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引言20XX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并由此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成为现实。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其从理想到现实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很多人看来还是“一件非常遥远的事情”,但是随着在超国家层次上惩治国际犯罪需要的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对一些刑事方面问题的日渐趋同及一些重大的国际事件如1991年和1994年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建立一个永久、高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在国际社会逐渐高涨。
1992年11月,经有关会员国动议,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酝酿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草案。
1995年12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最终形成。
1998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经过近5周的激烈辩论,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向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XX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
基于其建立的目的及承担的职能,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截止20XX年7月14日,已经有91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
20XX年3月11日,来自意大利、芬兰等国的18名当选法官,6月16日,来自阿根廷的检察官路易斯。
莫雷诺。
奥坎波,7月3日,来自法国的书记官长布鲁诺。
坎撒拉相继在海牙宣誓就职,从此,国际刑事法院即将开始实质性的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给国际刑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中管辖权问题尤为复杂、敏感,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本文就此谈点我们的研究体会。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力——审判管辖权,即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规约》规定的条件下,调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由其有权管辖的自然人被告和国际犯罪构成的国际刑事案件的权力。
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全球正义与国际犯罪的追求
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全球正义与国际犯罪的追求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犯罪的打击和追究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回应这一需求,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应运而生。
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ICC的创立旨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背景、组织结构以及其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责任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背景国际刑事法院的由来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末。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对于大规模屠杀、战争罪、种族灭绝等国际犯罪的认识逐渐提高。
然而,传统的国际法院无法有效应对这些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因此,为了确保国际犯罪行为不再被忽视,1998年,在罗马召开了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成立大会。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国际刑事法院是由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注册的组织等各个部门组成的综合性国际机构。
法院下设法官、检察官、案件服务注册、公共事务注册、长官办公厅等各个部门。
法官是法庭的决策者,他们独立、中立地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的判决。
检察官则负责指控和调查犯罪行为,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究国际犯罪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
其次,法院通过审理国际犯罪案件,帮助加害者和受害者实现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积极的支持。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通过起诉和判决来预防国际犯罪,向潜在的犯罪者传递强烈的法律信号。
四、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挑战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一些国家可能选择不遵守法院的判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的资源有限,无法处理所有的国际犯罪案件,这也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
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者:吴亚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司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自国际法院1946年创立以来,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
在国际法院重要性和权威性增强的同时,长期伴随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范围;基础;挑战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2-01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即受理国际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行使审理之权。
一、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谁才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呢?《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根据这个规定,一切自然人、法人、团体和地方政府及政治实体的诉讼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提出。
出席国际法院参加诉讼的国际基本分为三类:一、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二、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照《联合国宪章》第93条规定的条件而成为规约的当事国者。
三、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按照规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已预先向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宣言,声明按宪章和规约以及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宪章第94条加给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后,亦可称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基础。
国际法上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其管辖权普遍都来源于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
即国际法院对某一具体争端的实质管辖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这从根本上是国家主权平等的一种必然结果。
首先是特别同意,即在争端产生后,若双方当事国对争端的存在无疑义,当事双方则可通过特别同意的方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对此争端即获得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致本文开篇所提到的国际刑事法 院在对苏丹总统巴 希尔签发逮捕令后为何非洲的一些 国家要 以放 弃会 员资格相威胁 。这些 国家在国际刑事法院对 国家刑
任 意一 项 国际刑事 法 院 即可 享有 管辖 权 , 只有 在属 地
安理会又通过了与 12 号决议 内容相 同的 18 号 42 47
决议 。 这种 中止性 权力 的滥 用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恶 劣 影 响 , 赋予 联合 国安理 会 的一项 不 当特权 。 是
三、 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体现 (罗马规 约》 《 序言 第十段 , 第一条 ,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 《 罗马规约》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有关可受理性 的规定和第二十条一罪不二审的原则是对其序言第 十段及第一条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的具体体现。其中 ,
青海检察
学法论法
出 的具 体规 定 。
( )国际刑 事 法院 的空 间效力 一
或 人员 有关 上述 行动 的行 为或不 行 为 的案件 , 在
20 年 7 1 02 月 日起的 1 个月期 间内不要对任何此类 2
案 件开 始或着 手 进行调 查或 起诉 ”20 ,03年 6 1 月 2日
国际刑事法院的空间效力又称行使管辖权 的先
决条件。 罗马规约》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了缔约国提
交犯罪情势与检察官调查犯罪 中管辖权行使空间上 的效力范 围。在地域效力上 , 规定有关行为在其境 内 发生 的国家是缔约 国的, 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犯 罪该船舶或飞行器 的注册国是缔约国的, 国际刑事法 院即对其行使管辖权 ; 在对人效力上 , 只要犯罪被告 人的国籍 国是缔约国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因而《 罗 马规约》 的空间效力只要符合属地效力或属人效力的
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纪念国际法院成立60周年
作 者简介 : 刘芳雄 ( 93一 ) 17 温州大学国际关 系学院讲 师, 武汉 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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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重缺 陷 : 一 , 第 该项 章 程不包 含 “ 无 明 文不 为 罪 ” 法 的
除 了有被 授权 解释 一 般 国 际法 问题 的法 庭 如 国 际法
收稿 日期 :05一l 20 l—l l
出多样化趋势 , 环保 、 裁军 、 领土争端和人权等问题一 起 站 到 了世 界 舞 台 的 中心 。 国际争 端 的 复杂 性 也 大 大增 加 , 一发 而动 全身 的现象 不再 令人 惊 讶 。 牵 ( ) 二 全球化 时代 的挑 战 全球 化尤 其是 其 中 的经 济 全 球 化 给 全 人类 所 带 来 的机遇 和福 利是 不言 而喻 的 : 一个 联 系和 交往 比以 往不 知迅 捷多 少 的世 界 给全 球 经 济 的 发 展 提供 了更 加 的机 会 和实 现 梦 想 的可 能 性 。但 是 , 国 际 法 而 就 言 , 战也 以一 种前 所未 有 的方 式 出现 了 : 挑 1 战之一— — 国际法 的碎 裂 .挑
近 年来 , 其 是 冷 战结 束 以来 , 际法 已经遭 受 尤 国 比以往 更加严 重 的碎裂 。 现有 的 国际 法 并 不 是 由一 个统 一 的法律 秩 序构成 的 、 而是包 含 了不 同部分 的体 系 , 一体 系充 满 了具有 不 同程度 的法律一 体化 的普 这
遍性的、 区域性的或甚至双边性 的体系 、 小体系和小 小 体 系 , 成 了一 种 “ 组 织 体 系 ” 造 无 。主 要 表 现 有 : ( ) 联合国宪章》 1《 与国际法下 的其他义务存在冲突 的现象 。一个突 出的例子是 : 仅受《 联合 国宪章》 约 束的前南斯拉夫特设法庭要求一国采取某些措施 , 而 这些措施不符合 人权公约规 定的国家 的义务。在人 权保 护 的标准 上 , 南斯 拉夫特 设 法庭规 约 有两个 严 前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部分冲突,中国始终未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中国刑事司法融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必然趋势。
全面认识其中的关系,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面向世界。
标签: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管辖权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价值认识的一致性,进而是对犯罪认识的一致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本身便是这种趋势的产物,长远来看,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政治社会之外,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司法社会之外,正如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经济社会之外一样。
〔1〕中国政府一直对设立公正、有效、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持积极态度,并且参与了整个过程。
但我国代表团在《罗马规约》表决时投了发对票,并提出了“一个反对、两个保留和两个严重保留”的理由阐述。
〔2〕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离国际刑事法院到底有多远?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关系。
一、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法院管辖权问题是该法院最重要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中国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
1998年7月,时任国家外交部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就中国未加入《罗马规约》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中国不能够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罗马规约》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与国际刑事法院发生联系。
中国政府认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3〕(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的质疑案源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案件由谁来提交,法院管辖权如何启动关乎到国际局势的安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长久发展。
“玻利维亚诉智利”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玻利维亚诉智利”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際法院于1946年在荷兰海牙成立,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也是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在发展中日趋完善,国际司法裁判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案件的法律后果通常是可以预见的。
作为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裁判的前提,管辖权成了争端当事国的争论焦点之一。
2013年4月23日,玻利维亚共和国提交申请,开始了就“智利有义务同玻利维亚进行交涉,就玻利维亚有完全主权进人太平洋达成协议”的争议启动针对智利的诉讼。
在本案中,两国即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本案中,智利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即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果初步反对意见中的任意一项成立,国际法院便不能再继续审理该案件。
本案中,玻利维亚和智利都是波哥大协定(Pact of Bogot)的缔约国,玻利维亚根据波哥大协定第三十一条认为国际法院拥有管辖权。
智利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则认为,波哥大协定第六条规定,“波哥大公约”规定的程序…不适用于当事人间在本条约生效前已经通过协定、仲裁、或国际法院判决,或者由目前协定的结尾处日期已生效的条约或协定解决的事实”。
智利认为,根据《波哥大协定》第31条的规定,法院无管辖权。
引用波哥大协定第六条,其主张目前案件争议中的事实,已经通过1904年的和平协定的规定得到解决,该公约于缔结之日生效,并且他们依旧受协定调整。
玻利维亚则主张智利的初步反对是“明显缺乏依据的”、“曲解了争议的内容”。
玻利维亚主张争议的内容涉及到关于智利真诚协商玻利维亚进入太平洋的的义务是否存在和被违反。
其声明,这项义务独立于1904年的和平协定中。
因此,玻利维亚坚持当前案件争议中的事实并非受1904年和平条约调解或处理,在波哥大协定第六条的含义内,法院由于第三十一条而拥有管辖权。
智利认为,玻利维亚的诉称真正的内容是领土主权和玻利维亚人海的性质。
法院认为,在这份申请中,玻利维亚并没有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其拥有此完全主权。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作者:刘颖汪茜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私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自国际法院创立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十年中,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
但另一方面,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在其司法实践中亦遇到不少挑战和阻碍,如何应对这种挑战以更好地发挥国际法院的作用,其诉讼管辖权又会如何发展成为当今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关键词国际法院管辖权发展趋势一、国际法院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法院管辖权概念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进行过多次阐述。
在科孚海峡案中,Daxner法官在谈及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特定方面时,指出“管辖权”一词具有两个基本的国际法含义:“(1)认可该法庭作为一个机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该权能,并获取这种能力;(2)决定法庭的权限,如赋予法庭处理具体案件的权力。
”豍Shabati Rosenne认为,就国际法院而言,广义上的管辖权指国际法院审理当事国提交争端的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的作出终局性的和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
豎(二)国际法院管辖权基础正如前文所述,国际社会上不存在一个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也不例外。
国际法院所享有的管辖权实际上来源于各缔约国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
国家主权的自愿让渡构成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核心内容。
这种以主权国家同意为条件而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被多次重申。
在1952年英国与伊朗石油公司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基于一条原则,即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实质的管辖权依赖于争端当事国的意志。
豏(三)国际法院管辖权范围与管辖权基础解决管辖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不同,管辖权范围关注的是哪些性质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判来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各国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国际交往中,当一方当事人位于A国,而另一方位于B国,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此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正确适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跨国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1. 地域性原因地域性原因是指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案件发生的地域也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当发生案件时,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宣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
2.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等方面。
由于这些差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会出现冲突,使案件陷入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三、国际公约与协定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定,建立了一套管辖权的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仲裁公约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1. 国际私法公约国际私法公约是指各国政府为解决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公约在规定管辖权争议解决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套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这一管辖方式,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 接近当事人原则接近当事人原则是指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知道国际人权法院了解国际人权法院和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
知道国际人权法院了解国际人权法院和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国际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理涉及国际人权法的案件。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院以及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进行介绍。
一、国际人权法院概述国际人权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确保国际人权法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人权法院的成立旨在解决国家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
其管辖范围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书。
二、国际人权法院的组成和职能国际人权法院由独立的法官组成,他们在国际人权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法官的选举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进行的。
国际人权法院的职能包括审理个人或组织对国家的人权违规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同时也可以就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进行裁决。
国际人权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被告国家必须予以执行。
三、国际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1. 适格性审查在申请向国际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确保自己的申请满足适格性条件。
例如,申请人必须已经提出申诉并等待国内法院处理完毕,或者事实上国内法院已无法为其提供有效救济。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国际人权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详细陈述违反人权的事实和申请的救济请求。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3. 国际人权法院的审查程序国际人权法院将对所提交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应接受并进入审理程序。
该审查主要关注申请的适格性问题。
4. 双方辩论当案件被接受后,国际人权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和被告国家提供书面的辩词材料。
双方将分别论述事实、法律和证据等方面的观点。
5. 公开听证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国际人权法院可能会召开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审查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在听证会上,双方可以提出口头论证并接受法院的提问和审查。
6. 判决和执行国际人权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一旦判决作出,被告国家有责任遵守和执行判决。
国际法院对人权案件管辖权的局限性
国际法院对人权案件管辖权的局限性作者:郑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期摘要国际法院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大平台,在其过去的六十多年里始终推动着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但国际法院由于不受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诉讼而在人权领域的作用大打折扣。
2011年4月1日,国际法院对格鲁吉亚针对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关于其在格鲁吉亚领土及其周围实施了违反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CERD)的行动一案做出“国际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判决,使得国际法院对人权争端案件的管辖范围进一步缩减,从而为人权的落实蒙上一层阴影。
关键词国际法院人权管辖权局限性作者简介:郑媛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0042015年3月21日是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同时也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启动五十周年纪念日,联合国纪念会议的主题是“吸取历史教训,打击种族歧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致辞倡导所有国家批准公约,制定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以打击仍然存在的威胁人民和社区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在过去六十多年里,国际法院通过作出判决和发表咨询意见在和平解决涉及领土、国家边界、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自然资源权利等领域的国际争端问题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极少触碰有关的国际人权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限于国家,而人权受害者是个人,个人不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如今这已成为国际法院落实人权的一大限制。
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一案本可成为国际法院拓展人权争端管辖权的一大契机,特别是2008年10月15日法院对格鲁吉亚就CERD适用案提交的指示临时措施颁布了命令,指出双方应停止采取任何种族歧视行为。
这一指示意味着自CERD签订50年以来,国际法院第一次宣布其对CERD有关事项具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追究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的建立旨在保障国际社会对于这些罪行的制裁和追究,确保武力、冲突和迫害不再逍遥法外。
然而,尽管ICC在国际间拥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管辖权面临着诸多复杂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ICC管辖权的范围、管辖权的限制以及管辖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首先,ICC的管辖权范围主要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所规定。
该规约明确了ICC对于涉及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六种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等,ICC则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这是因为ICC 的职能和目标是通过惩治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属于ICC的核心管辖范围。
其次,ICC的管辖权还受到国家主权和共同管辖原则的限制。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最高的法律和行政权力。
因此,ICC只能对那些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行使管辖权。
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加入《罗马规约》,但也有一些主权国家选择不加入ICC或撤销其对ICC的承认,因为他们认为ICC的管辖权侵犯了自己的国家主权。
此外,共同管辖原则也是ICC管辖权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可以选择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而不依赖于ICC。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于自身司法体系的信任和主权权利的保护。
因此,ICC只有在国家无力、不愿或者能力不足处理的情况下,才会行使管辖权。
这一限制使得ICC在实践中面临着与国家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衡问题,需要确保不与国家的司法权力冲突。
最后,ICC的管辖权还受到对犯罪行为的时效性和地理范围的限制。
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纪念国际法院成立60周年
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纪念国际法院成
立60周年
刘芳雄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06(019)002
【摘要】国际社会在历经威斯特伐里亚体系时期和国际社会组织化时期之后进入了全球化时代.这一时代给国际法提出了如下挑战:如何应对国际法的碎裂和国际性法庭大量增多两大现象.作为维护国际社会公正的权威司法部门,国际法院必须对此做出反应.考虑到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局限,充分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应该才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的最佳方法.与此同时,鉴于既往的经验,充分利用咨询管辖权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
【总页数】5页(P115-119)
【作者】刘芳雄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4
【相关文献】
1.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初探 [J], 刘芳雄
2.《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评介 [J], 刘宗胜
3.试论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J], 李政宁
4.联合国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法律问题解析——以国际法院改革为背景 [J], 李丹丹;王明睿
5.重构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之信任 [J], 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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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一、简述国际法院是世界上最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对国际法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全世界共有192个国家成为了《国际法院规约》的成员国,其中65个国家在国际法院秘书处提交了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约有300个双边和多边条约规定将由条约引起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冷战结束后,特别是最近十年间,国际法院在国际法治完善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愈加凸显,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共作出了不少于92个判决和40个临时措施命令,而其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判决(30个)和二分之一(18个)的命令发生在最近十年中.以上的数据充分地表明,国际法院在整个国际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权威的代表性。
在国际法院重要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的同时,也长期伴随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伴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律规范日益完备,常设性的国际裁判机关具有了明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法律,一旦进入裁判程行,其法律后果即裁判结果是可以预见的,作为裁判前提的管辖权,自然成为争端当事国争论的焦点之一,而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代表,国际法院首当其冲。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和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因为当今国际社会秩序是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存在超越主权性权力的授权,所以国际法院并非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司法机构,其诉讼管辖权的基础在于各个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限制和让渡,即主权国家作出将自身所涉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承诺受其裁判约束的表示,而此种表示的具体形式在所不论。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国际法院缺乏国内法院所拥有的排它性的绝对的权威,所以,国际法院必须在现有的国际秩序体系内形成一套既能保障国际法功能和秩序、又能有效解决国争端,同时又不逾越国家主权边界的管辖权体系。
在国际社会还未形成对国际法普遍信仰的情况下,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将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
面对此种现实,国际法院建立了自身特有的一套管辖权体系,无庸讳言,该体系肯定是建立在国家同意基础上的,与此同时它也是孱弱的,并经历着来自主权国家的挑战,而此种挑战给国际法院带来的是无奈的尴尬局面,当主权国家试图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某些争端时,便会欣然地利用国际法院的司法资源,而当主权国家不愿将某些争端提交法院处理时,它们便会以各种方式(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挑战,阻挠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管辖,这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
国际法院在确立管辖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并非全然消极的,它为其它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体系的确立、完善和发展也提供了相当的借鉴价值。
其后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体系的确立基本上按照国际法院管辖权体系进行安排,而基于国际法院的实践经验,国际刑事法院在管辖权的确立上引入了补充性管辖权,这一管辖权的确立很大程度上为处理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与主权管辖关系开辟了一个新视角;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则在一定条件下在管辖权体系中确立了强制管辖权。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具体挑战(一)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挑战——程序性之不出庭《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规定:1、当事国一方不到法院或不辩护其主张时,他方得请求法院对自己主张为有利之裁判。
2、法院于前项请求前,应查明不特依第36条及第37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请求人之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有根据。
《规约》该条规定避免了争端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不出庭对法院诉讼及判决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根据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国的不出庭和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显然是两个问题,但现实是,当事国的不出庭事实上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权威提出了挑战,同时对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及判决的可执行性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宣告判决时,原告国拥有着庞大的代理人和律师团,而被告国往往无律师、无代理人消极不出庭,被告席空无一人。
在渔业管辖权、核试验案,爱琴海大陆架案,美国在伊朗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被告国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未出庭。
而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伊朗在国际法院采取了临时措施时不出庭;科孚海峡案中阿尔巴尼亚则是在评估赔偿的数额阶段拒绝出庭;诺特波姆案中危地马拉在国际法院的初步反对意见阶段不出庭应诉;尼加拉瓜案的实质审理和赔偿阶段美国拒绝出庭应诉。
尽管上述国际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关规定,但事实上造成了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挑战,严重削弱了法院的公信力与权威。
当事国选择不出庭主要是表达它们的某种不满,例如对法院法官组成的不满或对法院可能适用法律不满,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对法院确立管辖权的不满。
尽管应对当事国的不出庭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为依据,但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它已然事实上成为了挑战法院管辖权确立的方式之一,至少是国家表达其对法院管辖权不满的途径之一,而这种表达当然地减损了法院管辖权的权威与公信。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挑战——程序性之临时措施《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规定:“法院如认为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
”这是国际法院临时措施的合法性来源,但这一规定同时也挑起了国际法院管辖权与临时措施之间的争论。
国际法院对于具体争端实质问题的管辖权确定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而这与临时措施的紧迫性显然产生了本质的冲突,如若国际法院对实质问题的管辖权还未作出最终决断之时,临时措施的合法性来源在哪?根据《规约》的规定,临时措施的办法势必会对争端当事国产生拘束力,从另一意义上理解,这是对当事国争端管辖权的一种延伸,但如果当事国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初步反对意义之时,这种临时措施显然未获得国家之一致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措施与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莫诺佐夫法官在爱琴海大陆架案发表的个别意见中认为,如果法院的实质性管辖面临着反对意见,法院就不能依据《规约》第41条行使其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因为法院只能对它明确享有管辖权的争端行使这一权力;而在巴基斯坦战俘审判案中法官的赞同意见则表达了另一种观点,指示临时措施是基于法院规约第41条,而所有规约当事国在签署法院规约时,已表达了对该条款的同意,所以法院临时措施的指示完全受《规约》第41条的约束,该条款为当事国提供了一个“独立的同意法院管辖的基础”。
以上的两种观点,都试图对临时措施与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并未显现出在两者关系上非此即彼的倾向,在英伊石油公司案,渔业管辖权案、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中法院似乎在实质性管辖权和临时措施指示权力两者关系寻求着某种策略性上的考虑。
正如劳特派特所言:“一方面,法院依规约第41条采取临时措施,绝不预示着法院已判定它对案件的实质具有管辖权,而法院在这一阶段也不需要确定它对案件实质具有管辖权,甚至不需要确定它有可能具有管辖权。
……在法院还没有初步确定它对案件实质享有合理的,可能的管辖权时,就指示临时措施,规约当事国一旦接受这些的话,他们会面临困惑,麻烦和损失,其结果会挫伤规约当事国已承担的,或继续承担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信念。
”这种阐述显示这样一种理念,即法院在争端紧迫性,临时措施极其必要之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作出此种指示,但同时,在作出临时措施时又应当是极其谨慎地,对存在明显证据表明法院对一争端实质问题不具有管辖权时,则不能行使此种权力。
在当事国对管辖权的争夺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国际法院要准确把握这种“毫不犹豫”和“谨慎”是相当困难的。
“毫不犹豫”体现的是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是作为国际司法体系权威与公信的责任;“谨慎”体现的是国际法院对国家同意原则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国际社会平行体系的严格遵守。
对这两者尺度的拿捏势必分散国际法院在管辖权确立阶段的精力,一旦临时措施采取不当,很可能会导致在管辖权确立阶段,甚至是以后的诉讼阶段争端当事国矛盾更加激化。
(三)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挑战——程序性之初步反对主张《国际法院规则》第四节第二小节具体规定了法院的初步反对程序,即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挑战法院对争端实质问题或争端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作裁定的权力。
一般情况下,在初步反对主张中将存在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但并不必然同时存在这两个层次:一是对争端管辖权的反对主张,二是对争端可受理性的反对主张,前者不必多言,就后者提及的可受理性一词的通用意义而言,是指某案应为法院收受,某案可为法院接纳,某人应准予出庭发言,某主张应在特定时间受考虑,或某物可于某时为法院收受,是对案件性质,人员身份,意见主张和物品文件等等的作用而说的,不是指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由于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在具体程序中出现的时间可能有所差别,通常只有在假定有管辖权时才可能着手处理可受理性问题。
案件可能经过依次涉及对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对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和案件的根本实质问题的三个不同程序阶段。
初步反对程序(preliminary objections)的核心是确立的管辖权,在诉讼中若一国不愿意通过法院解决争端,往往提出初步反对主张,从而阻止法院对争端的实质部分进行审理,最终予以撤案。
在法院实践中,截止到2008年4月15日,国际法院受理的138个案件中,在其中36个案件中,争端当事国提出了对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在18个案件中作出对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不包括临时措施的指示),占法院审理案件的39.13%。
这些案件中,即使初步反对申请被法院最终驳回,但案件也可能已被拖延1年以上,这极大地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效率,使法官的大量精力都耗费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从另一意义来看,这也事实上降低了法院管辖权的权威性。
2000年12月5日,国际法院对《国际法院规则》进行了修订,针对初步反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对该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规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国应尽快并在不迟于书状送达后的3个月内提交初步反对主张,这可以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同时第二款和第三款强化了法院对管辖权确定的主动性,法院可以裁定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任何问题应单独决定,法院也可要求请求国提出有关管辖权问题的主张,这有利于案件管辖权的早日明晰与确定。
第九款规定法院可以做出不同的有关初步反对的结论,可以宣布一项反对在案件的具体情形下不具有完全的初步性质,从而并入实质审理阶段,这无疑加强了法院在管辖权确定上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使法院有可能在现有的管辖权基础上,具有较为充分的规则保障来实现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