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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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篇一」一、每周举行一次副部以上全体人员工作例会,时间定于每周二16时40分,地点为学生会办公室,会议由主席主持;二、各系主席团会议每月一次,时间定于每月最后一个周三18时,地点为学生会办公室,会议由主席主持;三、各部门工作例会每周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部门负责人自行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案,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四、会议的内容要求:1、传达学院有关部门的指示、文件精神、有关工作信息。

2、总结前一段工作,部署安排下段工作,对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3、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经验交流。

4、调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信息。

五、会议的组织要求:1、会议可长可短,讲究务实,不走形式。

2、会议有明确的议题,会前由主席团确定议题。

3、发言者要围绕会议议题发言或讨论,发言要表达明确、思路清晰。

4、办公室在会前组织签到,部门例会自行组织签到,做好会议记录。

六、会议的纪律要求:1、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有事向主席团请假。

2、要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3、严禁会上抽烟、吃零食、会前喝酒等不文明行为。

4、会议上语言文明。

5、会议时间内,手机调为无声或震动。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篇二」一、购买物品及票据管理。

各部门购买物品消费金额不足100元时,应在购买物品前向生活部长说明;当消费金额超过100元时,必须向王老师说明,征得同意后方能购买,否则视为无效。

二、与合作单位的合作。

1.计算机与控制学院团委学生会已经与天外天自选店(东区)、学贤文具(东区)、博雅复印打印店(东区8教、尧山1教二楼)、一得阁文具(尧山商业街)、惠学林(尧山商业街)/一得阁文具店、翔宇数码影象中心、天外天自选店(东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请需要打印、复印、购买体育用品、文具、纸张、药品等物品的部门与他们联系。

注意:在上述指定地点购买的物品需要在指定地点作好记录(包括时间,物品名,单价,数量,钱数,经手人,购买用途),以便做好统计。

《北京大学生会章程》实施明细介绍

《北京大学生会章程》实施明细介绍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7年北京大学工学院第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5年6月北京大学工学院第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为便利和加强《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执行,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工学院的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二章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或学生委员会)召集。

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班级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每班代表名额原则上为班级人数的10%,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

其中当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其中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不占据代表名额。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北京大学学生会工作计划

北京大学学生会工作计划

尊敬的老师和同学们,新一届学生会在不久前已经宣告成立,并开始充满活力地运转起来!凡事预则立,为了更好更周到地为同学们服务,我们在成立之初就做好这样一份工作计划,把它贴在网上,方便同学们了解和监督。

更希望大家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我们的计划,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和前一届学生会一样,我们也有同样的常规性活动:新生座谈会,新生杯,十佳教师的评选,校运动会,还有与团委、研会合作的“一二·九”大合唱……这些常规性活动我们都会尽心尽力地筹划好,同时,也尽量办出新意。

下面,是我们各个部做出的详细工作计划,请大家监督、斧正:宣传部:宣传部将秉承学生会从同学出发、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在这一年中,力争通过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配合体育、文艺和学术等各部工作的有效推进,尽力为同学们多做实事,想同学之所想,做我们所能做。

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宣传部的工作计划作简要的介绍。

一、宣传部现有编制情况部长:常彧崔金柱副部长:李艳王娟周权部里的成员虽然数量上不多,但是质量上绝对过得硬,我们来自祖国的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团结起来,繁荣史学——走到了一起。

每个人都满腔热情,准备着为广大同学服务。

我们的宣言是:哪里有学生会的活动,哪里就有宣传部同学的身影。

二、主要宣传方式(学生会工作计划)宣传部作为学生会对外展现自己的重要组织,历来是策划和组织各项活动的先锋队。

我们新一届宣传部全体成员,将秉承历届宣传部师兄师姐的优良传统,勇于创新、敢于吃苦,认真完成各项宣传工作。

根据以往经验以及现有资源条件,宣传部本学年将本着继承传统与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传统套路:海报+横幅+展板+传单+bbs 这些宣传方式是同学们比较熟悉而且易于获得信息的途径,虽然形式上比较老套,但是宣传效果还是好的,而且成本比较低,他们仍将是宣传部本学年工作的主要方式。

创新尝试(我们会向以下三个方面努力,至少完成一项):与学校或其它各级别电视台合作,可以制作一期或一系列宣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小节目;创办学生会自己的报纸或者期刊;(和学术部合作,可以采用分期电子版,学期末或学年末纸板合集的方式,稿件将主要来自本科四个年级的同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2011年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学生会规章制度(4篇)

学生会规章制度(4篇)

学生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学生会工作,增进学生会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学生会的工作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学生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三条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团结、民主、开放、公正、有责任心。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是:组织和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加强学生间的沟通与交流,重视并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会的组织形式有主席团、办公室和各类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能。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职责第六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核心组织,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学生代表组成。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主持和组织各类学生会会议,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学生会的工作开展。

第七条办公室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办公室负责学生会的具体运行事务,包括会议记录、文件管理、活动策划等。

第八条各类部门是学生会的分工机构,包括宣传部、组织部、文体部、学术部等。

各类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并按照学生会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学生会的主席团、办公室和各类部门成员均由学生组成,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条主席团由全体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学生会主席任期为一学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一条办公室成员由主席团推举,并经全体学生代表通过审议确认,任期为一学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二条各类部门成员由主席团根据需要提名,并经全体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三条如果学生会主席或办公室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由主席团决定补选或委派其它成员代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学生会成员应在校内校外维护和践行学校的校风、校纪,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学生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服从组织和上级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学生会成员享有参与学生会决策的权利,有权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2篇)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2篇)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的管理,体现学生会办公室工作的整体性和联系性,更好的发挥学生会办公室的作用。

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具体值班时间看《学生会干部值班表》2.值班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3.值班人员:由学生会办公室具体安排。

值班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缺勤。

如若有事不能正常值班,需填写请假条,请主席签字。

4.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

5.在办公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6.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7.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妥善处理和报告突发事件。

8.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邀请外人到办公室学习、玩闹,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物品和处理私事。

9.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同学,认真听取、耐心处理来访同学的事情。

10.值班人员不得用学生会电话打私人电话。

(二)物品管理制度1.办公室内的所有物品为学生会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借用。

2.全体学生会干部应自觉爱护办公室财物,任何人未经团委老师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用办公室物品。

3.学生会各部门如需借用办公室物品,应告知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借用目的及归还日期,使用时应遵守办公室相关制度,特别是做到节约使用,并确保按时完好归还。

如在使用办公室或办公室物具期间,有损坏,须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酌情赔偿。

4.办公室的钥匙由办公室干事轮流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配制、使用。

5.各部门若要在办公室存放东西必须作好登记,并于规定时间内取走。

(三)请假制度:凡是遇事(如上课、生病等)不能参加其次活动的干事得在活动前先在请假本上登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经主席准假方可。

(四)例会制度:1.办公室所有成员应按时参加学院召开的例会及工作总结会议。

2.定期举行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有哪些不足,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组织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组织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组织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活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及法学院学生会主席选举活动遵循公开、民主、效率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投票选举”,若无特别规定,指由所有有选举权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匿名投票,得票最多的一名或数名被选举人当选;若参与投票人数不足所有有选举权人的三分之二,则该选举结果无效。

有特别规定者,适用该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议”,若无特别规定,包括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的通常会议和为调查投诉案件而召开的听证会。

有特别规定者,适用该规定。

第一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六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法学院本科生行使自我管理权力的最高机构。

第七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学生代表提出的议案,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以“大会决议”形式公布表决通过的议案。

通过的议案作为由该届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法学院学生会之工作任务。

对相关议案的执行效果列为考评该届学生会工作绩效的标准之一。

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法学院学生会主席。

第八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届。

在当职学生会主席任期届满前一个月,由院团委通知法学院本科生各班级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若出席代表不足总代表数之三分之二,则会议所做任何决议无效。

第十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设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大会执行机构。

每届学生代表大会于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由每个本科年级的学生代表各推选两人作为大会常委会成员。

所推举人选必须本身具备学生代表资格。

大会常委会由所推选之学生代表与院团委副书记、上届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并从常委会成员中推举一人作为召集人。

常委会对外作出决定时应当由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通过。

大会于第一次会议后应当公布本届大会全体代表和常委会成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大会常委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发布会议公告,通知学生代表参加会议;二、进行会议记录;三、接受学生代表提交的议案,组织学生代表讨论议案,起草大会决议;四、接受学生会主席候选人报名,制定选举日程;五、接受针对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及学生代表的投诉,召集学生代表举行听证会;六、公布大会每次会议、听证会的会议记录;七、有关大会组织与学生会主席竞选的其他相关事务。

大学学生会管理制度

大学学生会管理制度

篇一:《大学学生会部门管理制度》《学生会部门管理制度》一、会议制度1、实行每周一次例会的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2、请假实行“两小时请假制”,即在会议开始的前两个小时内突然请假无效,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3、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扰会议进程,应认真听取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并作好会议记录。

二、工作制度1、部门采取“一周负责制”,即每周轮班安排一名部门成员担任本周负责人主要负责这周的工作,其他部门成员协助部长及周负责人完成各项工作。

2、部门成员应该主动担当部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

3、部门成员在工作中应当互相配合、团结合作,不断学习、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4、部门成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5、部门成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注意自身言行,塑造权益部良好形象。

6、部门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门举办的活动,主动为同学们服务。

三、其他常规制度1、在各项相关权益活动结束后,各部门成员应当积极总结活动举办优点和不足之处,写好总结(电子档),在活动结束后的三天之内发于部长邮箱。

2、每学期期末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学期工作总结,按时发于部长邮箱。

3、各部门成员应当积极思考部门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及时提出个人建议。

4、部门成员应当团结友爱、为把权益部打造成一个优秀部门、为同学提供优质服务而共同努力。

四、奖励1、部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表现优秀的优先考虑。

2、对每周负责人实行考评,考评分高者在例会上进行表扬,并择优推荐参加“五四评优”。

3、在各类活动中积极承担工作者颁发“优秀工作人员”奖状,适当奖励。

4、学期末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个人进行表扬,并适当推荐参加学生会“权益工作先进个人”评优。

五、惩罚1、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达三次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2、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达五次者则作自动退部处理。

3、经常无故推脱工作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期会长团当选之日止。

第四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学生会制度汇编范文

学生会制度汇编范文

学生会制度汇编范文一、学生会组织结构学生会是学校内由学生自主组织、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群众性组织,是汇集学生共同意见、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机构。

学生会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主席团、行政部门和学生会各级委员会。

1.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班级的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选举学生会干部,讨论学校事务并提出建议。

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学生会的权力,须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决议。

2.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日常事务的组织和协调,负责代表学生会向学校提出建议和要求,并推动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3.行政部门学生会行政部门由各部部长和干事组成,包括宣传部、组织部、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社团部等。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学生会各项计划和活动,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4.学生会各级委员会学生会设立各级委员会,如班级委员会、年级委员会和学校委员会等。

各级委员会负责组织班级、年级和学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

二、选举与任期学生会的主席团成员和行政部门干事均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生代表大会负责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主席团负责选举行政部门干事。

三、学生会活动学生会组织各类活动,旨在增进学生之间的友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推动学校的发展。

学生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主题讲座和座谈会学生会组织主题讲座和座谈会,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和成功人士,为同学们提供学科知识和职业规划方面的指导。

2.体育竞赛和文艺演出学生会组织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演出,如运动会、歌舞比赛、话剧演出等,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展示学生的才艺和文化。

3.社区服务和志愿活动学生会组织社区服务和志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4.学生权益保障和代表工作学生会负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向学校反映学生的问题和需求,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第一章学生会组织架构北京大学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具有明确的层级结构和职能分工,主要分为学生会主席团、部长团和各部门。

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学生会的总体工作方向和重要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代表学生会向校方和社会传达学生意见。

部长团部长团由各部门的部长组成,负责具体领域的工作。

部长团根据学生会的总体工作方向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领导和指导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学生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学生会部门设置与职责北京大学学生会设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领域,共同为广大学生服务,促进学校发展。

宣传部宣传部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包括学校活动的报道、海报制作、新闻发布等。

宣传部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学生宣传学生会的工作和活动,增强学生对学生会的了解和参与度。

学术部学术部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竞赛、学术讨论等。

学术部致力于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推动学校学术氛围的建设。

文艺部文艺部负责校园文艺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包括文艺演出、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等。

文艺部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文艺修养。

第三章学生会活动和服务内容北京大学学生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欢迎新生活动学生会每年都会组织欢迎新生活动,帮助新生快速融入校园生活,熟悉学校环境,结识新朋友,促进新生的成长和发展。

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会定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走出校园,了解社会情况,增加社会经验,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志愿者服务学生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献出一份力量,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

结语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涵盖学生会组织架构、部门设置与职责、活动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2005年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5月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本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物理学院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同学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物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全体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物理学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凡取得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学生会规章制度汇编

学生会规章制度汇编

学生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会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学生会的服务水平和执行力,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是联系学生和学校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学生会工作必须坚持学校的教育方针,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团结广大师生,依法管理、独立自主、民主决策。

第四条学生会干部要自觉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提高自身素质,履行好本职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五条学生会必须加强与学校各部门和各社团的联系,密切关注学生的需求和诉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有搞形式主义、固步自封、搞特权等不良现象。

第七条学生会必须加强与其他高校学生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会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委会、部门、专项工作组和分团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常委会是主席团的扩大机构,由部长和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协助主席团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决策。

第十一条部门是学生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包括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文体部、生活部、女生部等。

第十二条专项工作组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完成相应任务。

第十三条分团委员会是学生会各团支部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团员参与学生会活动,维护团员权益。

第三章干部选拔与管理第十四条学生会各级干部的选拔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能力和潜力,倡导团结和互助。

第十五条学生会各级干部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职责,不得有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学生会各级干部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推动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学生会干部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切身利益,积极为学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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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主席团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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