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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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检疫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二、受理单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三、基本流程:

(一)首次从事预包装食品进口业务单位须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1、国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生产企业备案;

3、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仅限于乳品类、肉类、水产品及制品类、燕窝、高温炼制的畜禽动物油脂类);

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定。

(四)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五)进口预包装食品国内收货人应建立完善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办理时限

详见《云南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

五、咨询方式: 3、

六、申请条件: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七、办理地点:德宏局本部及盈江、章凤办事处。

八、办理时间要素: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及时办理完成。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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