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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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法律法规

P2P法律法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定》目前的思路是,在认定有效的情形下,支持的利息同样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进行保护。但关于该问题,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四倍计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引发出出借方从银行借的款项后又转手进行民间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由于现在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的思路是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但在处理结果上,借款人在返还本金给出借人的同时,不再收缴利息,而是需要给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公通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

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游戏行业概况

游戏行业概况

一、行业概况1、行业规模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从 2007 年的 78.97 亿美元增长至 2011 年的 167.96 亿美元,增长了 1.13倍,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0.76%,未来几年全球网络游戏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态势,预计 2016 年全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 313.94 亿美元。

2、发展速度全球网络游戏市场高速增长,未来增长潜力巨大预计2014-2020年,我国网游将仍保持22%-30%的较快增速,2020年网游市场或达4500亿元左右。

2010-2020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及预测(单位:亿元,%)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3、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大数据库显示,截至2016年8月31日0点,2016年半年报已经披露完毕。

网络游戏行业共有11家上市公司,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129.97亿元;净利润达81.97亿元。

营业收入排名:三七互娱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4.28亿元,位居行业第一;恺英网络和昆仑万维分别以12.90亿元和12.25亿元,分列二三位。

净利润排名:2016年上半年网络游戏行业的11家上市公司均盈利。

其中,三七互娱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达4.86亿元,位居行业第一;掌趣科技和顺网科技分别以4.18亿元和2.50亿元,分列二三位。

2016年上半年网络游戏行业11家A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一览:4、主要厂商腾讯网易盛大搜狐畅游等二、外部影响1、网络游戏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宏观产业政策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提出将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重点任务,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培养信息消费需求,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2期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46号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46号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刑法规制

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刑法规制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2021年3月Mar.2021第21卷第1期Vol.21No.1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网络游戏产业规模日益扩张,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网络游戏业务都呈客观向上发展态势。

如根据网易公司公布,2020年第二季度其在线游戏服务收入为138亿元,同比增加20.9%。

[1]与游戏产业共同发展的是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市场,不仅规模扩大,交易模式也逐渐复杂。

市场内玩家的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虚拟世界内玩家间互相交换虚拟物;2.虚拟世界外的单向交换:玩家使用真实货币向游戏运营商兑换游戏虚拟物;3.虚拟世界外的自由市场:玩家间使用真实货币互相交易游戏虚拟物。

在玩家使用现实货币兑换网络游戏虚拟物成为常态时,涉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事实中包含关键词“游戏装备”的刑事案件,近十年收录案件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

但是,对于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选择,不仅司法实务尚未统一,理论主张也各相迥异。

本文旨在结合案例对现有理论展开分析,并为此类行为寻找最合适的刑法规制路径。

一、问题的展开(一)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定义本文所指“网络游戏虚拟物”,与相关刑法理论中所称“虚拟财产”可作近似理解,但由于对此类物的定性存在争议,能否称其为“财产”尚待商榷,故本文统一以“网络游戏虚拟物”一词指代。

通常来说,根据“网络游戏虚拟物”在虚拟世界中的存在形式及其功能将其划分为三大类:账号类,如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通行证等;物品类,如游戏人物、游戏道具等;货币类,即前文所提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关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明确定义,我国法律尚未给出全面具体的标准。

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仅规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意涵,即“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融的靴⼦缓缓落地,将逐渐形成繁杂细密的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

在2010年⾄今的⼏年时间内,与互联⽹⾦融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政策竟也有⼏⼗项之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互联⽹⾦融有关的相关法律知识。

互联⽹⾦融的监管法规 ⼀、刑法 互联⽹⾦融准⼊门槛低,仅仅凭借⼀台电脑,⼀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个P2P⽹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些骗⼦利⽤P2P⽹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的损失。

利⽤互联⽹进⾏⾮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百七⼗六条⾮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专门监管法规 1、P2P⽹络⼩额信贷法规 2011年8⽉23⽇,银监会发布《关于⼈⼈贷有关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信贷偏紧情况下,⼈⼈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出借⼈信息,评估借款⼈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量报道,引起多⽅关注。

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6.04•【文号】文市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管理的立法是没有的,这方面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管理,管理大多是以文件形式下发。

虚拟货币监督管理的最近的文件是《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考前必备2023年河北省承德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河北省承德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河北省承德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70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是()。

2.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国家要发展繁荣,必须把握和顺应世界(),反之必然会被历史抛弃。

A.潮流B.发展大势C.格局3.在军队建设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全面加强、协调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 )建设。

A.科学化B.纪律化C.正规化D.制度化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某盗取其他网游玩家账号下的一批游戏装备,已涉嫌触犯刑法B. 乙某在网络游戏中向网游玩家出售虚拟货币,其所得属非法利益C. 丙某在某网游上的账号积分被网游公司清零,丙某对此享有诉权D. 丁某网游账号内虚似货币丢失,丁某可向法院主张追回虚拟货币5.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要以提高()和()为目标,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A.核心竞争力、资源配置效率B.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C.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率D.企业战略布局、企业核心竞争力6.在秋冬季节,人们常会发现,晚上脱衣服时有噼啪的响声,而且伴有蓝光;早上起来梳头时,头发经常会飘起来,越理越乱。

这些都是( )现象。

A.电中和B.静电C.摩擦生热D.电磁感应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进入( )。

A.创新型国家行列B.创新型强国行列C.创新型国家前列D.创新型强国前列8.只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是()A.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B.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C.联合国、国际红十字会D.国际奥委会、亚太经合组织9.阶级斗争对阶级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突出表现在()A.生产力的发展B.生产关系的变革C.社会形态的更替D.科技的进步10.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二、多选题(10题)11. 古典主义音乐指的是l730~1820年这一段时间的欧洲主流音乐。

上网场所安全管理题库

上网场所安全管理题库

1. 通过发展网吧行业提高网民数量、扩大网络知识普及。

是将跨越数字鸿沟战略目标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之一。

答案:对2. 网吧作为互联网的终端,相比家庭、单位等上网地点不更容易成为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温室。

答案:错3. 网吧是一个完全由政府控制发展而成的基于为国人接触互联网的最简单、方便、平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答案:错4. 对网吧的管理,江泽民同志提出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十六字管理方针。

答案:对5. 我国直至2002年才确定信息产业部门为网吧的主管部门。

答案:错6. 互联网产业有三个环节组成:一个是上游产业,一个是中游产业,还有一个就是下游产业。

网吧是中游产业的代表。

答案:错7. 网吧管理是项综合性管理工程,必须双管齐下,让高科技管理和严格的人工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答案:对8. 2007年2月,《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次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就可以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答案:错9. 国家统计局在《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的通知中明确地将网吧产业归入第二产业中。

答案:错10. 据文化部公布的《2009中国网吧市场年度报告》,全国注册网吧有13.8万家。

答案:对11. 我国网吧产业的政府管制可以分为非严格管制和严格管制两个时期。

答案:对12. 2007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答案:错13.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中规定,对连锁网吧由事前的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的行政确认。

答案:对14. 2007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不得登记新网吧。

答案:对15. 我国政府管制网吧的管制政策包括市场准入、营业管制和市场退出三项内容。

答案:对16. 网吧是一种特殊的以信息传播介质(互联网)为经营手段的网络信息传播的终端应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预防中小
学生沉迷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

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显示,近年来,网络游戏深受青少年的喜爱,甚至部分未成年人沉迷于此,抵抗不住优惠故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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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全文
新浪科技讯 6月26日下午消息,文化部、商务部今日下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
服务的有关规定。

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
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

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

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

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

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

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督,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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