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训练的重要平台。

高水平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于专业研究生深入掌握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培养其科研和生产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以及结合生产实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为促进我校联合培养基地规范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为指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训练的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的,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地类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联合培养基地分校级、院级、系(专业)级三级基地建设。

三级基地均纳入学校和相关学院的统一规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一)校级基地建设校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面向多个学院、涉及多个(一般3个以上)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上。

校级基地一般为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二)院级基地建设院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主要面向一个学院或以一个学院为主、涉及3个以下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5人以下。

院级基地一般为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

(二)系级基地建设系级基地:专业实践训练只面向一个学院的某一个专业(领域)、每年接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为10人以下。

系级基地一般为研究所或行业领域专业化公司。

院、系两级基地一般挂牌命名为“研究生工作站”。

三、建立标准校级联合培养基地一般与大型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岗位和工种多样化,院、系级基地建设一般与研究院所或行业领域公司联合建立,以国有企业或公司为主,民营企业为辅,其中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原则上应是石油石化行业国有企业单位或研究院,非石油石化工程领域的联合培养基地一般应是国有企业或行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周口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周口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周口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16〕5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与校外单位联合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锻炼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积累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经验,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与层次,遵照研究生联合培养章程,依据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我校与签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以下称为“签约单位”)依据双方协议共同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由指导教师、所在教研部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向学校、签约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6.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1.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2. 接受指导教师、所在教研部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的共同管理;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周口师范学院行政规章制度汇编·229·6.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签约单位转入我校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和签约单位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到、注册,并统一办理一卡通等相关证件;学习结束后,须到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取离校清单,持离校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所在教研部门报到。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文件商院…2019‟85号关于印发《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新修订的《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商洛学院2019年7月16日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指经我校推荐被合作单位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入其招生简章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由合作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或第二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导师的推荐与选聘第四条导师的推荐选聘应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方针。

第五条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须为校级重点建设或校级培育学科梯队成员,或其研究方向与学校拟申硕学科紧密联系,能够为学校申报硕士点起到一定支撑作用。

第六条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研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办公室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选聘。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第七条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作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导师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审阅和修改研究生学位论文,以身作则并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学习合作单位的工作经验,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

第四章导师的考核及待遇第十条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学科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及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要积极配合学科办公室及合作单位,为导师提供工作便利。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推进,联合培养研究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

这种教育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宽他们的视野,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定目标本规定旨在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三、管理规定1、招生录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过程透明、规范。

招生录取应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为主要考量因素,不得因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进行歧视。

2、教学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应注重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同时,学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科研任务和毕业论文等环节。

3、学籍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应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和变更。

4、科研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管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生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科研成果。

同时,学生应遵守科研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5、学位授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授予学位的程序合法、合规。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环节。

四、实施与监督1、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

2、学校应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学位授予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

3、学生有权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学生可以通过合理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方案

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方案

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方案1 简介联合培养是指学生在本校与合作院校进行深造研究的一种模式。

当今社会,高等教育愈来愈注重国际化教育,联合培养为学生提供了与国外优秀学校合作的学术交流与研究机会。

本文旨在探讨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的实施和管理,以期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

2 实施专业硕士联合培养是在学校以及合作院校的指导下进行的,通常需要满足双方的相应招生条件,因此学生在入学前需要履行相应的申请流程。

学生拟定联合培养计划后,主要分为两种情况:2.1 第一种情况学生在国内学校完成学业,在去往海外学校前,需要在本校完成相关课程,以满足国外学校的学位要求。

学校需要根据海外学校的要求为学生制定一份课程计划,管理好学生在本校的学习状态,并及时跟进学生在国外的学习进展。

2.2 第二种情况学生在本校和海外学校之间依据学科领域或者教学资源的需求进行课程学习和研究,需要在本校和海外学校分别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此时,学校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计划,安排留学生分配在教研团队中,以及督促并提醒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进度报告。

同时,学校教师也应对留学生开展必要的指导。

3 管理作为学校的教务管理者,需要对专业硕士联合培养方案实施和管理流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确保留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1 学生管理作为教务管理者,应该在留学生入学时和留学生所在海外学校共同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备忘录,约定有关招生条件,以及课程学习计划等所有可能影响联合培养项目推进的因素。

此外,学校应该按计划开展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并督促海外学校为学生提供详实准确的招生信息,帮助学生清晰了解该专业硕士联合培养方案的相关招生条件与要求。

同时,学校还需要对选中的留学生开展专业知识及一些基本能力方面的培训,加强留学生的自我修养,以及加强海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留学生的交际能力。

3.2 教学管理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学校应当为留学生安排导师,并指派相关教师或专家为导师的学习、研究过程进行指导。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一定数量并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申请程序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

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母校的导师指导下,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从而获得双方母校的研究生学位。

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招生要求、培养计划、导师管理、学籍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生要求1.母校导师推荐具备集中指导能力和丰富科研经验的导师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确保联合培养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声誉和指导能力。

2.研究生应符合母校招生要求,并在联合培养单位符合其招生要求,学术水平能够满足联合培养要求。

二、培养计划1.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内容和科研任务,确定培养计划的具体时间和流程。

2.培养计划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要求,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获得较好的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

三、导师管理1.导师是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关键人物,应严格管理导师队伍,确保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能够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和培养。

2.导师需定期向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召开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问题。

四、学籍管理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在两个母校同时注册,在学籍管理上,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需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学籍管理合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确保研究生在两个母校的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母校应按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和学费,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联合培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科研、实验室等条件和设备,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进行科研工作和实践训练。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实行校一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报到。

每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

毕业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

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大学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大学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方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我院与联合培育硕士生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内容,联合我院的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章联合培育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我院依据学校的招生计划,估计每年招生 60 人,每年将依据导师及学买卖向差遣 10-20 名学生进驻联合培育示范基地。

第三章联合培育硕士研究生的培育方式联合培育研究生的培育方式由校内导师及联合培育公司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由联合培育单位依据每年的科研计划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并由学科导师进行科学指导,联合培育单位科研负责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时期联合培育单位差遣工程师进行实质应用技术指导,最后由学科导师会同联合培育单位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工作量、应用价值、理讲价值进行综合指导,指导学生最后达成高质量学位论文。

第四章联合培育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联合培育示范基地人材培育方案依据 XX 大学有关文件履行,博士生学制 3-5 年,硕士生学制 3 年。

博士生第一学期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第二学期开始进行校内导师与公司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时期,博士生将按期与公司技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与技术沟通,针对公司碰到的技术难点,将它提高为科学识题,并在后续的研究工作中提出解决方法,以解决公司的难题。

硕士生第一学期为理论基础学习,由学科点校内导师进行学科理论课程教课,第二学期为技术学习,由学科点校内导师进行课程教课,由公司工程师进行有关应用型强的课程,并联合实质项目,以小课制的形式,进行专项技术讲课,此课程由公司查核,算入 8 个学分的实践学分中。

第二学年学生导师全面进驻实践基地展开科学研究。

第三学年视科研状况及学位论文达成状况,由基地内项目负责导师决定能否退出实践基地,两方导师进行论文撰写指导。

时期校内示范基地的学生能够进入校外示范基地进行实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重要性咱都知道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这事儿可重要啦。

那些指导教师呢,就像是领航员一样。

在联合培养的过程中,没有他们好好管理,就像一艘船没有好的舵手,很容易迷失方向呢。

研究生们需要他们的专业指导,从学术研究到生活中的一些小困惑,都希望能从指导教师那里得到帮助。

而且啊,联合培养的特殊性,使得指导教师要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像学校之间的关系,还有不同的学术资源的调配啥的。

这可不像普通的研究生培养,只在一个学校的小圈子里,联合培养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人和事更多,所以指导教师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啦。

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拔选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首先呢,这个老师得有足够的学术造诣。

怎么看呢?就看他发表的论文数量和质量呗。

要是在一些核心期刊上发了好多厉害的文章,那肯定是有两把刷子的。

然后呢,教学经验也不能少。

毕竟是要指导研究生,要是连课都讲不好,怎么能教好学生做研究呢?还有哦,这个老师得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因为联合培养嘛,很可能会涉及到国外的一些学术资源或者合作项目。

要是老师对国外的学术动态啥都不知道,那可不行。

而且呀,老师的人品也很重要。

研究生们要跟着他学习好几年呢,如果老师人品不好,那研究生可就惨啦。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1. 学术指导指导教师要给研究生们制定合理的学术研究计划。

比如说,研一的时候,应该让学生先打好基础,多读一些经典的学术著作,做一些文献综述。

到了研二呢,就可以开始着手自己的小项目啦。

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随时解答学生的学术疑问。

要是学生在做实验或者数据分析的时候遇到困难,教师就得像超级英雄一样出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而且啊,教师还要指导学生撰写论文。

从论文的选题,到框架的搭建,再到最后的润色,都要认真把关。

2. 职业规划指导除了学术方面,指导教师还要关心研究生的职业规划。

现在就业竞争这么激烈,研究生们也很迷茫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高校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免费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实际学习期间,由我校提供生活补贴 1000 元/生·月;同时,我校将为每位学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对认真履行相应义
务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 500 元/生·月的三助津贴。

延期毕业的,在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凡录取为XX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将在其选定我校老师为唯一
指导教师,按期毕业后给予奖励 5000 元;选定我校老师为双导师之一,按期毕业后给予
奖励 3000 元。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参与XX高校科研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 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