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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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释义

内容介绍:

《城市照明管理释义》逐条、逐款、逐项解释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实质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有利于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理解和掌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精神内涵和实质,对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目的和意义的说明。是通过对于城市照明管理的加强和规范,来进一步贯彻节能减排要求,和营造优美的城市照明环境。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工作中所需遵循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管理工作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照明需求。

经济适用是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城市照明工作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反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盲目投入的城市照明建设活动。

节能环保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当今全球能源与环境危机所必须要坚持的原则,在第二章、第三章中都有具体条款规定。

美化环境一方面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新目标新高度,城市照明不再局限于满足功能的使用,而且要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努力建设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

个别城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存在着严重的超标准建设现象,能源浪费严重,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提出了明确限制。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理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目前城市照明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有些地方由建设系统管理,有些地方属电力部门管理,还存在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等问题,因此规定明确了由地方人民政确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达到建设部对城市照明工作“集中高效统一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规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具体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或资格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规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规定,是规划和设计阶段对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要严格

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建设经费的规定,鼓励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的多元化投资。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设施与道路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规定。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鳩上。”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城

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 %,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建设中,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节约社会资源

的规定,主要提倡对已有的一些建(构)筑的墙面、立柱、横梁以及供电杆、通

信杆的利用,既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市容环境整齐美观。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

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释义】:本条体现了对城市照明工作的导向,鼓励通过科学技术研究,提

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水平,并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宣传扩大照明节能效

应。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释义】:本条体现了鼓励城市照明的低碳方向发展,鼓励采用太阳能、风

能等零排放清洁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

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

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城市照明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在城市

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

对个别地方功能照明依然使用低效照明器具的现象,提出了限时整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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