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府[2002]230号),市直各部门对第一次审改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市政府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90项)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直各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
涉及向其他部门转移审批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各部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市直部门审批事项目录(审批、核准74项,备案16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核准1、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优惠补贴、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及回收网点建设(职能转出)市财政局一、审批、核准1、行政事业单位、国企机动车辆购买2、有关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先征后返3、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4、有关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二、备案1、区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产权变动市地方税务局一、审批、核准1、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申请听证3、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4、纳税人申请商品削价损失核销市物价局一、审批、核准1、供水和消防工程安装服务收费2、机动车维修收费3、个体医疗收费4、药品价格登记5、客房价格、社会力量办学、各类批发市场服务收费(降为备案)市统计局一、核准1、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二、备案1、市政府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市人事局一、审批、核准1、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2、干部调出本市※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5、机关事业单位考核结果※6、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和厦门驻军随军家属(配偶)安置※7、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毕业生转正定级二、备案1、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人员中聘用干部市交通委员会一、审批、核准1、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权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预审★3、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4、市管地方公路及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格预审5、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降为备案)二、备案1、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确定的收费标准市口岸办公室一、核准1、本市至香港、澳门直通往返客、货运输车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批、核准1、退休人员来厦落户(直接到公安局办理)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方案3、老工人子女、配偶“农转非”(直接到公安局办理)4、知青及配偶来厦落户、知青及家属调进、知青家属户口“农转非”(直接到公安局办理)5、劳动年审市经济发展局一、审批、核准★1、国有工业企业合并或分立5★2、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审批、核准1、商品质量售前报验2、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合格证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单位★5、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单位资质★6、产品防伪标识、条形码、食品标签准印证二、备案1、安装立式、快装锅炉市建设与管理局一、审批、核准1、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核定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审批、核准★1、涉及政府对房地产收益保值、增值及赔偿的评估结果确认2、解危安置房和解危过渡周转房资格(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3、承租周转房及租金减免(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4、直管公房(含危改周转房)租金减免核准(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5、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市环境保护局一、核准★1、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认定市市政园林局一、审批、核准1、从事转供、转售自来水2、公园内绿化、园林建筑小品建设方案市旅游局一、审批、核准1、饭店管理公司市贸易发展局一、审批、核准1、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保税经营权2、限制类加工贸易项目二、备案1、申办各类商品展销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批、核准1、广告显示屏★2、临时性广告★3、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二、备案1、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市公安局一、审批、核准1、经济民警建队2、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4、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5、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限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印刷业、旧货业)★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二、备案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市民政局一、备案1、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一、核准1、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二、备案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市法制局一、核准※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二、备案※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公室一、备案1、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市农业局一、核准1、省际调运种子、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备案1、避孕药具经营资格市科学技术局一、审批、核准1、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降为备案)2、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降为备案)市文化局一、审批1、申办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下放区文化局)市教育局一、审批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设置(降为备案)市卫生局一、审批、核准★1、采供血机构审批及医院采供血注册评审★2、药品经营企业药工合格证★3、医院配制非三级标准制剂品种许可二、备案1、外来药品推销员登记市无线电管理处一、备案1、销售、维修无线移动电话机注:※指属机关对机关的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指暂停执行审批或核准的事项,须经法定程序认可后才能正式取消。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根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含火炬区)已陆续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企)备案工作,现将各区申报通知梳理汇总如下,以便企业申报(通知原文链接后附):一、申报对象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为市级高企的所有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
注:以下情形企业本年度无需申报备案市级高企的企业。
1、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企(含当年到期的应重新认定企业);2、2022年拟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的企业;3、2020、2021年备案有效期内的市级高企。
二、各区申报时间三、申报方式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一)在线填报: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从i厦门(https:///)进行登录(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进入i厦门页面后,点击“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资金申报”→“项目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二)纸质材料提交:在线填报的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应保持一致。
纸质申报材料详见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22年版)(附件2)。
四、备案程序(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专家鉴定意见: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5.科技人员未实际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厦府〔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7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04下潭尾北片区万家春路与翔安北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编号:2024XG03-G)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挂牌起始价、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建工[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厦建工〔2007〕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厦门市福隆体育公园运动馆工程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闽安监管二〔2007〕43号)要求“集中治理‘大牌子、小队伍’的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落实工作方案,于2月28日下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07〕20号),决定从3月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3月10日召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又作了专题部署。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目前,全市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现场检查了全市278个在建工程,涉及182家施工企业,54家监理企业;核查了在厦施工企业备案情况和承揽施工任务情况,并对33家施工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清理整顿结果表明,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大部分在建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基本能到位,项目管理运转正常,履行职责情况较好,有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好。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外来施工、监理企业涌入我市,部分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位履职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监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有所下降,部分监理企业存在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现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厦府办[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3〕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备案及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实行备案、监管制度。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前款涉及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由市政府公布本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目录对申请人进行提示。
第五条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前置许可文件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二)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可能涉及目录规定的禁设区域,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在设立时可仅登记住所,该住所仅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通过形式审查无法辨别是否涉及禁设区域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抄告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厦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0日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厦财采〔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厦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建设,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定期评估、优胜劣汰、规模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四)审核转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8•【字号】厦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8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三农”工作部署,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同)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久、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发展用地可用于除商品住房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三条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坚持下列原则:㈠体现以民为先。
着眼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远生计,发展用地选址应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收。
㈡坚持规划先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集约节约用地。
㈢保证有序可控。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辖区内选择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㈣尊重集体意愿。
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用地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
㈤注重全程监管。
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建设、销售和以租代售“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商办类房产等,严格防范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厦商务〔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厦商务〔2016〕1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调整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23号)的要求,我局对应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具体如下:一、转入权力清单事项共7项(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的“审核转报类”事项,转入权力清单的其他行政权力):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许可初审”;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初审”;3、“境外投资核准初审”;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敏感物项出口);5、“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初审(商务部签发);7、“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初审”。
二、转为日常管理事项共3项(原公共服务事项转为日常管理,保留在责任清单之内):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3、“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备案登记”。
责任清单对应的上述事项也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和日常管理事项目录进行公布。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特此通知。
附件(略):1.厦门市商务局权力清单2.厦门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厦门市商务局责任清单4.厦门市商务局日常管理事项目录厦门市商务局2016年6月1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厦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一)名称登记;(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合伙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出资额,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六)各类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类型、负责人;(七)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类型,经营者姓名、住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厦科联〔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1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4月10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附件1: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名录库单位方可承接重点项目代建任务。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重点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申请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专业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申请的初审工作、参与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工作。
市国资委、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等企业上级管理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推荐工作。
发改、财政以及相关企业上级管理单位配合开展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进入重点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主、区属国有企业为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全资或控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且3年内投资累计1亿元以上,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资金;(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5•【字号】厦府办〔2015〕22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5日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具有自建能力申请自建的,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重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府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方式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市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22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许可
许可
23
可燃性废气排放许可
许可
24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 可
许可
25
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 噪声、振动许可
26
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科考 活动和船舶停靠许可
许可 许可
完全
完全 完全 完全 完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 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3、《广 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228号)第十八条.2、《广播电 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 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
许可
完全
边防工作站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第8条
许可
完全
边防派出所、工 《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作站
》第15条
许可
完全
区工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许可
完全
各区地税局、直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 征局、外税分局 二条
许可
完全
各区地税局、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征局、外税分局 十八条第一款
18 纳税担保确认
19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0
危险化学品(乙种)的经营 许可
21
设立气功站点审批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57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对《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进行更新补充,具体如下:一、第一条第18项“既有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调整为“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增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
二、第二条第3项增加学校类型。
三、第二条第8项补充: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四、第二条第11项补充:商业、厂房等自有用地红线内设置的临时的可伸缩拆装的活动棚类。
五、第二条第24项“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与屋顶边缘(女儿墙)距离大于0.5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调整为“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六、第二条增加第25项:利用已批建管沟铺设电力、通信等管线工程。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1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3日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多规合一”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委〔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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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岛外各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办理,岛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 27 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
备案
市道路运输管理 部分下放,岛外各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处
办理,岛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
市建设与管理局
38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39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分包 合同)备案
号)第四十七条; ⒉《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第五条、第八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1
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第
项目备案
十条。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
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⒒《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
。
14 暂住证核发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⒉国家总局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二十六 条; 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
备注
由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和
市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合并
处
。岛外各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岛
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由非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市质监局
新增。由认证机构资质备案与认证活动备 案合并。
市农林局
新增。岛内由市农林局审批,岛外各区由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道路运输管理 处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23
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 构的备案
中央和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剧毒品项目
4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跨市项目和仓库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市建设与管理局 (含本数)或储罐总容积50000立方米以上
(含本数)的项目由国家或省安监部门审
批,其它的由市安监局审批。
46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 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第 4 页,共 6 页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48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设定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49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50 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市民族与宗教事 务局
3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部分下放。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建设与管理局 由市公安局审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
输许可由辖区公安分局审批。
37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 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部分下放。由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44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 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市建设与管理局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备 案两项合并。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办理,
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其他由市建设局办理。
⒈《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0
认证活动(包含认证机构资 ⒉《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质)的备案
⒊《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1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及执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证书核发
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部分下放。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办理,其 他由市建设局办理。
47 设计招标备案
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 ⒉《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部分下放。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办理,其 他由市建设局办理。
(闽政文〔2007〕401号)第13条。
12 拍卖活动的拍前拍后备案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实施机关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 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
市工商局
备注
由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货物进口许可、货物 进出口许可、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进口许 可、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四项 合并。根据新机构改革方案分工负责。 根据新机构改革方案分工负责。
⒈《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⒉《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31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 动档案备案
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文)第204项; 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32
档案服务机构设立、变更及 注销备案
24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二级维护 出厂合格证审核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第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 处
部分下放。岛外各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二 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审核备案由区运管所办 理,岛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企业 25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⒊《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39号令);
9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 绝当物品销售点备案登记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43条。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3款;
⒉《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第16
10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号令)第16条;
⒊《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闽经贸资源〔2008〕826号)
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设立
22 分支机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十八条。
运输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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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备注
市工商局
部分下放。其中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务 备案由基层工商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 权质押备案的受理、审核、打照、发照由 岛外各区工商局办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 备案由各区工商局办理。
务局 市民族与宗教事
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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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35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 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⒈《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2006 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7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06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 投资〔2004〕2656号)第一条。
新增。
第 1 页,共 6 页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四十五 条;
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
二条第一款、第十条;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
28 人防工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