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法-Consideration 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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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 paper F4】(Part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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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Formation of contracts II
1.Consideration对价,又可称为约因,其含义为“法律意 1.Consideration对价,又可称为约因,其含义为“法律意 义上的对价既可以由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利 润或收益所构成,也可以由另一方所遭受或承担的忍耐、 损害、损失或责任、义务所构成”,或“一方之行为,或 容忍或所为之诺言,乃换取对方诺言之代价,此项诺言既 有对价关系,自属有效。” 对价的意义在于:一般来说,一项允诺须有对价支持才具 有法律约束力,或一项合同须有对价支持才可成立生效。 简单地说, 简单地说,对价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或为获得某种利 益所应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可以是作为(积极的行为, 如承诺支付货款)或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如承诺不从事 某种行为) 对价也可以视为“为购买允诺所支付的成本”。对价是相 对于允诺而言的。
Formation of contracts II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应注意: 该原则只能用于抗辩,而不能用作起诉的理由; Combe v Combe 1951 decree nisi (non-absolute ruling,离婚暂准判令) is (nonruling,离婚暂准判令) a ruling by a court that does not have any force until such time that a particular condition is met. Once the condition is met the ruling becomes decree absolute and is binding. Typically, the condition is that no new evidence or further petitions with a bearing on the case are introduced to the court.

Consideration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对价(约因)Consideration 对价Something bargained for and received by a promisor from a promisee. Common types of consideration include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a return promise, some act, or a forbearance. Consideration or a valid substitute is required to have a contract. Consider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basic elements of contract formation in common law, the other two being offer and acceptance. it is not present in other legal systems.立诺人从承诺人那里讨价还价并得到的东西。

常见的对价类型包括不动产或动产、回报承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合同要求有对价或者有效的替代物。

在英美法中,对价是合同形成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其他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这在其他法律体系中是不存在的。

1. Definition of Consideration 对价的定义There are various definitions to consideration,likeConsideration is some benefit received by a party who gives a promise or performs an act, or some detriment suffered by a party who receives a promise.“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n the sense of the law,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f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对价有多种定义,比如:对价是指承诺人或者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或者承诺人受到的损害。

consideration 英美法

consideration 英美法

在法律领域,"consideration"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不仅存在于英美法系中,也在其他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这一主题,探讨其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和影响。

让我们从基础概念开始,考虑 "consideration" 在英美法中的意义。

在合同法中,"consideration"指的是一种对合同的约束力产生重要影响的要素。

它要求在签订合双方必须交换对等的利益或价值。

如果一方提供了某种承诺,而另一方没有给予相应的"consideration",该承诺就可能不具有约束力。

这种要求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真诚的意愿。

在广度方面,"consideration" 的概念不仅适用于合同方面,也影响着诉讼和法律责任。

在刑法中,法院常常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行为背后的"consideration"。

以此为例,犯罪的动机如果是出于某种合理的"consideration",可能会减轻其刑罚。

在民事诉讼中,"consideration" 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和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consideration"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回顾英美法系中 "consideration" 的应用,我们不难发现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了解并合理运用"consideration"的原则将对律师和法官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不仅增强了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健全。

"consideration" 是一个深邃而广泛的法律概念,其在英美法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国际合同法-Consideration约因

国际合同法-Consideration约因

违反诚信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诚信义务, 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误 导对方等。
违反合法性要求
合同内容本身不合法或者 违反公共利益,如赌博协 议、贩卖毒品等。
违反约因的救济途径
实际履行
要求违约方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 提供服务等。
赔偿损失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
备真实性。
约因的合法性
约因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国
家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国际合同法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国家利 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合法性 益,那么该合同的约因就不具备合法性。 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环境进行。
约因的合理性
02 约因的类型
约因的类型概述
约因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因 素,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真
实基础。
在国际合同法中,约因的类型包 括对价约因、互惠约因、合法约
因等。
不同类型的约因在合同成立和履 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
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对价约因
对价约因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 相互交换的利益,是合同成立 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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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因的合理性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或违反商业惯 例。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和经验等因 素来判断约因的合理性。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或违反商业惯例的情况,那么该合同的约因 就不具备合理性。
04 约因的违反与救济
违反约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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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未能履行承诺
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承诺,如未交付 货物、未提供服务等。

套用英美法系的合同用语

套用英美法系的合同用语

套用英美法系的合同用语1. 嘿,你知道吗?在英美法系的合同里,有个词叫“Consideration”(约因),就像是一场交易中的小砝码。

比如说我要卖给你我的自行车,你给我的钱就是这个“Consideration”。

这就好比我们在玩一个交换游戏,没有这个“砝码”,这游戏可就玩不起来喽。

2. 英美法系合同里常常提到“Offer”(要约)。

这就像是抛出的一个绣球,我把我的房子以某个价格出售这个行为就是“Offer”。

想象一下,我站在人群中大喊:“我的房子要卖啦,这个价,谁要?”这就是在做“Offer”呢。

你要是接住这个“绣球”,也就是接受这个要约,那咱们这合同的事儿就有个开头啦。

3. “Acceptance”(承诺)这个词在英美法系合同用语里可重要啦。

这就像你在我抛出“Offer”这个绣球之后,你伸手接住,还大声说“我要啦”。

比如说,我在网上卖个旧手机,我报了价,你马上回复“好的,我买了”,这就是“Acceptance”。

要是没有这个明确的回应,这交易就还是模模糊糊的呢。

4. 你听说过“Breach of Contract”(违约)吗?这在英美法系合同里就像是答应好一起盖房子,结果你却跑了。

我和朋友约定一起开个小店,我出资金,他出技术,结果他突然反悔不干了,这就是典型的“Breach of Contract”,就像说好一起走的路,他突然拐了弯,真让人生气。

5. 在英美法系合同用语中有“Warranty”(保证)一说。

这就像是卖蛋糕的人说这个蛋糕是新鲜出炉的,这就是一种“Warranty”。

我买个电脑,商家说这电脑一年内保修,这也是“Warranty”。

要是没有这个保证,就像买东西没有了安全感的小盾牌,心里总是不踏实。

6. “Liquidated Damages”(预定违约金)这个词有点拗口,但很实用。

这就好比我们约定好,如果谁在租房子合同没到期就搬走,就得付一笔钱。

就像玩游戏之前定好的惩罚规则,要是我提前退租,按照合同我就得乖乖掏那笔钱,就像在为自己的不守规矩买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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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三)胁迫(duress) 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 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凡 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 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1、 大陆法 2、英美法——无效(普通法);可撤消(衡平法) 3、中国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是密切联系在一 起的。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 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则是合同生效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自然不能产生 效力。

合同效力的种类: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否完备是判断合同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 根据各国法律,一个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 是:当事人具有签定协议的行为能力;协 议存在对价(consideration)或约因 (cause);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reality); 协议的形式合法;协议的内容 合法。
撤消合同+损害赔偿
问题一:对某种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大陆法要求当事人有告知信息的合同前义务。 ——英美法无此义务要求。特殊情形下有披露事实的义务。 (事实变化、诚信合同、前行为引起的)
问题二:欺诈行为来自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对方能否撤销合同? ——须债权人知情
3、中国法——凡是因欺诈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 合同。其他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 述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注意区分:故意隐瞒与正当沉默 标准:行为人是否有告知义务(法定、合同约定、习惯)

consideration 合同法

consideration 合同法

consideration 合同法为了明确设备租赁的相关事宜,确保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协议双方1.1 出租方(甲方):设备的所有者,负责将设备租赁给承租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承租方(乙方):负责租赁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信息2.1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设备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设备状态:在租赁开始前,设备应经过检验,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____年__月__日3.2 租赁结束日期:____年__月__日3.3 租赁延续:若承租方希望延续租赁期,需在租赁期满前__日通知出租方,并经双方协商签署续租协议。

租金及支付4.1 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4.3 支付时间:租金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日内支付。

如逾期支付,将产生__%的滞纳金。

设备使用5.1 用途限制:设备仅用于建筑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5.2 维护保养:承租方应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设备出现故障时,承租方需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修理。

5.3 操作人员:承租方应指定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操作人员使用设备。

设备交付与归还6.3 归还状态:设备归还时应保持良好状态,正常磨损除外。

如设备损坏,承租方应承担修理或赔偿费用。

违约责任7.1 违约金: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未按时归还设备,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租金或设备损坏费用的__%。

7.2 赔偿责任: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承租方应承担修理或赔偿费用。

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consideration 合同法

consideration 合同法

consideration 合同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事宜,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权益得到保障。

b.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推进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c.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合作内容a.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具体内容如下:① 乙方负责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② 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③ 乙方负责项目进度及质量的把控。

b.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具体内容如下:① 乙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业务;② 乙方需确保业务质量符合甲方要求;③ 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度。

第三条合作期限a.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b.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

c.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a.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b.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c.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a.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对价与约因

对价与约因

对价与约因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对价(consideration)与约因(cause)合同成立的诱因;致使缔约方缔结合同的原因、动机、代价或强迫性的影响力;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

这是有效合同存在并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且必须的要素: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的重要概念。

其引入是基于以下的原因:按照传统的观点,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允诺〔promise):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而要使允诺成为一项法律能为之提供救济的允诺,即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则受允诺人(promisee〕必须向允诺人〔promisor〕提供某种与该诺言相对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就被认为是对价。

关于对价,有两种理论具有重要影响力:其一是19世纪初产生的「获益-受损公式」〔benefit-detriment〕,即如果允诺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对价;而另一方面,如果受诺人遭受了某种损害,那么这种损害也足以证明对方曾经作出过某种允诺。

其二是19世纪末产生的「对价的变换理论」〔bargain theory of consideration),即:对价的本质在于它是作为允诺的动机或诱因而提出和接受的;反言之,允诺之做出亦是对价之给付的诱因。

整件事的根本就在于对价与允诺之间的互惠引诱关系。

该理论由于与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为适应,因此很快成为美国法中对价制度的新正统。

根据《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对价之意义,系指合乎法律规定之交换要素,其重心在于:1.受允诺人承诺或履行了其在法律上原无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即受允诺人受有损害〔detriment;2.允诺人以其允诺交换磋商(bargain for)受诺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合同法术语

英美合同法术语

英美合同法术语1. Acceptance(接受)这是英美合同法里超重要的一个术语呢。

简单说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要约(offer)表示同意。

比如说,甲说要把自己的旧电脑1000元卖给乙,乙说“好呀,我买了”,这个乙的回答就是acceptance啦。

这就像两个人在玩一个约定的游戏,一方提出规则,另一方说好,那这个约定就达成了。

2.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哎呀,这个就有点糟糕啦。

就是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里说好的去做。

就好比你答应给朋友辅导功课,结果到时候你却跑去玩游戏了,这在合同法里就是breach of contract。

这可能会让另一方很生气,因为人家可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等着呢。

3. Consideration(对价)这个术语有点抽象哦。

大致就是合同双方为了换取对方的承诺或者履行而付出的东西。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你付出的钱就是consideration,而商店给你的商品也是consideration。

就像是一种交换的“小礼物”,不过这个“小礼物”是有法律意义的呢。

4. Damages(损害赔偿)当有breach of contract的时候,受损的一方就可以要求damages啦。

就像是你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你就得赔偿一样。

比如说,甲和乙签了合同,甲没按时交货,导致乙有了经济损失,乙就可以要求甲赔偿一定的damages。

5. Duress(胁迫)这个就有点像有人拿着刀逼着你签合同那种情况。

如果一方是在duress的情况下签的合同,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呢。

比如说,甲威胁乙说如果不签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签了合同,那这个合同很可能因为duress而不算数哦。

6. Fraud(欺诈)这也是很不道德和不合法的情况啦。

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来签订合同。

比如,甲把一个有问题的二手车说成是全新的卖给乙,这就是fraud。

如果发现是fraud,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或者无效的呢。

7. Implied contract(默示合同)这个就比较神奇啦。

合同的对价或约因

合同的对价或约因

合同的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对价或约因为题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在合同中,对价或约因为题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关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提供给对方的交换条件或补偿。

在一笔合同中,一方提供特定的权益、利益,另一方则提供相应的权益、利益,以达成互惠互利的目的。

对价可以是金钱、商品、服务或其他形式的价值。

例如,购买商品的合同中,对价即是买方支付的货款;雇佣合同中,对价即是雇主支付的工资。

对价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合同的平等性和经济价值。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对价的存在确保了双方在交换中的平等地位。

双方通过确定对价的形式和金额,保证了各自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此外,在法律上,对价还起到了合同的确认和证明作用。

当对价得到交付时,合同即为成立。

约因为题(subject matter)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交易的标的物或内容。

它是合同中具体规定的天然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约因为题可以是物品、地产、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等。

例如,购买合同中的约因为题即是被购买的商品;租赁合同中的约因为题即是被租赁的场地或设备。

约因为题的明确定义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通过合同中详细描述约因为题的性质、数量、质量等,确保双方对交易的清晰理解和共识。

同时,约因为题还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

双方在合同中对约因为题的履行义务和标准进行约定,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交易的有效实现。

在合同中,对价和约因为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赖关系。

对价是约因为题的补偿和交换条件,约因为题是对价的交付和实现对象。

只有当双方就约因为题达成一致,并确定了对价的交换条件,合同才能成立。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按照约因为题的要求和对价的支付义务履行合同。

总的来说,合同的对价和约因为题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要素。

对价与约因

对价与约因

对价(consideration)与约因(cause)合同成立的诱因;致使缔约方缔结合同的原因、动机、代价或强迫性的影响力;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

这是有效合同存在并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且必须的要素: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的重要概念。

其引入是基于以下的原因:按照传统的观点,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允诺〔promise):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而要使允诺成为一项法律能为之提供救济的允诺,即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则受允诺人(promisee〕必须向允诺人〔promisor〕提供某种与该诺言相对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就被认为是对价。

关于对价,有两种理论具有重要影响力:其一是19世纪初产生的「获益-受损公式」〔benefit-detriment〕,即如果允诺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对价;而另一方面,如果受诺人遭受了某种损害,那么这种损害也足以证明对方曾经作出过某种允诺。

其二是19世纪末产生的「对价的变换理论」〔bargain theory of consideration),即:对价的本质在于它是作为允诺的动机或诱因而提出和接受的;反言之,允诺之做出亦是对价之给付的诱因。

整件事的根本就在于对价与允诺之间的互惠引诱关系。

该理论由于与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为适应,因此很快成为美国法中对价制度的新正统。

根据《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对价之意义,系指合乎法律规定之交换要素,其重心在于:1.受允诺人承诺或履行了其在法律上原无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即受允诺人受有损害〔detriment;2.允诺人以其允诺交换磋商(bargain for)受诺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由此可见,对价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点:1.证据功能,即对价之存在是双方当事人有意缔结一具有拘束力的契约之客观证明,它能于法院在决定哪些约定是当事人所意欲成就者,或哪些约定只是出于赠与〔gift〕、恩惠〔aratuity〕,而无强制履行之意思时,提供一可资判断之依据;2.警示功能,即对价具备后,使契约得出强制履行之效果,能促使当事人事前谨慎为之,减少交易行为之瑕疵;3.政策功能,即对于经深思熟虑之交易行为,法律上釆取不加干涉之政策,以确保交易之确定性。

国际合同法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定

国际合同法规定篇一:第二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买卖交易、货物运输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的合同。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给其他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内心意思以及表示这种意思的外在表示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所谓其他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大陆法系主要从理论上认识合同,而英美法系注重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所做的允诺,而允诺的关键是其在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

合同是一份能够产生法律承认或者法律予以强制实施的义务的协议。

强调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三)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各国法律的介绍来看,尽管各国法对合同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其实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达成协议、形成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合同成立各国合同法几乎都把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关于合同成立的含义存在形式和实质两种解释。

从形式上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关系经历了邀约阶段和承诺阶段,达成了合意。

从实质上说,合同的成立不仅包括具备了合意的形式,而且还不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意的错误、欺诈、胁迫、重大失误等因素,也就是说合同获得了有效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定义: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提出要约的人叫做要约人,其向对方叫做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国际商法—对价

国际商法—对价


与公平理念的背离以及对私法自治的破坏; 对价衰落的外部因素: 垄断的加剧,古典契约论法失灵; 新自然学法与现实主义法学逐渐主宰契约 理论; 诚实信用义务在契约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 的确立;
对价的改革与创新
(一)对价本质的灵活性 (二)对价原则的开放性 (三)对价认定规则的内在调整
对价原则的开放性
在英美契约法中,对价不是支持允诺产生强 制力的必须(Necessary)要素,也不再是导致 契约生效的必然因素,它不排斥其他效力依
据的并列存在及其对它的补充,这体现了英 美契约法的活力,并标志着对价原理的开放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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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本质的灵活性
当代学者关于“对价”的本质并无定论,英 国权威的契约法专家阿提亚教授认为对价 的本质就是允诺被实施的理由。而特雷特
关于“过去对价”
所谓“过去对价”,即在允诺人做出允诺前 受诺人对允诺人的付出。传统法则认为,因 为受诺人的付出与允诺之间没有交换关系,
所以允诺人的允诺没有强制力,契约不成立。 这一传统有时会导致法律与道德的疏离,一 个人得到了好处,就应对施惠人有所补偿。
关于“对既存义务的履行不是对价” 受诺人履行或允诺履行他本来有法律义务该做
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生法律约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偿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是互为有偿的是指一种相互关系所有的简式合同都必须具有对价否则合同无效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或者是已经履行的而不是过去的对价对价必须是具有真实的价值但价值并不一定与其市场价值相符合
国际商法—对价问题研究
小组成员及分工: 主讲人:崔善超 资料搜集:赵贤哲 乔丹 刘林森 PPT制作:袁德廉
合同订立过程中允诺人做出的只要受诺人成 就一定条、就可能获得签约权的允诺。

合同法法中的Consideration约因或对价

合同法法中的Consideration约因或对价
Unit 3 Consideration (约因或对价 )
约因是英美法中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概念。对确定 一个合约是否有效,包括商贸活动中常有的事后更改 合约(variation),追加协议(additional agreement), 和解 协议等是否有效,非常重要。
英国法律认为约因是“订约双方愿意去受法律约束 的唯一证据” ( only evidence of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to be bound )
Williams v. Roffey Bros &Nicholls Ltd
The defendant contractor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to refurbish a block of flats. They sub-contracted the carpentry work to the claimant for price of 2000 pound. The claimant ran into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fter having completed part of the work. The cause of his difficulties was partly attributable to the fact that he had underpriced the job and partly because of his own inability to supervise his workforce. It was in the interest of the defendants to ensure that the claimant completed the work on time because if, as a result of delay or non-performance by the claimant, the defendants were late in completing the work and they would incur liability to their employers. So the defendants agreed to pay an extra 10300 to ensure that the work was completed on time. The claimant subsequently finished eight more flats but defendant only paid 1500. The claimant sued to the court.

国际商事交易法_consideration

国际商事交易法_consideration

However, Denning then added, "I have always thought that a promise to perform an existing duty should be regarded as good consideration, because it benefits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given." If the father gets the benefit for which he has stipulated, then he ought to honour his promise. The mother's actions constituted acceptance and completion of the unilateral contract.
Consideration
I. INTRODUCTION
Definition: either some detriment to the promisee (in that he may give value) or some benefit to the promisor (in that he may receive value) ―the only evidence of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to be bound‖.
Judgment: Pollock CB held there was no consideration for any discharge of the obligation to repay. The son had ‗no right to complain‘ anyway. Not complaining was therefore an entirely intangible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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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约因(Consideration)概说 约因( 约因 )
3-2.约因之意义 3-3.约因之功能
3-4 约因之判断
3-4-1.约因须经当事人双方交易磋商者 3-4-1-1.赠与性允诺(Gift Promise) 3-4-1-2.兼具交易磋商及赠与性质之约定允诺 (Mixture of Bargain and Gift Promise) 3-4-1-3.表面上或名义上之约因(Sham and Nominal Consideration) 3-4-1-4.以已发生事务为交易之允诺
3-4-2约因须系受约人因约定人之许诺而为承 诺或行为者 3-4-2-1.约因之适当性(Adequancy)问题 3-4-2-2.承诺或履行“既存义务”(Preexisting Duty)之问题 3-4-2-3.权利之不行使作为契约约因 (Forbearance as Co契约之约因 双方契约之约因
3-5-1.总说 3-5-2.约因之争
3-5-3义务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义务之相互性( 义务之相互性 Obligation)或称约因之相互性 ) (Mutuality of Consideration) )
3-5-3-1. 3-5-3-1.定义 3-5-3-2.单方契约与义务之相互性原则 3-5-3-3.得撤销或不得强制履行之约定与相互性原则 3-5-3-4.虚幻允诺(Illusory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 3-5-3-5.默示允诺(Implied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 3-5-3-6.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与相互性原则
Lecture 4:Consideration约

4-1:Overview and Definition 4-2:Tests of Consideration 4-3:Consideration of Bilateral Contract 4-4:Contract without Consideration 4-5:Contract under Seal 4-6: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 4-7: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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