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2020091705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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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一、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

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

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注:实践操作中,相关步骤可以同时进行。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益,法律允许其进行转行,只需要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国有股权由于关系到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外,还需要履行更多的法律程序,否则不但股权转让无效,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公司诉讼律师现对国有股权转让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析。

一、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国有股权转让除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取得国资委或者授权的母公司的批准后方能实施;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股持股单位还应按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核准。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须进行评估非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基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但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应以评估结果作为基础。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而且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进行一般地,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在这种公开交易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发布转让公告,并可以对受让方提出条件限制,如对职工安置、债务承担等要求受让方出具承诺。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必须符合规定非国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取决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但国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是有特殊要求的。国有股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非从签订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国有股权转让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股权评估等工作,而这些工作是非转让和受让

双方能够控制的,如果在履行特定的程序中未能顺利实施,将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并非签订就生效,需要附加生效条件,即完成了前期的审批、评估各项工作,待取得了各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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