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区域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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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瘦魅力美容有限公司
独家代理协议书
运营商(甲方):感瘦魅力美容有限公司
地址:
代理商(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手机:
传真: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旨在以开设“感瘦魅力服务门店”的经营模式形成感瘦魅力联盟。
2、乙方已经对甲方以及甲方所从事的行业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并赞同甲方主导的经营模式和理念,申请成为“感瘦魅力服务门店”的区域代理合作商。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开设经营服务门店及相关合作事宜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区域与权限
1.1乙方享有开设服务门店的独家代理权。
甲方无权在代理区
域内开设服务门店。
“独家代理权”,是指甲方将一定区域内开设服务门店的权利授予乙方,乙方即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开设,也可授权他人开设服务门店,开展经营活动。
“感瘦魅力服务门店”是指乙方认同并同意遵守甲方相关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开设或授权他人开设的从事专业瘦身或养生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本合同中简称为“服务门店”)。
“代理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服务门店独家代理权的区域。
1.2乙方获准行使独家代理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代理区域)。
1.3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代理区域内开设服务门店,本合同拟开设的服务门店的地址位于(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服务门店面积为平方米。
1.4本合同不构成或者被认为是甲乙双方合伙、联营或者共同投资。
双方也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等关系。
乙方没有任何权力/权利代表甲方签署任何合同或者承诺。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其不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1.5乙方与服务门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服务门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
2、合同有效期
2.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
2.2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双方可根据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订完成新的相关合作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签约权。
2.3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完成相关续约,未完成续约事宜的,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
3、代理费
3.1代理费为: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2代理费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完毕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
4、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等
4.1乙方及服务门店必须积极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声誉、形象等,不得在服务门店以外使用或者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形式的甲方知识产权。
4.2一旦发现任何第三方侵权,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利益。
4.3本合同期限内,乙方除依本合同约定开办经营的服务门店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自己或者使用任何他人的名义在中国境
内(含港、澳、台地区)从事或投资与瘦身、健身、减肥、美容、保健等相竞争或者类似的业务(行业)和商业活动。
5、甲方权利与义务
5.1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开办服务门店所需的材料。
5.2为乙方指定的负责人或者员工提供上岗前的培训,视情况进行再培训。
5.3有权向服务门店指定配送甲方专用物品、设备、原料及工具。
5.4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服务门店的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5.5有权检查和审核服务门店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6有义务解答服务门店经营服务中有关的技术事宜并向服务门店提供经营模式的相关支持和建议。
5.7有义务为服务门店进行指导和帮助,并传授必要的瘦身或健身知识和技术。
5.8甲方根据市场动态调整营销策略或者价格政策,应提前通知乙方。
5.9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在本合同第1条1.2中所述范围内经营“感瘦魅力服务门店”。
5.10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享有和应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
6、乙方及服务门店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服务门店所需的一切手续及服务门店的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服务门店开业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6.2乙方收到甲方标的物时应当立即点清数量,并在三天内验收标的物质量。
如果发现标的物有变质、仪器破损、包装严重破损时,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同时将标的物退回甲方,甲方负责换货。
反之,乙方在收到货物三天之内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货物有异常情况,则视为乙方收到标的物符合合同的约定。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服务门店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包括配偶以及与第三人合作的模式)。
6.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技术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包括各个套盒的操作要求),如乙方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正确程序或没有使用甲方的配套产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视为放弃售后服务;同时甲方有权取消授权,且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的产品。
6.5有权得到甲方的技师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
6.6有权在经营场所合理使用“感瘦魅力”字样,共享感瘦魅力品牌联盟优势。
6.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得低价销售和超地区销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8本合同中约定乙方、服务门店享有和应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
7、培训
7.1为使服务门店能良好经营,乙方在服务门店开业前安排负责人参加甲方的教育研修,接受甲方的培训。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也将适时的向服务门店传授必要的瘦身或健身知识和经营技术,但甲方不承担前来培训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用。
7.2若甲方在服务门店开业后有研修指示或安排,乙方可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甲方安排的教育研修,获得必要的技术,甲方不承担前来培训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用。
7.3服务门店开业的前后三天为劳动导入期,甲方应派遣员工对服务门店开业以及经营方面进行指导。
7.4乙方同意:若乙方拖欠甲方或者技术人员任何劳动报酬,均视为乙方放弃接受甲方指导、培训和帮助的权利,甲方有权召回已派遣的技术人员且不再向乙方派遣新的技术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经营、服务质量控制
8.1乙方或者服务门店必须认识到作为甲方品牌联盟商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客户服务。
服务门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三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8.2服务门店实行的服务价格参照甲方公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8.3乙方应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服务门店内设置监督电话,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应有责任。
8.4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推出“感瘦魅力”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项目,乙方有优先合作权。
8.5随着感瘦魅力品牌联盟商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拟对全体品牌联盟商及其开办经营的服务门店进行信息化管理。
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协助甲方执行。
9、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或者解除本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9.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乙双方的责任:
9.2.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七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及技术人员的费用。
同时注销服务门店的工商登记或以“感瘦魅力”字样注册的其它登记;
9.2.2乙方应在七日内归还甲方所有机密文件和商业技术秘密资料等(含复印件);
9.2.3乙方应在七日内归还或销毁所有带有“感瘦魅力”或其他商标的招牌和材料;
9.2.4乙方应在七日内向甲方移交服务门店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会员登记名册及会员联系方式;
9.2.5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服务门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
9.2.6消除服务门店所在经营场所的任何与甲方或与“感瘦魅力”字样有关的痕迹。
9.2.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9.3乙方或者服务门店的行为损害了第三者利益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若甲方代为垫付该损失,乙方应当在甲方垫付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支付。
9.4乙方由于自身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就该等违约行为向甲方付违约金。
9.5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情况造成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10、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均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对方的经营损失。
11、保密
11.1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通过任何方式获得的有关甲方任何秘密、专有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用于自己以及他人的经营。
这些秘密、专有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业务计划、客户名单、财务数据、规划与项目、本合同内容、瘦身专有技术、中药配方、内容情报、专有信息等。
11.2乙方违反本合同书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员工或服务门店员工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的行为视同乙方所为。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11.3此等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或失效而丧失。
12.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与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交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
13.其他
13.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及技术人员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结算费用均为税后费用。
乙方及服务门店与他人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3.2乙方已知晓并同意:任何人员及其签字均不能代表甲方。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协议、承诺、往来文件等均应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本合同第3条3.1中所称代理费甲方一经收取则不予退还,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退还本合同第3条3.1中所称代理费。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协商确定,并制作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附件与正文相抵触,则以正文为准。
13.5乙方同意:任何网站、手册、杂志、期刊、报纸等其他媒体所刊登发布的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图片、文字、视频等所有内容均不构成任何要约或要约邀请,也不视为甲方的广告宣传、保证和承诺,甲乙双方的任何约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的全部合同,并取代甲、乙双方以前就该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3.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