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识活动的基本特征
08-司法认知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 3、裁判前的反驳 4、指示或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法院的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并作为判决依据。 并作为判决依据。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减少当事 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 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 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 2、司法认知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功 能性救济。 能性救济。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显著之事,无需证明” (what is known need not be proved)
二、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已为法院、 3、已为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 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对象,应当具有公知、公认性, 不存在合理争议。
一、外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 法认知的事项,既包括显著的事实, 法认知的事项,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 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 较灵活, 较灵活,一般原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 需证明。 需证明。
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3、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责之一,表示其评判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简单来说,司法认知就是法官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的一种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介质,从司法认知角度看,其特点是: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靠一因素来作出判决;具体考虑,注重具体事实,形成判断过程;综合判断,把事实和权理综合到法律里;判断简易,比较简单的问题,尽量用单一的原则作出定论;及时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及时作出有效的决定;独立作断,能够保持独立,作出准确、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判决。
传统法官司法认知的运用主要以主观方式进行,以其广博的学识、理论知识以及经验积累为根基,在叙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司法认知的研究领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从而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视司法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司法证据虽然没办法体现当事人的心理主观经历,但作为实质性的证据,在法官意见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官还要尽可能深入了解法律在新的情境中的施行机制,正确把握各个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理清各机构之间的相关联系,有效地控制司法工作进度,加强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司法公平性。
此外,在司法认知中,法官还应注重司法历史,以客观视角回顾过去的案件、政策以及司法发展趋势,更好地把握司法实践趋势以及预测案件决定的方向。
最后,法官还应及时追踪司法改革,通过学习最新的司法理论和改革措施,规范司法决策、改善司法实践,间接促进正义伸张,提高案件受理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总之,司法认知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关键,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程度。
法官要做到及时把握法律发展进步,深入学习司法理论,谨慎审理,运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积极探索司法实践的新方法,并加强宏观上的法律反思,以期认识到审判的复杂程度,有效把握司法判决的权力,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地制订司法决策,忠于宪法职责,努力营造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认知制度探索

司法认知制度探索李 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 要:无论哪个诉讼模式、法院体系亦或哪种类型案件都有司法认知的存在。
它是人类理性与经验在诉讼中的映射,有助于在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中找到理想的平衡点。
掌握司法认知的基本原理,有助于法官正确司法,准确地裁判案件,避免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司法认知;免证;显著事实;证明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87(2009)06 0041 09On Analyzing the Judicial NoticeLi M ing(China University of P0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Abstract:T he judicial no tice ex ists in any litig ation mo del,court system and cases.It is an im por tant ju dicial proven m ethod and belong s to no-pro ving reg ulation.It reliev es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arty and the judge can confirm the facts thr oug h the ex perience and the logic,which can balance the justice and the efficiency.At the current society,the explor ing of the judicial notice links w ith the eco no my custom s and regular life.It is limited that peo ple comprehend the judicial no tice by the log ic and judicial po licy and it w ould ex po und through its backg round and the judicial cour se.Grasping the judicial no tice can help the judg e to apply the law and judg e the case and av oid the error case.Key words:Judicial notice;Pro of w ithout evidence;Proo f.一、司法认知的基本原理(一)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的基本内涵司法认知,亦可被称为 公务上之认知或注意, 审判上认知,或 职权注意,[1]; 司法确认(Judi cial co gnizance), 司法明知(Judicial know ledge)[2],也有人称为 审判上知悉[3], 审判上确认[4]。
提干大纲之基本常识考点:司法的特点

提干大纲之基本常识考点:司法的特点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具有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权威性等特点。
下面是对司法的特点进行诠释。
1、中立性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这在中美两国的司法理念中没有差别。
如果将法官比作裁判员,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类裁判那样满场跑,满场奔跑的裁判难以处于中立和消极的地位,不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是有些球类裁判判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什么时常容易引起怀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排球裁判却不一样,他站在场地之外,立于场地的正中间并高于球网,运动员触网或过网击球时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觉,居中裁判者却能明察秋毫,判罚结果也很少引起质疑。
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
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
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其中立性,美国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义女神手执天平的比喻和图像。
中美此外,两国法院还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司法权的中立性的另一个层面是其消极性,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防线,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通过谈判和解、调解和仲裁解决民事纠纷应是当事人的首选方式,不到最终不要随便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去解决民间纠纷。
美国法院甚至将调解和和解的理念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检察官与辩方律师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达成交易,和解结案,大量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司法权的消极性还具体表现在司法机关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一般来说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地挑起当事人去打官司。
2、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司法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

司法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从哲学角度看,诉讼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一种追溯性认识活动。
但是,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并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上的认识活动,而是有着诸多独特性的一面。
这一点在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许多教科书型著作简单的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的认识论套用到诉讼认识活动中,导致了一些理论误区。
事实上,充分考量诉讼认识活动的独特性对形成科学、合理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具有相当重要之意义。
首先,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具有突出的相对性。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早就精辟的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
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是无至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
从这个意义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
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是也是有限的。
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的目的来说,是至上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1列宁也指出:"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
2同样,在诉讼进展中,受制于特定的诉讼规律、条件,如诉讼期限、证据收集的不完全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以及认识手段的有限性等,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具有突出的相对性,属于典型的"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
其次,诉讼认识目的多元化。
认识目的指导和制约着认识活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其目的除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外,更重要的是为解决主体之间的冲突或纠纷奠定基础(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法主体间的纠纷,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是解决国家与公民个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
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是为解决纠纷服务的。
贝勒斯指出:"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司法认知概念界定与制度构建

任 。 ②有 学 者 从 法 官 职 权 的 角 度 进 行 定 义 ,“司 法 认 知 是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些特定 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 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③还有学者认为司法认 知是一种证据规则,“司法认知有时又称司法确认,是 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事项, 可以 在不要求当事人正式出示证据的情况下, 就直接确认 其具有真实性, 并将其作为裁判基础的一种诉讼证据 规则。 ”④
①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4 页。
应用
07.2012
101
司法解释只笼统地从“无须举证”的意义上对司法认知 予以规定,没有明确其与免证事实,与自认、推定、预决 的事实和公证证明的事实是何种关系。
司法认知不同于自认、 推定、 预决事实和公证事 实。 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人 所 主 张 的 案 件 事 实 ,承 认 为 事 实 。①由 此 ,自 认 是 当 事 人的行为,与法官无关,而司法认知则是法官的职务行 为,其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官;司法认知不同于推定。 推 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 从已知事实中 推断出另一事实。 由此, 推定包括前提事实和推定事 实,前提事实为已知的或已经得到证实的事实,而推定 事实是未知的,但可从前提事实中推出。司法认知却没 有两种事实之分,它的作出亦无需以任何事实为基础; 司法认知事实不同于预决事实和公证事实。 预决事实 是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裁 决所确认的事实, 公证事实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 书所确立的事实。司法认知的对象之所以免证,是因为 该对象具有客观性、公知性和公共性,而预决事实和公 证事实并不具备这一特点,相反还具有较强的个案性, 规定其免证效果仅仅处于维护司法裁判一致性和降低 诉讼成本的考虑。
浅论司法认知

浅论司法认知司法认知作为一种便捷的诉讼证明方式,在诉讼证明中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的定义,但是在诉讼法中可以见到司法认知运用的事实,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我国对司法认知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理清司法认知适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司法认知概述(一)司法认知的缘起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事实,无需证明”这一古老的法谚。
但作为法官的职权运用,是在英美法土壤中成长和繁荣起来的。
作为一项现代意义上的证据规则,司法认知始于1872年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斯蒂芬起草的《印度证据法》。
该法首次在第56条和57条规定了司法认知的要旨和事项。
目前司法认知已在诸多国家的证据法中普遍适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可被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广泛,如国家法律、国际法、历史世界、地理特征等。
法庭可以主动对某一事实予以司法认知,也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立法中也有一些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
(二)司法认知的概念司法认知,亦称审判上知悉,从广义上说,司法认知的范围除了特定的事实外,还包含法律;从狭义角度司法认知的范围是特定事实。
依据卞建林的《证据法学》,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由该概念可以看出,司法认知在性质上为法官的认证行为,即法官依据证明对象事实的性质,或基于一定理由,对一定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即确认其真实性,及时排除当事人无合理根据的争议,以确保审理高效有序地顺利进行。
(三)司法认知特征第一,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
作为审判机关,为有效处理诉讼,法院有权就公认的事实或职务上知悉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
司法认知专属于法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就特定事实进行司法认知,但无权自行进行司法认知。
公安机关、检察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证据,也需要质证和法院审查,因此其没有进行司法的权利。
证据法学概论第七章 司法认知

第一节 司法认知的理论基础
一、司法认知概念
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又称职权注 意,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认知,指法官本 于生活经验、一般人的知识、对人类行为 与动机的了解,依据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 合乎理性地断定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从而使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卸除或完成其 举证负担的一种证明负担转承方法。
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显著事实,被称为历史的事 实(historical fact)或裁判上的事实 (adjudicative fact),亦即关于待证事实中的情 况事实(circumstances)。缘此,可将显著事实 分为对一般人所显著的事实与法院职务上已知的
事实二者。近代法制,要求司法认知的裁判上的
应予司法认知事项的范围:李学灯教授的概括;我们的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规定
二、可予司法认知事项
可予司法认知事项,主要指对一些与案件 有关的事项,法官依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 权,决定是否予以司法认知。易言之,法 官虽非必须认知,但也可予认知。
应予司法认知事项和可予司法认知事项区 分的标准:
事实标准在于必须不得为合理怀疑的客体,且仅
为显著事实。显著的标准,由于英美法系陪审制,
是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大陆法系是法官精英 化,以法院的认识为标准。
第三节 司法认知的分类
从司法认知的事实知悉而对事实审理者的 拘束程度,可将司法认知分为应予司法认 知与可予司法认知两大类。
一、应予司法认知事项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对象
司法认知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法律 (一)国内法 (二)国际法及条约 (三)准法律 二、显著事实 法谚“显著事实,毋庸举证” 。 显著,是指众所周知而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众所周知,
司法认知——精选推荐

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需证明的古⽼格⾔演变发展⽽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理解司法认知应把握以下要点:1.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及外国法)、众所周知的事实、科学规律及经验定理,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要注意区别⾃认,⾃认是在诉讼当事⼈⼀⽅就对⽅当事⼈所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在答辩状内,或在本案法官⾯前,承认其为真实的声明或表⽰。
⾃认的对象是单纯的事实,不包含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为之推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
此外,⾃认⾏为的主体也不同于司法认知的主体。
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与诉讼利益⽆直接利害关系,⽽⾃认的主体为诉讼当事⼈,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2.司法认知的事项为⼤众周知,排除了任何疑点,具有公认性。
把握此点需注意与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及公认的事实区别。
推定是根据既存的事实⽽推断另⼀事实的存在,⼀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即可径直根前提事实认定推定事实,⽆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
但推定只是⼀种假设,并⾮都符合实际,⽽司法认知的事实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民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效裁决确定的事实,且该事实与本案有关,这种事实只是由于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已为法院查明,客观上⽆需再证明,⼀般不为⼤众所知晓。
对于公证的事实,实际上属于推定的范畴,与司法认知事项差异很⼤。
3.司法认知的效⼒不受限制,相⽐较⽽⾔,⾃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及公证的事实等效⼒则存在限制。
⽬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具体的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只是在民事⾏政诉讼领域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证据的⼀些规定中,为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司法认知作有若⼲规定。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是指国家行使权力、依据法律和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1. 法律性:司法必须依据法律进行,法律是司法的基础和准绳。
2. 公正性:司法要求公正、客观、中立,法官必须公正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 尊重程序:司法程序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程序规定进行。
司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
4. 依法保护权益:司法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5. 独立性:司法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法官独立于行政干预和利益干扰,只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总之,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维护公正、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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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司法的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司法的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司法的特征
司法的特征
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
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明显的特征
1.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2.被动性1.案件启动及裁判范围,均依赖于提请或诉求
2.托克维尔说:“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
3.交涉性裁判是在受多方参与人的参与下,经过说服、辩论后才做出的
4.终局性1.这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
2.法院、检察院的活动均由终局性。
例如,检察院一旦做出不起诉决定,诉讼活动即告终结。
5.普遍性1.形式意义:运用法律解决个案,赋予其普遍的意义
2.实质意义:司法可解决其他机关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管辖所有人,范围最广泛。
因此,司法是纠纷解决最普适的方式;法院是最主要的解决主体。
02-【PPT】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所采取的司法 认知。
司法认知的类型:口头的司法认知与书面的司法认知
口头的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口头裁定方式直接认定案 件事实。
பைடு நூலகம்
书面的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书面裁定方式直接认定某 一案件事实。
司法认知的类型: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三)
司法认知
“显著之事,无须证明”
5.效 力
1.含 义
司法 认知
2.类 型
4.规 则
3.范 围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在法院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于应 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某一待认定的 事实,直接以裁定的形式对其真 实性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须当事 人举证。狭义上的司法认知,仅 包括是事实的认知。广义上的司 法认知,还包含法律。
是指法官在执行 职务或履行职责 中所知道的事 实。
司法认知的范围:事实
4.国家机关公报 的事实
5.公证的事实
6.预决事实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多 为国家机关处理的重大 或典型事项,经过严格 审查并公之于众,其真
实性较高 ,但由于国家
机关层次较多,应当区
别对待 。
当事人提出公证文书 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后, 法院不再要求当事人 提出其他证据即可直 接予以认定,除非对 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 据推翻 。
3.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证据事实的司 法认知
4.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与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5.
强制司法认知与任意司法认知
法认知
6.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与法律的司
司法认知的类型:依职权的司法认知与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电大《证据学》简答题

四、简答题:????1.简述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
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个方面的统一,保证。
?3答:1方法;54系。
?理。
(2须限制采用。
?5件。
?答:验总结的结果;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
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
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
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
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证据是同一个概念,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日证据材。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司法决策者对法律案件进行判断、推理和解释的心理过程和能力。
它是指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司法工作者在参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法律规则和事实进行分析和理解,最终形成对案件有合理、公正和科学的认识和判断的能力。
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法理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对法律规则、原则和司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
2. 公正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能够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不偏不倚地评估证据、审理各方意见,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经验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通过积累案例经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借鉴和运用以往的判例和法律实践经验。
4. 道德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基于道德伦理原则,对案件中涉及的价值观念进行思考和对比,从而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判断。
司法认知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判断水平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司法认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司法的特征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司法的特征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的主要特点是: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1、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2、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
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4、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

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证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西方的证据理论和制度纷纷被介绍到我国,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许多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引入司法解释文件中,如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虽然在技术上将第3款推定与司法认知并列,但本条在民事诉讼法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认知事实的范围有所扩大,具有现实性、务实性与科学性。
一、司法认知规则的现实性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官有权作为普通的常识加以确认。
司法认知直接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即不证自明。
它源自西方法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到了现代,司法认知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公认的证据规范,如日本民诉法第179条“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经过长期研究和探索,我国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理论基础已经成就,而且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从实证角度检验了其效用,该制度已经具有浓厚的经验基础和意识基础。
我国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提出司法认知的概念,但以务实的态度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肯定、采纳了司法认知规则,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内涵,顺应了社会生活的运行规律,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务实性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譬如法院生效裁判所预决的事实等,如果要求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举证,无疑会增加诉讼的负担。
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追求,通过司法实践我们认识到,无谓的举证造成了讼累和经济损失,而确认认知的事实免除举证,既节约当事人为证明事实而支出过多的费用,又为法院节省了审理时间,是效益原则在证据规范上的具体体现。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是指对司法行为和司法制度的认知与理解。
它是指个体对于法律、法庭、审判程序以及司法官员等司法活动的认知过程,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评价等方面。
具体来说,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认知:个体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包括各类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程序等。
2. 司法程序认知:个体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掌握,包括法庭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认定规则、被告的权利保障等。
3. 法律责任认知:个体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和意识,包括对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和制裁。
4. 法官行为评价:个体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包括对法官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评价。
司法认知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心理过程,它不仅影响个体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还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性的实现。
司法认知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理解和探究个体在司法领域的认知过程,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参与。
司法过程的基本特性

司法过程的基本特性司法规律和认识中的价值立场没有比较就没有特点。
比较是相对而言的。
司法也一样,司法有特点,但是司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特点是什么?区别和认识事物,进一步的意义是,既是事物的规律性来指引我们的实践活动。
我们讲司法的特点,意味着将司法和其他的特点进行区别,特性是基于比较和区别产生的。
那么区别不是一次性完成的。
我们讲由于特点的不一样,所以显示的事物的内在规律也不一样。
因为规律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司法的特点和基本规律是什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到底在展示一种特殊性。
换句话说,我们解释了中国司法的特点,不一定我们要展示司法的规律性,可能恰恰展示的是特殊性。
司法的特性,应该呈现在中国司法的概念里面。
但是司法的特性,不一定是作为上位司法的特性,我要讲的我们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中,遭遇的重大的困惑,我们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的概念,所展示出来的司法的特点和规律性,现在看来,很多恰恰不被认为是司法的上位概念和规律,我们现在讲司法的定理的问题,这些都是中国司法的独有的特点。
这些大家比我清楚,我分析在理论界,现在关于中国的司法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恰恰是跟司法的认识和规律是背道而驰的,至少是格格不入的。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轰轰烈烈地进行了那么多年,但是改革到了今天,我们还是对司法的特点和认识存在着基本价值的分歧,但这样的分歧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
我们这些年的司法改革的认识和实践上,需要认真面对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想表述为如何用司法的概念去贯穿中国的司法的概念,使中国司法不背离它的上位概念的司法。
立足于中国的司法来讲,一定不能忘了中国的司法是司法的下位的概念。
如果说我们忘了中国司法还有上位概念,那我们的认识可能也无法分享的。
司法改革到现在,我们有很多的做法,是不是体现司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从而具有永久性的生命力,我想用这个题目它的用意还是很明显,我们对中国司法的认识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意义上,一定要有所审视,有所思考。
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因果关联我们现在关于司法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到目前为止,有非常大的随意性,我当时概括的是四个特性:反应性、中立性、合法性、公平性。
第二十二章司法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司法体系
一、司法主体 所谓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司
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 作为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主体的法定性。 第二,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活动的程序性。 第四,法定的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
具体体现。凡是我国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 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 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三)司法独立原则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 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三司法独立原则?四司法责任原则?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 定
(二)刑事诉讼中推定的条件 如果从前提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推定事实成立。但是,如果对于前提事实推断出的推定事 实,当事人提出反驳,如上所述,就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 移,而如果是被告人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应当如何转移就 成了问题。 •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推定规定的效果应当将实质的 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人,即实质的举证责任的转换说。 •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是将证据提出责任转换给被告人, 即证据提出责任说。 • 第三种观点是在证据提出责任说的基础上,认为被告 人对于有异议的推定事实应当出示合理的事实,即修 正的证据提出责任说。
(二)任意司法认知
• 任意司法认知,是指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司法认知。 • 任意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经验定理、习惯、行业惯例、地方性法规、 外国法等。这些内容是可以借助不容臵辩的合理手段加以确认的。
第二节 司法认知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和程序
(一)司法认知的效力
• 无须举证,即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认知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 过行使请求认知权请求法院认知 • 对于一般性常识的事项,法官可予以认知 • 法官认知事实,对于证明其他事实可以构成证明的逻辑链条。
刑事证据学
上海政法学院 张英霞
第十三章 刑事证明方法——推定和司法认知
本章内容
1
推定
2
司法认知
第一节 •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 知的A事实推断出未知的B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 出反证予以质疑乃至推翻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 推定的发生因其依据不同,可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 上的推定。依据经验法则的推定称为事实上的推定;依 据法律规定的推定称为法律上的推定。 •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推定事实不用证据证明 –推定事实允许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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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识活动的基本特征
从哲学角度看,诉讼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一种追溯性认识活动。
但是,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并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上的认识活动,而是有着诸多独特性的一面。
这一点在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许多教科书型著作简单的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的认识论套用到诉讼认识活动中,导致了一些理论误区。
事实上,充分考量诉讼认识活动的独特性对形成科学、合理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具有相当重要之意义。
首先,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具有突出的相对性。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早就精辟的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
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是无至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
从这个意义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
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是也是有限的。
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的目的来说,是至上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1列宁也指出:“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
2同样,在诉讼进展中,受制于特定的诉讼规律、条件,如诉讼期限、证据收集的不完全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以及认识手段的有限性等,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具有突出的相对性,属于典型的“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
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
其次,诉讼认识目的多元化。
认识目的指导和制约着认识活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其目的除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外,更重要的是为解决主体之间的冲突或纠纷奠定基础(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法主体间的纠纷,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是解决国家与公民个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
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是为解决纠纷服务的。
贝勒斯指出:“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
3实际上,依据现代社会中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使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没有发现,法院也必须依据相应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对相应性质的纠纷做出一个最终的权威性裁决。
一般而言,当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受败诉风险。
当然,发现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对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最大限度的发现、逼近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判决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判决的认可度。
第三,诉讼认识主体的职能分化。
与一般的人类认识活动相区别,诉讼中的认识活动是由特定的诸多诉讼主体按照现代诉讼职能分工的一般原理分工进行的。
也就是说,在司法认识活动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承担的职能各不相同。
就刑事诉讼而言,侦查机关(部门)承担
着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职能;公诉机关和被告方承担着向第三者——审判机关证明的诉讼职能;审判机关承担着判明职能;其他诉讼参与人服务于这三个基本职能。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由于纠纷性质的差异而没有侦查机关的查明职能。
基本职能的差异使不同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各具特色。
查明职能是为了让自己知道案件事实并为证明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职能是为了使他人(审判机关)相信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主张为真。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部门)、控辩双方的认识活动具有积极性,因为事关己方利益和职责,要想裁判者相信自己的主张为真,就必须通过收集证据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否则,自己都不甚明了又如何说服别人呢?相比较而言,侦控机关(民行诉讼中的原告)积极的认识活动是朝着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努力。
而被告方的认识活动则不一定,甚至会阻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如编造谎言、伪造证据。
判明职能则是裁判者居中判断控辩双方主张的真假并裁决纠纷之功能,它呈现出消极性和中立性的特点:消极性体现在它主要是通过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认识案件事实,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去主动调查案件事实,以辅助自己形成更准确的判断;中立性则要求裁判者必须与案件事实的利益无涉,兼听双方的证明活动,以保障案件事实认识结论的科学和公正。
第四,认识手段的文明化和人道化。
在司法认识活动中,当事人
(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等)既是司法认识活动的对象又是司法认识活动的主体:作为司法认识活动的对象意指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主要或者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当事人本人的行为来进行,因为作为诉讼中认识客体的案件事实,其本身就是当事人的行为过程及其结果;之所以将当事人视为司法认识活动的主体,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有其意志自由和自主性。
依此,对诉讼中的认识手段要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予以一定的抑制,不能为了揭示案件客观事实真相而不惜一切手段。
近现代以来,在主体性理念影响下,各国诉讼活动中无不贯彻了司法认识手段的文明化、人道化,如刑事诉讼中普遍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肯定沉默权。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手段被严格禁止。
在民事诉讼中,亦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撤诉、自认、和解权等。
第五,诉讼认识结论检验标准的层次性和可操作性。
从认识论角度看,提请批捕书、公诉意见书、起诉书(状)、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就是用证据和法律语言建构起来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论。
检验这些认识结论的标准在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就是证据标准。
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不同,以及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检验这些认识结论的证据标准应当划分层次。
如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据立案、拘留、逮捕、起诉、判决的不同阶段适用由低到高不同的证据标准。
同时,在定罪判决中,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事实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不同于对量刑有影响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胜诉
判决的证据标准也应当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胜诉判决标准。
等等。
检验标准的可操作性涉及两个问题:其一,传统的客观真实论作为一种绝对的客观真实,用来检验认识结论(主要是指判决书)存在表述悖论,无法操作。
传统的客观真实论要求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相一致。
但是,客观事实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它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生的同时而一去不复返。
这样,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之间始终无法进行比较,如果可以比较的话,则表明客观事实已经存在,那就不需要通过调查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样一种诉讼活动了。
其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司法活动也的确是一种实践活动,但是,简单的将实践这一检验标准套用到司法活动中是不科学的。
实践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并不能为检验判决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标准。
司法历史表明:形式上打着贯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无期限、无数次的发动再审实践来检验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极其不经济的,而且对于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乃至司法权威的树立都是非常不利的。
至于,确立什么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检验标准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我们认为,以下两方面必须予以注意:一是注意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对判决检验的影响。
司法判决的最终承受者是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正的司法程序通过吸收公众参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意志自由,充分地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