目城市化、机械化、电气化将会毁灭村庄、位置、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化、有机共生的关系。
1.2坚持功能和空间的有机混合乡村生活和生产中使用的土地和空间组合是一种有效率的存在。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位:文号:绵府办发[2006]77号发布日2006年12月30日期:生效日2006年12月30日期:绵府办发[200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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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R办公、文化活动其他B M W S U GA1、A2A6A3~A9(不含A6)1 居住用地R --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 ×-- ×××△△√3 商业服务设施 B △△-- ×△△△√4 工业用地M ××△-- √△√√5 物流仓储W ××△√-- △√√6 道路与交通S ×××××-- ×√7 公共设施用地U ×××××△-- √8 绿地G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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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调整三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表2-5中的“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仓储用地”。
新增:表2-5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内,其7%以内净用地上的指标按备注执行,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理由及依据:按照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明确的用地分类名称,将仓储用地更新为物流仓储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四)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7%以内。
调整四原13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30%且≥30平方米。
调整为:第五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一)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理由及依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对该条进行修正。
调整五原13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 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调整为: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理由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由住建部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适应规范更新,调整为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同理,将16版规定中所有的技术规范文件统一表述为“现行的”技术规范。
调整六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第(1)条的第①、②条(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
②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5%;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调整为:(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
②关于阳台的界定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具体详见图示: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6米,超出2.6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③关于凸(飘)窗的界定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
具体详见图示:理由及依据: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阳台、凸(飘)窗的界定、计算规则进行明确;按照宜居绵阳的要求,为提高居住品质,学习借鉴重庆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经专家论证,将阳台建筑面积占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整为17%。
调整七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第(2)条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调整为:②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米、商业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5.4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理由及依据: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便于全民健身的开展,对本条作与调整七一致的修改。
调整八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①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②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③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④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⑤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⑥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⑧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调整为:(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①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⑦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⑨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理由及依据:根据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学习借鉴成都等地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对不计入面积的项目进行梳理并明确。
二、规范文字表述、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作用(共7处调整)调整九原13版规定第一章新增第三条(原第三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新增: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商业中心区、三江六岸、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等重要节点和景观控制地段内的建筑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