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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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3.职责

3.1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施监控管理,行使药品质量的确认权、不合格药

品的处置权。

3.2采购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退货等处理。

3.3保管员负责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存放。

4.内容

4.1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

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2不合格药品的范围

4.2.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4.2.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该种药品的;

4.2.3 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

必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4.2.5变质的;被污染的;

4.2.6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4.2.7所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2.8未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

4.2.9 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4.2.10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4.2.11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4.2.12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2.13 经抽样检验,其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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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2.15 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的

4.3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4.3.1 对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员发出药品停用通知,并及时收回所有问题的药

品。

4.3.2 不合格药品属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原因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联系退货事

宜,。

4..3.3 对不能退货的药品,经质量管理小组审批、签字后,退回药库,由药库

人员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进行统一销毁,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在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记录。

本制度自2005年5月修订起执行。

不合格药品药品报损单

药品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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