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
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
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
第六条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九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第五条液化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六条在液化气船任职的船员应当掌握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应当申请引航。
其他液化气船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引航。
引领液化天然气船的引航员应当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进行气体装载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
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至少满足如下安全条件:(一)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可进行气体装载试验的技术证明和液货舱气体惰化检测合格证明;(二)气体装载试验通过风险安全论证。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安全可行性分析、风险的识别、针对风险拟采取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三)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试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员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等。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2•【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 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7〕5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 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7〕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8套修正案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2016版)》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IMDG规则(2016版)》第一章主要新增了《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操作规则》(CTU)、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等定义,修改了部分原有定义内容和培训要求;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新增了分类单证、瀑布类烟花、禁止运输的物质等内容;第三章调整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更新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10个危险货物条目,重点修改了车辆货物的条目内容,增加了聚合物质条目的内容;第四章新增了原型电池和电池组、大宗包装等包装导则要求;第五章重点补充了锂电池标记标牌内容;第六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包装容器的标记内容;第七章新增了积载代码(SW29),修改了部分国家的联系方式。
二、加强对新规则实施的宣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新规则的宣贯活动,帮助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水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及时掌握规则修订内容,做好《IMDG规则(2016版)》强制生效准备。
各有关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局要根据辖区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实际,结合近期有关部规章提出的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统一做法的新要求,加强《IMDG规则(2016版)》的宣贯,组织开展海事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08.2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现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51-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3条、第3.2.1条、第3.2.3条、第8.14.2条和第8.14.6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
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年07月18日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11号),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调控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防止了运力盲目过快增长,优化了运力运量供求关系,在促进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和实现集约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调控成果,现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
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的有关船舶、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船舶载运液化气进港、过境或在港装卸作业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船舶在本辖段从事散装液化气过驳作业,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 类的物质,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
第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并应做好随时应急离泊的准备。
当气候、环境等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时,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四章载运第九条散装运输液化气的船舶必须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有效的《适装证书》,并应备有《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
第十条船舶液货舱、泵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气体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交办水[2017]106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7]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8号――关于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8号――关于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9.09.15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09.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38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发布4项国家标准,4项国家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GB/T 23827-2009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2.GB/T 23438-2009 船舶维修保养体系检验导则
3.GB/T 23828-2009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4.GB 23826-2009 高速公路LED可变限速标志
自上述4项国家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应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同时废止,废止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
2.JT/T 336-1997 船舶维修保养体系检验导则
3.JT/T 431-2000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
4.JT 432-2000 高速公路LED可变限速标志技术条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3.06.17【实施日期】2013.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3批)交通运输部2013年6月17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3批)表1 客车达标车型(车辆型产品名称商标车辆生产企业1HFF6101TK10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HFF6102K58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HFF6111TK10D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HFF6116K06D1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HFF6116K06D2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HFF6120K03D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HFF6120K06DQ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HFF6120TK10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HFF6121K40Q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HFF6122KZ-4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HFF6123TK10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HFF6124K40Q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3HFF6125K40Q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HFF6127K40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5HFF6128K40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6HFF6129HK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7HFF6129K40Q 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8HFF6141K07D2特大型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HFF6901KZ-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HFF6906KZ-8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1HK6606JK4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2HK6606K4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二)23HK6669K 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4HK6669K1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5HK6709K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6HK6739K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7HK6771K4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8HK6789H 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29HK6819H 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30HK6819H1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31HK6879H 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32HK6879H1客车(配置一)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33HK6909H1客车(配置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一)客车(配置二)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34HFC6591K1H轻型客车江淮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5HFC6700JK4客车江淮牌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6PK6100EH4旅游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7PK6100EH4B旅游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8PK6112EH4旅游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9PK6112EH4B旅游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40BJ6115U8BJB 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1BJ6115U8BJB-1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2BJ6125U8BKB-5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3BJ6129U8BJB-2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4BJ6129U8BJB-3客车(配置一)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5BJ6800U6AFB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6BJ6850U6AHB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7BJ6850U6AHB-1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8BJ6900U6AHB-1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9BJ6900U6AHB-2客车福田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0CKZ6605CD4客车(配置一)恒通客车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恒通客车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51CKZ6665D3城市客车恒通客车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52CKZ6751D3城市客车恒通客车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53CKZ6851D3城市客车恒通客车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54CKY6901H旅游客车大汉牌大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55CKY6901HA旅游客车大汉牌大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56DD6760C01F客车黄海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7DFA6505W5BDA 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8DFA6582W5BDB客车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9DFA6583W5BDB客车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DFA6640W5BDE客车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1DFA6720K4A客车东风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2EQ6606LT 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3EQ6606LT1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4EQ6607LT1客车(配置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一)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5EQ6607PT7城市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6EQ6608LT2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7EQ6608LT3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8EQ6660LT1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69EQ6660LT2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0EQ6660LT3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三)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1EQ6700LT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2EQ6701LT2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3EQ6701LT3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二)74EQ6710PT1城市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5EQ6731LT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6EQ6751PT3城市客车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7EQ6800LHT2客车(配置一)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东风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78EQ6606PE1客车东风牌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79FJ6120HA5客车(配置一)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福建牌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0SFQ6123TCG 旅游客车(配置一)广汽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二)广汽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三)广汽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四)广汽牌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81GZ6111客车广汽牌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82GJ6609T客车贵龙牌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3GJ6609TD客车贵龙牌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4GJ6740G城市客车贵龙牌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5WD6608DA 客车(配置一)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万达牌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6GDW6117HKD1客车桂林大宇牌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87GDW6117HKD2客车(配置一)桂林大宇牌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桂林大宇牌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二)88GL6128CHA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9GL6129HCD2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GL6129HCD3客车桂林牌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1HB6668A长途客车长鹿牌河北长鹿客车厂92SLG6601C4E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93SLG6661C3F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94SLG6810C4ER客车少林牌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95SLG6900C4ER 客车(配置一)少林牌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少林牌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96DLQ6580HA4客车(配置一)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97DLQ6600HA4城市客车(配置一)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城市客车(配置二)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城市客车(配置三)大力牌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98HQG6122CA4旅游客车(配置一)楚风牌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二)楚风牌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9HQG6122CL4旅游客车(配置一)楚风牌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客车(配置二)楚风牌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HS6601A客车(配置赛特牌湖南省赛特汽车厂一)客车(配置二)赛特牌湖南省赛特汽车厂101HS6662客车(配置一)赛特牌湖南省赛特汽车厂客车(配置二)赛特牌湖南省赛特汽车厂102JX6602VD1客车江铃牌江铃汽车集团公司103JX6700VDF客车江铃牌江铃汽车集团公司104ZGT6560DS 轻型客车(配置一)友谊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轻型客车(配置二)友谊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105ZGT6741DS客车友谊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106JMV6702WDG4客车晶马牌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107JMV6704WDG4客车晶马牌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108JXK6110CQ35客车(配置一)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109JXK6110CQ45客车(配置一)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110JXK6110CS33客车(配置一)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111JXK6110CS43客车(配置一)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112JXK6901CQ45客车(配置一)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客车(配置江西牌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农业部关于变更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的批复(2016) 农渔发[2016]15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3、农业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农渔函[2016]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4、农业部关于核发2016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6]1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运行督导调研的通知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3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16) 农办渔[2016]1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9、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名单的通知 农渔发[2016]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渔[2016]12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渔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10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第四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6]9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75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2015) 农办渔[2015]71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内陆捕捞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样本县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5]6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5]60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5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0、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六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5]26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厅局长座谈会的通知(2015) 办渔[2015]54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事故统计、调查、应急值班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4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5]42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6、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请配合开展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调控措施的科学性,规范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及新增运力开展综合评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审,是指以专家论证审查的方式,利用数据分析、评分比较等手段,对市场状况和企业申请进行分析论证和条件审查的工作过程。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含化工气体船)、液化天然气船。
第三条综合评审按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分别组织开展。
包括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市场供需状况及运力需求的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综合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综合评审结论是作出运力调控措施和新增运力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综合评审程序第六条综合评审由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委托,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进行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根据运力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采取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专家综合评审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监督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水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交海发[2010]36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0〕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国内外连续发生水上溢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特别是墨西哥湾“4.20”钻井平台原油泄漏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效应对水上污染突发事件,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据统计,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量达到1.99亿吨,其中1.91亿吨通过海上运输,占石油总进口量的96%。
2009年发生50吨以上船舶溢油事故5起,给水域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大量的油品和化学品运输、密集的船舶航行、复杂的通航环境,使得船舶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大幅度增加,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形势严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水上溢油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层级分明、权责清晰的溢油应急指挥和保障体系。
一旦发生重大水上污染事故,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主动承担水上污染应急牵头部门职责,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有效地开展水上清污工作,减轻水域污染损害。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水上污染应急预案体系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经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海船检字[2000]802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0.11.01【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字[2000]802号 2000年11月1日)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各有关船公司:针对目前我国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的现状,现就加强对此类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散装液化气体船的检验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建造年份,严格按照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进行检验。
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验和把关,确保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的安全。
二、检验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如下:1.对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的特殊要求部分(如:破舱稳性、货物区域的防火灭火系统、货物围护系统、货物处理系统等在CCS1996年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有相应规定的部分)均应按CCS1996年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或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但(1)下述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亦可按《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1975年11月12日通过的决议A.329(IX))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A)在1976年10月31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船舶,或(B)在1976年10月31日之后,但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28(IX))实施之前交付使用的船舶。
(2)下述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亦可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1。
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
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006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了《关于暂停审批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3号),自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
该项运力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对遏制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盲目、过快增长的现状,对保持运力供需基本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06年底,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共有1079艘/708.0万载重吨,化学品船(含化学品、油品两用船,下同)173艘/33.6万载重吨。
现有成品油船中2000载重吨以下船舶艘数占近1/2,化学品船中2000载重吨以下船舶艘数占近2/3。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4.133.2
【相关文献】
1.2011年国内沿海跨省运输干散货船运力和经营者情况分析报告 [J],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关于暂停批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公告 [J],
3.2010年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分析报告 [J],
4.交通部发布《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 [J],
5.交通部恢复对新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审批 [J], 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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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经研究,现就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166号文的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原则,解决突出问题,夯实基础,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的安全生产。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设施安全。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和投入运营。
要检查现有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项安全准入手续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整治档案建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检查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在储罐及管线安全管理上与有关方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是否将本企业的码头、储罐及管线的信息(包括地理坐标、吞吐量、货种、储存容积、投入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建立基础档案,绘制电子分布图,并报送至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治重大危险源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做好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没有落实的,要迅速责令整改。
交通部关于废止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二项补充规定(爆炸品部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废止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二项补充规定(爆炸品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12.05
•【文号】[88]交海字710号
•【施行日期】1988.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关于废止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项补充规定(爆炸品部分)的通知(1988年12月5日(88)交海字710号)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各有关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
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83)交海字2130号《关于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爆炸品部分)的通知》公布以来,对于满足爆炸物品及时出口,节约船舶运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第二项补充规定对保证运输安全没有十分把握。
为此,现决定废止第二项补充规定,并自文到之日起,船舶载运爆炸品(含特资)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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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水[2015]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油船(600载重吨以下的油船除外)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其他化学品船和油船禁止航行上述水域的时间另行公布。
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禁航实施方案,公布禁航船舶名单,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港航、海事、船检和船闸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禁航要求,在禁航船舶的检验证书和营运证书中注销相应的航区或者经营范围,不得为禁航船舶办理签证、过闸或者营运手续。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结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交办水函〔2020〕929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以下简称《综合评审办法》),我部近期公开发布了《2019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及2020年新增运力规模和推荐发展船型》。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公布的宏观调控信息,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参加综合评审的企业填写《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申请材料(模板)》(详见附件)并上报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信息有截止日期要求的,统一到2020年5月31日。
请提醒企业周知并注意申报材料截止日期。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重点核实企业申请材料中关于《综合评审办法》附件所列的“扣分项目及标准”相关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后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部水运局。
三、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水运局。
四、我部发现企业存在谎报瞒报的,一律取消其参加综合评审打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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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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