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的批复
【标 签】调整建制镇征税范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政﹝2000﹞23号
【发文日期】2000-02-16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的请示》(辽地税财[2000]16号)收悉。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