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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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的批复

【标 签】调整建制镇征税范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政﹝2000﹞23号

【发文日期】2000-02-16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的请示》(辽地税财[2000]16号)收悉。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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