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企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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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的合规性与监管要求

煤炭行业的合规性与监管要求

煤炭行业的合规性与监管要求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增长,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化石燃料在能源供应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煤炭行业面临着严格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探讨煤炭行业的合规性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责任。

一、煤炭行业的合规性要求煤炭行业的合规性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矿产资源管理:煤炭是一种有限的矿产资源,相关合规性要求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矿业权属注册、矿山规划和设计等。

煤矿企业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煤炭行业的合规性要求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煤矿企业需要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

3. 环境保护:煤炭开采和利用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合规性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的限制、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等。

煤炭企业需要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劳动保护:煤矿工作环境恶劣,作业条件艰苦,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挑战。

合规性要求包括劳动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测和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

煤矿企业需要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二、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责任为了确保煤炭行业的合规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1.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是中国能源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的合规性管理。

2. 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负责安全许可、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该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程,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执法。

3. 国家环保部门: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煤炭行业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方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自治区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未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严禁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条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含水煤浆加工等)的批发、零售等经销活动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区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颁证、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负责组织和参与对全区煤炭经营秩序进行规范和整顿。

地州、(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秩序进行规范和整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煤炭的机构负责对兵团所属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

对兵团所属的煤炭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对兵团管辖范围内煤炭经营秩序进行规范和整顿。

接受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现场核实及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发展规划。

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体系建设和发展,建立自治区煤炭交易体系。

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发展规划另行制定。

第六条取得原煤批发或煤炭洗选加工(含水煤浆加工)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发展规划;(二)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上(申请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新增注册资金应不少于一千万元);(三)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一万平方米以上;(四)独立拥有符合煤炭二级实验室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五)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六)煤炭洗选加工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或煤炭行业标准的洗选加工手段;(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监管做法经验交流

煤矿企业监管做法经验交流

煤矿企业监管做法经验交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被广泛使用。

然而,我国煤炭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监管,各地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经验。

下面,我们将对煤矿企业监管做法经验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加强监管制度建设1.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煤矿企业监管不仅要靠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力量,更需要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更新。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2. 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发布,可以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率。

在信息共享平台上,煤矿企业可以随时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要求等信息,使其更好地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监管执法力度1. 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安全监管是一个长期而繁琐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全方位的监管。

因此,各级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持续监管。

2. 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监管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督查反馈机制,对巡查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通报问题,推动问题整改。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目前,许多煤矿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较多。

因此,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从根本上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2. 推行安全普及进企业工程。

监管部门要推动安全普及进企业工程,通过对工人、职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大众安全意识、提高观念和技能,通过加强培训教育来促进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形成企业固化的安全文化,能够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力度。

煤炭监管全年工作总结

煤炭监管全年工作总结

煤炭监管全年工作总结煤炭监管工作是国家能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全年工作总结是对煤炭监管工作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旨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明年工作指导和改进提供参考。

下面是对煤炭监管全年工作的总结。

一、总体情况在过去一年,煤炭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大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煤炭行业的环境指标和安全生产情况有了明显改善;另一方面,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管,合理调控煤炭价格,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稳定了能源市场。

二、工作亮点1. 强化环保监管。

加大对煤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督促企业全面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对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治理。

2. 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和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同时,加强矿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

通过加强对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控和调控,确保市场价格稳定,遏制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行为,保障市场供应充足,满足社会需求。

4. 积极推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煤炭开采和利用效率,推动煤矿企业向清洁能源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型。

三、存在的问题1. 部分地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

2. 煤炭市场监管不够到位,存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和调控。

3. 煤矿企业转型升级进展较慢,仍然存在一些企业依赖低效的传统开采方式,未能充分发挥煤炭资源的效益。

四、改进措施1. 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2.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加大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煤炭企业合法经营,遏制不良行为。

加强煤炭行业监管措施巡视整改方案

加强煤炭行业监管措施巡视整改方案

加强煤炭行业监管措施巡视整改方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炭产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煤炭行业监管不严导致了一系列环境和安全问题的出现,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监管,改善其发展现状,巡视整改方案应运而生。

一、高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为了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监管,首先需要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提升对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等。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炭行业监管的第一步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煤炭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法》、《煤炭资源保护法》等。

但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处罚力度较小等。

因此,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2. 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煤炭行业监管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炭企业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进行整改监督。

此外,应当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培训力度,提升其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

3. 提升对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为了更好地监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

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煤炭企业的信息采集力度,建立煤炭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环境指标等信息。

同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煤炭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推动其整改和提升。

二、环境保护方面的整改措施煤炭行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此,加强煤炭行业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巡视整改方案的重要内容。

1. 推动煤炭清洁利用为了减少煤炭行业对环境的污染,需要推动煤炭的清洁利用。

这包括提升煤炭的洁净燃烧技术,发展煤炭气化、煤化工等清洁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

此外,应当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环保要求,推动其加强减排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 建立煤炭行业环境监测体系为了及时了解煤炭行业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煤炭行业环境监测体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晋煤经发[2014]1355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五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规划,建立和完善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地方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2023《煤炭经营监管制度》contents •监管制度概述•监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管制度的实施与执行•监管制度的风险与应对措施•监管制度的未来发展与展望目录01监管制度概述监管制度定义煤炭经营监管制度是指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背景随着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煤炭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政府需要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

监管制度的定义与背景监管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煤炭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煤炭供应安全,防止煤炭市场出现混乱。

目的通过实施监管制度,可以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意义监管制度的目的与意义范围监管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煤炭生产、销售、采购、运输等环节。

对象监管制度针对的主要是煤炭经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监管制度的范围与对象02监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煤炭经营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安全规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煤炭采购、销售和运输能力具备相应的煤炭质量检测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并填写《煤炭经营企业申请表》在企业开展煤炭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提交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场所证明等材料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03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煤炭经营企业的采购计划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规范。

采购计划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对煤炭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管,确保其资质、信誉和供应能力符合要求。

对煤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监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履行规范。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煤炭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为了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保护环境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一、煤炭开采许可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煤炭的开采必须取得煤炭开采许可证。

该许可证要求符合环境、安全、技术、产能等一系列条件,确保煤炭的开采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也要求煤炭开采过程中要确保矿工的安全。

二、煤炭运输许可制度:煤炭运输是煤炭经营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和有效,我国建立了煤炭运输许可制度。

该制度要求对煤炭运输企业进行审批,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数量和运输路线,防止煤炭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三、煤炭质量监管制度:煤炭的质量对于其使用效果和环境影响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炭质量,我国建立了煤炭质量监管制度。

该制度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次的煤炭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同时,建立了煤炭质量监测网络,对市场上的煤炭进行抽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煤炭的行为。

四、煤炭价格监管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我国建立了煤炭价格监管制度。

该制度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定价,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五、煤炭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由于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炭环境污染治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污染防治,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同时,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对违法排污和偷排偷放行为进行严惩。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煤炭经营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对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监管措施不力。

其次,一些煤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方案

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方案

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桌上,我的思绪随着咖啡的香气蔓延开来。

关于市煤炭经营监管的工作方案,我已经构思了好几天,现在终于可以一气呵成。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经历了高速发展期,但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煤炭行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2.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转型升级。

3.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1.加强煤炭经营许可管理(1)严格审查煤炭经营者的资质,确保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加强对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吊销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非法经营行为。

2.规范煤炭市场价格行为(1)建立煤炭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2)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

3.加强煤炭质量监管(1)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大对不合格煤炭产品的查处力度,严防劣质煤炭流入市场。

4.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1)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2)鼓励煤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强煤炭行业监管队伍建设(1)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2)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四、工作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个月)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炭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现状,为制定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阶段(2个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

3.实施阶段(6个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工作保障1.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资金保障确保监管工作所需资金,用于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方面。

3.人员保障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2023年某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方案

2023年某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方案
2. 煤炭开采权审批规定了煤炭开采权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资格条件、评估结果以及审批机构的权限和责任,保障了煤炭开采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煤炭开采限额管理明确了煤炭开采限额的核发条件和程序,包括煤矿产能、煤炭资源储量、环保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以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确定煤炭开采的限额。
规范煤炭开采
加强煤炭运输路线监管
制定煤炭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明确煤炭运输路线,设置相关的交通标志和车辆限制,确保煤炭运输车辆在合法、安全的路线上行驶。
加强煤炭运输路线的巡查和监控,严禁煤炭运输车辆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行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煤炭运输的安全性。
输出
PART 02
目的与背景
1.为维护煤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细则
煤炭销售许可证管理
煤炭销售经营监管
煤炭销售市场准入
煤炭销售监测与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
消费者
调控措施
供需情况
加强煤炭销售监管
提升煤炭运输安全
强化煤炭企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驾驶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
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
2.建立煤炭经营监管体系,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
3.《监管细则推动煤炭高质量发展》

煤炭经营责任
煤炭经营企业的合规要求
煤炭经营者的责任
煤炭经营风险防控措施
煤炭经营责任的监管与评估
落实煤炭经营责任,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煤炭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煤炭经营责任。

煤炭经营企业监管

煤炭经营企业监管

煤炭经营企业监管背景介绍煤炭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掘、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也越发重要。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也成为了当前重要的问题。

监管方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关工作单位和部门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去,在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安全生产设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应用在煤炭的生产过程中,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高科技设备,依托于能源模拟仿真技术、智能分析技术和物联网等高科技技术及时监控煤炭生产,追究责任人、防范事故的发生。

规范管理应采取规范管理,从管理上严格执行供需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规程与质量标准,严格控制企业的规模及投资,防范异常状况,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需要实现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煤炭生产企业的规模、产能以及能源利用效率。

监管问题监管体系存在不足煤炭产业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但目前的监管体系在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缺乏专业化的监管人员以及科学监管手段,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人员管理不足人员管理缺乏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手段,监管人员人数不够、监管设备不足。

监管机构中普遍存在业绩考核突出安全,这也可能导致一些企业重视表面安全而忽视深层次的安全问题。

功能限制当前煤炭企业监管的功能受到了一些限制,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科技与手段不够先进等问题,限制了监管机构开展其职能。

解决方案建立成熟的监管体系完善煤炭企业的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标准和管理体系,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效果。

专业化培训加强监管人员的职业化培训,确保监管人员掌握必要的专业化知识和技能以及行为准则,以此提高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效果。

推广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科技的推广应用,采用遥感监测、卫星遥感、空中航拍等科技手段,更好地监测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有效地提高监管效果。

针对当前煤炭经营企业监管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监管体系建立、监管人员、监管科技等方面进行改进。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煤炭经营监管实施方案

煤炭经营监管实施方案

煤炭经营监管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力度,保障煤炭市场秩序,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1. 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确保企业具备良好的经营信誉和资金实力。

2. 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资质等因素,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工作的精准有效。

二、完善监管制度。

1. 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 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1. 加强对煤炭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合,建立健全煤炭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

2.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各界人士参与煤炭经营监管工作,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执法监管。

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炭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坚决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2. 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 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2. 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精准化。

六、强化监管责任。

1. 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2. 加大对监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煤炭经营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我国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全面落实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方案,共同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煤炭经销企业整治方案

煤炭经销企业整治方案

煤炭经销企业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煤炭等能源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的煤炭经销企业利用市场供求失衡、监管不到位等漏洞,大肆非法运营、夹带冒充等行为,导致社会经济损失巨大,市场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此,有必要对煤炭经销企业进行整治。

二、整治目标本次整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范煤炭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恢复煤炭市场的良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整治措施3.1 加大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煤炭经销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非法煤炭经销行为的打击,加大对夹带冒充等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煤炭经销领域的各种非法行为,彻底扫清乱象。

3.2 严格审计制度建立煤炭经销企业的审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查核。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加以惩戒,增加违法成本,监管更有力度。

3.3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煤炭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国煤炭运销情况进行统一监管,并形成全国的动态监测信息,对违法行为进行全程跟踪,提高执法的效果,降低执法成本。

3.4 打造标准化运营模式采取基于现代化管理理念的标准化运营模式,提高煤炭经销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并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煤炭经销企业的安全教育,有效提高其安全意识。

四、理念通过有效整治,增加煤炭经销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合规风险等级管理。

全面提升煤炭经销企业的整合和管理能力,为实现全员共同参与、拥有和风险控制的煤炭市场监管提供坚实支撑。

让煤炭市场秩序通过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实现煤炭供应与需求双方互信、互利、互惠,打造诚信和稳健的煤炭市场,为能源供应链信息透明化和价值连接提供能力支持,并达到应对能源安全等文化战略性需求。

五、总结煤炭经销企业整治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汇报

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汇报

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汇报尊敬的领导,我谨向您汇报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情况。

自从上一次汇报以来,我们密切关注煤炭行业的发展动态,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工作,以确保其安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总结:一、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为了更好地规范煤炭经营行为,我们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环保排污标准、能源消耗限制等。

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有效地减少了煤炭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强煤炭市场监管我们加强了煤炭市场的监管工作,建立了煤炭交易平台和监测系统。

通过这些平台和系统,我们能够实时掌握煤炭市场的价格和供需情况,及时调整煤炭经营政策。

我们还加强了对煤炭价格的监督,确保其合理和稳定。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审计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

三、加强煤炭安全监管煤炭安全是我们的重中之重。

我们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巡查和检查工作,提高了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我们还加强了对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快速响应事故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成功防止了多起煤矿事故的发生,并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四、加强煤炭环保监管煤炭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我们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环保规定。

我们还加强了对煤矿排放的监管,严格控制煤矿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

此外,我们还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其转向清洁能源开发和利用。

五、加强对煤炭进口和出口的监管煤炭进出口是我们的关键监管对象。

我们加强了对煤炭进口和出口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我们还加强了对煤炭进口和出口的数量管控,确保其稳定和合理。

我们还加强了对煤炭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督,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综上所述,我们在煤炭经营监管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加强煤炭安全监管,加强煤炭环保监管,加强对煤炭进口和出口的监管,我们有效地减少了煤炭经营活动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提高了煤炭行业的发展水平。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含洗精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通过铁路、公路经营出省销售煤炭,从事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本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从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煤炭经营项目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减少环节、规模经营、保障供给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机关第六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为山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省经委能源处承办具体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各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申请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九条: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有重点煤矿、县以上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山西黄河集团公司、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201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区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自治区实施煤炭法的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细则》,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

未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条《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工业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批准的经营类型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统一颁证。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区煤炭经营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区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规范;负责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颁证、延续换证、变更、注销等管理;负责对各地和兵团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

地州、(设区)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的实施;依法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规范;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年度检查等工作。

对本地区煤炭零售和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可将企业申请资料集中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治区年度检查要求,上报年度检查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煤炭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煤炭工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能源、安全等问题。

尤其是在煤炭的采掘、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易出现煤尘爆炸、瓦斯爆炸、矿井坍塌等意外事故。

因此,煤厂的监管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煤厂监管措施的方案。

煤厂监管措施的背景煤炭工业是高风险的行业,煤炭工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也对煤炭企业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仍存在缺位和不足,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亟待加强。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为了解决煤炭工业中的安全生产和环保问题,以下是几项具体的煤厂监管措施方案:1. 完善监管法规和标准针对煤炭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中央政府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煤炭采掘、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应当能细化到煤炭企业的具体事项,为监管和执法提供依据。

2. 强化煤炭企业的环境和安全管理体系煤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和安全管理体系,做好隐患排查,并对环境和安全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煤炭企业应向社会公开相关生产和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3. 实行技术装备升级煤炭企业应该加强技术升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减少煤尘、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加强采矿设备的安全性和升级煤炭加工处理装备等。

4.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煤炭企业应该重视宣传普及工作,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问题的认识。

同时,加强煤炭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技能和意识。

结论煤炭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但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加强煤炭企业的监管工作,需要在完善监管法规、强化环境和安全管理体系、实行技术装备升级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等方面进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煤炭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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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做到:
1、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煤炭经销量必须达到省规定的年度经营规模要求。

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
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3、禁止煤炭经营企业经营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及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产品。

凡违反规定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4、严格按省人民政府212 号省长令的规定要求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

参加年度全面检查时必须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内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的情况。

凡未按规定执行
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5、其它需提交的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资料仍按省现有规定执行。

平凉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和经销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以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平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本市区域内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华亭、崇信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未设煤炭局的县(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税务、铁路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按照国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由市煤炭市场经营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炭经营监管办公室)初审后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发证;在各县(区)政府
所在地设立的煤炭零售企业由属地煤炭市场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公室审核发证;乡(镇)、村煤炭零售经营网点由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公室备案。

市县(区)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市煤炭经营监管办公室统一提供。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镇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
(四)有由具备质量检验资质的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申请类型分别向市煤炭经营监管办公室和县
(区)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储煤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市煤炭经营监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核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如将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委托或承包给第二方经营,新的经营方必须具备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
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违法行为;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二十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
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税务等市煤炭市场经营监管协调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依法按照各自职能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
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
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配合。

第二十七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市和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依据《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委托或承包给第二方全部或部分销售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煤矿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煤炭法》第七十二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区域内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从事煤炭经营的,自本办法发
布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一律予以取缔。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平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6日原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的《平凉地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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