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细讲解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丙。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甲提出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要求离婚,被告乙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原告甲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丙。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2.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甲陈述了离婚的原因,主要在于与被告乙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乙辩称,虽然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仍有挽回的余地,不同意离婚。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家庭财产清单等。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3.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丙年幼,需要父母共同抚养。
考虑到甲乙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丙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故法院判决丙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依法分割。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乙所有,车辆归原告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五、判决结果1. 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子女丙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六、案例启示1. 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法律介入婚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甲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家庭暴力问题甲在庭审中陈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其进行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等行为。
甲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如照片、录音等,证明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200万元。
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对此表示反对。
三、法院判决1. 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法院认定乙对甲实施家庭暴力。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考虑到甲遭受家庭暴力,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乙应向甲支付房产折价款。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中,甲、乙因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甲的合法权益,认定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并要求乙支付房产折价款。
这有利于保护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五、法律介入婚姻的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法律介入婚姻,有助于解决婚姻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等不良现象,促进家庭和睦。
2.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最新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41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41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
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
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
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
法律讲堂案例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本案例以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如何运用法律智慧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了五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甲与乙的结婚证书;2. 甲与乙共同生活的照片;3. 甲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乙在聊天中多次提出离婚;4. 甲的银行流水,证明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家庭开支。
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并提出以下抗辩:1. 乙否认与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2. 乙表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3. 乙提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离婚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2)离婚诉讼应当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原则,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2. 证据的认定(1)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
(2)家庭责任与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在本案中,乙提出甲未尽到家庭责任,家庭开支主要由乙承担。
对此,法院需要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判断甲是否尽到家庭责任。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本讲座昰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做得综合。
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得法律,同时,也昰律师处理人际关系得综合。
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得风格,体现了律师得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得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得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昰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得一生。
因此,注重调解昰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得,其次,在调解无效得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得办案流程一般如下: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得结果;(这本身也昰心证得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述所得出得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得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得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昰否进行调解;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得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得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
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得性格得不同,对案件结果得负面与正面因素昰如实、还昰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得分类:以办案律师得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合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得案件。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问题。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 实施家庭暴力;3. 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未实施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故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能力;2. 子女的抚养权;3. 财产的具体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和存款,双方经济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归乙,故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婚姻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遂向乙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乙与他人通奸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乙对甲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并提出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
2. 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启示1. 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共同存款50万元;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
双方均无其他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如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律师代理意见1.关于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无其他财产,因此,双方应就房产进行协商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2.关于存款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存款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存款的60%,被告李某获得存款的40%。
3.关于股票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股票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股票的50%,被告李某获得股票的50%。
五、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3.共同存款5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30万元,被告李某获得20万元。
4.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15万元,被告李某获得15万元。
法律讲堂婚姻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
2015年,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外遇,两人感情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李某主张张某应当分割共同财产。
三、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未能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等额分割;(2)按比例分割;(3)折价分割。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分割:(1)等额分割:即李某与张某各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150万元;(2)按比例分割:根据李某与张某的经济状况、贡献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3)折价分割:李某与张某协商一致,将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按照分割比例进行分配。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为房产,价值300万元。
考虑到李某为家庭付出较多,且离婚后无经济来源,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各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李某得150万元,张某得15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重财产管理,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性格强势,乙性格内向。
婚后不久,甲便开始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多次报警,但甲并未收敛。
2016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乙提出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到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判归乙所有。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家庭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乙因甲实施家庭暴力而遭受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这种判决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
2. 加强家庭暴力防治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3. 重视婚姻家庭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乙性格开朗,善于交际。
由于性格差异,甲、乙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随着孩子成长,甲、乙在抚养教育孩子、家庭经济管理等方面分歧愈发明显。
2019年,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介入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考虑到甲、乙双方矛盾较为突出,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法院决定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 调解员调查了解调解员在接到法院委托后,立即与甲、乙取得联系,了解双方矛盾的具体情况。
经调查,甲、乙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1)抚养孩子:甲认为乙过于溺爱孩子,导致孩子性格过于骄纵;乙则认为甲过于严厉,不利于孩子成长。
(2)家庭经济管理:甲认为乙花钱大手大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日益紧张;乙则认为甲过于节俭,不利于家庭生活品质。
(3)夫妻感情:甲认为乙性格开朗,难以与自己相处;乙则认为甲性格内向,缺乏生活情趣。
3. 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针对甲、乙双方的分歧,调解员采取了以下措施:(1)心理疏导:调解员对甲、乙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认识到婚姻家庭中相互包容、理解的重要性。
(2)法律宣传:调解员向甲、乙普及婚姻法相关知识,让他们了解离婚后的法律后果,以及抚养孩子、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沟通交流:调解员组织甲、乙进行面对面沟通,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倾听对方的想法。
(4)协商达成协议:在调解员的引导下,甲、乙就抚养孩子、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甲、乙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婚姻关系解除。
2. 子女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家庭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
4. 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案例分析1.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本案中,调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调解员通过心理疏导,帮助甲、乙认识到婚姻家庭中相互包容、理解的重要性;其次,调解员普及了婚姻法相关知识,让甲、乙了解离婚后的法律后果;最后,调解员组织甲、乙进行沟通交流,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讲堂的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律规定1. 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成立。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工资、奖金: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按比例分割。
(3)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按比例分割。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比例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院审理结果确定。
五、法律提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重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家庭纠纷。
婚姻法律案例普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进行普法宣传。
二、案例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甲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甲乙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
经过耐心沟通,甲乙双方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约定共同抚养子女,甲支付乙一定的抚养费。
2. 审判阶段调解不成后,法院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依法审查了甲乙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依法进行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同时,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甲支付乙一定的抚养费,并驳回乙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3. 离婚后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权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男与乙女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甲男发现乙女出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甲男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共同财产。
三、案件焦点1.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与计算;2. 共同财产的分割;3. 婚姻关系的认定。
四、案例分析1.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与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乙女出轨,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
因此,甲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2. 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
3. 婚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男因乙女出轨起诉离婚,乙女也同意离婚,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五、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女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甲男要求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合理。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产归甲男所有,乙女支付甲男房产折价款;车辆归乙女所有,甲男支付乙女车辆折价款。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乙女出轨的事实及甲男所受的精神痛苦,判决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讲堂的婚姻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原因,两人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焦点1. 张女士是否有权提出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例分析1. 张女士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故张女士有权提出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前未能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故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
(1)房产: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调查,该房产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张女士出资30万元,李先生出资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归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本案中,房屋增值部分为50万元,张女士应分得15万元。
(2)车辆: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调查,该汽车价值为20万元,其中张女士出资5万元,李先生出资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车辆价值增值部分归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本案中,车辆增值部分为10万元,张女士应分得5万元。
(3)存款: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存款50万元,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存款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本案中,张女士应分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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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
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
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
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
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内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律师的办案流程如下:一、接待当事人。
首先询问其意图,确定夫妻双方就离婚意图、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是否已经达成一致。
如果:1)离婚意图未达成一致,则要看有无和好可能。
如无和好可能,就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备诉讼;离婚意图已经达成一致,那么如无和好可能,就要了解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
2)财产分配问题,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已知的财产状况,未知的,对方可能存在的财产状况,已经对方可能隐匿的、转移的、毁损的财产;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确定的证据。
否则,律师就必须要对不明确的证据进行收集,以备诉讼。
3)孩子抚养问题,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情况,年龄,性别,身心发育情况,就学就医的条件,与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亲密程度,以确定孩子在法律上跟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以备诉讼。
例:王强、刘红案二、与当事人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有协商可能。
通常情况下,家庭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感情到哪种恶劣地步,双方都有协商的意思,除非家庭成员的感情已经到了非敌即友的地步,在与当事人谈话时,通常都能通过对方的谈话与表情看出成员间的感情到底处于哪种地步。
离婚案件中,生活时间越久的夫妻,其协商的可能性越大,对财产恶性分配的可能性越小。
生活时间越短的夫妻,以及二婚以上的夫妻,财产分配在离婚中占的比重超过感情。
感情与财产,是家庭的两个基本点,缺一点,家庭都不能称其为家庭。
但是,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会对两个点在家庭中占的比重有不一样的看法,律师要善于在谈话中,把握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的人因材施教,最后和平达到双方共同的目的:或者离婚,或者和好。
婚姻长久的外在表现:双方或者单方对对方的永久宽容。
宽容不同于忍让,是发自心底的不计较对错的爱。
如果律师在谈话中,能发现双方或者单方有这种宽容的可能,那么,婚姻和好持续的可能就非常大。
这一点,需要律师以对人性格的把握,对人的敏锐的观察力,对生活的复杂与简单的认识有一个深厚的积淀,同时要对事务有引导能力和把握能力。
无和好希望的案件,如果能就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去法院领判决书、调解书还是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三、结案(一)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1、律师在这里要做的就是替当事人写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秦××,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张××与秦××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张×。
因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如下:一、儿子张×由父亲张××抚养,秦××负担抚养费,至张×18岁止,抚养费给付办法: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或每月(年)支付人民币元;二、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十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十点送回张××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张××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四、房屋是张××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秦××搬出另住,张××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张××(签名)秦××(签名)×××年×月×日离婚协议书(范本二)协议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蔡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蔡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5万元。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蔡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年月日离婚协议书,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拟定。
除了就离婚问题本身不能反悔向法院起诉以外,离婚协议书内涉及的关于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探视问题,因为某些重要事由的发生或者改变,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措词设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讲座提供的两份协议书,在财产问题上,虽然两份都有诉讼的可能,但是,显然第一份比第二份要清楚,明晰。
2、律师带领当事人去民政局,或者为当事人讲解民政局的办案过程。
1)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持证件或者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审查审查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法定条件方式:当面询问及书面审查3)结案予以登记离婚,发放离婚证: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不予以登记离婚: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二)在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出于某些原因,即使是双方协商离婚,也有可能双方都愿意去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例如:外国人在中国离婚。
调解书的优点:一、非有法定理由不能上诉;二、当事人签收完毕就立即生效。
律师在此间要注意一直做好协调工作,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以利于领取调解书的工作全部当场顺利完成。
★★以收养案件为例:建立收养关系,包括国内公民收养国内孩子,国外公民收养国内孩子,国内公民收养国外孩子。
律师办理建立收养关系的流程:1、接待当事人在做国内收养时,律师要注意的是,与当事人做谈话时,了解当事人收养或者送养的意图,然后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符合《收养法》以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集办理收养证所需要的各类材料、证件、证明。
2、就当事人能否成功收养孩子做出分析,并成功收养后家庭亲属关系发生变化,财产关系可能因此而发生的变化要对当事人做出分析;3、根据收养登记程序带领当事人领取收养证及办理户口。
(要点:本案中的当事人必须要亲自到场,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须经有关机关证明或者公证。
)4、是否办理收养公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
收养经过公证的,解除时也需要公证。
收养子女的一般程序: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