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信托法律事务赴香港调研的
律师职业生涯人物访谈报告
律师职业生涯人物访谈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访谈背景与目的 (2)(二)访谈对象介绍 (3)(三)访谈内容与方法 (4)二、律师职业生涯概述 (5)(一)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6)(二)律师行业的现状与未来趋势 (8)(三)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9)三、访谈对象职业生涯回顾 (11)(一)个人背景与早期经历 (12)(二)职业选择与定位 (13)(三)关键职业转折点与决策分析 (14)四、律师业务实践经验分享 (15)(一)案件类型与特点分析 (17)(二)办案流程与技巧 (18)(三)客户沟通与关系维护 (20)五、律师专业发展与成长路径 (21)(一)持续学习与知识更新 (22)(二)专业领域拓展与深化 (23)(三)职业规划与目标设定 (25)六、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 (25)(一)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27)(二)律师在社会责任中的角色担当 (28)(三)案例分析与反思 (29)七、律师行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30)(一)行业竞争与人才流失问题 (32)(二)法律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33)(三)新兴业务领域的拓展机会 (35)八、结语与展望 (36)(一)访谈总结与感悟 (37)(二)对律师职业发展的建议 (38)(三)未来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预测 (39)一、内容概览这份访谈报告聚焦于一位律师的职业生涯经历,旨在探索律师行业的风貌、发展趋势以及职业生涯规划。
通过深入访谈,我们试图揭示这位律师在从踏入这一行业到成为一名专业人士的旅程中所积累的智慧和经验。
职业选择:这位律师为何选择法律职业?是出于对法律的理解与兴趣,还是其他原因?他们的职业规划是如何形成的?学习与成长:如何从一名法律学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学习过程中有哪些挑战和收获?执业经历:这位律师从事的是哪一领域的法律工作?他们在工作中遇到过哪些难忘的案例和挑戰?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的节奏?行业趋势与展望:他们对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对年轻律师的建议是什么?(一)访谈背景与目的为了深入了解律师职业生涯的实际操作与系统性知识,本项目特设计了系列人物访谈,旨在收集不同类型律师的职业经验、工作方法、行业洞察力以及他们对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个人见解。
大律师在香港
律师”或者 “ 成功律师”的意思。
而仵 乔港 ,律师和大律师其实是两种不 同的职
业 、冈为 史原冈,香港的律师制度保 留了英 普 通法 系下 白 { 传统 的分流制 ,即将所有律师从业人员 + t } 进一步分为两类 : 大律师和律师 。 其中,大律师 又称 为讼 务律 师,亦存民间被俗 称为 “ 大 状” ,专 门从事 法庭的诉讼 辩护 ,在法庭 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可存所有香港法院进 行的案
师随时可以找一 个专 r J 从事银行法商业诉浍的火律
师控告建设银 行,而大律 师不得拒绝 但如果没有 分。 的 ,我们似 汁f ¨ 现 一个情况 ( 所仃资本主 义【 q 家 会 现 ) 务所办公的 女主角作为火律师就常有机 会 浃庭上作为对: 方交锋 通 常,存 同一事 务所里 ,夫 律师 之 间的关 系
房地产 业务和公证业务等 。值 得一提的是,两者并 无等级之差 ,只是执业范围不同,分 _ T不同而已
作 “ 大律师”的人 。
律师和大律师
存中国大陆,尽管执业过程 中每个律师在业务 类型上可能各有侧重 ,但是律师这个职业 内部并不 再存在 明确的分类。因此 ,在大 陆,当我们 称一 个 律师从业 人员为 “ 大律 师”的时候,多半是出于对 律师职业的尊敬或者是对律师本人的恭维,类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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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 、宪法 、行政法 、合 同 法、 财产法 、 刑法 、 侵权 法、 信托法 、 商法 、 公司法 、 保险法 、税法 、证据法 、家事 法等 。学生修完上述 课 程后 ,还须在模拟法庭实习 ,完成毕业论文后方 可毕业 ,取得法律学 士学位 。除此之外 ,学生还可 以通过 学习英国伦敦大学为海 外学 生开设 的校外法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问题研究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概述 (5)2.1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的定义与特点 (7)2.2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的发展历程 (8)2.3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的现状与挑战 (9)三、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的理论基础 (10)3.1 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 (11)3.2 商事调解的国际规则与实践 (12)3.3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的理论框架 (13)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的现状分析 (15)4.1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的现状梳理 (16)4.2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存在的问题 (16)4.3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问题的成因分析 (17)五、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的路径选择 (19)5.1 建立统一的商事调解规则体系 (20)5.2 加强商事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21)5.3 提升商事调解员的专业素养与能力 (22)5.4 完善商事调解的司法保障机制 (24)六、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的保障措施 (24)6.1 政策支持与法治保障 (26)6.2 资源整合与共享 (27)6.3 制度建设与创新 (28)6.4 宣传推广与教育普及 (30)七、结论与展望 (31)7.1 研究结论总结 (32)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2)7.3 实践应用与推广建议 (34)一、内容概要本文旨在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的衔接问题,文章首先介绍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及其在经济合作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阐述商事调解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文章将分析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的现状,包括现有规则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如何优化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特别是在规则衔接方面的策略。
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比较研究
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比较研究
刘亚非;易彦池;刘芳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保险国际化,国际保险业务越来越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需要了解各国的保险法.本文特别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分摊原则和共同保险原则六个方面来比较三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差异.
【总页数】4页(P41-44)
【作者】刘亚非;易彦池;刘芳
【作者单位】保险职业学院;保险职业学院;保险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
【相关文献】
1.中国大陆、香港壁球队建设现状的比较研究 [J], 修晨
2.中国大陆与香港教师专业伦理的比较研究 [J], 张维
3.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创意产品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 [J], 翟晓珑
4.中国大陆和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J], 唐铁建;张青
5.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股市市场风险比较研究 [J], 林勇;李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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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信托法》 (2)(2005.9.2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3)(2005.9.2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19)(2006.4.17)《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 (24)(2006.6.1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 (27)(2007.11.28)《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28)(2008.4.3)《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29)(2008.12.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32)(2009.4.28)《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35)(2009.7.6)《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37)(2010.8.5)《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39)(2010.12.3)《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41)(2011.8.2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43)(2011.9.30)《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 (52)(2012.1.20)《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54)(2013.3.25)《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56(2013.6.14)《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 (57)(2013.8.30)《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59)(2013.12)《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63)(2014.2.19)《银监会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66)(2014.7.11)《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69(2014.9)《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 ..72《信托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
第42卷第2期2021年2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U42Nc.2Feb.2021[文章编号]1004—5856(2021)02—0085—04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陈亦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420)[摘要]家族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托付家族财产,使其在特定的时间之后权属进行合法转移。
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富豪们确保个人或家族财富在其死后能够有序传承的工具,其备受高净值人群的关注,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也纷纷涉猎此项业务。
22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合法化、正规化的大门,但不免因为经验匮乏与规范滞后凸显出一系列问题。
文章着眼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求稳步推进家族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发展。
[关键词]家族信托;法律环境;立法完善;《信托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大型企业及高净值家族传承思想的加深,引发了家族信托这一新兴资产管理模式,我国的家族信托发展正呈现出蓬勃之势。
《信托法》的颁布虽给长期无序的产业带来一定方向,但对于新生事物仍旧显示出不少问题。
本文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完善家族信托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制度。
—、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构建需要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四个角色同时具备。
首先,家族信托财产是社会信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理论上,只要是委托人合法享有的个人财产,均可以被纳入家族信托财产的范畴。
但实践中特定的家族信托财产往往会因为客观因素或主观意愿而受到限制,并且关于未来财产能否成为信托财产目前仍抱有一定争议。
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源头和发起者,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家族信托活动对于委托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要求。
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一环,合适的受托人选择对del:1.3969/j.issn.104-5856.2021.02.01于整个家族信托的顺畅运行至关重要。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2007年02月05日01:02 来源:证券日报【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限制固有业务发展信托业务新增经营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荣陈骥2007年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之前引起信托业强烈反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了比较大的调整,信托贷款业务和固有业务中的贷款业务均得以保留。
至此,在信托业争论得沸沸扬扬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订之争正式告一段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以格外温和的方式亮相。
在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变成了“信托公司”,这正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信托公司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则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实现由“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为“信托公司”的政策导向。
1.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依此规定,对于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其中投资包括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实业投资。
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基于法律视角
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基于法律视角刘洁,林德钦(澳门城市大学金融学院,澳门999078)[摘要]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家庭资产规模也进入快速增长期,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逐渐走进中国高净值家庭的生活。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税务制度的不成熟,影响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为更好促进家族信托的发展,完善家族信托的立法,基于法律视角,提出了清楚界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完善家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立专门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制度、设立独立监察人制度、明确规定受托人资质和权利义务以及建立受益人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家族信托;现状;问题和对策;法律视角[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2)04-0174-02[作者简介]刘洁(1988-),女,广东广州人,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家庭金融、互联网金融。
[通讯作者]林德钦(1983-),江西泰和人,博士,助理教授,研究方向:金融计量分析、宏观经济建模、风险管理与新兴经济体研究。
第2022年第4期(总第548期)商业经济No.4,2022Total No.548一、背景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城市家庭资产规模也进入快速增长期。
根据瑞信研究院《2020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家庭财富总额达78万亿美元,中国共有580万名百万富翁和2.11万名财富超过5000万美元的居民,仅次于美国。
家庭财富的崛起不仅将带来消费和投资的变化,更将家族信托这一概念引入人们的视野。
为保障家族企业能持续发展以及培养后代作为接班人,避免“富不过三代”的情况发生,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成为诸多高净值人群的迫切需求。
与此同时,中国改革开放进入第四十个年头,随着第一代企业家年龄增长,许多家族企业的管理和财富开始向第二代转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比例的二代不愿进入家族企业的尴尬局面,或家族继承人互相打破头皮争夺财产,都让一代企业家心有余悸。
设立香港办公室是中伦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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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荣誉
唯一获“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大奖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中伦四 年内第二次荣获该奖项。 同时,中伦23个业务领域获得了 钱伯斯的重点推荐,其中16个业 务领域获得第一级别(Band1) 推荐。连续三年内,该级别推荐 的业务领域总数超过任何其他中 国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19日,在最高人 民法院第二届特约监督员聘 任仪式上,中伦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张学兵律师从最 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手中接 过聘书,受聘担任最高人民 法院特约监督员。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中伦张学兵 律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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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办公室合伙人
姓名 (按专业领域排列) 职位 专业领域
任锦光
白鸿滕 黄晓岸 杨洪钧 施美玉 麦博丰 程广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
诉务、 雇佣事务 诉讼及纠纷解决、物业转易、商业法 诉讼及纠纷解决,、中国法律事务、商业,法 诉讼及纠纷解决、雇佣事务、 监管调查及执法、 家庭及婚 姻法事务 诉讼及纠纷解决、雇佣事务 税务(加拿大、美国等法域税务策划)
钱伯斯2014
2011年1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 中伦2008-2010年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伦荣获国际法律联盟高峰奖(International Legal Alliance Summit Awards)2014年度“中 国最佳律师事务所”殊荣。
中伦“分众私有化”项目荣获《亚 洲法律顾问》(Asian-Mena Cou nsel)“2013年度最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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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荣 获《亚洲法律杂志》( ASIAN LEGAL BUSINESS ) 2014 年度 “年度 北京律师事务所”、“年度房地产律师 事务所”“年度最佳债券市场项目”、 “年度最佳并购项目”以及“年度最佳 科技、媒体和电信项目”等五项目大奖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几点思考
⾹港现⾏的法律制度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从法律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架构设计、⽂化基础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原则,与内地的制度有着巨⼤的差异及深刻的分歧。
⾹港回归后,有关涉港法律问题的研究已不属于国际范畴,但⾹港与内地仍然分属两个独⽴的法域。
经过两地的共同努⼒,在司法协助领域,已经达成了两项重要的协议:《关于内地与⾹港特别⾏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书的安排》和《关于两地相互承认与执⾏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
但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问题,⾄今尚处于协商的阶段。
⾹港⽅⾯已在2002年3⽉提出相关问题的设想,但在可⾏性⽅⾯还存在⼀定的问题。
本⽂将探讨两地判决承认和执⾏的⼏个问题,并结合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公约》草案,提出⼀点建议。
⼀、现有制度考察 1.内地 我国内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是依据1991年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1991《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项内容:(1)请求国与我国之间存在相关⽅⾯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2)由当事⼈或请求国法院提出请求;(3)该判决必须是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4)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条件的,发出执⾏令,⽆需进⾏实体审查。
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提出以下条件:(1)请求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该判决的作出严格依据请求国的程序规则且败诉⽅已得到充分的应诉的机会;(3)我国未对相同当事⼈就同意诉讼标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正在进⾏审理,也未承认第三国对该案所作的判决。
1998年⼈民法院通过了《⼈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该规定列举了对台湾判决不予认可的六种情形,并对判决认可和执⾏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在过去几十年中,香港的房地产市场一直都是世界上最活跃和最繁荣的市场之一。
这种趋势与日俱增,这使得房地产市场在投资领域中变得更加吸引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中一个重要的法规就是“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是指对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制定的一套投资规定。
根据这一守则,信托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内容与要求非常具体。
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信托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严格的披露和透明度规定。
这意味着信托基金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向投资者公开信托基金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表现等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信托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定期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报告信托基金的财务和业绩情况。
除了披露和透明度规定,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还有其他规定,包括风险管理规定、投资限制规定、会计和审计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信托基金管理人能够在保持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运用最佳的管理和投资实践,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资产类别。
深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因为这些基金能够提供稳定收益、低波动性和高流动性。
香港政府也非常支持这一投资型信托基金的发展,这是为了推动本地经济的发展和促进香港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总而言之,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是保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
各个信托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遵守守则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只有这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信任,从而在香港金融市场中取得更好的发展。
信托法律咨询与服务考核试卷
6.信托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7.信托法律咨询与服务的收费可以由律师随意确定。()
8.在信托法律咨询与服务中,律师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
9.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无需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10.信托法律咨询与服务的发展趋势是服务需求逐渐减少。()
B.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信托
C.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使用信托财产
D.信托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本人
2.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下不属于信托合同必须包含内容的是:()
A.信托目的
B.信托财产的范围
C.信托期限
D.信托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3.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信托法律咨询与服务不包括为受托人提供法律建议
D.信托法律咨询与服务不包括为受益人提供法律建议
13.在信托法律咨询服务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的主要职责?()
A.为委托人提供信托法律咨询
B.参与信托合同的起草、修改
C.代表受托人处理与信托相关的事务
D.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法律咨询
14.以下关于信托法律风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6.以下关于信托设立条件的描述,正确的是:()
A.信托设立必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
B.信托设立必须要有明确的信托财产
C.信托设立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目的
D.以上都是
7.下列哪种情况下,信托合同无效?()
A.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中的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
B.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公平合理
B.明码标价
何韦律师行业务范畴说明书
目录目录 (1)关于本行 (2)在香港设立业务 (3)何韦企业服务 (5)何韦法律服务 (6)何韦的业务范畴 (6)Chris Howse (何基斯) (10)Christopher Williams (韦杰聪) (12)简锦辉 (David Kan) (15)Linda Heathfield (稀莲达) (17)David Coogans (顾锦韶) (19)Bernard Murphy (20)何百全 (Brian Ho) (22)Oonagh Toner (唐虞花) (28)陈佳菁 (Chia Ching Tan) (29)黄紫玲 (Jill Wong) (32)Alison Scott (34)Stacey Devoy TEP (35)梁唯亷 (William Leung) (37)Michael Withington (韦兆敦) (39)余国坚 (Christopher Yu) (41)车曦芸 (Denise Che) (43)翁奕龙 (Antony Yung) (44)李雪艳 (Janet Lee) (45)李蔼儿 (Heidi Lee) (46)林淑欣 (Karen Lam) (47)梁邦媛 (Eviana Leung) (48)杨善茹 (Patricia Yeung) (50)梁盛荫 (Stephen Leung) (52)廖慕贤 (Maureen Liu) (55)周婉君 (Veronica Chow) (56)李泽文 (Desmond Lee) (59)冯嘉文 (Carmen Fung) (60)陈嘉骏 (Anthony Chan) (61)周荣富 (Gary Chow) (62)何韦律师行是一间香港独立律师事务所,其律师经验丰富,具建设性及前瞻性思维。
关于本行我们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医疗疏忽及医护;企业/商业事务及企业融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保险、人身伤害及专业弥偿保险;雇佣;家庭及婚姻;物业及建筑物管理;知识产权;银行业务;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及合规事宜。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事务管理类)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XX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编号(托字号)信托产品登记编码:XX信托有限公司目录1定义 (2)2信托的相关当事人及信托事务管理人 (6)3信托目的 (7)4信托的基本情况 (8)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0)6信托财产的估值 (13)7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14)8信托费用的收取 (18)9税收处理 (21)10信托的终止和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1)1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23)12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4)13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6)1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15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8)16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9)17信息披露 (30)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1)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2)20违约责任 (36)2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22其他 (37)鉴于:1. 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委托受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管理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择一保留),用于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以获得信托投资收益;2.受托人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法定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信托合同,以共同信守。
1定义1.1释义就本信托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1.1本信托/信托:指“【】单一资金信托”。
保險業務-HowseWilliamsBowers
目錄目錄 (1)關於本行 (2)一般保險 (3)海事保險 (4)企業及規管性保險 (4)國際貿易 (5)人身傷害 (5)專業彌償 (5)Chris Howse (何基斯) (7)Kevin Bowers (鮑偉士) (9)何韋鮑律師行是一間香港獨立律師事務所,擁有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致力為客戶提供具建設性及遠見的法律服務。
創行合夥人及大部份提供收費服務的僱員,均為香港齊伯禮律師行的前成員。
關於本行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物業及建築物管理和知識產權。
作為一間獨立的律師事務所,使我們涉及的法律及商業利益衝突減至最低,能代表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
本行合夥人在香港建立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理解。
何韋鮑律師行合夥人及其團隊竭誠以務實及商業上的方式,提供高質素的法律意見,以符合客戶商業目標的方式解決法律事務,在業界建立了超卓的聲譽。
何韋鮑律師行接受承保人、經紀人及中介人委託,主要處理有關保單問題、保險範圍糾紛以及人身傷害與僱員補償申索等案件。
我們的核心業務領域包括:•海事保險•資產及結構性融資•業務中斷保險•企業及規管性保險•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事故保險•一般保險及再保險•國際貿易•保賠保險•人身傷害•專業彌償•航運保險我們就保險及再保險事務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保單起草及詮釋、保險範圍事宜、合同、法規建議及危機管理等。
我們的客戶來自世界各地不同領域,包括保險及再保險公司、經紀人、勞合社成員組合、公司及個人保單持有人、管理人與清盤人。
憑藉我們在起草及詮釋保單條款以及處理非海事及海事保險與再保險糾紛方面的深厚知識,我們致力於訴訟、仲裁及調解中為客戶提供最佳協助。
我們擅於服務保險行業清盤人及管理人,幫助他們處理所面臨的財務困難。
何韋鮑律師行的航運團隊從事香港業界中覆蓋範圍最廣泛的海事法業務,為客戶提供航運保險市場的全方位服務。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监管走向——2020年信托界“塌方”引发的思考
天水彳亍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总第126期)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监管走向——2020"信托%“'方”*思.李超(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86)[摘要]资产管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对于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新常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下资产管理行业呈现乱象迭生的局面,表现在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套利以及资管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资产管理行业信义义务的规则没有发挥其对资本的律规制作用,2018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图通过打破刚性兑付、规范资金池等方式将资管业务的发展方向拉回正轨一回归信托本质,但其却忽略了将资产管理业务回归信托本的利器一信义义务规则的构建,此为本次改革中之最大不足。
另一方面源于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定性尚未形成统一。
基于此,现资产管理业务向《信的有要努力的方向,其一,要在资产管理业务《信的基础上,对信义义务规则以具体细化;其二,要律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进而实现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监管,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统一的法制根基。
[关键词]资产管理;信托;信义义务;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20)06-0107-06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不太平,2018年多家P2P平台爆雷、2019年资管计划、三方理财产品逾期、违约频发,本以为经历这两年的风险事件,资本市场短期内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自省自查”,业内也会逐步树立起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但结果却让人大跌2020年多家事,报送案件风险息而遭到管处,爆大产品违约资金产品逾期事,为大的国发68,起事来的P2P有近几年来大所一风的资产管理业,却多一,一个一个,一个的会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金融风险一,有爆发为我市场经的到的这个意上,资管业的金融风险爆发不的不理,一方,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期业管业经的理,此巨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各监管部门的管则以及管准却期处于不统一之局,甚至管部门还了某种上的管竞次,这种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避管管套利等行为也不足为奇;另一方,国语境 务的孕育情况也阻止不了金融机构频发的道德风险。
资产清算报告(精华1篇)
资产清算报告(精华1篇)资产清算报告1我所接受贵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委托,聘请我所注册会计师为清算委员会的委员,参与和办理贵公司的企业清算工作。
资产清算报告______合资______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我所接受贵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委托,聘请我所注册会计师为清算委员会的委员,参与和办理贵公司的企业清算工作。
并根据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法规,公司的合同、章程和董事会提出的解散申请书以及的批准文件,对公司的有关账簿、报表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和剩余财产等进行了清点。
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一、对会计账册,解散日会计报表的验证。
根据有关规定和查账程序进行了审核验证,并编制了清算结束日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表略)。
二、关于固定资产评估,是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固定资产产权变更的规定进行的。
经清算核实,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结果是:评估总值减除已提折旧的评估值为______万美元,增值_____万美元,增值率______。
并对剩余财产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账面净值法进行了分配。
三、关于债务清算和债权人确认问题。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向当地银行借款______万美元,未清还债务,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明确按照原借款协议书由乙方负责清偿。
四、清算损失和收益的处理(略)____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资产清算报告(菁华1篇)扩展阅读资产清算报告(菁华1篇)(扩展1)——清算报告(菁华1篇)清算报告1时在寻找报告总结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到清算报告8篇,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清算报告第1篇公司股东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和(填公司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于年月日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万元,经营期限年,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年月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一、清算工作的步骤1、本清算组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由担任组长,担任副组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司发通[1996]026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香港成立家族信托条件
香港成立家族信托条件香港成立家族信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遵循香港法律和监管要求:在香港成立家族信托需要遵守香港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包括《信托法》和《信托公司条例》等。
此外,也需要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准则和规定。
2.信托资金和财产:成立家族信托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财产,以进行委托和管理。
信托资金和财产可以是现金、不动产、股票、基金、债券等形式。
3.委托人和受益人:家族信托需要确定委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将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人,受益人是享受信托财产或资金收益的人。
4.信托目的和规定:成立家族信托需要明确信托的目的和规定。
信托目的可以是保护家族财富、提供财务支持、实现慈善目标等。
信托规定包括信托期限、信托资产分配方式、受益人权利等。
5.信托文件和合同:成立家族信托需要撰写信托文件和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文件是明确信托相关规定和安排的书面文件,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6.信托公司和受托人:成立家族信托需要选择信托公司和受托人。
信托公司是专门提供信托服务的机构,受托人是负责管理和执行信托的人。
7.监管和监督:成立家族信托需要接受香港相关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公司注册处等。
这些机构会对信托进行审查、执法和监督,以确保信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8.保密和隐私:家族信托的成立需要注意保密和隐私保护。
信托公司和受托人需要对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信息进行保密,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
9.信托负责人和监护人:家族信托可能会指定信托负责人和监护人。
信托负责人负责决策信托相关事项,监护人负责监督信托执行情况和保护受益人利益。
总之,在香港成立家族信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满足一系列条件,以确保信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种信托结构可以为家族财富管理、资产传承和税务规划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支持和保障。
身后委托书
身后委托书篇一:第一章信托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d、信任)。
2、整个信托期间,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风险由(b、委托人)承担。
3、(c、财产事物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4、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是(b、法定信托)。
5、以下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的是(b、处理信托)。
6、信托财产的有限性是指对(c、受托人)权利的限制。
7、以下属于自益信托业务的是(b、贷款信托)。
8、属于金钱债权信托业务的是(b、人寿保险信托)9、属于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业务的是(d、福利养老金信托)。
10、在特定金钱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由(a、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
11、属于典型私益信托业务的是(a、雇员受益信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c、20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3.(a、英国)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
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a、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5.受益人是由(d.委托人)指定的。
16.下列有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正确的(d.受托人可以用其固有财产同信托财产进行交换)。
17.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不再拥有)处置权。
18.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充当受托人的信托是(c、宣言信托)。
19. 代理业务与信托业务的不同之处是不具备(c、融通资金)。
20. 在信托期间,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是(b.受托人)。
21.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是( a.委托人)。
22.(b.受托人)要辞任,必须得到其他当事人或监管部门的同意。
23.宣言信托属于(b.他益信托)。
24.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运用的信托方式是(a.有价证券信托)。
25.以保持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持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b.管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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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信托法律事务赴香港调研的调研报告导言2007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芳和副主任郭璇玲、唐剑明一行三人,去香港就财产信托法律事务进行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为何要组织这次调研年初以来,本会副主任郭璇玲律师曾连续接到两个当事的求助: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但不幸的是,女方得了绝症,将不久于人世。
将留下一笔巨额财产。
这笔财产女方希望能够留给她的孩子,而不希望有朝一日落到离异的丈夫手里。
可是孩子年纪幼小,她去世后丈夫自然成了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担心无法控制她的前夫侵占这笔财产。
而她又没有可依靠的人可以帮她代管这笔财产。
于是她们求助于律师,希望能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可以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在大陆也没有现成的案例可以借鉴。
这样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用什么样的办法去帮助当事人?于是我们想到了信托。
最初的想法是,要她们把这笔财产托管到香港,请香港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因为香港有成熟的托管机构,法律监管有很健全。
但是又一想,这样做也未必可行,现金可以托管到香港,那么在内地的不动产呢?而且这样也就意味着大陆律师在这些事务中无所作为,白白地把这块业务让给了香港律师。
于是,我们就设想由我们来办理,我们帮助当事人把这笔资金(包括不动产)在大陆的信托公司托管,由我们律师作为托管的监管人。
直至孩子成年后再把这笔财产移交给他们。
由此类案件,我们举一反三,想到了很多,这类事情不是简单的个案。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出现了一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营企业。
但是,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一些新问题也出现了:一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权威统计表明:自2004年以来,每年全国法院接受的以继承纠纷案件都高达100多万件,由于没有解决好遗产继承问题而造成企业、家族走向衰落的事例也不少。
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何保证在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个人信托制度弥补了许多财产制度的不足,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而且,通过信托避免了很多财产上的纷争,更好地协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因此,建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但是,对这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及风险防范缺乏实际经验。
于是,我们从此开始着重研究信托。
期间,我们曾组织本会的委员展开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讨论,大家对此类法律事务普遍给予了关切,并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的完善,使家庭财产信托业能够得到开展。
我们也希望能够为推动这项事业的开展尽一份努力。
为了对财产信托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更多的了解,我们决定专门组织这次调研。
二财产信托的重要性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财产规划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独有之物,20世纪以来走向了世界。
信托的应用范围很广,诸如遗产信托、人寿保险信托、消费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其适应性极强,且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如在民事活动方面的运用,有财产托管、遗嘱执行、遗属照顾等;在商务活动方面的运用,有证券投资信托、财务咨询、中长期融资服务等;在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运用,则有慈善、科技、学术、宗教等。
正由于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投资理财及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们这次重点调研和和讨论的是私人财产信托及律师在私人财产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发达国家,私人财产信托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而且是不可离开的财产托管制度。
而在我国,人们对信托普遍比较陌生。
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但是个人信托,迄今为止在我国内地还没有得到开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的财产的越来越多,人们对信托的需求也日益突现出来,比如前面我们委员会接触到的两个当事人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
这类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个人信托业务迫切需要开展。
个人信托问题亟待解决。
据了解,尽管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托业务正处于萌芽阶段,但它在防范风险,保证财富稳定安全,解除委托人所创基业持久继承的困扰,避免身后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作用突出,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个人信托可以实现对个人财富进行长期管理的目的。
中国人有句古话:“富不过三代”,后人不经创造轻易得到先人的财富,所以不知珍惜,挥霍无度,前人创造的财产永远深陷兴与衰、生与亡的悲情循环过程。
而放眼海外,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历经百年不衰,家族财富不但没有因为家族创始人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反而日益壮大。
究其原因,他们没用传统的遗产继承方式,而是运用了信托工具,在家族成员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掌控庞大的家族财产前提下,把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进行风险规避和有效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鉴于财产信托具有如此重要社会意义,所以我们决定开展这次研讨。
其研讨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律师增强对信托的了解,增强参与信托管理的意识,了解律师在个人财产信托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从而开拓律师业务的新领域、新空间。
三赴香港调研的情况在深圳律师协会的支持下和香港律师会的协助下,我们于4月16日至4月17日,利用两天的时间对香港律师参与信托的情况进行了解。
香港律师会副秘书长何志强等有关负责人接待了我们。
在香港律师会的引见下,我们听取了办理信托业务的香港资深律师——香港律师会前任会长、太平绅士、内地法律事务部委员蔡克刚律师和内地法律事务部委员、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律师——黄德胜律师关于律师办理信托业务的介绍、听取了曾陈胡律师行合伙人曾文兴律师关于香港信托业务的介绍。
我们还走访了香港曾陈胡律师行、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并与上述两个律师行主办婚姻案件的丘志明律师、麦冠洪律师和刘美光先生就深港两地婚姻案件特点以及如何加强深港两地婚姻律师的合作进行了广泛地交流。
我们原计划还要到开展信托业务较多的香港东亚银行信托机构进行走访调研,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联系上而告罢。
回来后,我们通过香港东亚银行深圳分行的媒介,与香港东亚银行总行取得了联系。
负责信托业务的张诺民经理应我们的要求,给我们发来了一封电子邮件,向我们简要介绍了香港的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的一些情况。
现将我们了解到的香港律师和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的一般情况汇报如下:据蔡律师介绍,在香港,信托的运用很普遍。
当事人在选择信托人的时候,首先看重信托人的资信程度,也就是老百姓平常所说的:“信则托之”。
一般会委托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银行信托机构。
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时,一定要有二个信托人,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都可以作为信托人(一般首选的银行是东亚银行或汇丰银行)。
律师在信托事务中所做的事务主要是;1、设计信托方案、起草信托合同(律师费一般为10万+1%的标的费);2、帮助当事人选择、确定信托人;3、做信托监管人(可定期收费);审查由信托人提供的报表、数据(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对所提供的报表资料进行审核计算),监督信托人履行职责比如是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信托金,当发生突发事件受益人需要额外费用支出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信托人提出支付特别金申请等。
4、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
所谓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就是在处理遗产争议的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一位名望高、信誉好的律师作为信托人管理争议的财产,将有关收益存入律师楼指定账户,并根据法院的指示将收益交付受益人的一种做法。
此种做法有效地避免了财产因争议而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
著名的“龚如心、王廷音世纪争产案”诉讼持续将近十年之久,就是采用了此种方式让数百亿资产继续有效运作。
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的黄得胜律师介绍了信托业界的一些宏观情况;他的体会是律师不宜做信托人。
第一,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上看,律师保险中不包含信托财产;第二,会有利益冲突。
香港的信托公司要求注册资金达到一定的额度,信托公司只能接受信托佣金,不能赚取委托人差价。
此外,曾陈胡律师行的合伙人曾文兴律师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办理信托业务收费的一些情况。
他说,律师为当事人设立信托架构,起草信托合同,收费的标准一般为6万港元,如果当事人还需要其他的服务,费用可以另计。
银行办理信托,所收的年费为3‰,如果委托人的财产标的高,可与银行协商收费,但年费最低不能低于5000——10000港元。
据香港律师介绍,香港的信托主要与银行挂勾。
各商业银行一般都设有自己旗下的全资信托公司,名气最大的是汇丰银行国际信托公司。
(梅艳芳的遗产就在汇丰信托,其受益人梅母还曾把信托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汇丰银行的信托公司收费较高,所以香港律师比较看好本土的银行信托公司也就是香港东亚银行信托公司。
于是,我们就打算去东亚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调研。
但是,由于没有联系得上而作罢。
从香港回来后,我们和香港东亚银行在深圳设立的分行取得了联系,希望请他们帮助联系香港东亚银行。
在深圳分行的帮助下,我们和香港东亚银行总行的信托经理张诺民先生取得了联系。
我们表示想去香港了解关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的一些情况,他表示有些难度,我们不便问其原因,于是取消了这个计划。
但我们希望他能给我们发来关于信托机构办理信托的相关资料和介绍。
张诺民经理给我们发来了一个香港东亚银行信托公司资料简介。
东亚银行现拥有两家完全附属的注册信托公司,分别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东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1975年在香港成立及注册,而东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1990年在英属处女岛注册成立的离岸信托公司。
香港传统的信托概念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托人,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行、甚至个人。
但如要在香港成为注册的信托公司,充足的资本是必要的。
因为在香港成立注册的信托公司,必须缴交一定的资金以作担保,相对于非注册信托机构,风险比较少,受益人的争议亦比较少。
现在香港约有20多家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以及40多家本港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中大部分信托公司为甚具规模的金融团体的附属机构。
至于在香港非注册信托机构多不胜数,并没有一个确实的统计。
和其它专业信托机构最主要的分别是银行能提供一站式的银行及财务服务而专业信托机构只能提供本身的专业服务。
如客人的信托资产需要专业的管理服务,银行机构可以提供由简单的定期储蓄。
信托成立的基本程序;1、审查有关成立人、保护人、受益人的资料。
根据一连串内部的程序,确保有关人士的身份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2、成立人须与信托公司、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商讨其意愿并从中做出以下分析:成立信托目的、受益人的类别、信托中如需要保护人及顾问等;信托公司的权力及责任、何种资产需要注入信托及何时及何种形式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