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城市新就业职工住房保障问题实证研究——基于合肥市新就业职工的调查
【 要】 查表 明,0 多的新就业职工住房 困难。 由于收入较低 , 就业职 工住房 支付 能力严重 不足 ,0 多的新 就业职 工 摘 调 5% 新 3%
家庭 缺 乏 租 房 支 付 能 力 ; 过 7 % 的新 就 业职 工 家 庭 缺 乏 购 房 支 付 能 力 。 所 以 , 尽 快将 新 就 业职 工 纳 入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 首 超 0 要 先 , 高新 就 业 职 工收 入 水 平 , 制 住 房 价 格 过 快 上 涨 ; 次 , 渠 道 筹 集 住 房 保 障 资金 ; 三 , 极 创 新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 提 遏 其 多 第 积 完善 公 共租 赁住 房 准 入 和 退 出机 制 ; 四 , 时推 出限 价 商 品 住 房 , 用优 惠 信 贷 政 策 , 高 新就 业职 工住 房 支 付 能 力 。 第 适 利 提
国内学 者 围绕住 房保 障体 系 、 中低 收 入 居 民住 房 保
障 问题进 行 研究 。姚 玲 珍 ( 0 3年 ) 住 房 供 应 体 20 将 系 分为 三种 形 式 : 物 分 配 体 系 、 币化 分 配 体 系 实 货 和商 品化 供 应 体 系 , 倡 以租 金 补 贴 为 主 、 接 建 提 直
价 收入 比 。褚 超 孚 通 过 对 浙 江 省 6个 城 市 相 关 部 门 的访 谈 和 2 5 2 0份居 民家 庭 问卷 调 查 的统 计 分
析, 对我 国现 行住 房保 障政 策 的运 行 效果 进 行 详 细 的评 估 , 出 了 政 府 在 住 房 保 障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指 明 确界 定 了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的 目标 和 原 则 。 20 0 9年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首 次提 到 : 解决 新 就 业 要 职工 等夹 心层 群体 的住 房 问题 。2 1 0 0年 6月 , 房 住 和城 乡建 设 部 等 六 部 委 明确 提 出 : 要 加 快 建 设 公 “ 共 租赁住 房 、 限价 商 品 住 房 , 着力 解 决 新 就 业 职 工 、 进城 务 工 人 员 等 中 等 偏 下 收 人 家 庭 的 住 房 困 难 。 总 的来 说 , 内外 对 中低 收 入 居 民住 房 保 障 ” 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6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售范围经原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有住房)。
二、出售价格及资金管理(一)公有住房出售剩余部分产权,一律按建筑面积计价,出售价格每平方米2120元,年递增率5%。
(二)相关折扣。
购房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部分享受年代折扣(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计算公式:控制面积标准内部分售房款=2120元/㎡×控制面积标准内面积×剩余部分产权百分比×(1-年限×1%)(三)售房款缴存。
经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同意并出具缴款通知单后,售房款由售房单位统一收取。
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市、县(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售房款缴至市、县(市)财政账户;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非财政供给的,售房款缴至房改售房资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变更的,售房款缴至财政指定账户;原售房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再存续的,售房款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后,统一缴至房改售房资金专户;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售房款,缴至市、县(市)财政账户。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秘[2010]85号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一)改造范围1.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面小、危房比重较大,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设施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社会居民生活区。
-1-2.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工矿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均建面小、年久残旧、危房及筒子楼比例较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脏乱差的集中成片职工住宅区。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现行拆迁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合政办〔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科学规划、规模适度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建筑产业链总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建筑产业链总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
(三)实施要求。
按照分区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分为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
重点推进区域是指《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界定的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绕城高速内全部区域和绕城高速外各类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等;积极推进区域是指安巢经开区和各县(市)三级及以上城镇、各类工业园、产业园、科技园等;鼓励推进区域是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
自2020年起,全市所有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非政府投资新建项目逐年增加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比例,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顺应城镇化发展需要,逐步放宽人才引进的落户条件、放宽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积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巢湖市市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聚集的政策环境。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移的主要内容(三)在本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合政办[2013]6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6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窗口集中办理。
联合窗口将缴费单位填报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合肥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定表》提交相关收费主体部门对应审核收费金额,并向缴款单位开具《基本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缴款单位凭相关缴费单据到银行缴纳费用,并将银行回执提交联合窗口按规定审核发证。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9•【字号】合政[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对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三县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对市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界定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元的家庭。
住房困难标准界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
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合肥 普通住房 标准
合肥普通住房标准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住房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合肥市的普通住房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制定了合肥普通住房标准。
一、建筑结构。
合肥市普通住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建筑设计应合理,结构稳固,保证住房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建材。
二、基础设施。
普通住房的基础设施应完备,包括供水、供电、通风、排水等设施,保证住房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应建设公共设施,如小区绿化、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等,提高住房的居住舒适度。
三、室内装修。
普通住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装修材料应环保、无污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装修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保证住房的舒适度和实用性。
四、住房面积。
合肥市普通住房的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同时,应合理规划住房空间,保证住房的实用性和舒适度。
五、价格标准。
普通住房的价格应合理,不得存在恶性竞争、恶意涨价等行为。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保证合肥市普通住房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六、环境卫生。
普通住房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政府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居民的生活环境清洁、整洁。
七、社区配套。
普通住房所在区域应配套完善的社区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总结,合肥市普通住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住房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保证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
同时,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建设,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通过合肥普通住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合政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购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的通知(建质〔2022〕8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的通知(建质〔2022〕85号)无【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7【摘要】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工程质量投诉,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
【总页数】3页(P26-28)【作者】无【作者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相关文献】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质[2022]39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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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租房实施方案
合肥公租房实施方案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人口规模庞大,城市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合肥市政府积极推进公租房建设,制定了《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以提高城市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合肥市公租房实施方案将充分利用城市存量房源,通过政府购买、收购、征用等方式,建立公租房资源库。
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进行统一整治和改造,提高房屋的居住品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其次,合肥市将加大对公租房的建设投入,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租房建设。
同时,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土地、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扩大公租房的规模和覆盖面。
在公租房管理方面,合肥市将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管理机制,完善公租房租赁和管理服务体系。
政府将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管和维护,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制度,规范公租房的租金和管理费用,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租赁环境。
此外,合肥市还将加强对公租房租赁对象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申请和配租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公租房政策。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公租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调控,防止房租过高或者恶意炒作,保障公租房政策的实施效果。
最后,合肥市将加强对公租房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政府将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介绍公租房政策的相关内容和申请流程,鼓励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积极申请公租房,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居住环境。
综上所述,合肥市公租房实施方案将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推进公租房建设和管理,为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促进城市居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通过合肥市公租房实施方案的积极推进,能够为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17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
以市本级及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新建、改建、盘活、划转、购买、经租)、运营和管理。
鼓励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与社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经营。
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建投集团,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
引入国内规模较大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合肥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局)3.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合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0〕22号)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1.支持竞自持新建。
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
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
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2.支持非住宅改建。
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3.支持园区企业配建。
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
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4.支持成套住宅改造。
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代际差异视角下农民工市民化水平影响因素分析——以合肥市为例
品牌·城市引言长时间以来,城镇化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措并举,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相关问题仍迫在眉睫。
国内学者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深入研究农民工市民化,产生了大量学术成果。
对于现有的农民工市民化水平的测度研究发现,王桂新[1]等以上海为例,对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研究,认为城市农民工总体上已达到54%的市民化水平。
张斐[2]等将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依次设定为经济、社会、心理这三个维度,采用综合指标法得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处于中市民化阶段;王腊芳[3]等基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视角,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指标法构建农民工市民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结果显示长沙市农民工总体市民化水平已达46.9%的“半”市民化状态等等。
总体而言,现阶段很多学者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
但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现有研究还存在市民化水平指标体系和影响因素选择不完善、基于代际差异视角的研究较少、省会研究区域少、实证研究较为缺乏等不足之处。
基于此,本研究将基于合肥市的调研数据,定量研究代际差异背景下农民工市民化水平及其影响因素,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完善相关理论,寻求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有效对策,解决民生问题。
一、数据来源本研究团队于2022年1月在合肥市两大汽车站和两大高铁站为调研地点进行调研,通过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的方法对来往的乘客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农民工基本特征、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因素三个部分,调查内容包括新老农民工的个人、家庭基本情况、外出务工情况,并对调查对象进行了认知、态度与行为的测量,考察了社会融合与社会认同状况。
共发放问卷300份,其中有效数据256份,有效率达85.33%。
二、代际差异视角下农民工市民化水平现状评价1.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构建及结果分析(1)模型构建模糊数学法从定量的角度研究处理模糊现象,能有效避免主观性带来的影响,被广泛用于公共政策分析和福利衡量中。
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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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制度研究摘要:文章在分析国外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合肥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in hefei city which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its problems of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in hefei city.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房制度;合肥市key words: affordable housing;housing security system;hefei city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7-0043-040 引言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或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系列住房改革措施的总和。
包宗华认为,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即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占居民比重最大的中等收入者,很难自己解决住房问题。
[1]张立群指出,在住房制度改革后,我国住房体系由福利分房阶段进入市场化阶段,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且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仅靠市场调节已无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必然引入保障房制度。
[2]成思危指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房制度,才能有效的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3]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必由之路。
1 国内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总结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住房需求是人类的一项基本需求,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世界各国政府都为此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大多通过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在不同程度上干预房地产市场的运行。
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建立和发展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住房体系和运作模式,来弥补现有商品房市场的不足,以最大程度的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纵观全球主要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历史,各国政府都根据各自国情的不同,分阶段的制定了相关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 政府提供住房模式政府提供公共住房模式始于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加之战后婴儿潮的出现,在战后的几十年间住房需求急剧上升,导致住房出现了严重短缺。
为了快速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各国政府开始直接出资建设房屋并以较低的租金或价格提供给人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大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美国的公共住房、英国的议会住房、我国香港的公屋以及新加坡政府的公共组屋都属于这种模式。
1.2 住房建设补贴模式政府提供公共住房需要以政府的财政资金为基础,因此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由于这一模式严重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
因此,随着时间的发展,大多数国家纷纷放弃了这一模式,转而采取间接干预的模式——住房建设补贴模式。
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发商建造供低收入者租住的房屋,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建成的房屋必须以较低的价格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政策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通过这种间接干预的方式,既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又减少了政府开支,因此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以美国为例,由于政府可直接投入的资金有限,美国政府从1964年开始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提供贴息贷款、提供低价土地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开发商建造低成本的房屋给低收入家庭使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3 租金补贴模式租金补贴模式是在住房供给比较充足的阶段,政府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租金补助或者直接提供低租金的公有住房。
此时,供给已不是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高昂的房价与低收入家庭较低的收入之间的矛盾。
为此,各国政府采取了租金补贴这一模式来让低收入家庭有房可居而非拥有住房所有权。
美国的租金补贴模式主要有私有住房补贴、现金补贴和租金资助计划三种。
英国主要是利用住房协会这一非营利机构来发放租金补贴,目前,已经转让给住房协会的住房中,70%的居民已按照其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不同程度地领取了政府的租金补贴;另外30%的居民收入相对较高,完全由自己支付住房租金。
房租补贴计划的实施,是几十年来英国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的转折。
[4]1.4 住房公积金模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的运作模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的十五年里,公积金制度对改革传统城镇住房体制、创新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繁荣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具有示范作用的“上海模式”。
[5]1.5 国内外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总结1.5.1 政府是责任主体从美国的公共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到住房选择优惠券计划;英国的公共住房、房租补贴计划;香港的公营房屋,均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在住宅资源配置中,并没有完全依赖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而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建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住房保障制度。
因此,在我国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同时,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职责。
1.5.2 重视立法工作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住房保障制度发挥最大功效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法律来保障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那么这一为中低收入者谋福祉的制度,只能成为少数权利集体谋取私利的工具。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史,可以发现在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立法来保障政策的实施。
通过立法,一方面可以引导和规范市场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依法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各项保障措施的实施。
而我国目前有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这极大地影响了住房保障的实施。
1.5.3 注重防止不同收入群体的“居住分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让中低收入家庭真正融入这个城市,而不是仅仅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让他们的居住地变成一个穷人聚集区。
国外的通常做法大多是将不同收入阶层的家庭在一个社区中进行融合,或直接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让低收入家庭分散居住到各个社区中。
这一做法避免了贫民窟的出现促进了社会各阶层的融合例如,美国通过住房补贴让低收入家庭的租户分布在不同的区域。
1.5.4 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保障的应该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发达国家大多拥有一套自己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体系,来确定各个收入阶层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使中低收入家庭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真正受惠者。
2 合肥市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合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构成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政策的核心是“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2.1.1 经济适用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其销售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来确定购买者的资格。
由于其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并享受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所以其建设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按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购者。
合肥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含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开工2352套,这对于解决合肥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起了很大作用。
2.1.2 廉租房制度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据笔者了解,2012年全合肥市计划新建廉租住房7个,其中6个已开工建设,除了实物配租的形式,截至2012年10月,全市已向10822户(22698人)发放廉租房配租补贴1978.07万元。
2.1.3 公租房制度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这很好的解决了那些既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范围,但也暂时无力购买自有住房的居民。
据笔者了解,2012年合肥市新开工的公租房项目有6个,共8000套,分布在四个老城区。
这些公租房项目面向社会人群,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等四类人群都可以申请,这让众多城市“夹心层”充满期待。
2.1.4 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住房消费专项基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这是一项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具有积累性和专用性。
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款本息等,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在上述住房保障体系的带动下,合肥市的保障房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
据统计,截止2012年10月底,合肥市已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73678套,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的135.28%;其中:廉租住房开工2160套,完成率100%;公共租赁住房开工41572套,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18%;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开工27226套,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79%;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开工2352套,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43%;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开工368套,完成率100%。
基本建成58412套,完成率181%;竣工13746套,完成率71.2%,累计完成投资48.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