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加快犯罪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司法负担。
然而,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宣传,增加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目前,由于一些人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可能会出现对制度的误解和抵触,导致不愿意主动认罪。
因此,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广大嫌疑人、被告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政策、原则和优势,让他们理解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请到律师,缺乏法律援助的支持,难以正确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身的利益。
因此,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辅助,帮助他们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时机和方法。
第三,应当加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奖励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对悔罪认罪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认罚。
然而,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对于认罪认罚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不明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了犹豫的心理。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享受的具体优待条件,提高其对案件审理速度、量刑幅度和羁押条件的影响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认罪悔罪,提供更多的奖励措施。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实施。
目前,一些地区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执法不公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相关的操作标准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能够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从宽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奖励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努力,相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更加健全、高效地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措施,旨在加强刑事司法效果,提高对社会安全的维护能力。
以下是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促使被告快速认罪认罚。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提供降低刑罚幅度的激励,促使被告迅速主动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强案件的办理效率。
这对于希望及时受到正义判决的受害人和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公众对司法判决能够更加了解和信任。
当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过错,并愿意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将得到提高。
第三,刑罚的个别化和适当性。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个别化和适当化处理,使刑罚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加公正合理。
这也有助于避免对一些拖延时间、逃避责任的被告人过度宽容的问题,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四,加强被害人的赔偿权利保障。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强化被告人的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告人主动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被害人能够更快、更直接地得到赔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改善刑事司法的效果评估机制。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使刑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质证过程,加强对证据的法律分析和审查,提高案件质量。
同时,对于那些主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激励他们更加诚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然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保证被告人的主动认罪和认罚是真实有效的,而不是被逼迫或误导。
其次,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免过度依赖认罪认罚从宽,导致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过轻或民事赔偿不公。
最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相衔接,如与证据收集、审查和诉讼程序等环节的配套措施进行协调,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及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行为,换取从宽刑事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与保护。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
2. 程序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后,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
3. 效果评估: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1. 制度适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2. 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导致其无法有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有待提高:部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导致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建议1. 统一制度适用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该制度时的一致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项司法政策。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落实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做法:
1. 制度宣传教育,司法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使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悔罪的积极作用,鼓励其自觉认罪认罚。
2.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加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充分、确凿,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认罪认罚的基础。
3. 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帮助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减轻处罚的积极作用。
4. 法官裁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从宽裁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 监狱教育改造,对于认罪认罚的罪犯,监狱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为其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总之,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侦查机关、律师、法官、监狱等多方的合作和努力,同时也需要被告人自觉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作用。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地缘优势”(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地缘优势”(最新)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沿着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的方向改革、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内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在思想认识上注意两点:第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上,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制度,过去主要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上,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都属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范畴。
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此项改革任务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不是“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其之所以要“完善”是因为以往在刑事诉讼法上缺乏直接、明确的相关规定,以致刑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与其形成配套机制。
例如,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苦口婆心地给其讲政策、释法律,希望其坦白认罪,争取从宽处理,但有的犯罪嫌疑人不相信不配合;有的犯罪嫌疑人表示相信并坦白认罪,却不能获得从宽处理,以致不少人怀疑刑法上的规定。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实际上是从程序法上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完善已有实体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真正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
第二,深刻认识程序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体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用。
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哪些诉讼阶段的认识分歧。
本次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刑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办案人员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表示接受处罚的,在不同诉讼阶段以不同方式体现“从宽处理”的精神,诸如: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其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侦查终结移送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意见,对于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提出体现从宽精神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加快办案,在10至15日内起诉到法院,缩短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等候审判的时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征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征文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更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
从宽的形式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首先为司法效率的提升带来了显著的积极影响。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使一些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减少了不必要的庭审环节和证据调查,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办理时间,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复杂、重大的案件中,提高整体司法效能。
同时,对于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主动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和教育改造的功能。
当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通过认罪认罚的方式表现出其悔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不仅有助于促使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出于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到强迫、威胁或者误导;如何保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何在从宽处理的幅度上做到公平合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等等。
为了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司法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查机制。
在审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时,不仅要关注其口供的内容,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证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同时,应当赋予被告人反悔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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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理 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 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同时也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总结和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经验教 训,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 义,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问题的 认识,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认罚,不得被强迫或 威胁。
客观真实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的罪行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 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全面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包括认罪认罚 、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乏对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律师辩护机制不完善
03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机制尚不完善,律师参与度低
的原因之一。
对策建议
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条件、量刑折扣 标准等具体内容,使司法实践有章可循。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和运用能力。
工作心得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财产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我在实践中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响应了法治建设的要求。
我国自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在倡导和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突出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等积极态度的价值,引导被告人认识到违法所带来的后果,并主动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在过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繁琐、耗时久、办案周期长,对被告人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鼓励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有效减少案件办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有助于及时审判罪犯,保证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
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侧重于规范司法权力的行使,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量刑上的宽大,可以减轻刑罚的数额,为被告人提供了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我也要强调要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认罪,保护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要注重合理性和透明度。
在实践中,要注重量刑的合理性,确保被告人真实供述的罪行与获得宽大从轻的判决相匹配。
同时,要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到这一制度的存在和具体实施的原则、程序和标准。
只有通过透明的司法程序,才能增加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总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读后感读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那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法治大门,看到了里面好多有趣又有意义的事儿呢。
一开始我就想啊,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像是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你想啊,要是一个人犯了错,他要是有那个觉悟,知道自己错了,然后主动认罪认罚,就好像是在一个岔路口上选了一条比较积极的路。
这对司法机关来说呢,也像是找到了一个更高效处理案件的“小捷径”,当然啦,这个“捷径”可是在公平正义的大框架里的。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这制度可真是个挺人性化的东西。
就好比你在迷宫里迷了路,突然有人告诉你,你要是承认自己走错了,并且愿意按照正确的方向走,那我们会给你一些“小奖励”,这个“奖励”就是从宽处理嘛。
这样一来,那些可能只是一时糊涂犯了错的人,就更有动力去面对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想尽办法狡辩。
这其实也有助于他们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的时候可能就更靠谱了。
再说说司法资源这一块。
以前啊,要是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各种不认罪,那司法机关得费多大的劲儿去调查、取证、打官司啊。
就像两个人拔河,一个死不松劲,另一个就得费老大的力气了。
现在有了这个制度,那些愿意认罪认罚的,就像是主动松了劲,司法机关就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比较复杂、嫌疑人不认罪的案子上了。
这就好比是把有限的兵力集中到更需要的战场上,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就更高效了。
不过呢,这制度也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比如说,怎么保证犯罪嫌疑人是真的认罪认罚,而不是为了从宽处理而假装呢?这就像在菜市场买菜,你得辨别那些看起来新鲜的菜是不是真的新鲜,有没有被注水啥的。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有一双“火眼金睛”,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行为,确保这个制度不被人钻空子。
还有啊,从宽的幅度怎么确定才合理呢?这就像做饭放盐,多了少了都不行。
放多了,对受害者不公平,放少了,又体现不出这个制度对认罪认罚者的鼓励。
这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对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障人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
在此制度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无疑是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并为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法官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真相,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同时,这也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无辜者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提高犯罪打击效率。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收集证据、审理案件。
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大大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可以更加专注于打击其他犯罪活动,提高犯罪打击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主动选择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主动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种自愿选择的权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犯罪打击效率,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万能之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优化制度,确保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犯罪分子自首悔罪,加速案件审理过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思考。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仍然相对匮乏,刑事案件积压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鼓励犯罪嫌疑人提前认罪、向往往具有罪行事实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供主要证据和犯罪事实的供述材料,从而减轻办案的困难,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自首悔罪。
在千百年来的人类文明过程中,法律规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共识,犯罪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使犯罪分子明白认罪认罚的优势所在,一方面明确自己的罪行,回归社会法律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可以在自首悔罪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从宽处理,以减轻自身后续的法律惩罚。
因此,这样的制度不仅能够增加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能性,也为其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第三,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加速案件审理过程。
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尽早认罪的前提下,追求从宽的态度处理案件。
这种从宽的处理既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也能够缩短犯罪嫌疑人身心承受的煎熬时间,增加被害人的受救时间,更好地保护了社会舆论。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犯罪分子明确自己的罪行事实,通过认罪、忏悔和赔偿等行为,主动退赃退赔、纠正错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也能够增加国家刑事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然而,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合理制定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
在确定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既要保证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得当的惩罚,又要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改过机会。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心得首先,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增加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识。
在办案过程中,我主动与被告人沟通,通过详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法律效果和相应的法律条文,帮助他们明确认识自己的罪行,认识到认罪认罚带来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效果。
另外,我还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促进被告人更加自觉地主动认罪认罚。
其次,要完善诉讼程序和律师辩护制度。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需要确保被告人实际享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辩护权利和程序保障。
作为办案人员,我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在保障公正司法的同时,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辩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为了提高律师的辩护水平和质量,可以加强律师培训与交流,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为辩护律师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中。
再次,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和监督。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察机制,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作为办案人员,我要通过认真研究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另外,要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和学术讨论,加强与相关领域的专家交流,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案件审查能力,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最后,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与协调。
作为一名办案人员,我要积极主动地与其他部门的同事进行沟通与交流,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努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另外,要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研究与经验总结,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案方法和经验,为相关部门和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刑事诉讼机关立案侦查前,对自己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情节、所得到的违法所得以及涉及的其他人员的案情,主动认罪、认罚,并愿意接受法律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促进社会正义和法制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觉遵守法律意识,在犯罪后能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道德反思和自我惩罚,也是对受害人和社会的一种弥补。
这有利于社会正义和法制建设。
缓解繁重的司法负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能在早期承认罪行,及时供述犯罪事实,省去了在审判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时间和精力,从而降低了对司法机关的负担,缓解了司法繁忙的情况。
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种保护,能够给予他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机会,是对他们人权和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建立正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必须权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害人、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并遵循法律原则。
同时,要避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杀鸡儆猴”手段,过度扩大使用范围,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认同和支持,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机关要增加公开案例的方式,引导公众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对其实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认知。
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程序要合理、科学,对于具体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和误区,应当及时总结和发现,及时改正。
要强化律师参与和辩护人的权利,健全确认共识、确定具体量刑的程序,增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话语权,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方面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追究真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的制度安排。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刑前认罪认罚从宽的激励机制。
要加大对于刑前认罪认罚的奖励力度,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体来说,可以对刑前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减刑、缓刑、保外就医、暂时性解除强制措施等特殊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减轻刑罚对其生活和人身自由的影响。
其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对认罪认罚证据的审查。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认罪、认罚的行为应给予一定的认可,但同时也需要确保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为此,可以加强对认罪认罚的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应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尤其是对其自愿认罪的情况要进行一定的审查,以防止任意认罪的现象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判决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减少再犯罪的可能。
另一方面,对于表现良好、积极参与改造的服刑人员,应给予更多的改造机会和减刑考核,鼓励他们良好表现,争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更好的回归社会的机会。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合法宽严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操作细则的出台,以及更全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展开,使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政策,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自觉性。
通过这样的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实现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的统一。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心得体会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心得体会又是一年深秋时分。
回首一年间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思想盛宴”,2019年深秋那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热点难点问题的“控辩审三人谈”依旧令人印象深刻。
这场对谈,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明确,也为探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提供了一种三维视角。
一年来,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热点难点问题,这种“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汇众智谋务实之策”的有益探讨仍在不断持续。
履行主导责任更体现庭审实质化在互联网搜索框键入“认罪认罚”,可以看到除轻微刑事案件外,“从拒不认罪到全案认罪认罚”这样的字眼也不断出现在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有关案件报道中。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是否有所限制,曾一度引发探讨。
刑事诉讼法进行明确规定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可以适用并不等于必然适用、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在一次次研讨中,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已逐渐达成共识。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控辩双方合作取代了对抗,刑事诉讼构造发生改变,是学界普遍关注到的问题之一。
“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明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表示。
伴随着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这样几个问题逐渐被关注:“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反而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之间所作的一个价值平衡,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都有积极意义。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植根于我国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特色的司法土壤中,兼具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仍有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之中。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重大,亟需在思想上消除模糊认识、概念上厘清内涵外延、适用中健全制度机制,方能使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取得预期成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为落实好党中央的这一部署,201X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在XX、XX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随之,“两高三部”制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拉开为期两年的试点大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考量究竟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迄今为止的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给予权威性的表述。
根据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司法机关从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从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一种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界定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弄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能够更清楚而准确地理解其职责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意义,认罪即承认自己有罪,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和罪名;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同意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以及部分法定诉讼权利的克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刑法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刑事政策。
该制度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其刑罚。
实践证明,该制度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罪。
实践经验总结制度法律适用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赔偿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结合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制度进行适用。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在审判前提前告知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引导被告人积极认罪。
合理确定刑罚幅度其次,合理确定刑罚幅度是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犯罪事实、被告人的悔罪认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另外,还应该注意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赔偿金额充分、及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推进多元化解释第三,推进多元化解释是更好地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途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解释,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界定,依法适用,尽可能减少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误解和争议。
同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应该逐步推进更加多元化的解释,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结论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犯罪防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度适用,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推进多元化解释,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工作心得: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制度创新,尤其是刑事制度的创新,不仅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探索,更需要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
对比国外类似的诉辩交易制度,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扬弃的吸收其部分内容为我所用,并且避免陷入诉辩交易制度中的陷阱。
就对国外诉辩交易的缺陷以及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具备的几个要点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制度性创新,与欧美法系中诉辩交易(pleabargain)有相似之处。
我国从201X年量刑规范化到201X年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是在一步一个脚印的围绕量刑建立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制度。
在仔细研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就该程序中主体、适用范围问题、撤销问题提出下列建议,以供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主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主体有且只能是检察院。
从司法实践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德国刑事诉讼法201X年版协商制度)和英美法系(诉辩交易制度)已经法典化,大部分启动主体为检察机关。
这是因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是地位是审判机关,如果赋予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权利,那么就会导致该制度的失衡。
进一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双方具有一定的平等性,法院如果启动会导致制度性失衡。
虽然提出启动该程序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拥有庞大的人力、物力,具有天然的优势。
但是由于开庭前通过律师阅卷等方式犯罪嫌疑人已经掌握了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掌握了同等的信息后会产生一定的预判。
所以,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地位在某一程度上有一定的平等性。
如果法院进行启动,则必然会进一步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处于天然的劣势,更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公检法一家”的错误观念,无法达成令犯罪嫌疑人信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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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是一个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
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终究要回到刑事政策上。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制度涵盖了以往已有程序,也涵盖了影响实体处理的一些实体性问题,是对已有的实体和程序制度的系统的梳理。
认罪认罚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并没有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加强了权利保障。
根据授权决定的各项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坚持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也不等同于欧洲的量刑折扣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讼作为一种风险博弈,为了降低成本可以实行和解与妥协,妥协是为了保证基本正义的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
对于效率的追求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根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学意义上的量刑对策,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伴随性地考虑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效率提升,如果将这一逻辑次序颠倒,使效率判断走到了量刑理论的前面,就可能在具体运用中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刑罚正当化依托的风险,
从而背离改革精神的初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它是将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更为实在、具体的层面,它实现的是实然性、偶然性的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关注司法效率,其核心还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错案件,依靠科技来解决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意义,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在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基础上,就案件处理达成的基本共识。
由于检察环节已对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处理意向,法院的功能是审查而非审理。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给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保障义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是公诉、侦监等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方向和契机。
工作效率提升与量刑规范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的发言主要集中于两点:
一是主张通过工作机制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优化审查起诉机制:就内部而言,包括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简化,办案组织的扁平化和专人化,以及办案方式的集约化;从外部角度,可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开辟阅卷绿色通道,探索看守所合一化建设。
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繁简分流多层次的诉讼体系的做法。
区分速裁程序、建议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程序,简化工作流程。
加强与侦查、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全程提速。
二是主张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提升量刑建议水平。
推进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从协商的范围、参与主体、程序机制及法律效力四个环节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落实“有效法律帮助”原则。
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借助大数据分析,形成明确、系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重心由出庭公诉向量刑协商转变,办案导向由服务庭审向审前过滤转变,证据要求由精准求罪向精准求刑转变。
在审查起诉中要完善差异化的从宽激励机制和从宽量刑规范。
完善律师参与
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地位问题,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同样是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作用有所不同。
当前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帮助陷入形式帮助和实质帮助的矛盾,重构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见证律师,建立值班律师接触案件后委托、转任回避制度,收缩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以国家公设辩护人取代援助律师。
关于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分歧,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关注的辩护利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为解决冲突,辩护律师应当与被追诉人充分交流,尽到告知、提醒等义务。
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须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对于辩护策略和法律问题,律师可适度独立。
证明标准调整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方法,在证明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证明的方法可从传统的严格证明转向自由证明,主要体现在但不限于刑诉法规定的8种证据,案件当中的各种信息都可以是考虑的根据;不需要进行严格的举证、质证、辩论的调查和核对程序;在心证上,要给检察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一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现有的诉讼结构下证明标准是不能改变的,这关涉诉讼价值的问题。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区分有一个语境的问题,是在审判阶段才讨论的问题,而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查明真相。
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不可能有严格完整的质证,不存在严格证明的问题。
证明对象的差异化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差异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证明对象包括自愿性、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自愿性的证明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定罪事实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刑事实可设置多元标准。
与刑法的关系
关于如何从实体法角度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确认,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有过错等辩解并不妨碍对客观行为的认可,可以肯定认罪。
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仍然可以解释为坦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量刑协商的一种办案模式。
协商的范围是量刑而不是定罪,所以既不涉及罪数协商的问题,也不涉及罪名协商的问题。
协商的程度也应有所限制,协商的是办案的模式,最后协商处理的结果能不能够突破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关键还是取决于量刑情节是法定还是酌定。
协商的方式是办案程序的简化和措施的从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价值追求,在实体从宽的幅度上仍然要坚持罪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