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2010年6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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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道路及工业园区内安全监理项目监理组目录编制说明. ............ .. (3)一、工作制度1、审查核验制度 ............ (4)2、巡视检查制度 (5)3、教育培训制度 (6)4、资料管理制度 (6)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6)二、资料标准管理1、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帐 (7)2、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过程控制资料台帐 (7)三、内部联合大检查制度1、资料检查: (8)2、现场检查 (8)3、隐患整改回复制度 (9)4、监理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表 (9)四、各类资料台帐附表表示 (10)编制说明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35—2014《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等相关内容进行编制的。

目的:规范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避和降低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的连带责任风险,以提高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能力,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达到监理在满足社会信誉和效应。

作用:明确监理责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统一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各种管理标准的要求,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本管理规定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将涉及监理施工安全工作的相应现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全文摘录。

二是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等相关内容要求,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建立符合本部门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和检查内容。

资料管理1所设置台帐表格与现目前安全管理的10本成册的内容配合使用,该台帐应置放在资料前面,对不匹配的应增设立册。

2、二项为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应建立台帐(表),三项为联合监理组检查使用表。

详见使用说明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罗店大居道路及工业园区内安全监理项目。

一、工作制度1、审查核验制度(1)对施工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安全许可证、安全管理体系、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上岗证等报审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其真实有效性。

对监理行为的法律分析

对监理行为的法律分析
的 地步 了。
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
工程监理单 位应 当及 时 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请读者 注 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总局 的文件 .仍然回避 了建设单位这

4 结

重要因素 .当建设单位拒不签收时监理行为如何界定?
21 0 4月上海市颁发的 《 1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法》 。在该办法的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
施监理过程 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 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 应
改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 时
题 ,行业协会 的确仅有叹息声而 无能 为力。究竞应该 由谁来
主导改变 目前监理工作的尴尬局面 ,是到了必须要加以解决
教训 ,对于 当建设单位 对监理机构提 交的建议性信息指令拒 不签 收的情况 .做 出了明确规定 ,即当委托单位拒签收时 .
可以越过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主管部 门( 安质监站 ) 报告 ( 甚至
严重的事态 时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 的信息指令拒不签 收的

种处 置办法 。但这毕竟仅仅是政府投资项 目.大量的企业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失控现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 严格规定 .自然在法律意义上是与相关法规相矛盾的。
患的 .应 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 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 . 目总监 项
理工程师应及 时向项 目监督 的质量安全监督部 门报告 。 请 读者注意 这里第一次出现 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 工 ,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又拒不签收情况 时,对监理行 为法律界定 的比较详细的叙述 。但可惜此文不是法规 .而仅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各相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证书审核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总分包安全协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1、督促申报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

审核应包括: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海运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资格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胡少麟【摘要】本文对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相关改善措施和建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3(033)009【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监理;取费标准;配套措施【作者】胡少麟【作者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分中心,上海2002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11从1988年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迄今已25年。

监理取费标准,作为监理企业发展的根本基础,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工作责、权、利的变化,责任风险的增加,物价水平的提高多次调整。

上海市监理费标准先后五次调整,调整的趋势表明,要提高监理管控力度,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收益是前提和关键。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调整整理如下表所示:五次监理取费标准的调整,调整原因如图1所示。

从上述五次变化可以看出,监理取费标准是随着监理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民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监理服务内容扩项和责任加强,以及政府对监理期望值的提高,而不断调整。

其中有两次典型事件对监理取费的“上浮”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次是2003年8月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监理工作增加了“安全监理”内容。

2004年3月随之出台了“沪5号文”。

监理费在“沪20号文”的基础上上浮了10%,作为安全监理费。

另一次以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为标志点。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即上海市“二十二条”,要求监理费按照“国670号文”计取,并强制上浮20%。

伴随着“上浮20%”政策的推动,上海监理行业同时历经市场整治、行业检查等多轮专项活动。

客观评价,2011年至今的活动成效显著,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治理活动的深入,整治步入攻坚阶段,整治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1月11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2002年6月4日)一、强化旁站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相适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及要求。

(一)旁站监理基本工作范围:1、涉及结构安全的重点施工部位和隐蔽工程(桩基、基础、主体结构)。

2、影响工程质量的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

3、新工艺、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的试验、首件样板以及重要施工过程。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过程。

(二)旁站监理的基本工作要求1、现场配备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质保体系。

旁站监理前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现场质量责任;旁站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3、旁站监理作为质量控制手段之一,必须与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综合运用。

4、旁站监理全过程必须有记录可追溯。

5、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发生时,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明确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一)各级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职责1、监理企业法定代表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企业技术责任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沪建质安〔2018〕22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26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交通港口、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社保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下列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对监理会员企业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建设交通委对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获得国家、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沪松府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松府办〔2010〕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员,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时有发生,已成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盲区。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严厉打击非法建设。

二、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区建设工程违法处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讨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处置方案、联合执法查处等事项。

其成员由区监察委、建交委、安监局、发改委、规土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分局(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负责建设工程违法处理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各街镇(园区)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明确分管建设的行政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统筹管理,落实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及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

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落实工程建设履行法定程序的监控措施,每月定期将在建工程信息表反馈给区建筑管理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投资控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市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前,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并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等任何一项业绩。

项目管理单位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2.05•【字号】沪建城[1991]第101号•【施行日期】199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城[1991]第101号)各区建委、各县建设局、各局、各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房产开发公司、建材、构件供应单位、市质监站(分站):近年来,上海新建了大批居民住宅,缓解了市民的居住困难,但新建住宅“六漏一渗”等质量通病突出,给住户带来了许多烦恼。

为切实提高新建住宅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决定,建设系统决定今年开展“住房质量年”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把这项工作有声有势、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现将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提高本市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有关各方的责任,特作如下规定:一、住宅建设单位应组成强有力的筹建班子,配备相应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检查,并负责所有隐蔽工程的核验签证。

建设单位无能力的,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发包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必须按市政府发布的招投标规定,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二、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从事住宅建设的开发经营活动和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任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接收未经质监部门评定或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出售不合格的住宅。

三、住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648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监理报告制度。

二、报告方式和期限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三、报告分类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按月定期上报,记录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理报告。

2、监理专报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3、监理紧急报告监理紧急报告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

四、报告程序和要求1、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当按规定形成监理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汇总监理记录的基础上编制监理月报,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督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转发给你们。

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在对工程监理单位委托质量监理业务的同时必须委托安全监理,尚未委托安全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全面实行建设安全监理制度,并对安全监理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

凡从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制度安全监理大纲。

在每月5日之前向业主和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书面报告本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月报)。

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建立起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数据信息库,并结合日常的安全监督情况,对安全监理的业绩纳入工程监理单位的诚信度考核范围,并以此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进入监理招投标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各区(县)建委。

(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中心、市建设安全协会: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四)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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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0〕6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
(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员是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业务培训,持有监理员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项目安全监理员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的,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企业和个人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记录监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各类行为信息和诚信信息。

对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等管理的依据。

信用记录标准和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理招投标行为监管
(六)实行招标核费制度。

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办法制定应将监理大纲、人员配备、监理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度和提供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主要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监理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确定。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
案手续时,应核验监理取费标准。

(七)实行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限定制度。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担任。

四、加强监理企业合同履约监管
(八)实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综合诚信评价的依据。

监理合同中应包括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监理员信息。

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证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

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作为从业人员的业绩依据。

签订监理合同时,鼓励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九)实行监理费足额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并取得监理费银行支付凭证及监理单位发票。

(十)实行市级建设财力直接支付制度。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建设工程实行监理费财政直接支付。

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费由财政直接支付。

五、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
(十一)实行从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

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应能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并确保人员到位。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位情况监督检查。

(十二)实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签认,也可委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应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可追溯。

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施工企业内部自检后,由施工企业向项目监理机构做出书面报验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工程结束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质量作总体
评价,未经签认的质量资料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得作为竣工备案资料。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现场整改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权利,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应及时处置。

(十四)实行平行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全面实行监理企业平行检测制度,平行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平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严格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追究
(十五)实行监理从业人员终身追究制度。

监理企业应严格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因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六)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因现场监理人员过错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等责任,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制。

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以及组织机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3)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4)检测取样未按规定见证的;
(5)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做如实评价;
(6)不按国家规定取费;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8)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监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支持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通过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信誉好的监理企业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并应采纳监理企业提出的对工程建设的合理意见,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涉监理单位正常监理活动。

(十九)施工企业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组织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应当及时整改,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二十)行业协会应做好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积极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监理企业提供交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监理企业正确行使安全质量控制权限,严格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并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监理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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