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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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许可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的评估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评估,是指省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实施或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运作情况,是否遵循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律,能否有效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评价。
第四条(组织方式)省级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行政许可评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可以单独对一个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评估,也可以对多个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进行评估。
第五条(评估内容)行政许可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总体状况;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行政许可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行政许可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是否合理;
(五)行政许可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六)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七)行政许可是否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是否能够解决有关新问题。
(八)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九)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六条(材料要求)行政许可评估可以查阅以下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二)网站、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告;
(三)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资料材料审查、决定文书等;
(四)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意见反馈;
(六)行政许可听证资料;
(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八)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会参与)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应当通过调研、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络征询等公众易于参与的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权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向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评估程序)行政许可评估进行时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确定评估的人员,评估的对象、范围,评估的时间等。
第十条(评估结论)行政许可评估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评估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总体状况作出评价,并提出取消、保留、合并、上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经评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