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资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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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修改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

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

第一条(修改):目的

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

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

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

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

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13 0%额度,即在商品出口时索征额度0%的增值税,但不同于免除,因为使用0%额度可以申请送还进项增值税,若为免除,则不可以申请返还进项增值税。

第五条(修改)关于增值税的政府政策

政府出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旨在鼓励、促进商品生产、服务、投资的持续发展,发展增值税申报、缴纳、收缴机制使其更加方便、现代化,保证公平、透明以及可查性。

政府根据能力,在各个阶段为政府各部门的增值税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如配备人力资源,预算、基础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政府为各增值税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新增):增值税工作的原则

在增值税工作中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保证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

2 保证促进商品生产、服务业、投资得以持续发展;

3 保证现代化、服务方便、迅捷、公平、透明以及可查;

4 保证横向和纵向的良好沟通协作

5 保证决定、合同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与的地区及世界的合约的落实执行

第七条(修改):个人、法人以及组织的义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使用商品、服务个人、法人以及组织,均根据本法律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第八条(修改):本法律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开展商业活动、谋生、生活,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国外的个人、法人以及机构。

第九条国际合作

政府打开大门,欢迎外国、地区和世界进行关于增值税方面的传授管理、使用、现代技术方面经验的合作,在人力资源、技术能力、收集交换信息情报展开合作以便使得增值税工作得以发展,以及执行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合同、条约等。

第二部分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增值税的范围

第十条(新增):有责任收取增值税的主体

在老挝增值税系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者经政府地税部门委派的人员(单位),有责任向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并根据本法律向交入国库。

第十一条(修改)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有: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商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无固定居住地人员的服务、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以及组织的服务,本法第12条以及第16条第2点中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二条(修改)被免除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被免除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如下即:

1 进口、销售未经加工,或经初步加工如切、磨、烘烤、碾压去皮脱粒的农业植物

2 销售各种有生命、无生命的、整体的、成部分的动物,未经加工,或经过初步加工即:鲜活切块或保持在防腐状态等。

3造林、工业林、果树林、以及药用林种植服务

4 进口、销售各类植物种子、动物种畜、饲料、防疫疫苗、饲料、疫苗生产原材料等。

5 、各类对生态、人类、牲畜健康生命无害的肥料生产、农产品加工、生物肥、化学肥料、杀虫剂生产业所用原材料。

6 进口、销售农业机械设备

7 进口用于政府机构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或者经政府批准的经营活动主体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和科学分析所用的化学品。

8 进口、销售税务印花或邮政的邮票

9 进口飞机,以及用于国内外航空运输的材料设备

10 进口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燃料以及其他油品,以及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在飞机中提供的商品销售服务。

11 根据决定、国际合同以及相关部委的批准,用于使馆、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际组织的公务活动使用的商品。

12 经相关部委的批准,进口、销售学习书籍、教材、现代化教学用品如:计算机、投影仪、现代化教学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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