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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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CNG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卖方)与
以下简
称买方)为买卖压缩天然气(CNG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 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 在充分考虑卖方天然气供应实际和买方用气现状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
4.质量
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天然气》GB17820-2012中所规定的 二 类天然气。
5.计量
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付点计量值为准。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为温度20r,绝对压力(一个标准大气压)。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程执行。
卖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天然气调运,买方应按本合同 约定均衡地用气。
年度计划:买方在每年5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分月计划提交给卖方,作为 双方衔接下一年度供用气合同量的依据。
季度计划:买方应在每个用气季度开始前,提前至少40日向卖方提交该季 度每月的期望提取量,对季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独注明。
3.供气期间、数量、计划与衔接
合同气量:根据卖方气源现状和买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供气期间内
量确认单的天然气累计总量为准。
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卖方以本 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并平稳用气。
若买方用完年合同气量还需要增加用气,需提交用气申请,若卖方条件允许
计划与衔接
买方增加新的用气项目前,需提交用气申请,在取得卖方同意后方可安排新 增用气计划,否则不予安排新增用气计划。
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在卖方每月具体月度供气计 划安排中,买方可根据输送或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在每月15日以前, 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月用气量调整要求,但日气量的调整原则应在日均合同 气量±5%的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10日内给予答复;否 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的调整要求。若买方未提出下月用气调整要求,卖方将按本 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气源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 计划。
主要依据。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首付款应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款,预付金额为买方上报的该月计划量乘以单价得出的金额。在 前汇到卖方账户。预付气款用完之日,若卖方未收到买方下期预付气款,将不再 通知买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买方自行负责。
7.检修
对压缩天然气生产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
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用气情况的变化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由此带来 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步计划检修
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买方应予以配合,尽量同步检修。
临时检修
合同一方因生产、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等需要临时停气检 修的,应在事前72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
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买方可向国家授权 的有资质的检定机构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 格,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合格,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 再进行调整。
1.定义
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
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 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C(),绝对压力为(一个标准大气压)。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 称“立方米”或“方”。
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 移点。
交付点压力:指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
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
2.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天然气交付点为
交付点后,压缩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
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按国家规范范围内的供气压力不超过20MPa〔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 责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买方对卖方天然 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护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 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护,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
6.价格及调整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天然气价格调整,或政府部门 调整水、电价格造成压缩天然气成本变动,则本合同价格从调价之日起作相应调 整。
月度计划:买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分日月度计划提交给卖方,卖方
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核准过的月度计划反馈给买方,对月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 独注明。
周计划:买方应在每周四10:0Leabharlann Baidu前将下一周每日提取量计划提交给卖方,对 周计划工业用气量单独注明。
日指定:买方应在每天9:00前向卖方提交第二天的日指定提取量。在实际 运行中确遇危急情况发生,无法执行日制定时,双方及时沟通,确认后将核准后 的日指定提取量作为最终的双方负有义务的交付提取量。
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
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
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
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
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
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
在卖方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修的,则卖方只能根据实 际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 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结算和付款办法
付款时间:本合同规定,对于天然气商品价款实行按月预收结算制度。买方 应根据提报月度计划量,在每个月的规定日期内将预付天然气商品价款分别汇至 卖方指定的账户上,卖方将以买方预付款的账面余额作为核准计划和日指定量的
卖方:
买方:
CNG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卖方)与
以下简
称买方)为买卖压缩天然气(CNG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 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 在充分考虑卖方天然气供应实际和买方用气现状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
4.质量
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天然气》GB17820-2012中所规定的 二 类天然气。
5.计量
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付点计量值为准。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为温度20r,绝对压力(一个标准大气压)。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程执行。
卖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天然气调运,买方应按本合同 约定均衡地用气。
年度计划:买方在每年5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分月计划提交给卖方,作为 双方衔接下一年度供用气合同量的依据。
季度计划:买方应在每个用气季度开始前,提前至少40日向卖方提交该季 度每月的期望提取量,对季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独注明。
3.供气期间、数量、计划与衔接
合同气量:根据卖方气源现状和买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供气期间内
量确认单的天然气累计总量为准。
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卖方以本 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并平稳用气。
若买方用完年合同气量还需要增加用气,需提交用气申请,若卖方条件允许
计划与衔接
买方增加新的用气项目前,需提交用气申请,在取得卖方同意后方可安排新 增用气计划,否则不予安排新增用气计划。
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在卖方每月具体月度供气计 划安排中,买方可根据输送或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在每月15日以前, 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月用气量调整要求,但日气量的调整原则应在日均合同 气量±5%的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10日内给予答复;否 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的调整要求。若买方未提出下月用气调整要求,卖方将按本 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气源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 计划。
主要依据。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首付款应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款,预付金额为买方上报的该月计划量乘以单价得出的金额。在 前汇到卖方账户。预付气款用完之日,若卖方未收到买方下期预付气款,将不再 通知买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买方自行负责。
7.检修
对压缩天然气生产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
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用气情况的变化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由此带来 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步计划检修
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买方应予以配合,尽量同步检修。
临时检修
合同一方因生产、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等需要临时停气检 修的,应在事前72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
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买方可向国家授权 的有资质的检定机构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 格,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合格,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 再进行调整。
1.定义
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
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 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C(),绝对压力为(一个标准大气压)。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 称“立方米”或“方”。
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 移点。
交付点压力:指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
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
2.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天然气交付点为
交付点后,压缩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
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按国家规范范围内的供气压力不超过20MPa〔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 责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买方对卖方天然 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护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 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护,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
6.价格及调整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天然气价格调整,或政府部门 调整水、电价格造成压缩天然气成本变动,则本合同价格从调价之日起作相应调 整。
月度计划:买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分日月度计划提交给卖方,卖方
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核准过的月度计划反馈给买方,对月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 独注明。
周计划:买方应在每周四10:0Leabharlann Baidu前将下一周每日提取量计划提交给卖方,对 周计划工业用气量单独注明。
日指定:买方应在每天9:00前向卖方提交第二天的日指定提取量。在实际 运行中确遇危急情况发生,无法执行日制定时,双方及时沟通,确认后将核准后 的日指定提取量作为最终的双方负有义务的交付提取量。
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
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
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
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
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
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
在卖方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修的,则卖方只能根据实 际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 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结算和付款办法
付款时间:本合同规定,对于天然气商品价款实行按月预收结算制度。买方 应根据提报月度计划量,在每个月的规定日期内将预付天然气商品价款分别汇至 卖方指定的账户上,卖方将以买方预付款的账面余额作为核准计划和日指定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