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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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一、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特定区域或项目进行详细规划,以实现特定目标和要求的规划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包括前期准备、规划编制、评估与调整等环节。

二、前期准备1.明确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规划的范围和内容,确定规划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

2.收集基础资料:收集与规划区域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环境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以便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3.组织调研和论证:对规划区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现状和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划编制1.制定规划纲要:根据前期准备的结果,制定规划纲要,明确规划的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确定规划的结构和内容。

2.细化规划方案: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方案,包括土地利用布局、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3.制定规划图纸:根据规划方案,制定相应的规划图纸,包括总体布局图、详细规划图等,图纸应符合规划要求和绘图规范。

4.编制规划说明:对规划方案和图纸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原则、技术要求、实施步骤等,确保规划内容清晰明确。

四、评估与调整1.环境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可持续性,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调整建议。

2.经济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经济评估,评估其经济效益和可行性,提出相应的经济调整建议。

3.社会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评估,评估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可接受性,提出相应的社会调整建议。

4.规划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编制报告1.撰写规划报告:根据规划说明和调整结果,撰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告,包括规划的背景、目标、原则、方案、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等内容。

2.组织审核和审批: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1)第一节土地细分 (1)第二节现状调查 (1)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 (1)第四节绿地 (2)第五节公共设施 (3)第六节道路交通 (3)第七节市政工程 (3)第八节城市安全 (3)第九节地下空间 (3)第三章成果内容 (3)附件: (5)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 (5)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 (12)附件三:图则 (14)附件四:土地细分导则说明书 (19)附件五:成果版式 (27)附件六: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3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落实和实施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的内容、深度,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土地细分导则是按照控规的控制要求,分解控规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落实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和黑线的位臵,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行政措施。

第1.0.3条本规程与本市控编制规程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土地细分第2.1.1条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第2.1.2条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2.1.3条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二节现状调查第2.2.1条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居住人口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功能、服务范围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

(详见附件)第2.2.2条对已批未建、已拆未建、已核发规划许可以及近期有条件开发改造的用地进行核查与统计。

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第2.3.1条地块是土地细分导则研究的基本单位, 须满足和分解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建筑总量的控制要求,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2.3.2条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臵等控制要求。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施工执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各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日常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 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其他专项规划。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专业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业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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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 (二十)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
议。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
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 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 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 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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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 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 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 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 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 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1.在现状调研阶段,向有关部门征求 其意见。 2.在初步方案、正式方案阶段应向甲 方提供合格成果和进行现场汇报。 3.在成果与论证审查阶段,应做好协 助工作。
为报批归档提供合格的材料
质量与服务保障
甲方工作进行组织、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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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1、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项目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对现状的土地 利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交通调查研 究。
第五章 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结合滨海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的控规是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控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定位、城市规模和城市布局原则;(二)控规调整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计民生,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三)控规调整应有利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四)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城市交通改善、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五)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实施和近期建设。

控规调整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章控规调整分类第三条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局部调整三类。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毕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毕要求

3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内容深度与成畢规定3.1深度规定3.1.1基本规定既能深化、补充、完善贯彻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又能贯彻到每块具体用地上;土地租让、招(议)标、标底条件和管理旳根据与建设旳指引;直接指引修建性具体规划和个案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3.1.2内容深度按照我国《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旳规定,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内容深度要求如下:(D拟定规划范畴内不同性质用地旳界线,拟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容许建设旳建筑类型。

拟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拟定公共设施配套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定。

提出各地块旳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都市设计指引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拟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旳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拟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旳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拟定地下空间开发运用品体规定。

制定相应旳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总体而言,控制性具体规划应以用地旳控制和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以实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旳意图为目旳,成果内容重点在于规划控制指标旳体现。

D掌握合适旳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一般按《城乡规划法》及《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旳规定完毕。

此外,还应体现都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2)控制性具体规划成果应当涉及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构成,规划阐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3.2控制性具体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规定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都市中旳地理位置,与周边重要功能区旳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旳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规划用地现状图(1 : 1000〜1 : )。

标明土地运用现状、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式范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式范本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目标功能定位规划结构 (2)第三章控规单元总体控制 (3)第四章绿地规划 (3)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 (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第七章城市安全设施规划 (4)第八章土地细分控制 (5)第九章附录A:文本用词说明 (6)第十章附录B:文本名词解释 (6)第十一章附表一:现状用地统计表 (7)第十二章附表二:规划用地构成汇总表 (8)第十三章附表三:规划道路一览表 (10)第十四章附表四: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表 (11)第十五章附表五: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12)第十六章附表六:地块控制一览表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以下简称《规划》,确定天津的城市性质为: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要逐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本次规划的控规单元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地段,规划控制四至范围为:北至华昌道,东临京山线、广瑞西路,南至东兴路,西抵海河中线,规划总用地面积658.4公顷。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9)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0)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12) 天津市十二五规划(13)天津市河东区十二五规划(14)国家和天津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期限至2020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津政办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乡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确保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对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第五条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乡总体规划:(一)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三)城镇建设用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规市字〔2010〕528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市字〔2010〕528号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管线综合规划是市政工程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是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凡结合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三条以上管线,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滨海新区(包括功能区)、五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二、编制主体管线综合规划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编制原则(一)符合各管线专项规划、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地区开发改造对市政设施容量的需要。

(二)根据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走向和位置,满足相关工程建设要求,保障管线之间、管线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满足安全距离和要求。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规详字[2008]998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规详字〔2008〕9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天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为依据。

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者正在调整的地区,应当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制,由审批机关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后审批。

三、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征求本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进行综合平衡,汇总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审查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环城四区除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五、外围五区县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区、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六、外围五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本区、县规划局组织审查,市规划局参与审查,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和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3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总体规划 (11)第三章专业规划 (16)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19)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22)第七章村庄建设规划 (2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6)第八章居住用地 (26)第九章公共设施用地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8)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28)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29)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 (30)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31)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 (32)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2)第十章工业用地 (33)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33)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公园绿地 (35)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37)第四节附属绿地 (39)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0)第十四章防灾设施用地 (42)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3)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43)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45)第十七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46)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8)第十八章给水工程 (48)第十九章再生水工程 (50)第二十章排水工程 (51)第二十一章供电工程 (54)第二十二章通信工程 (57)第二十三章燃气工程 (59)第二十四章输油管道工程 (62)第二十五章城市供热工程 (63)第二十六章管线综合 (65)第二十七章附属设施 (70)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70)第二十八章城市道路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道路网布局 (71)第三节城市道路 (72)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 (72)第五节道路横断面 (74)第六节道路净高 (74)第七节其它规定 (74)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 (75)第一节线路选线 (75)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 (76)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 (76)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 (77)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78)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78)第七节交叉工程 (78)第三十章公路 (79)第三十一章铁路 (80)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公交场站 (82)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 (82)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 (83)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 (84)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 (85)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 (85)第二节人行系统 (86)第三节道路竖向 (87)第四节其他设施 (87)第七编证后管理 (87)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87)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88)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90)第八编附则 (9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旳为了加强对全省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工作旳指引,规范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合用范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2)统筹兼顾,解决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也许、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都市建设与环保、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运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解决好规划刚性与弹性旳关系,体现规划旳经济性和可实行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备公共资源。

4.内容规定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筹划旳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旳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运用等控制规定,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旳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规划所根据旳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旳状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旳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深化、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旳意图,形成系统有序旳都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区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都市规划建设用地旳所有地区范畴。

相邻编制单元范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步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有关要素旳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都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都市特性、功能区划分、重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都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拟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通过划定旳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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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表1(示例)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1.3土地开发强度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4.1.4配套设施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规划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亦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⑴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可以不定位)。

⑵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⑶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有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围及其保护要求。

⑷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围。

表2(示例)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4.1.5交通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和客运轨道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⑵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小区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客运轨道线路走向及敷设形式,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

⑶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4.1.6城市设计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绿化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4.1.7其它特殊设施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2 图则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一下容:4.2.1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2执行)。

4.2.2区域位置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围以本规划单元所在城区或分区的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网络的衔接关系。

4.2.3单元编号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另见有关市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4.2.4地块划分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

4.2.5地块边界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1990年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4.2.6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通用图形符号标注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

4.2.7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围。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2.8市政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区域性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和高度。

具体包括:⑴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高中压调压站、污泥处置厂、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抢修站、服务站;供热热源点、热换站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⑵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⑶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如河道兰线控制、铁路及轨道交通黑线控制)。

4.3 分图图则针对每一个规划单元“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

图中必须表达的容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道路交叉点控制坐标和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以及其它主要市政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

分图图册包括以下三方面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⑴地块控制:地块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

配套设施必须用通用图形符号标示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若须注明其规模,则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备注”栏中表达。

⑵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边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和道路(包括交叉口)的红线控制围和宽度。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人行步道,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⑶市政控制:明确表达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具体包括:a.市政设施用地:包括水厂、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变电站、局、邮政支局(所)、燃气贮存站、瓶装供应站、服务站、高中压调压站或气化站等。

b.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或地块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等用地。

⑷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5 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5.1规划说明说是编制文本和图则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操作性文件。

规划说明书应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其容和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要求。

5.2规划说明书容5.2.1 前言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5.2.2 现状概况与分析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

编制规划说明书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⑵自然条件及分析;⑶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或小类)和开发方式等;⑷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及其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⑸人口分布现状;⑹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⑺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⑻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⑼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⑽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资料;⑾所在地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⑿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⒀将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中加入地籍图所界定的各用地单位界限,并在说明书中对地块界限的调整进行进一步说明,以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5.2.3 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规划单元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5.2.4 规划单元功能与规模通过全方位的分析归纳明确本规划单元在地区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5.2.5 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

并提出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规划区及周边绿化系统及开敞空间系统的城市设计;⑵本规划区及周边高层建筑分布系统的城市设计;⑶本规划区及周边旅游观光系统的城市设计;⑷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色彩、风格以及夜景灯光、广告或标志设置等要求。

5.2.6 用地布局确定本规划单元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5.2.7 地块控制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⑴城市发展备用地:指城市建成区边缘未充分利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建成区近期发展难以确定使用性质的用地,为今后城区空间扩展和新增需求安排相应功能的用地。

⑵商住用地:指在市中心的某些地块,商业办公建筑中提供住宅功能的混合使用情况。

⑶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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