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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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

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

产。

第四条.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公司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公司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同时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首席市场官、财务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召集,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日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公司的反洗钱制度及其工作机制;

2.检查公司所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严格的

遵守;

3.对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内容由各委员提出,经领导小组表决通过并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生效,各委员对主要议题存在分歧的,由总经理作最后决策。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需制作会议纪要并对主要议题形成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其中必须征得总经理的同意),生效的决议将作为公司反洗钱业务执行的依据。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履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基金运营部具体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编制及资料保存等工作;业务发展部负责机构客户的身份识别和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组织反洗钱培训及业绩考核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

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公司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二)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三)转托管。

(四)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五)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六)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业务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

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

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

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将拒

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将立即要求客

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九条.公司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客户通过前台业务系统办理时,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

复印件。客户通过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时,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联网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条.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

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

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

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

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

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

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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