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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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时间:2013年08月16日作者:浑源党建网点击:156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一、公示的对象
1、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列入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2、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
3、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时限
1、发展前公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前,将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2、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
3、公示的时限:7个工作日。
三、公示的形式
1、公示由党委(总支)或培养发展对象的支部负责实施,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内设立公示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2、公示坚持“发扬民主,实施监督,保证效果”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的公示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四、公示情况的收集及处理办法
公示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在公示期限内,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为便于调查核实,对于反映的书面材料各级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电话反映的情况要备有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填写《党员发展(转正)公示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和审批。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反馈和调查结论时,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预备期党员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
五、发展党员公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发展党员公示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程序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各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准确反映积极分子的真实面貌。
2、各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必须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后再确定公示对象。
3、对公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正确对待,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后,要果断地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1、公示对象
1)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2、公示内容
1)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
2)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3)公示的期限、要求和联系电话等。
3、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4、公示形式和范围
公示由审批党员的基层党委或经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部负责。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要根据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和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的基层单位。如有必要也可扩大公示范围。
5、公示程序
1)党支部向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报送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
2)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审定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基本情况公示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负责公示的上级党组织须及时指导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3)负责公示的上级党组织应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公示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支部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视问题性质和轻重分别提出暂缓审批、不予批准入党或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6、对反映情况和问题的要求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我镇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镇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我镇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族别、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委预审。
2、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镇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镇内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张贴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党委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对反映村民公示对象的问题,一般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镇干部职工公示对象的问题,由党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党支部做好协助工作。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过程中,党委和党支部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及时反馈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