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的防治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测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噪声水平,提供噪声控制的参考依据。
四、施工噪声防治措施1.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明确噪声控制目标和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选择低噪声设备和材料,减少施工噪声的产生。
3. 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噪声。
4.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 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防护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6. 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
五、施工噪声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标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健全噪声管理档案,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管控验收,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噪声问题,对超标的噪声源进行整改。
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六、施工噪声管理的效果评估1. 对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评估施工噪声管控的有效性。
七、施工噪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噪声防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噪声防护意识。
2. 施工单位应开展噪声防治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声控制技能和知识水平。
八、施工噪声管理的奖惩措施1. 对达到或超过噪声控制标准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他们做好噪声防治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二、施工单位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明显的噪音污染警示标志,告知周边居民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居民休息时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提前通知周边居民。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内的噪音污染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建设工地,减少施工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噪音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物料堆放等造成的噪音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
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已成为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施工噪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噪音值的规定及相关措施。
一、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的排放限值如下:1. 昼间噪音限值:70dB(A)2. 夜间噪音限值:55dB(A)此外,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
二、工程施工噪音控制措施为了降低工程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 选用低噪音施工设备: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音的施工设备,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2. 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将噪音较大的施工环节安排在白天进行,避免夜间施工。
3. 隔音降噪措施: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墙、隔音屏等设施,降低噪音传播。
4. 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平稳,减少噪音排放。
5.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噪音污染防治措施,避免违规操作。
6. 培训和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噪音污染防治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1.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3.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4.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5.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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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从繁忙的交通道路到喧闹的建筑工地,从嘈杂的工厂车间到热闹的商业街区,噪声无处不在,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有效治理噪声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噪声污染的定义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来源的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
对于工业噪声,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其厂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安装隔音降噪设施,或者调整生产时间,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同时,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查,如果发现超标排放,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噪声是城市中常见的噪声污染源之一。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这里的“夜间”通常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但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一系列噪声控制措施,如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围挡、进行声学隔离等,以尽量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噪声也是噪声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减少交通运输噪声,环境保护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规划线路,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同时,对于车辆的噪声排放也有严格的标准,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全文)
环境噪⾳污染防治法(全⽂)⼀起跟着店铺⼩编来了解⼀下环境噪⾳污染防治法(全⽂)的有关内容吧。
环境噪⾳污染防治法(全⽂)第⼀章总则第⼀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活环境,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业⽣产、建筑施⼯、交通运输和社会⽣活中所产⽣的⼲扰周围⽣活环境的声⾳。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扰他⼈正常⽣活、⼯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产、经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纳⼊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各级⼈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的噪声对周围⽣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进⾏检举和控告。
第⼋条国家⿎励、⽀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区域,并进⾏管理。
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噪声管理制度
建筑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保障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噪声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噪声的限值、管理措施等,确保施工噪声的安全、合法和高效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测,定期公布噪声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施工噪声控制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手段等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机械的使用,采取缓冲材料、隔音措施等技术手段降低施工噪声。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周末等影响居民休息的时段施工。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周边居民施工噪声的时间、强度等信息。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进行管控,必要时应当从源头上减少噪声的产生。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培训,提高工人对噪声污染的认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单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噪声监测,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的建筑施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直至关闭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媒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法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的噪音与粉尘控制要求
施工现场的噪音与粉尘控制要求在现代建筑工地上,噪音和粉尘污染是常见的问题,对工人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施工现场对噪音和粉尘的控制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就施工现场的噪音与粉尘控制要求展开讨论。
一、噪音控制要求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主要来自机械设备、打地钉、挖土机等。
噪音污染不仅会干扰附近居民的生活,还会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施工现场对噪音的控制要求十分严格。
首先,施工单位应根据工地规模和施工活动类型,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
例如,避免在敏感时段进行噪音较大的工程,如深夜或者早晨。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尽量选择低噪音的机械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其次,为减少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设置隔音围挡。
通过建立屏障,可以有效减少噪音的传播。
同时,在施工现场安装噪音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噪音水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噪音的危害、噪音控制方法以及佩戴防护设备等。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噪音意识,减少对环境和他人的噪音污染。
二、粉尘控制要求施工现场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主要来自挖掘、破碎、切割等作业。
粉尘的产生不仅对施工人员的呼吸系统有害,还会导致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
因此,施工现场对粉尘的控制要求同样严格。
首先,施工单位应采取湿法操作来降低粉尘的产生。
湿法操作即在作业过程中喷洒水雾,降低粉尘的飞扬和扩散。
此外,对于无法使用湿法操作的作业,施工单位应使用密闭设备进行施工,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其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现场清洁。
清洁工作包括清扫和清理施工现场的粉尘、垃圾等。
通过定期清洁,可以减少粉尘的积聚,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要求施工人员佩戴防护设备,如口罩、护目镜等。
防护设备有助于减少粉尘对施工人员的直接接触,保护其呼吸道和眼睛的健康。
总之,施工现场的噪音与粉尘控制要求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而制定的。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三篇)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
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
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4.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1.人为噪声的控制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
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二)是用于管理和控制施工现场产生的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施工现场防噪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施工噪音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噪音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噪音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噪音污染防治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第六条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应纳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同步推进。
第三章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布局合理化1. 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减少噪音传播。
(二)施工设备噪音控制1. 选择低噪音、高效能的施工设备。
2. 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音、减震、降噪等措施。
3.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三)施工工艺优化1. 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噪音产生。
2. 优先采用静音施工工艺,如静力切割、静力破碎等。
(四)施工时间控制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2. 避免在夜间进行高噪音施工,确需夜间施工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五)施工现场环境整治1.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噪音产生。
2. 施工现场内不得堆放垃圾、杂物,避免噪音和扬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治噪音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噪声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噪声污染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仅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噪声污染。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噪声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噪声污染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噪声污染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2. 分类根据噪声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噪声污染可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如机械噪声、风机噪声、泵噪声等。
(2)交通噪声:指交通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汽车、火车、飞机等。
(3)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如打桩、搅拌、切割等。
(4)社会生活噪声:指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噪声,如家用电器、音响、宠物叫声等。
三、噪声适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噪声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
(1)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②综合治理、分区控制的原则;③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2)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①罚款;②责令改正;③吊销许可证;④赔偿损失;⑤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针对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工程施工扰民条例
工程施工扰民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施工活动,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工程施工活动。
工程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管线施工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周边居民告知施工计划、施工时间、施工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扰民影响,并征得居民同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规范进行施工,避免因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噪音、粉尘、震动等扰民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粉尘、震动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确保施工造成的杂物、垃圾等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警示标识,告知周边居民施工现场的施工内容、时间和注意事项,避免居民误入施工现场造成安全事故。
第八条居民对施工单位的扰民行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1.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 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3. 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5. 在工程竣工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总结报告。
(二)施工单位1.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 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3.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排放。
4. 定期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5. 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环境保护部门1. 依法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负责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定期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对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进行查处。
4.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工程开工前1. 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以下措施:(1)选用低噪声设备、工具,减少噪声产生;(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3)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围挡,减少噪声传播;(4)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
工地噪音管理制度
工地噪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地噪音管理,保障员工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提升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地的噪音管理工作,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桥梁施工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工地噪音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地噪音管理进行组织,具体实施由项目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噪音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环保措施和安全措施相配合,确保全面、系统地进行。
第二章噪音源管理第六条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噪音测量,确定噪音源,做好记录。
第七条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环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源,如选择低噪音机械设备、合理调整施工工艺、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等。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立噪音源监测点,定期对噪音进行检测,确保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九条工程施工高噪音环节应尽量避开夜间或者住宅密集区进行,确保周边环境的安静。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合理布局,避免噪音源之间相互干扰,降低噪音产生的峰值。
第三章噪音管控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噪音管控区域,对于嘈杂工作环境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区分出高噪音、中噪音、低噪音等不同区域,并采取相应防护。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保护听力,并对员工进行噪音防护培训。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置定期巡检,对于噪音源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噪音管控措施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噪音管控档案,对于噪音管控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四章隔音措施第十六条对于噪音源无法消除的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建筑,应采取隔音材料对其进行隔音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设备机械等高噪音设备,应进行隔音罩覆盖,有效减少噪音扩散。
第十九条对于施工工程所处环境复杂的情况,应考虑进行隔音墙体、隔音挡板的设置,减少噪音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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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一建2004第号
状态:受控
编制:安全管理部
批准:顾臻宪
日期:2004年9月30日
第一条:目的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施工场区及周边区域的影响,确保员工和社区居民的工作、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的噪声控制和治理。
第三条:噪声排放申报
各项目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时,在工程开工以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获得许可后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除因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作业时,应事先填写申请表,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核发《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噪声排放标准
各项目部在城区施工时,所排放的施工噪声应当符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标准如下:
第五条:噪声的控制
1.声源控制
1)钻孔机、挖土机、塔吊等大型设备运转产生的噪音,尽量使用低噪音型号的动力发动装置。
2)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砼搅拌机、电锯、砂轮切割机使用时的噪音应尽可能采用隔音设施,如发电机房、操作间,临时隔音棚、隔音罩等。
3)砼浇筑时振捣器产生的噪音,应严格按规范操作,禁止振捣器振捣钢筋,模板等。
4)风镐产生的噪音、凿毛、钻孔产生的噪音,应调整作业时间,如严禁夜间施工、避开午休时间等,以减低对社区居民的影响
5)动力、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避免异常噪音的产生。
6)模板、钢管、钢筋等装卸操作时产生的噪音,应加强职工的文明作业教育,采用传递,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模板清理时尽量采用铲刀,避免铁锤敲击产生的撞击噪音。
2.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伤害。
第六条:噪声监测
1.施工中噪音的日常监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根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在每个施工阶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场界噪声的监测,噪音比较严重的施工阶段或社区居民投诉时,可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整改,每次噪音监测均应作监测记录。
2)噪音控制执行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
第七条:
各分公司施工科负责下属各项目工地的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报。
各项目部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的噪声污染进行控制,并负责对场界噪声的监测。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期间。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