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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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过错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自从国内法学界开始引入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以来,就突破了传统法学的局限,尝试以新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国内各法,包括边际分析、均衡分析以及效率分析。这些新的分析方法的引入除了产生了对传统法学理论整体的冲击以外,在对部门法的影响上更为明显,在这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侵权法。本文对侵权法的过错规则原则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通过提出权威的汉德法则来说明过错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引用典型的案例来验证汉德公式的应用,对传统侵权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新视角的解读,加深对于侵权法相关理论的理解。

[关键词]法经济学,侵权法,过错责任,汉德法则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迈克尔•贝勒斯教授在他所著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中写道:“在20 世纪70 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法理学中,至少是在美国法学院中,占支配地位的分析模式。”充分展示了法律经济学在理论界所带来的巨大变革,同时,在司法实践方面,美国政府自里根执政时起就颁布总统令要求对政府的所有法令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他之后的布什和克林顿都坚持了这一法令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综合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研究领域的交叉学科,已经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浪潮中展现出来的了强劲的生命力。法律经济学的权威定义是什么,学术界却一直都不统一。

法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以及效率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找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而且能够解释和预测各种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的激励效果及其对社会福利即效率目标的影响。

二、侵权法及侵权责任

侵权法或侵权行为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指用以处理侵权行为的一个法律分支,主要是处理初始权利被非故意破坏的情况。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侵权法都是构筑其市民社会生活秩序和安全结构的基础性安排。它不仅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强制和惩罚来保障社会的安定,而且通过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填补以实现社会的公平。罗马法规定了三种侵权性行为:对人身的故意侵扰、对财产的故意侵扰和由于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主要是由普通法法院的法官通过司法判决加以确立和发展的,没有一般原则,只有彼此分立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经济学一般用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理论来解释侵权法。考特和尤伦指出:“作为对合同法的补充,侵权法在下列情况下设计出比例承担损失的原则:潜在的施害者和受害者形成合同关系的费用太高,从而无法订下这种比例。其结果是侵权法要求以最直接的方式依法干预私人行为。”损害行为是不可能预测的,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有损害发生以后才存在的,在此以前双方并不能预计将要出现的结果,所以,不可能事先谈判来订立。

侵权(Tort)这一单词来源于拉丁语“tortus”(扭曲的)一词,侵权行为一般只有在发生损害时才追究责任。侵权法(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是私法的最早组成部分之一。侵权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并通过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两大功能来实现保障权利、尊重自由、维护秩序三大价值目标。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同于违约的违法行为。从广义上讲,民事侵权是民事过错行为。当一方,通常是非故意的,通过强加给另一方负面外在性而破坏了其基本权利时,这种过错就会发生。法庭可以以赔偿金的形式提供补偿。当外在性导致了基本权利强制采取时,责任裁定将被调用。与此同时,政府为客观决定赔偿金的强迫接受和对一方受害的即时支付作出了责任认定。

侵权法则关注于那些为达成私人协议要付出相对高的交易成本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侵权法通过要求受害人对施害人予以赔偿来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当潜在的施害人内部化由其自身导致的损害成本时,便会刺激他们在一个有效的水平上对安全性进行投资。侵权法的经济学本质便是,以侵权责任来将由高昂的交易谈判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三、汉德法则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在侵权法领域也是如此,人们总是希望以最小的预防成本来防止意外的损害。然而最小的成本并不是最合理的成本。侵权法的“谨慎义务”和“合理注意”原则,要求行为者以最合理的成本来预防,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对预防成本的确定作出最初尝试的是汉德法则,这也是对侵权法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最初的尝试。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美国法官L·汉德提出了著名的汉德法则。具体公式是:只有当事故损失(L)乘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超过被告为预防事故可能采取措施的负担(B),即LP>B时,被告才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它的意思就是如果一件事情出现了,你应该不应该负责任。简而言之,如果意外乘以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导致了损失超过被告转移灾祸的谨慎责任,根据汉德方程式,被告就犯有过失罪。尽管谨慎责任是避免意外的成本,意外乘以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是责任转移的预期伤害。如果获得了小成本而避免了大成本,汉德法官就倾向于获得小成本。

以哲学的观点来看,汉德方程式是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不仅从他自己个人的角度而且在归附侵权的可能范围内从所有个体的广阔角度衡量成本和利益。从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汉德方程式是在寻找一个在所有个体的行动中与指定侵权行为性质的行为有关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民事侵权行为系统。这一补偿要求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为个体衡量他们的行为创造了动机。汉德有关裁定的陈述需要解释说明来确保它的变量值是边际价值而不是总价值,波斯纳在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就是用边际方法对汉德法则进行分析,认为避免事故的成本应该是预防某一事故应追加的成本,即边际成本。如果边际成本大于减少的预期事故的成本,就没有必要进行预防。

四、汉徳公式的经典案例

在如何利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过错进行判定方面,司法实务界一直在努力探索。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法官利尔德·汉德在1932 年对“霍普尔号”一案的审理受到启发,后来在1947 年对“美利坚合众国诉作卡罗拖船公司”一案的审理中总结了著名的汉德公式,成为了这方面的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诉作卡罗拖船公司”案件主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第一个是“安娜号”驳船的船主康诺公司,第二个是拖船船主作卡罗拖船公司,第三个是实际操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格里斯运输公司。案情如下:“安娜号”驳船所在的驳船队满载货物停靠在纽约港,船主康诺公司租用卡罗尔拖轮公司的一艘拖船,让其将一艘驳船拖去港口。拖船开来后,具体在拖船上操作为格里斯公司的职员,该员工在操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时候,发现驳船上无人(船长离船),格里斯公司的船工便动手调整缆绳,由于自身的过失,调整不当,导致“安娜号”发生了飘逸,猛冲向另一艘油船,被油船的推进器凿穿了一个洞,那时康诺公司的职员碰巧也无人在船上,因此当时谁也不知道“安娜号"驳船己经被撞开了一个大洞,结果最终“安娜号"驳船沉没。驳船船主康诺公司遂起诉,要求卡罗尔公司赔偿损失。卡罗尔公司申辩,驳船上没有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假设“安娜号"驳船上有职员值班的话,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就可能会及时抽水从而挽救“安娜号"驳船。因此不同意负赔偿责任。

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该法院的主审法官汉德对于驳船上由于没有人值班而导致船体移动和发生损坏,并没有及时的抽水而挽救船的情况下该船主是不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汉德法官认为,在其他类似情况下,所有者的责任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或者说取决于三种变量的函数关系:第一,驳船损坏的可能性P;第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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