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专业技术规定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RULES FOR FORMULATING STATUTORY PLANS OF SHENZHEN(试行稿)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1999年3月目录1 总则 (2)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3)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7)5 法定图则的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 (12)附录1:法定图则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14)附录2: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8)1总则1.1为统一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法定图则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2 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
1.3 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2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2.1 法定图则的成果是按法定图则制定程序批准的“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
在编制“法定文件”之前,应先编制“技术文件”,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2.2 法定文件的构成2.2.1 文本文本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2.2 图表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2.3 技术文件的构成2.3.1 规划研究报告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法定文件定稿之前),以及关于法定图则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法定文件定稿之后)。
《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 号);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 号);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 号);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04 规划实施
明确土地整备实施明确土地整备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 责任;确定各类用地整备方式指引。 土地整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 (1)留用土地、移交政府储备用地的规模及选址范围; (2)留用土地规划主导用地功能、总建筑规模以及配 套设施的规模; (3)规划范围内需调整及优化的市、区级配套设施规 划控制要求。
根据留用土地规划的对周边环 境承载力的影响,提出实施范 围总体控制要求,确定需优化 调整的城市“五线”及各项配 套设施。
1 总则
1.3 编制内容
编制原则:
土地整备项目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
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划定项目边界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 性; 2、留用土地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3、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4、规划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据《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需开展规划编制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 ➢ 利益统筹试点项目; ➢ 返还用地项目; ➢ 置换用地项目及安置用地项目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编制技术规定_第七版_-2011.08.10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1.1 【目的依据】...................................................................................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编制任务】................................................................................... - 1 -1.4 【编制原则】................................................................................... - 1 -1.5 【编制内容】................................................................................... - 1 -1.6 【成果构成】................................................................................... - 2 -1.7 【控制要素】................................................................................... - 2 -1.8 【成果阶段划分】........................................................................... - 3 -1.9 【编制单位】................................................................................... - 3 -1.10 【其他】......................................................................................... - 3 -第二章技术文件.................................................................................. - 4 -2.1 【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 4 -2.2 【规划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 - 4 -2.3 【专项研究的内容要求】............................................................... - 8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2.4 【技术图纸的内容要求】............................................................. - 10 -2.5 【技术文件的形式】..................................................................... - 13 -第三章管理文件................................................................................ - 14 -3.1 【管理文件的成果构成】............................................................. - 14 -3.2 【文本的内容要求】..................................................................... - 14 -3.3 【图则的内容要求】..................................................................... - 16 -3.4 【管理文件的形式】..................................................................... - 17 -第四章附则........................................................................................ - 18 -4.1【报批要求】................................................................................... - 18 -4.2【时效】........................................................................................... - 18 -附录........................................................................................................ - 19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试行)》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指引
深圳市规划局详细蓝图编制指引(试行稿)深圳市规划局2007年8月目录前言 (1)1 一般规定 (2)1.1详细蓝图的定义 (2)1.2详细蓝图的分类 (2)2 委托要求 (3)2.1任务书或委托书 (3)2.2技术要点 (3)2.3基础资料 (5)3 成果构成 (6)3.1行政摘要 (6)3.2技术文件 (6)3.3电子汇报文件 (7)3.4电子归档文件 (7)4内容、深度和表达规定 (8)4.1设计前提 (8)4.2基础研究 (9)4.3功能控制 (10)4.4空间控制 (13)4.5其他设计内容 (17)附件1 《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要点》标准格式附件2 控制总图电子数据标准格式附件3-1 详细蓝图审查表(A类)附件3-2 详细蓝图审查表(B类)前言(1)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详细蓝图的委托、编制、成果表达形式以及审批工作。
(2)本指引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 一般规定——是对详细蓝图定义和分类的说明;2) 委托要求——是对详细蓝图委托过程的规定,包括编制范围划定原则和控制要素的确定依据;3) 成果构成——是对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详细蓝图成果形式的规定;4) 内容、深度和表达规定——是对详细蓝图编制内容和深度以及表达方式的说明,并对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提出技术提示。
(3)本指引同时包含三个相关附件:1) 附件1 《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要点》标准格式;2) 附件2 控制总图电子数据标准格式;3) 附件3 详细蓝图审查表(4)本指引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指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局。
1 一般规定1.1 详细蓝图的定义详细蓝图是法定图则或分区规划的深化,是在建设用地地块细分的基础上,反映设计范围内的用地权属关系、各用地之间以及与周边城市用地之间的相邻空间关系,对建筑群体的布局、高度、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建筑形态及建筑界面等提出控制要求。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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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蓝图》技术规定
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讨论稿)一九九八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深度和格式,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详细蓝图一般应在已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编制,对城市即将开发或重建的地段以及重点地段的用地安排、建筑布局、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设施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它是对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在空间及平面布局上的落实。
第三条详细蓝图是各项建筑工程、道路及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四条凡法定图则覆盖的地段,依据法定图则确定的控制要求编制;凡法定图则尚未覆盖的地段,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地段的详细蓝图的编制活动。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循《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外,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其它有关法律、条例和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详细蓝图由市局(或授权分局)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详细蓝图成果构成第八条详细蓝图的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数据,必要时应制作模型或电脑三维动画。
(一)规划说明书重点阐述规划地段的周边环境和现状条件分析,规划的依据、原则和构思,方案的主要特点、实施要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规划图纸为表明规划地段现状和规划情况的各类规划图纸。
(三)电子数据与上述文字和图纸相对应的电脑数据成果。
(四)模型或电脑三维动画必要时制作表达规划设计意图及周边环境的模型或电脑三维动画。
第三章. 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第九条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一)规划依据说明详细蓝图的规划委托或授权情况,列举详细蓝图所遵循的上层次规划和所依据的有关文件、条例及特殊规范等。
(二)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地块现状建设条件分析,包括现状土地利用、建筑或构筑物的质量及拆迁处理、人口的数量与分布、公共设施的配套情况、交通和市政设施的负荷状况等,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划对策。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法定图则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8年12月目次1总则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2.1一般规定 (2)2.2图纸要求 (2)2.3设计说明 (4)2.4总平面图 (5)2.5建筑平面图 (7)2.6建筑立面图 (9)2.7建筑剖面图 (9)2.8专篇 (10)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3.1图纸要求 (13)3.2设计说明 (14)3.3总平面图 (14)3.4建筑平面图 (15)3.5建筑立面图 (16)3.6建筑剖面图 (16)4附则 (17)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1一般规定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五)审批专项规划;(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
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1号)《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规划局。
(二)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前期研究,规划管理审批前的技术审核,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专业机构。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综合交通规划和市政规划;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四)管理、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根据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图;指导监督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相应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勘测、验线工作。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 总则 1.0.1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 1997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ZB01 - 97 )(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97 版)),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条件下,深圳市自 2002 年开始,对1997 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开展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 ( 1 )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
( 2 )中国加入 WTO 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 3 )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和特区外快速城市化,要求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现象。
( 4 )深圳市教育、文化、卫生及民政等职能部门推行的一系列行业改革,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与之相协调。
( 5 )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遵循《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上述原则,针对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的变化,完成本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
1.0.2 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深圳市场经济相对超前发展等特点,强调现实可行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日本、香港及台湾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草案)
目录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 3 -第三章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构成与格式要求...........- 33 -第四章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各阶段汇报文件要求...........- 51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活动,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规定,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定义】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城市更新单元是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定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指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规划,在法定图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拆迁责任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的更新改造方案。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充分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并先期实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效实现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的平衡。
第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效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后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的修改(或制定)程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内容纳入法定图则。
第七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旧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自动失效。
深圳市城市设计要点编制
城市设计及详细蓝图空间控制总图编制技术规定
为规范城市设计与详细蓝图编制成果的图形格式,制定本规定。
城市设计与详细蓝图编制的空间控制总图,均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中未包含的内容应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部分
表示南侧裙房应贴线,东侧塔楼应贴线。
,3表示人行空间的高不小于6米,宽不小于
二公共部分
绿色空间:
广场空间:
运动空间:
三交通部分
四其他。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一九九八年八月编制说明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
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
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
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
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此,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采用两个层次来控制城市的总体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研究制定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策略和框架,次区域规划则针对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指引
深圳市规划局详细蓝图编制指引(试行稿)深圳市规划局2007年8月目录前言 (1)1 一般规定 (2)1.1详细蓝图的定义 (2)1.2详细蓝图的分类 (2)2 委托要求 (3)2.1任务书或委托书 (3)2.2技术要点 (3)2.3基础资料 (5)3 成果构成 (6)3.1行政摘要 (6)3.2技术文件 (6)3.3电子汇报文件 (7)3.4电子归档文件 (7)4内容、深度和表达规定 (8)4.1设计前提 (8)4.2基础研究 (9)4.3功能控制 (10)4.4空间控制 (13)4.5其他设计内容 (17)附件1 《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要点》标准格式附件2 控制总图电子数据标准格式附件3-1 详细蓝图审查表(A类)附件3-2 详细蓝图审查表(B类)前言(1)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详细蓝图的委托、编制、成果表达形式以及审批工作。
(2)本指引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 一般规定——是对详细蓝图定义和分类的说明;2) 委托要求——是对详细蓝图委托过程的规定,包括编制范围划定原则和控制要素的确定依据;3) 成果构成——是对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详细蓝图成果形式的规定;4) 内容、深度和表达规定——是对详细蓝图编制内容和深度以及表达方式的说明,并对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提出技术提示。
(3)本指引同时包含三个相关附件:1) 附件1 《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要点》标准格式;2) 附件2 控制总图电子数据标准格式;3) 附件3 详细蓝图审查表(4)本指引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指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局。
1 一般规定1.1 详细蓝图的定义详细蓝图是法定图则或分区规划的深化,是在建设用地地块细分的基础上,反映设计范围内的用地权属关系、各用地之间以及与周边城市用地之间的相邻空间关系,对建筑群体的布局、高度、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建筑形态及建筑界面等提出控制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总则1.0.1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199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97版)),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条件下,深圳市自2002年开始,对1997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开展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2)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3)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和特区外快速城市化,要求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现象;(4)深圳市教育、文化、卫生及民政等职能部门推行的一系列行业改革,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与之相协调;(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遵循《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上述原则,针对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的变化,完成本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
1.0.2 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深圳市场经济相对超前发展等特点,强调现实可行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日本、香港及台湾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深圳 详细蓝图技术规定
1 总则1.0.1 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并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是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下达规划设计要点的重要设计依据,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4 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5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6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7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详见图表1)图表1: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3 详细蓝图的成果构成3.0.1 详细蓝图的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设计图则两部分,必要时应制作模型或电脑三维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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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
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
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ﻬ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
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
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详见图表1)
图表1: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