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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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电梯使用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电梯事故频发。

7月27日,湖北省荆州沙市内一家商场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一名女子身亡。

7月31日,浙江杭州市一居民小区发生电梯事故,造成被夹女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望各电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至少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要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投诉电话置于乘客容易注意的显著位置,同时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3、要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电梯实施日常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发现乘客在轿厢内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4、要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要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相关工作记录的存档工作。

华侨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机关

团体

企业

学校 等 单 位应

协助 处 理 因 电 梯使 用 安 全所 发 生 的 矛盾 纠 纷 当 开 展 电 梯使 用 安全法 律 法 规和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第 四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普 及 工 作

倡 导 文 明 乘梯
梯使 用 安 全 相 关 的 活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使 用 安 全 所 发 生 的 矛 盾 纠 纷 本 办法 所 称 的 电 梯
自 动扶 梯 和 自

协助 有 关 部 门 做好

包括载人




电 梯 电 梯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隐患 整改

常 监 督检
动 人行道 等



为 了 加 强 电 梯使 用 安全 工 作
预 防 修 资 金


无 维 护 保 养 单位 电 梯综 合 治 理

建 立居
和减 少事 故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安 全


根据

中 华民 自 主 协商 决 定
基 层 组 织 协助 推 动

政 府 补助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安 全 法 本省 实 际

具体 范 围 按 照 国 家 特 查 等 安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种 设 备 目 录 确 定 社 区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政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创建武汉、宜昌、襄阳、荆州、鄂州、黄冈等示范城市,辐射带动30个县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到2035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一)科学制定规划。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规划。

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城市高风险场所空间布局。

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评估论证和审核把关,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

(二)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

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城市安全法规规章。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然而,电梯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关于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北省电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可靠。

二、电梯的建设与维护1.电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委托正规的民营或国有企业进行施工。

2.电梯建成后,应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验收并颁发合格证明。

3.持有合格证明的电梯,应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包括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维修情况。

4.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电梯的使用安全1.电梯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电梯使用人员应熟悉电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电梯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电梯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电梯内应标明最大载重量和最大乘客容量,在超过规定载重量时,电梯应自动报警并停止运行。

5.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客应按照指示进行安全疏散,不得盲目拆门或自行行动。

6.电梯使用场所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电梯的定期检验1.电梯的定期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的各项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合格后,应颁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加贴标志。

五、对违法行为的处理1.发现违法操作,由电梯使用单位进行警告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使用。

2.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建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和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提升电梯的运行安全性,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听到他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湖北电梯规范标准最新

湖北电梯规范标准最新

湖北电梯规范标准最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已成为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

湖北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电梯使用频率和数量逐年增加,因此制定和更新电梯规范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湖北电梯规范标准的一些关键点:1. 电梯设计规范:- 电梯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 电梯轿厢尺寸、载重量和速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需求进行合理设计。

2. 电梯安装规范:- 电梯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

3. 电梯维护与保养规范:- 电梯应定期进行专业维护和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并确保运行安全。

-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备查。

4.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 使用电梯时,乘客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则,不得超载使用电梯。

- 电梯内应设置紧急通讯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救援。

5. 电梯应急处理规范:- 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乘客安全。

- 电梯维修人员应迅速响应,及时排除故障。

6. 电梯检验与认证规范:- 电梯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检验和认证。

- 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检验,确保电梯符合安全标准。

7. 电梯更新与改造规范:- 对于老旧电梯,应根据技术进步和安全需求进行更新和改造。

- 更新改造应遵循最新的电梯技术和安全标准。

8. 电梯环保与节能规范:- 鼓励使用节能型电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 电梯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和环保因素。

9. 电梯智能化规范:-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化电梯系统应成为新电梯设计的标准配置。

- 智能化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远程监控、故障预警和智能调度功能。

10. 电梯法规与政策遵循:- 电梯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与政策。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湖北电梯规范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这些规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16项地方标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附件序号国家备案号标准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2019-12-022020-03-022DB42/T1522-2019曳引驱动电梯去功能化评估规则2019-12-022020-03-023DB42/T1523-2019电梯维保质量现场检查技术规范2019-12-022020-03-024DB42/T1524-2019蕲艾绒分级质量标准2019-12-022020-03-025DB42/T1525-2019中药材白及生产技术规程2019-12-022020-03-026DB42/T1526-2019儿童福利机构消毒隔离规范2019-12-022020-03-027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整理规则2019-12-022020-03-028DB42/T1528.1-2019湖北省农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田灌溉用水定额2019-12-022020-03-029DB42/T1529-2019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19-12-022020-03-0210DB42/T1530-2019大型水电工程开发中珍稀植物迁地保护技术指南2019-12-192020-03-1911DB42/T1531-2019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服务工作规程2019-12-192020-03-1912DB42/T1532-2019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019-12-192020-03-1913科技管矿信息系统矿山端监测通用技术规范2019-12-192020-03-1914DB42/T1534-2019高强热轧带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2019-12-192020-03-1915DB42/T1535-2019文化体育综合场馆运行服务规范2019-12-192020-03-1916DB42/T1536-2019重要建设工程强震动监测台阵技术规范2019-12-192020-03-19——结束——。

武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武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加强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报废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一)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三)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技术规范,确保电梯安全性能。

(四)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

四、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电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2. 电梯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 电梯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4. 电梯应急救援预案;5. 电梯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6. 电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维护制度。

(二)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技术规范进行安装、维修、改造;2. 安装、维修、改造完成后,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验收;3. 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电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2. 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质量;3. 及时向使用单位反馈检验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五、电梯应急救援(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电梯故障类型及处理措施;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3. 应急救援联系方式;4. 电梯被困人员救援程序。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一)电梯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总则第一条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第七条第八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第四章生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五)(六)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七)(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对其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建立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新装电梯、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应当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各区质监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电梯维保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一)区质监部门职责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电梯开工告知、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报停报废等工作。

按照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对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按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和法规宣传。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的会商会。

依法对发现的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房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畅通电梯维修、改造及更新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渠道。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会商会。

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使用主体职责(一)业主责任业主是物业小区电梯产权所有人,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按期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费用。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安全原则】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保监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七条【资质要求】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责任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新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社会组织】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局、省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核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鄂市监特设函〔2020〕25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市监特设函〔2020〕2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8〕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电梯制造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各有关检验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4日湖北省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8〕38号),推进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水平,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电梯维护保养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物联网监控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

附件1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维护和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对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电梯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制定了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为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使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管理要求。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介绍。

一、电梯设计与安装1.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合法资质,并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工作。

2.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3.电梯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电梯维护与使用1.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电梯的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清洁电梯内外部,维修其机械、电器设备及附件。

2.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有维护和管理电梯的专业人员,并保证及时处理电梯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3.电梯使用中应当遵守使用规范,如不超过额定载重,不超过额定速度,遵循乘梯顺序等。

三、电梯检验与监督1.根据国家规定,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包括每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和每半年一次的检验,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电梯的检验工作由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应安装检验合格标识。

3.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保留检验记录,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四、责任与处罚1.对于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其它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2.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电梯使用单位和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面临停业整改、吊销资质等惩罚措施。

3.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以上是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工作,提高电梯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8〕2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8〕2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提升电梯设备施工质量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楼房施工图,对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彻底整改。

加强涉及电梯施工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管,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法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组织电梯的采购、选型、配置,确保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匹配。

电梯安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将电梯出厂原始资料及安装施工、招标、监检等原始文件纳入城建档案馆存档范畴。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质监局。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开展电梯隐患专项排查及整治工作,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电梯实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保障,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尽早实现并保持全市“三无电梯”的“清零”状态。

着力解决电梯维修资金保障问题,建立资金筹措机制。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开辟电梯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电梯使用单位对在用老旧电梯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6年6月14日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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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6年6月14日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第九条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十)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

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

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 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十五条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条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出厂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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