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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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是一个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终究要回到刑事政策上。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制度涵盖了以往已有程序,也涵盖了影响实体处理的一些实体性问题,是对已有的实体和程序制度的系统的梳理。认罪认罚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并没有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加强了权利保障。根据授权决定的各项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坚持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也不等同于欧洲的量刑折扣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讼作为一种风险博弈,为了降低成本可以实行和解与妥协,妥协是为了保证基本正义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对于效率的追求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学意义上的量刑对策,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伴随性地考虑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效率提升,如果将这一逻辑次序颠倒,使效率判断走到了量刑理论的前面,就可能在具体运用中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刑罚正当化依托的风险,

从而背离改革精神的初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它是将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更为实在、具体的层面,它实现的是实然性、偶然性的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关注司法效率,其核心还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错案件,依靠科技来解决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意义,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在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基础上,就案件处理达成的基本共识。由于检察环节已对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处理意向,法院的功能是审查而非审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给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保障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是公诉、侦监等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方向和契机。

工作效率提升与量刑规范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的发言主要集中于两点:

一是主张通过工作机制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优化审查起诉机制:就内部而言,包括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简化,办案组织的扁平化和专人化,以及办案方式的集约化;从外部角度,可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开辟阅卷绿色通道,探索看守所合一化建设。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繁简分流多层次的诉讼体系的做法。区分速裁程序、建议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程序,简化工作流程。加强与侦查、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全程提速。

二是主张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提升量刑建议水平。推进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从协商的范围、参与主体、程序机制及法律效力四个环节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落实“有效法律帮助”原则。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借助大数据分析,形成明确、系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案件办案重心由出庭公诉向量刑协商转变,办案导向由服务庭审向审前过滤转变,证据要求由精准求罪向精准求刑转变。在审查起诉中要完善差异化的从宽激励机制和从宽量刑规范。

完善律师参与

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地位问题,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同样是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作用有所不同。当前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帮助陷入形式帮助和实质帮助的矛盾,重构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见证律师,建立值班律师接触案件后委托、转任回避制度,收缩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以国家公设辩护人取代援助律师。

关于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分歧,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关注的辩护利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解决冲突,辩护律师应当与被追诉人充分交流,尽到告知、提醒等义务。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须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对于辩护策略和法律问题,律师可适度独立。

证明标准调整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方法,在证明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证明的方法可从传统的严格证明转向自由证明,主要体现在但不限于刑诉法规定的8种证据,案件当中的各种信息都可以是考虑的根据;不需要进行严格的举证、质证、辩论的调查和核对程序;在心证上,要给检察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一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现有的诉讼结构下证明标准是不能改变的,这关涉诉讼价值的问题。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区分有一个语境的问题,是在审判阶段才讨论的问题,而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查明真相。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不可能有严格完整的质证,不存在严格证明的问题。

证明对象的差异化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差异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证明对象包括自愿性、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自愿性的证明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定罪事实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刑事实可设置多元标准。

与刑法的关系

关于如何从实体法角度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确认,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有过错等辩解并不妨碍对客观行为的认可,可以肯定认罪。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仍然可以解释为坦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量刑协商的一种办案模式。协商的范围是量刑而不是定罪,所以既不涉及罪数协商的问题,也不涉及罪名协商的问题。协商的程度也应有所限制,协商的是办案的模式,最后协商处理的结果能不能够突破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关键还是取决于量刑情节是法定还是酌定。协商的方式是办案程序的简化和措施的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价值追求,在实体从宽的幅度上仍然要坚持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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