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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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采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

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管理。

二、劳务派遣的定义和主体2.1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将其招聘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用工形式。

2.2 主体1.劳务派遣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2.用工单位:指接收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工作的企业或组织。

3.劳务派遣劳动者: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三、劳务派遣管理流程3.1 派遣协议签订1.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需求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内容。

3.2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签订1.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务派遣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内容。

3.3 劳务派遣管理1.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协议要求,组织劳务派遣劳动者参与工作。

2.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劳务派遣安全保障4.1 劳动保护1.劳务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

2.用工单位应保证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安全。

4.2 人身安全1.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有人身安全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救助和处理。

五、劳务派遣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1.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劳动纠纷等。

5.2 处罚措施1.对于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六、附则6.1 生效日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 解释权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1 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劳务派遣人员。

3 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到本行从事一般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3.2缩写无3.3分类无4 职责权限5 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原则本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本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依法合规、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

5.2 基本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本行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

6 管理要求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6.1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程序及条件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提交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计划,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2)本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3)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对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2)踏实肯干,爱岗敬业,进取心强;3)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4)年龄在25周岁以下;5)学历必须为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专业必须为经济金融、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政会计、国际贸易、计算机、法学、文秘专业。

6)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6.2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建立和更新劳务派遣人员信息台账,掌握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

2)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商业秘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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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范本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五条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纳入本单位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相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正式职工合同。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义务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精选派遣适合的劳动力,确保其能胜任所派遣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违约和责任第十五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或虐待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精简版)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精简版)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接收劳务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公司为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员工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录用及培训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录用员工须事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聘。

公司行政事务部编制员工的用人计划和职位说明书,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第五条院委派到公司工作的员工,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标准,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员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第七条员工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和岗位工作需求,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审批手续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员工薪酬及考核第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其全年总收入和是否满足工作岗位要求。

第九条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员工的工资构成情况如下:第十条员工的月工资当月考勤,下月发放,月工资=基本工资+预发奖金.预发奖金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当月工作量核定.年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确定.第十一条员工享受公司工会福利待遇。

不享受公司其他行政福利.第十二条员工业绩突出,满足以下1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应聘公司编制的岗位,经公司班子讨论通过后,可办理录用手续。

(一)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二)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以上资格考试或通过ccnp,MCSE,MCSD,MCDBA,OCP。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员工表现优秀,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应聘公司编制的岗位。

(一)获得过院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二)具备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三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一年以上;(三)在系统集成部工作的员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持监控系统设计、上下位机软件编写、电气设计、招投标工作,近两年考核优秀;(四)在软件开发部工作的员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持软件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程序开发,近两年考核优秀;(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6年以上。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对于缓解企业短期用工压力、降低用工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 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派遣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得用于主要业务岗位。

6. 派遣期限:劳务派遣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派遣同一劳动者不得超过一年。

7. 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8.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9. 费用结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明确费用结算方式和周期。

10. 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办法的实施。

11. 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企业用工提供灵活性。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

其特点包括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和受派劳动者之间存在三方关系,劳务派遣一般具有灵活性、效率高等特点。

二、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三、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登记备案,明确其合法资质和管理责任。

2.规定劳务派遣期限和工资支付标准,保障受派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规范劳务派遣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各自责任,并建立健全纠纷解决
机制。

4.对劳务派遣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警和指导,加强宣传教育
工作。

四、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
自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合规意识明显增强,劳务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同时,劳务派遣在促进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展望未来
未来,劳务派遣管理仍需不断完善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维护劳务者的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当前中国劳务派遣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三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法律的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负责派遣人员的管理并督促派遣人员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派遣任务。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期间的劳务费用;对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进行管理。

派遣人员岗位所在的我公司部门为劳务派遣使用部门,简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提供的劳务活动进行管理,并根据派遣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通过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直至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我公司和使用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办理接收和退回派遣人员手续、做好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联络,衔接协调、费用支付,指导使用部门对派遣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选派和选派期限第六条派遣人员的选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应我公司要求、根据我公司工作需要进行派遣。

第七条派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同时还必须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从事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职业的派遣人员,须持有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务派遣劳动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待遇、权益保障等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派遣管理机构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事务,确保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人员规模适当、经验丰富的团队,能够完善地执行派遣管理工作,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并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派遣合同管理第七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派遣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派遣机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九条若派遣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派遣人员如违反派遣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派遣管理机构有权解除派遣合同并停止对其提供派遣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和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篡改或违反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派遣管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维护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以上是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请有关方面和派遣管理机构严格遵守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4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4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一项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共分为十三章,包含了劳务派遣的定义、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的____字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约定期限为派遣期限,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劳动经济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为用工单位提供就业灵活、用工便利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定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是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协会、人事代理机构、劳动力市场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条件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三)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知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和能力;(五)拟派遣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审核,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能力,并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六)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下列资料:(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地址;(二)注册资本及其来源;(三)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工作服务范围和内容;(五)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六)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七)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特邀顾问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劳务派遣程序第七条用工单位申请派遣劳务人数超过三十人或者工作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4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4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用工单位将其不需要工作的劳动者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向他人提供劳动服务,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的行为。

2. 用工单位:指需要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3. 劳务派遣单位: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注册的,在外经人民政府(行署)批准设立的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劳务派遣劳动者:指被用工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5. 劳动合同: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登记1.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设立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负责劳务派遣活动的专门人员;(2) 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 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要求。

2.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 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3)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 资金证明文件。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岗前培训,确保派遣劳动者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并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对派遣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第四条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业务操作规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期限;(九)违约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四)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1.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集团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被派遣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2.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 劳务派遣岗位: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岗位。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一)集团公司委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进行招聘工作,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条件;(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职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薪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要求;(四)选拔合格的人员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一)在合同期满之前,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违纪、严重失职等行为,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发现劳务派遣人员有不良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三)集团公司有权对表现不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警告、停工、罚款等处理措施;(四)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如发生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由集团公司取消其劳务派遣资格。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一)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歧视对待;(二)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参加正式员工的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第六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一)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三)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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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

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

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

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

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一条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

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

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一条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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