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资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doc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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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主席令 第 46 号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六章第 67 条第 1 款中关于颁布实施宪法和国会已通过的有 关法律; 根据 2005 年 5 月 20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关于通过税法修订版的第 27 号决议; 根据 2005 年 5 月 23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第 08 号申请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特签发本主席令: 第一条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 第二条本主席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坎代 •西潘敦 2008 年 5 月 25 日于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关于通过税法修订版》的决议 国会第 27 号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 53 条第 2 款和国会法第 3 条第 2 款中关于国会的权利和义 务。 根据 2002 年 10 月 12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五届国会《关于制定和修订国家法律的五年 计划》的第 71 号决议。 2005 年 5 月 19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五届国会第七次常会广泛深入地审议税法修订版 的 内容,并作出决定: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 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税 率纳税。 第三条税法适用范围 税法适用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 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 第四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隶属财政部的一个组织,负责组织税法的实施,收取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 费。 税务干部是指受委任在税务局工作的老挝公民。 税务人员是指受委派到税务局以外从事基层税收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税率的修改 在一些必要和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而对税率进行 的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负责报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主席作审 批,并签发国家主席令作临时调整,之后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报下一届国家议会大会审议 通过并正式颁布使用。 严禁任何个人和或机构随意修改本法所规定的关税率。 第六条与国际的合作关系 在互惠互利和符合各阶段经济发展局势的基础上,政府鼓励税务机关与各区域以及国际进行 税务合作,就有关技术、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的税务工作进行交流。
老挝新税务法(完整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国会编号 05首都万象,日期 2011年12月20日税务法(修改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目的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
第2条税务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
第3条词汇解析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1.纳税人: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士也将依法纳税。
2.外籍人士: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3.外国人: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4.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
此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
6.折旧:根据资产的使用时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
7.资产剩余价值: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
8.税务工作人员: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9.个体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即个人为所有者。
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10.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企业。
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11.公民: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12.生产业务:指生产、商贸和服务方面的业务。
13.全部业务收入: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全部收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第一条(修改):目的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老挝_工程施工_税(3篇)
第1篇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在老挝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负成本至关重要。
本文将解析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并探讨其实施情况。
一、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概述1. 增值税(VAT)老挝对工程施工企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0%。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企业可凭取得的合法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 企业所得税老挝对工程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
3. 印花税老挝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1%。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或支付金额。
4. 其他税费除了以上主要税费外,老挝还征收土地使用税、建筑许可费等税费。
二、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实施情况1. 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外资,老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1)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投资于基础设施、农业、旅游等领域的项目,可享受一定的投资抵免;(3)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2. 税收征管老挝税务机关对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较为严格,要求企业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3. 税收风险(1)税率调整风险:老挝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税率,工程施工企业需密切关注税率变化,合理规避风险;(2)政策变化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工程施工企业需及时了解政策变化,调整税收策略;(3)税务审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审计,企业需确保税务申报合规。
三、老挝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建议1. 加强税收政策研究,了解老挝税收政策变化,合理规避风险;2.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成本;3. 加强税务申报管理,确保税务合规;4. 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老挝税务制度
老挝税制老挝属于低收入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最低税及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等。
(一)主要税种1. 公司所得税(1)纳税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老挝国内的法人企业、个体事业经营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2)征税对象、税率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来源于老挝境内和境外的企业净所得。
老挝的国内法人企业适用35%的税率。
外国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10%、15%和20%(详见后述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事业经营者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个体事业经营者适用的税率表1(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折旧。
有形资产按照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如,为工业服务的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折旧率为5%,陆路运输工具折旧年限5年,折旧率为20%。
土地不作为折旧资产。
折旧方法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和余额递减折旧法中任选其一。
②亏损结转。
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3年,不允许向前结转。
2. 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老挝公民和外国人。
外国人在老挝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老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薪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红利所得等。
工薪所得包括工资、加班费、补贴、董事费等,还有税法和政令规定的实物报酬和补助等。
一次性补助金、退休金补贴、存款利息、公债利息、彩票奖收入、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等是免税所得。
外国人的工薪所得一律适用10%的税率。
老挝公民和移居老挝的外国人的工薪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表2老挝公民和移居老挝的外国人适用的税率表不动产租赁所得、红利所得等的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为5%。
3. 营业税营业税对进口、国内销售的货物和普通服务业征收。
进口和国内销售的货物具体分为64大类,税率有3%、5%和10%。
普通服务业是指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
第二章(1) 增值税法(改)
第一节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 增值税: 流转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是指以生产 流转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经营者销售货物、 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增值额:在理论上是指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 增值额: 的价值,即商品、劳务的新增价值部分。 的价值,即商品、劳务的新增价值部分。从一件具体商品的生产 经营过程分析,增值额是指该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该 经营过程分析, 商品外购商品﹙如原材料、机器、燃料、动力等﹚ 商品外购商品﹙如原材料、机器、燃料、动力等﹚或劳务金额之 后的余额。 后的余额。
(二)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应税劳务包括: 应税劳务包括: 1.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 .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 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 务。 2.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 .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以上两项劳务均要求是有偿劳务。 以上两项劳务均要求是有偿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不同国别的法定增值额
项目 国别
允许扣除的 外购流动资 产价款
允许扣除的 外购固定资 产价款
《税法》教学课件(2019年修订) 《税法》第二章
三、增值税的类型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 收入),除可以减去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购原材料、燃 料、动力等物资的价值外,还可以减去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的属于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即在计算增值税 应纳税额时,除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原材料、燃 料、动力等劳动对象的进项税额外,还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计 提的折旧价值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 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 税基。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营改增”后的主要免税项目
(2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 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三)增值税的起征点
1
2
第三节
增值税纳税 人和扣缴义
务人
√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扣缴义务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8号)等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万元及以下。
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法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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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 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 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 位。
–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资格认定。
–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为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 和功能的业务。 – “进口货物”是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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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 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 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 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 征收范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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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增值额是按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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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 两种计算方法
– 扣额法、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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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额法
• 扣额法
– 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销售收入扣除 购进货物金额后的余额,即: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 企业利润(所得)税;2.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老挝税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 个人所得税;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老挝”一语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老挝全部领土,包括领水,以及根据老挝法律和国际法,老挝拥有勘探和开发水底、底土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水以外的区域;(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老挝或者中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老挝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1. 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 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在老挝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二章增值税法
北京电大 魏敏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含税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销售额的确定与一般纳税人确认方法相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 使用普通发票,所取得的收入是含税的,须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 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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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 魏敏
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种类: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销售额 = 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 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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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 魏敏
销售额的确定(2)
• 没收包装物的押金、视为含税销售额并入计税销售额;对逾期超过一 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计税销售额;
•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 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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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 魏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 购进固定资产及其运费; •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劳务。 • 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普通发货票,按征收 率计算的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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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 魏敏
增值税减税免税范围(略)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
第2章 增值税法68906316
例:新星家电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1998年9月销 售康佳2988彩电20台,取得全部价款为:57,500元 (含税)。彩电零售价为3000元(其中5台以以旧换新 方式销售,旧电视折价为500元),计算新星家电商 店1998年9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应纳增值税=[(57,500+5×500)÷1.04]×4% =2,307.69(元)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
二、纳税义务人
单 位 : 从 事 销 售 或 进 口货 物 、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单 位 个 人 : 从 事 销 售 或 进 口货 物 、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个 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业 承租人和承包人 扣 缴 义 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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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税计算 (1)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包括农业特产税)13% (2)注意问题:
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 初级农业产品
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 的价款(含农业特产税) (3)举例:某收购站某年某月从果园收购水果 1300公斤,每斤收购价3.5元,款项以支付,另交 纳农业特产税300元。则进项税额为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 未获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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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国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为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其友好关系与合作;渴望在本区域许多国家经济转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展其贸易关系做出贡献;决心促进公路运输合作;希望本着共同利益为缔约各方之间的货物及人员的运输和流动提供便利;认识到本区域国家为便利陆路运输已采取步骤以双边或多边形式开展了合作;强调其在发展和保持一个互利、畅通、快捷、合理和有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承诺;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亚太经社会)有关公路和铁路运输便利措施的第48/11号决议,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GMS)1996年12月12至13日在昆明召开的次区域交通论坛第三次会议的建议,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宗旨与目的本协定的目的是:(1)为缔约各方之间货物及人员的跨境运输提供便利;(2)简化和统一有关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的法规、规章、程序和要求;(3)促进多式联运。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协定适用于将货物或人员通过公路(包括在没有桥梁的地方通过渡船过河)的跨境(进入、来自或穿越缔约一方领土)运输(无论车载与否,无论是公营还是私营的商业运输,无论自用、租用或为营利)。
2、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协定不直接处理贸易和移民事宜。
因此,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依据其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过境和人员的入境/出境/过境的规则准许进入其领土的权利。
第三条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定义本协定中所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
(2)附件:包含技术性细节的本协定的一个附属文件。
一个附件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3)国内运输权:在缔约一方境内两点之间由在另一缔约方设立的运输经营人进行的国内运输的权利。
2-1增值税法
2019/9/3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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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4项至第8 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比较 其相互之间的异同之处:
相同点在于: (1)都没有货款的结算;在会计上大多都不 做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货物若有售价的,比照同类 货物的售价计算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能按成本价格计算; (3)外购货物用于(6)、(7)、(8)项行 为的,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4)视同销售的货物不仅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 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 混合销售行为确立的标准:
❊ (1)涉及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必须 是一项;
❊ (2)该项销售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 劳务,且提供非应税劳务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货物, 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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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 例征收。
◈原则上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 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了照顾一 些特殊行业或者产品也增设了一档低税率, 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此外,增值税的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因此 就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重复征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计算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
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避免重复征税 实行比例税率——使征收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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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概述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实行价外税制度——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法律修订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截止2019年依然有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完整翻译版)
第三章 投资经营
第一节 投资经营的分类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的分类
投资者可进行下列投资经营:
1.普通经营;
正。
4.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投资。
5.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
6.做好环保,维护社会和投资区的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 本法适用的范围
12.有价凭证是指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换或进行担保的各种凭证,包括土地证、股票、债券等。
第四条 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各种政策
老挝政府鼓励老挝国内外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到老挝投资,并通过制定各项政策,包括制定路线、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给以税收、劳动力等方面的优惠、允许其有土地使用权、开设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为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确定
由投资与计划部结合其他的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意见,通过比较、招标、评估等方式,依法确定有意投资进行特许经营的投资者
确定投资者必须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
确定特许经营投资者的方式另有专门的细则作规定。
第十六条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是指投资者对经济特别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经营,以完善经济特别区内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
特别经济区包括工业、特殊经济、出口生产、旅游、保税、信息技术开发、边境贸易等经济区。
企业注册证是指企业通过注册,获许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种文件,包括投资许可证、优惠政策、税务执照以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当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期限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草案)
浅析老挝税法
东 南 亚 各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已 显 得 越 来 越重 要 本 文 试 时 老 柱 国 家的 税 法 作 一 简要 分 析 并与 我 国 的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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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老 挝 税 法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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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新税法
老挝新税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主席办公室No.058/0P万象,2012年1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 号决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Choumaly SAYASONE国民大会第05 / NA号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税法(修改版)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目标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本条款有以下含义: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
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
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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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修改版)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第一条(修改):目的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13 0%额度,即在商品出口时索征额度0%的增值税,但不同于免除,因为使用0%额度可以申请送还进项增值税,若为免除,则不可以申请返还进项增值税。
第五条(修改)关于增值税的政府政策政府出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旨在鼓励、促进商品生产、服务、投资的持续发展,发展增值税申报、缴纳、收缴机制使其更加方便、现代化,保证公平、透明以及可查性。
政府根据能力,在各个阶段为政府各部门的增值税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如配备人力资源,预算、基础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政府为各增值税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新增):增值税工作的原则在增值税工作中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 保证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2 保证促进商品生产、服务业、投资得以持续发展;3 保证现代化、服务方便、迅捷、公平、透明以及可查;4 保证横向和纵向的良好沟通协作5 保证决定、合同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与的地区及世界的合约的落实执行第七条(修改):个人、法人以及组织的义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使用商品、服务个人、法人以及组织,均根据本法律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第八条(修改):本法律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开展商业活动、谋生、生活,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国外的个人、法人以及机构。
第九条国际合作政府打开大门,欢迎外国、地区和世界进行关于增值税方面的传授管理、使用、现代技术方面经验的合作,在人力资源、技术能力、收集交换信息情报展开合作以便使得增值税工作得以发展,以及执行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合同、条约等。
第二部分增值税的基本内容第一章增值税的范围第十条(新增):有责任收取增值税的主体在老挝增值税系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者经政府地税部门委派的人员(单位),有责任向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并根据本法律向交入国库。
第十一条(修改)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有: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商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无固定居住地人员的服务、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以及组织的服务,本法第12条以及第16条第2点中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二条(修改)被免除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被免除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如下即:1 进口、销售未经加工,或经初步加工如切、磨、烘烤、碾压去皮脱粒的农业植物2 销售各种有生命、无生命的、整体的、成部分的动物,未经加工,或经过初步加工即:鲜活切块或保持在防腐状态等。
3造林、工业林、果树林、以及药用林种植服务4 进口、销售各类植物种子、动物种畜、饲料、防疫疫苗、饲料、疫苗生产原材料等。
5 、各类对生态、人类、牲畜健康生命无害的肥料生产、农产品加工、生物肥、化学肥料、杀虫剂生产业所用原材料。
6 进口、销售农业机械设备7 进口用于政府机构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或者经政府批准的经营活动主体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所用的化学品。
8 进口、销售税务印花或邮政的邮票9 进口飞机,以及用于国内外航空运输的材料设备10 进口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燃料以及其他油品,以及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在飞机中提供的商品销售服务。
11 根据决定、国际合同以及相关部委的批准,用于使馆、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际组织的公务活动使用的商品。
12 经相关部委的批准,进口、销售学习书籍、教材、现代化教学用品如:计算机、投影仪、现代化教学设备等。
13 无商业性质的、有政府政策性任务的政治报纸、杂志、电视节目、政策宣传广播14 有关教育的服务项目如:幼儿园、学前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职业培训中心、专科学校、学院以及综合性大学。
15 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批准的活动中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16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或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授权的,进口用于为印制货币提供担保的金条或进口纸质或金属性质的货币。
17 健康、生命,牲畜或种植树木的保险业18 人畜健康检查、治疗、化验服务19 进口、销售草药、畜药、人畜所用的用于躯体上替代之用的人造器官,人血、病人、残疾人或老年人所用的车辆。
20 进口、销售各医院、医疗站所用服务社会的医用工具、设备、分析设备等等。
21 进口用于公益的特种交通工具,如:消防车、救护车、维修车、电视广播采访车,以及其他政府或社会组织所用的专业特种车辆。
22 国防—公安工作所用车辆,但不包括行政工作车辆23 根据《关税法》中的规定,进口属于已完成学业的学生,履行完职责的政府人员、外交官,或者有意迁移至老挝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的若干类型的消费品以及礼品,但不包括由继承遗产而得的物品。
24 在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无偿援助项目中,在项目合同、条约、约定中规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具体的免增值税的商品服务条目在其他法规中另行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的计算第十三条(修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将增值税的起征基础,乘以增值税率。
2 应交增值税为:用出项增值税减去进项增值税3 出项增值税的计算,为: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4 入项增值税的计算,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或根据销售者提供的发票。
第十四条(修改)增值税的起算基础增值税的起算基础如下即:1 关于从外国进口商品:为边境买卖实际价格(CIF)加进口关税加使用税(如有)2 关于在国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加使用税(如有)但不包括增值税。
3 关于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无固定居住地人员处购买的服务,为未包括增值税的实际服务购买价值。
4 关于未在增值税系统中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为实际边境买卖价格(CIF)加进口关税加使用税(如有)加毛利润关于毛利润的比例,规定在其他法规中。
如增值税纳税人有其他副业收入,则应同样加入至增值税起算基础中,如果经营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则需要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官方汇率折算为基普。
第十五条(修改)关于调整增值税起算基础增值税起算基础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调整即:1 顾客退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或者服务费的情况2 经营活动主体之后取消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3 经营活动主体之后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涨价或降价的情况根据上述各项调整增值税起算基础,将在销售方出具含增值税的发票以及在增值税申报单中申报增值税金额后方得以执行。
第十六条(修改)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下即:1 10%税率,针对被征收增值税的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或在其国内生产和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出口非成品的自然资源。
2 0%税率,针对国内生产或国内无法生产或无法足额提供而需自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化学品,材料,生产用机器和交通工具产品,以便作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和投资中使用。
出口的成品商品、自然资源。
本条第二点中的具体项目在其他法规中另有规定。
第十七条(修改)增值税的计算征收计算征收增值税需按照以下诸项征收:1 在自国外进口商品时,在进口关税申报时征收。
2 国内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征收。
3 自我消费以及无偿赠与的的商品和服务,在实际使用时或在交接所有权时征收。
4 从无固定居住地的个人、以及未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的法人以及组织方购买服务时,需要在向上述个人、法人和组织付款时扣除并征收增值税。
第十八条(新增)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时间限制如果认为证据确凿,资料齐全,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在有增值税产生的商品或服务销售之日起算的3年时间之内计算并追缴征收增值税。
以上追缴的增值税款,需要在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出具支付令10日内缴纳。
第三章扣除、送还以及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新增)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的主体有权扣除进项增值税的主体为根据本法22条内中规定的正确完整落实的,处在增值税系统中的各经营活动开展主体。
第二十条(补充)可扣除的进项增值税可扣除的进项增值税,为下列处在于增值税系统中主体的增值税:1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中的产品,或用于有关需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活动中的服务的所有进项增值税,但不包括本法12条中所规定的项目2根据政府规定允许部分扣除的油料、电力、固定资产方面的进项增值税。
3在国内销售的自然资源的进项增值税4 用于需缴纳或得以免除增值税的营业活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仅允许扣除需缴纳的增值税的该部分。
第二十一条(新增):扣除增值税的条件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需在以下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方可扣除即:1 经营活动开展的主体必须在增值税系统之内2 按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包括根据地税部门的预制表格附加提供发票使用清单和月购买—销售清单3 相关部门的进口证明文件,包括用于证明已于进口地缴纳增值税的银行和国库的收款发票。
4 出口证明文件(针对出口主体),包括出口相关的收款发票5 扣除进项增值税最迟不能超过自进项增值税产生当月起算的6个月,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仍不扣除,或未能提供可供扣除的增值税,需要让自身所在地税部门考虑批准以后再扣或作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