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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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下采取。二是作用不同,前者为证据促使措施,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保存或取得证据,而查封扣押的作用既是为了证据保全,更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三是适用对象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对象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查封、扣押的适用对象则包括场所和物品,其物品的范围既包括证据物品,也包括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四是期限长短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查封、扣押的期限则较长,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目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五是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查封扣押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使用法律方面: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扣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云南省反不正竞争条列》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中该条列中扣留时间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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