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无
【期刊名称】《城市亮化》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核心提示:《贼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逐条,逐款,逐项解释了《喊市照明管理规定》,对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实质内容进行了必要说明。
有利于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工作从业人员理解和掌握《贼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内涵和实质,对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11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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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解读 [J], 熊志强
3.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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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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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照明规范名词解释大全
照明规范名词解释1、一般术语1.1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指城市永外公共用地内的永久性固定照明设施及建筑红线内、旨在形成夜景观的室外或室内照明系统所提供的照明的总称,包括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
1.2照度 illuminance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即E=dφ/dA。
照度的符号为E,单位为lx(勒克斯),1lx=1lm/㎡。
1.3亮度 luminance由公式dφ/dA cosθ dΩ定义的量。
dφ为通过给定点的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立体角之dΩ内传播的光通量;dA为包含给定点的光束的截面积;θ为光束的截面积法线与光束方向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cd/㎡(坎德拉/米2),1 cd/㎡=1m·m-2·sr-1.1.4眩光 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1.5阈值增量(TI)threshold incer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存在眩光源时,为了同样看清物体,物体与背景之间原有的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1.6色温度(简称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与给定刺激品相同的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
单位为K,符号为T C。
1.7相关色温度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在相同视亮度和规定的观测条件下,普朗克辐射体的辐射的知觉色与给定色刺激的知觉性最接近时,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即为该色刺激的相关色温。
单位为K,符号为T CP.1.8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特定的一组个个色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其符号为Ra。
1.9反射比 reflectance反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符号:ρ。
ρ=ρr+ρd式中ρr—规则(定向)反射比;ρd—漫反射比;1.10亮度对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视野中目标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最亮度之比,即C=(L1-L b)/ L b式中C—亮度对比度;L1—目标亮度;L b—背景亮度;—1.11颜色对比 chromatic contrast colour contrast同时或相继观看的视野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判断。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城市的照明管理能够高效稳定地运行,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规定的内容和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照明是城市面貌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观度。
良好的照明管理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们到城市居住、工作和旅游,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
同时,城市照明还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合理的照明布局和充足的照明光源能够消除黑暗角落,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因此,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需要经过科学研究、立法、征求意见等多个环节。
首先,研究人员需要对城市的照明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照明设施的现状。
然后,相关部门需要参考国内外的照明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照明管理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和居民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透明公开的制度。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率等技术指标,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是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
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规定了照明设施的使用时间和亮度要求,防止过度使用和亮度污染。
此外,还规定了照明设施的故障处理和安全管理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
最后,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
然而,尽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规定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有时候规定的实施效果可能不如预期。
解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 市照 明设施 建设和 改造 中安装和使用太 阳能、风 能等 可再 生能源利用系 统。
本条是关于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规定 。 本条体现 了鼓励城市照 明的低碳 方 向发展 ,鼓励 第十条 新 建、改建城 市照 明设施 ,应 当根据 城 采用太阳能、风能等 零排放清 洁可 再生能源 。 市照 明专 项 规划 确 定各 类 区域照 明的亮度 、能耗 标 第十六 条 城市照 明主管部 门应 当依据城 市照 明 准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 规划 ,制定城市 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 施 ,优先 本条是关于城 市照 明工程建 设的规定,是规划和 发展和建设功 能照 明,严格控制景观照 明的范 围、亮 设计阶段对节能要求 的具体落实 。 度和 能耗密度 ,并依据 国家有 关规 定 ,限时全部淘汰
景观照 明” 。
本条是关于能耗考核 制度建立 的要求 。并重 点强 标 的方式确 定城 市照 明设施 维护单位 ,具体负责政府 投 资 的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维 护 工 作 。 调 了景 观 照 明 的 能耗 控 制 和 检 查 。 第十九条 城市照 明维护单 位应 当建立和 完善分 本条是关于确 定维修 养护 单位 的规定 。 第二十 四条 非政 府投 资建设 的城 市照 明设施 由 区 、分时、分级 的照明节 能控制 措施 ,严禁 使用高耗 能灯 具,积极采用 高效的光源和 照 明灯具 、节 能型 的 建 设单位负责维 护 ;符合下 列条件 的,办理资产移交 镇流 器和控制 电器 以及先进 的灯 控方式 ,优 先选择通 手 续后,可 以移交城市照 明主 管部门管理: ( )符合城市照 明专项规划及有 关标准 ; 一 过 认 证 的 高 效节 能产 品 。 ( )提供必要 的维护 、运 行条件 ; 二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 景观照 明中有过 度照 明等超 能耗标准 的行 为。 本条是关于城市 照明设施在运行管理 阶段对节能 要求 的具体落实。 《“ 一五 ”城 市 绿色 照 明工 程 规划 纲 要 》 : 十 “ 具效 率在 8 % 灯 0 以上 的高 效节 能 灯具 应用 率 达8 % 5 以上 ” ; “ 高光 效 、长 寿 命 光源 的应 用 率 达 8 % 5 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建设与维护: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包括设备选型、施工标准、日常维护等内容。
2. 设施运营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设备巡检、故障处理、能耗控制等内容。
3. 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电气安全、结构安全、防雷防爆等措施。
4. 能耗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能耗管理要求,包括优化照明方案、使用节能设备、合理控制照明时间等内容。
5. 环境保护: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合理使用灯具材料等措施。
6. 规范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规范要求,包括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
以上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要求根据不同城市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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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养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路、国土房管、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和养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系统逐渐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便有效地保障城市照明质量和城市安全。
二、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1.市政府设立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市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审议和决定城市照明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负责制定和修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办法;–统筹协调城市照明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2.市政府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以下职责:–统筹规划城市照明系统建设;–落实城市照明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系统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市建设管理处负责以下职责:–负责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监测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进行改进;–负责城市照明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设施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2.拟建城市照明项目应提交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3.对于在城市照明系统中已有的设备,每年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4.针对城市照明的节能问题,应逐步采用LED灯替换传统路灯;5.部分照明设施因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替换或重新安装。
四、质量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规划方案执行设计、安装和调试;2.城市照明设施的质量验收应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不得少于设计时的预期使用寿命;4.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环境保护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噪声、光害等环境问题引起污染;2.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定期清理设备,避免产生污染问题;3.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有害物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针对城市中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有效和环保运行,并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具体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和设施要求: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照明设备的品质和性能标准,照明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安装位置要求等。
2. 用电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要求,包括用电安全和用电效率两方面。
要求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能源效率标准,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3. 环境保护: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维护和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故障的及时修复等。
5. 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包括预防火灾和电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6. 照明设计标准:制定照明设计的标准,包括照明亮度、色温、色彩等要求,确保提供舒适、安全的照明环境。
这些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将推动照明设备制造商和照明工程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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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照明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道路和相关区域提供照明的设施,包括道路灯、路缘石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确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二)根据道路照明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灯具;(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照度和色温满足交通和行人的需要;(四)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牢固和耐久可靠;(五)配备完善的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三)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行人的安全;(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洁灯具和更换灯泡,确保灯具的正常亮度;(二)定期检测和维修电线、电缆和控制系统,确保电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定期检查和维修支架和灯杆,确保灯具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四)定期检查和维修智能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控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和处理,不得拖延或忽视。
第四章管理与执法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内容介绍:《城市照明管理释义》逐条、逐款、逐项解释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实质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有利于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理解和掌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精神内涵和实质,对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目的和意义的说明。
是通过对于城市照明管理的加强和规范,来进一步贯彻节能减排要求,和营造优美的城市照明环境。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工作中所需遵循的原则.以人为本是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管理工作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照明需求.经济适用是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
城市照明工作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反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盲目投入的城市照明建设活动。
节能环保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当今全球能源与环境危机所必须要坚持的原则,在第二章、第三章中都有具体条款规定。
美化环境一方面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新目标新高度,城市照明不再局限于满足功能的使用,而且要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努力建设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
个别城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存在着严重的超标准建设现象,能源浪费严重,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提出了明确限制。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照明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在城市的道路照明方面,国家对于照明设施的管理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内容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设计与施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且要满足城市功能的要求。
在选择灯具和光源的时候要满足城市道路照明的需要,既要保证照度,又要节约能源、降低运行成本。
2. 运行与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其中包括:设立合理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体系,按时对设施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安全与环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和环保是非常重要的。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电气设施带来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4. 统计与监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统计与监控是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重要反映。
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照明设施的监控和统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三、管理责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同时,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单位对设施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管理措施和建议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1. 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规范设施的运行和使用。
2. 推行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准,选择更加节能的照明设施和节能的光源,为城市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3. 加强维护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照明的科学、合理、高效运行,保障市民的利益,特制定以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城市照明的发展目标、布局和建设标准。
规划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并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智能化控制等因素。
2、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节能环保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中,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1、责任划分城市照明设施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产权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产权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2、日常维护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修,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照明设施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3、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城市照明的运行与控制1、运行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不同区域的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时间。
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居民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分时、分区控制,避免过度照明。
2、智能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控制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自动调节和节能运行。
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根据天气、交通流量等因素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开关时间。
3、应急处理建立城市照明应急处理机制,在突发停电、设施故障等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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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内容介绍:
《城市照明管理释义》逐条、逐款、逐项解释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实质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说明。
有利于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理解和掌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精神内涵和实质,对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目的和意义的说明。
是通过对于城市照明管理的加强和规范,来进一步贯彻节能减排要求,和营造优美的城市照明环境。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工作中所需遵循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管理工作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照明需求。
经济适用是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
城市照明工作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反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盲目投入的城市照明建设活动。
节能环保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当今全球能源与环境危机所必须要坚持的原则,在第二章、第三章中都有具体条款规定。
美化环境一方面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新目标新高度,城市照明不再局限于满足功能的使用,而且要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努力建设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
个别城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存在着严重的超标准建设现象,能源浪费严重,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提出了明确限制。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理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
目前城市照明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有些地方由建设系统管理,有些地方属电力部门管理,还存在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等问题,因此规定明确了由地方人民政确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达到建设部对城市照明工作“集中高效统一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规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具体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或资格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规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规定,是规划和设计阶段对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要严格
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建设经费的规定,鼓励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的多元化投资。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设施与道路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规定。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
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鳩上。
”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城
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 %,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建设中,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节约社会资源
的规定,主要提倡对已有的一些建(构)筑的墙面、立柱、横梁以及供电杆、通
信杆的利用,既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市容环境整齐美观。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
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释义】:本条体现了对城市照明工作的导向,鼓励通过科学技术研究,提
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水平,并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宣传扩大照明节能效
应。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释义】:本条体现了鼓励城市照明的低碳方向发展,鼓励采用太阳能、风
能等零排放清洁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
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
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城市照明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在城市
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
对个别地方功能照明依然使用低效照明器具的现象,提出了限时整改的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落实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所要求的具体教育保障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在城市
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能耗考核制度建立的要求。
并重点强调了景观照明的能耗控制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设施在运行管理阶段对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
能灯具应用率达85%以上”;“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
对于高耗能灯具,建设部有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
“景观照明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