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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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崔康乐
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19期
摘要: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间,中国经济借助人口红利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取得了累累硕果,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我国一直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居民消费需求,营改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降低了商品的流转税,极大地振兴了居民的消费。但是增值税改革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复杂的设计阻碍了我国经济提质增效,深化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提质增效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我国增值税制度也历经了多重改革。2012年1月1日,我国以上海为试点城市开始了“营改增”改革,并于2013年8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多个行业。在改革大刀阔斧地推行时,政府让增值税承担了过多的宏观调控功能。促消费扩内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善收入分配差距等功能使我国增值税制度日趋繁复。纳税人多重的认定标准、高达6档增值税税率、纷繁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了税收的中性、效率、确定性、简便公平的理论和原则,严重影响了效率与公平。因此,为更好地发挥增值税改革在结构性减税政策中的积极作用,增值税制度亟待深化改革。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借助最优商品税理论及增值税制中性的设计思想,加强对我国增值税深化改革的理论指导。
2.实践意义
本文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一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我国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及着力点。在保持增值税的主体地位,继续发挥其有效筹集税收功能的前提下,着力于促进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建立完善的抵扣机制和公平的税收体系,以增值税改革为契机,构建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现代增值税制度。
二是为实现改革目标,完善增值税抵扣机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建立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结合征收实践,完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简化税率,避免税率级次过多带来的低效和不公平。
三是为实现改革目标,研究构建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增值税制度.在遵循国际贸易中增值税的征税原则基础上,建设完全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进口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特别增值税制度。
四是为实现改革目标,研究逐步取消地方政府收入弥补的方案。完善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地方政府税收体系,重新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
比例。
二、相关理论和研究综述
(一)相关学者关于最优商品税理论的研究
西方学者在以商品税作为政府税收的唯一来源、经济中只有单一的消费者的前提下取得了重要理论突破。拉姆齐通过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分析商品税税率时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筹集财政收入时,税收与全社会的消费品生产应当呈等比例递减的等比例法则;二是税收应当与商品供给和需求呈反比的逆彈性法则。科利特和黑格认为设计商品税税率时,应当对与闲暇有替代作用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率,对与闲暇呈互补关系的商品征收相对较高的税率。斯特恩在考虑公平原则下提出,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偏好商品尽管弹性很高也应确定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偏好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要保持较低税率。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融合,最优商品税的研究前提从单一消费者扩大到多个消费者,从消费者偏好统一到思考差异,从单一商品税到多个税种的组合。戴蒙得米尔利斯结合税收、公共投资和福利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多个消费者经济生产的有效性和应遵循的最优税收法则,认为生产的有效性在无法达到完全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下是可以实现的,改善收入分配需要政府通过补贴和对不同商品征税来调节。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广泛的分析框架——考虑不同税种间的相互作用,阐述了如何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搭配实现效率、公平。
(二)税制结构变动对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遵从了效率优先的原则,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中对经济增长的偏好需求,但其累退性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随着间接税比重的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在商品与服务的消费中实际承担的间接税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愈来愈高,同时也加剧了城乡之间和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财富不平等。刘军实证研究发现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之间呈负方向变动,税收负担每提高1%,经济增长率下降3.866%。税制结构对经济
增长的影响比较小,间接税收入与直接税收入的比例每上升1%,经济增长率则下降0.6个百分点。郝春红认为流转税通常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增或不变的条件下才具有累进性、才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是由于边际消费倾向具有随收入增长而递减的变化规律,所以流转税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至关重要。我国间接税存在累退性的重要原因是增值税占间接税比重一直保持在60%,对所有消费品一视同仁,基本上都采用的统一税率,这种名义上的比例税率,导致了累退性。我国间接税比重与基尼系数呈正相关性,间接税比重平均每增长1%,基尼系数则增长0.22%,这表明间接税比重的提高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三、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增值税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的重要前提是税基应该尽可能多的涵盖全部商品和服务,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之后,仍然有很多行业被排除在外,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难以发挥征收增值税的优势。对从事商品生产和劳务提供的纳税人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税,不扭曲纳税人的经营选择。
(二)税率复杂、纳税征税过程效率低下
我国增值税制度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多达5级,复杂的税级不仅带来高昂的成本,而且提高了管理和征收难度。在纳税人申报的过程中,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编制纳税申报表。同时,纳税人会因此产生较强的逃税动机,征管部门需要审核纳税人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申报,有无逃税行为,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征收成本显著增加,降低了征税效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过高、重复征税严重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方法简单,仅用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得出应纳税额,缺乏前一环节已缴纳税款的抵扣,没有避免重复征税。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比重过高,使“营改增”改革没有显现出降低税负的效应,没能体现税收中性。
(四)增值税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定位不准确
增值税作为商品税在税收体系中应当承担起对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和劳务普遍征税的作用,但从我国增值税制度来看,我国的增值税肩负了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外贸平衡、提高就业率的重要职责。增值税承担了本需由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来完成的调控功能,过于复杂的设计和选择性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征税效率和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四、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着力点
(一)完善增值税抵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