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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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
1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同时,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取得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按价税合计数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取得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应按照不含税采购价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普通发票及账单后,按价税合计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等科目。若取得的发票为专用发票,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和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工程结算金额,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1】某公司天山熙湖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
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应收账款103
贷:工程结算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7
——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0.81
贷:银行存款 27
借:税金及附加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 3)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2】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3%)×3%≈8737.86(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8737.8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86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3%)×3%≈5533.98(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84466.0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533.98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开过发票,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1+3%)×3%≈4660.19(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4660.19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660.19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000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例3】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A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建筑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
(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
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
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A公司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