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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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2•【文号】农办农〔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

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1989年9月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理,保证农业增产,防止土壤污染和保障人、畜健康,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农业的下列制品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1.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有机、无视肥料类;2.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3.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4.兼有上述两种或三种作用的其它制剂。

几经农田长期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下列品种肥料免予登记:①硫酸锤、②尿素、③硝酸铵、④氰接化钙、⑤磷酸按(磷酸一铵、二铵)、⑥硝酸磷肥、⑦过磷酸钙、⑧氯化钾、⑨硫酸钾、⑩硝酸钾、氯化按、碳酸氢按、钙镁磷肥、进口三元复合尾巴。

第三条作为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经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方可批准登记。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第二条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以外,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外国厂商向我国推销、赠送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

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技术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技术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技术指标
一、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06。

表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07。

表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3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07。

表3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表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四、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5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和“表6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参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2006。

表5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表6 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型)
五、农林保水剂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7 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

参见《农林保水剂》NY 886-2004 。

表7 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0号——《肥料登记田间试验通则》等8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0号——《肥料登记田间试验通则》等8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0号——《肥料登记田间试验通则》等8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7.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0号
•【施行日期】2018.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0号
《肥料登记田间试验通则》等89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肥料登记田间试验通则》等8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18年7月27日。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是指针对各类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所制定的标准规定,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肥料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质量和标准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肥料登记标准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对肥料产品的成分和含量进行了详细规定。

肥料中的氮、磷、钾等元素含量是影响作物生长的关键因素,因此,农业部对肥料中这些元素的含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以确保肥料的营养成分能够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避免因肥料不合格而影响作物产量和质量。

其次,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对肥料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

肥料作为与土壤和作物直接接触的产品,其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农作物和食品的安全。

因此,农业部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标准,确保生产出的肥料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此外,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还对肥料产品的包装、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肥料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农业部规定了肥料包装的材质、标识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肥料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质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肥料登记标准,才能够保证肥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农业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共同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

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

附件2: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一、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1.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四类。

具体内容见表1。

2.省级登记产品现有的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3.已经登记的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信息报送时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

表1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通用名称和执行标准二、生产企业考核1.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

2.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

3.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三、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1.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应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

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2.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省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安全性田间试验。

四、登记备案1.不再发放备案登记证。

备案机关仅需在备案申请表上编号、盖章。

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

2.备案申请书中备案号为:×农肥()备字××××号。

×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氨基酸含量,g/L ≥微量元素含量,g/L ≥水不溶物含量,g/L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表1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表2 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表3?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技术指标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表1 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技术指标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428-2007)
5、含氨
6、含氨
7、含氨
8、含氨
9、含腐
10、含腐
11、含腐
12
13、农用
14、复合
15、有机
16、氨化
17、农林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429-2007)
氨基酸含量,g/L≥
微量元素含量,g/L≥
水不溶物含量,g/L ≤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6-2006)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表1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表1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5•【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施行日期】200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生物有机肥修订国标

生物有机肥修订国标

生物有机肥修订国标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NY884-2012《生物有机肥》已颁布原《生物有机肥》(NY884-2004)经修订后,201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83号颁布新的版本:NY884-2012《生物有机肥》,并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敬请各有关生产企业及时更换产品登记证,以及更新产品标签、包装等事宜。

为了便于各有关生产企业了解、掌握和按照新版本《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的有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文本上传,谨供参考。

有关《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的具体条文内容请参见标准的正式文本。

前言本标准按照GB/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代替NY884—2004《生物有机肥》,与NY884—2004相比修改主要内容:——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修改了颗粒产品的水分质量分数;——修改了产品中砷(As)、镉(Cd)、铅(Pb)、铬(Cr)、汞(Hg)限量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884—2004。

生物有机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2004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T1978—2010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525—2012有机肥料NY/T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NY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HG/T2843—1997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完整word版)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

(完整word版)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

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原《生物有机肥》(NY 884-2004)经修订后,201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83号颁布新的版本: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并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敬请各有关生产企业及时更换产品登记证,以及更新产品标签、包装等事宜。

为了便于各有关生产企业了解、掌握和按照新版本《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的有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文本上传,谨供参考。

有关《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的具体条文内容请参见标准的正式文本。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代替NY 884—2004《生物有机肥》,与NY 884—2004相比修改主要内容:——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修改了颗粒产品的水分质量分数;——修改了产品中砷(As)、镉(Cd)、铅(Pb)、铬(Cr)、汞(Hg)限量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884—2004。

生物有机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T 1978—2010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7.1.1出厂检验(交收检验)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农发[2002]2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农农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自我部颁发《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来,各地加大了打假扶优护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合法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肥料登记管理也存在着审批程序不规范,超范围登记以及乱收费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肥料登记审批
各地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具体的登记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登记审批
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登记。

对部级登记范围的肥料产品,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初审把关。

肥料登记证签章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审批专用章(式样见附件1)。

各地要在近期认真组织清查,并在2002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我整改。

登记肥料产品的肥效试验要按照我部颁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第161号公告)规定执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试验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试验质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2x〕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202*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

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农业部各种肥料标准及检测方法

农业部各种肥料标准及检测方法

农业部各种肥料标准及检测方法随着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肥料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肥料的使用过程中,如何保证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农业部作为国家的权威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肥料标准和检测方法,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各种肥料标准1.化肥标准化肥是指经过工业加工而成的,可以直接提供植物所需营养的物质。

农业部发布了《化肥质量标准》GB15063-2018标准,其中包括了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品种。

这些标准明确了化肥中各种元素含量、PH值、含水率、重金属含量等指标的要求,以确保化肥的质量和安全。

2.有机肥标准有机肥是指以动植物废弃物和农业副产品为原料,经过发酵、腐熟等处理后制成的肥料。

农业部发布了《有机肥料质量标准》GB/T 23350-2009标准,其中规定了有机质含量、氮、磷、钾等指标,还规定了有害物质含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数量等指标要求,以确保有机肥的品质和安全。

3.微生物肥料标准微生物肥料是利用微生物来提高土壤肥力和植物生长的肥料。

农业部发布了《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标准》NY/T 1420-2006标准,其中包括了微生物种类和数量、控制的病菌和杂菌数量、有效菌数等指标,以确保微生物肥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各种肥料检测方法为了保证肥料的质量和安全,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检测方法,以确保肥料符合上述标准。

1.化肥检测方法化肥检测主要包括化学组分测定、理化性质测定、重金属元素测定等。

其中化学组分测定是化肥检测的关键,通过测定氮、磷和钾元素的含量,判断化肥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理化性质测定则用来检测化肥的颜色和粒度等物理特性,以判断其物理形态是否符合要求。

重金属元素测定则用于检测化肥中的有害元素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2.有机肥检测方法有机肥的检测方法包括有机物测定、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有机物测定主要是测定有机质的含量,这是有机肥料的重要指标。

微生物检测则用于检测有机肥中是否存在有害的微生物,以保证有机肥的安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

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

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
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是中国农业部制定的有机肥使用标准,其中"5"代表有机质含量不低于50%,"2"代表全氮含量不低于2%,"5"代表有效磷酸含量不低于5%,"标准"代表其符合国家有机农产品标准要求。

本文将从有机肥的定义、有机肥的优点、有机肥525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而制定的。

具体而言,有机肥525标准要求有机质含量不低于50%,全氮含量不低于2%,有效磷酸含量不低于5%。

其中,有机质含量是衡量有机肥质量的重要指标,其高低直接影响肥料的肥效;全氮是作物生长所必需的关键养分,其含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量品质;有效磷酸是促进作物开花结果的重要养分,对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有重要作用。

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有效避免低质量和伪劣的有机肥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有机肥的质量水平,促进有机肥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有机肥的使用也有助于减少对化肥的依赖,降低农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的健康。

综上所述,农业部有机肥525标准是中国农业部制定的一项有机肥使用标准,其以有机质含量不低于50%、全氮含量不低于2%、有效磷酸含量不低于5%为基本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提高有机肥的质量水平,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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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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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氨基酸含量,g/L ≥
微量元素含量,g/L ≥
水不溶物含量,g/L ≤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表1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
表2 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
表3?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技术指标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表1 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技术指标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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