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新兵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信托与投资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35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1日兵团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项目建设全流程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精简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目标,着力明确政策界限、完善制度机制、增进改革协同,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更加便捷、“一张网”更加健全,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滚动式集中审批机制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兵团投资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一)规范投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要求,统一规范兵团投资审批事项,形成全兵团投资审批事项“一张清单”,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向社会公开。
无法定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张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对可精简或豁免办理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细化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只需提供9项材料--15部门发布新投资审批清单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只需提供9项材料--15部门发布新投资审批清单展开全文2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
《清单》针对哪些事项可以同时办、什么情况下哪些事项必须办、哪种情况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为工程建设提供精准指引。
《清单》包括了当前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42项审批、核准、备案类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查的258项申报材料,同时明确了各项审批及其申报材料针对的项目类别及适用情形。
以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例,今后只需提供9项材料,各地不得要求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序号申请材料清单提供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单位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管部门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项目单位5、施工合同项目单位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7、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项目单位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项目单位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2018版清单》有如下调整:1、明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2、原规定中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住建部已明文取消。
自2019年3月15日起,全国统一按上表执行。
2018版清单2018版清单,还包含了环评审批、消防审批等42个审批事项。
经梳理,我们将与工程建设联系密切的部分审批事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序号审批事项名称适用情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应提供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规定,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意见。
重大项目必须有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项目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
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地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财政(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查。
规划依据图与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同时办理。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报建图审查同时办理。
4、施工图审查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
5、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 (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 (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39)第五章施工管理 (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 (60)总则与术语0.1 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0.1.3适用规则0.1.3.1 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0.1.3.2 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
0.2 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
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遇到的难点堵点意见建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遇到的难点堵点、意见建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面临三方面困难问题,亟待关注。
一是部分投资项目申请材料规定不明确。
国家“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服务体系建设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相应法律法规也在健全,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工程项目等审批的效率。
2019年2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15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并明确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统一名称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但在具体操作中,部分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提供方等方面还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
如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第二项为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提供单位为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而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哪些由项目单位提供,哪些由主管部门提供并不明确,是否都能认可也未明确。
另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第二项为选址意见书,适用情形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而如何界定项目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也难以把握。
因办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在选址意见书之后办理,而办理选址意见书却需要先明确项目是否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造成了互为前置的情况。
二是信息共享不完全。
工程建设项目部分事项根据国家或省要求需使用专用系统或平台进行办理,各平台之间并未真正实现对接和共享。
如项目立项需使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该平台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接入国家平台;施工许可需使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土地审批需使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管理系统等。
目前部分平台接入了山东政务服务网,还有部分平台尚未接入,未能完全实现信息的共享。
三是缺乏专业人才支撑审批改革。
随着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审批与监管分离,相关许可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出现,制约了审批的效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现就简化优化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审批事项统一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12项审批事项(附件1),涉及的申报材料形成一张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
在立项审批阶段,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核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推动投资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投资审批事项要统一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是一个用于管理投资审批事项的在线平台,旨在提高投资项目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促进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
本文将从审批平台的背景和必要性、主要功能、优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审批平台的建立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项目数量呈现爆炸性增长,传统的人工审批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此外,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流程复杂、审批周期长等问题也成为制约投资项目顺利推进的瓶颈。
因此,通过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在线审批平台,可以实现投资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审批平台具有多项主要功能。
首先是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功能,投资者可以通过审批平台在线提交申请,避免了传统的纸质申请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其次是审批流程管理功能,审批平台可以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再次是材料审核功能,审批平台通过自动化的材料审核系统,可以准确检查和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最后是信息公开功能,审批平台通过公开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信息,提高审批的透明度,便利社会各界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审批平台的建立具有明显的优点。
首先,它可以提高审批效率。
由于在线平台的使用,可以避免传统审批方式中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繁琐环节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大大加快了审批速度,提高了整体效率。
其次,它可以提高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公开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了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投资者的信任度。
此外,审批平台的建立也方便了投资者的办事手续,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提高了投资的便利性。
然而,审批平台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技术和安全方面的限制,部分老年人和不熟悉互联网的人群可能无法有效使用审批平台,这就需要政府在推广和使用过程中加强培训和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2•【文号】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新兵办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87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8日关于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兵团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监管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兵团“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安排,聚焦兵团投资审批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加快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实行投资审批“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推动全领域投资审批监管流程优化和再造,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审批监管体系。
在兵团“互联网+政务服务”已有成果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依托兵团政务服务网,全面打通兵团各有关投资审批系统,推动各投资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着力构建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兵团在线平台”),实现审批提速、监管提升、服务提效,全面提升投资业务办理效能,进一步优化兵团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优化投资审批流程全面梳理兵、师、团三级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及各审批事项的申请表单、材料清单、办理依据等,按照纵向对口指导原则,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统一规范同一事项的申报材料,整合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确保审批事项梳理工作准确一致。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扬发改许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发改委关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扬州华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收悉。
为优化办案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的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第14期),现将该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实施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
二、接批复,请抓紧确定具体建设内容,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资金落实证明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报我委审查。
可研、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本批复为政府内部审批,非行政许可。
如涉及征地、拆迁事项请依照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实施,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征地拆迁依据。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4日。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
5
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
01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项目单位
0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0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03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 04 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
产业政策文件)
建设项目 6 用地预审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
设计审批
03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项目审批 部门
项目单位或 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或 主管部门
1
序号
审批事项 名称
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01 项目申请报告
02 选址意见书
03 用地(海)预审意见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 04 意见
05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企业投资 4 项目核准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选址 7 意见书
项目所在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
04 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
、县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
意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 书。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 05 专家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
(一)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 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 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 (二)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 、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 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
01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项目单位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 02 见
港口岸线 8 使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梳理及政策清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梳理及政策清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各阶段对项目审批和监管侧重点不同。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立项审批、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不同。
(一)社会投资项目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1.核准制。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正式稿)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规定“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规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
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明确编制内容和深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技术路线;3.报告编制内容;4.成果要求;5.附则。
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编制原则 (1)1.4编制依据 (2)1.5论证重点 (4)2 技术路线 (4)3 报告编制内容 (5)3.1项目概况 (5)3.2选址意向 (7)3.3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7)3.4选址合理性分析 (8)3.5推荐方案 (9)3.6论证结论和规划条件设定 (11)3.7单独论证内容要求 (12)4 成果要求 (13)4.1成果形式 (13)4.2成果内容 (13)5 附则 (16)5.1报告基本格式 (16)5.2解释权 (16)5.3文件发布 (16)附表 (17)附表1 建设项目系统合理性分析内容一览表 (17)附表2 建设项目规模合理性分析内容一览表 (17)附表3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内容一览表 (18)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深化规划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和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工作,明确论证报告技术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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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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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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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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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 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 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 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 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 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 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 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条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 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 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 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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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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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 考古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正式运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25
•【文号】发改投资[2017]0197号
•【施行日期】2017.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
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7]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要求,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运行。
为做好在线平台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在线平台功能、优化流程,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要加大宣传和服务力度,引导企业(项目单位)使用在线平台,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办事指南、业务规则、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
督。
三、各地区要加强在线平台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加快制定本地区在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在线平台平稳高效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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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
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局、林业草原局、文物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审批行为,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水平,现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附件1),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
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为防止审批
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要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
各地方平台要按照清单调整系统功能,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统一名称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为切实减轻项目单位负担,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五、清单内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由中央平台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码,编码规则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中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事项有调整的将及时修订和公布。
附件:1.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
2.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