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苏政办发[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太湖流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科学划定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施分级管理,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
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切实推进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合理统筹二级保护区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全流域产业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8]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8〕21号)无锡、苏州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卫生部门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太湖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及时监测预警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我厅组织制定了《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卫生部门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太湖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及时监测预警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防控太湖蓝藻暴发确保安全度夏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以太湖水为水源的生活饮用水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为防控太湖蓝藻暴发提供及时、准确的水质信息,保障太湖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测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太湖水为主要水源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无锡新区和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市。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苏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苏政发〔2013〕45号)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2007年以来,太湖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坚持将太湖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太湖治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连续5年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太湖治理近期(2012年)目标任务。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铁腕治污、科学治太,坚持应急防控与长效治理并举、控源截污与生态修复并重,不断促进太湖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持续恢复,努力为太湖增添更多美丽色彩。
附件: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名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附件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名单一、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市(3个)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二、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县(市、区)(10个)南京市高淳区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新区溧阳市常州市武进区昆山市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中区丹阳市三、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37个)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省地方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省湿地保护站)南京市环保局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城建局金坛市环保局常州市武进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农委苏州市水利局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常熟市环保局太仓市环保局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苏州高新区环保局镇江市环保局句容市环保局四、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个人(119名)傅晴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熊鹰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副调研员潘华新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副处长戴晓茹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主任科员宋连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副处长高荣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副处长郦雅芳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副处长丛兴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主任科员宋安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处长谢功成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龚晓青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调研员周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调研员潘羽忠省环保厅流域处主任科员郁建桥省环境监测中心水质部科长何伶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林国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节水办副主任赵能文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包瑞省地方海事局航行监督科副主任科员管永祥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站长吴昊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生态建设科科长张建华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马倩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局长丁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所长刁品庆省审计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处长陈晓红省审计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副处长汪琦省太湖办督查应急处副主任科员田方省工商局个体经济和企业管理处主任科员施劲松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副处长徐晓勤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顾美华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主任科员沈振华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程师陈原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主任科员袁芳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湿地科科长蒋志新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谢小萍省气象服务中心工程师周敏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徐金源省政府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处长孔繁翔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张毅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延琴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主任科员竺兴宏南京市住房建设委环境建设处处长毕晓玲南京市环保局总量处副主任科员徐荣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任刘健明南京市土壤肥料站农艺师李燕南京市溧水区发展改革局投资科副科长吕嵩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环境评价与污染防治科科员王建平南京市高淳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陈新建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副局长魏幸福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检查员奚楠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科员马元燕无锡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任余娟无锡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副处长姚丽萍无锡市农委农业环境与生态保护处处长陈旭清无锡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副主任张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公用处处长顾岗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任王中苏宜兴市委书记殷康宜兴市太湖办主任王兆春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谢成松宜兴市农林局局长朱亚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立新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局长郁明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局副局长张云峰江阴市环保局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科长夏莺江阴市给排水管理处副主任蒋造极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水产站站长吴嘉平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副局长王书林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顾晶巍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城建科副科长叶锡康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刘兆祥无锡市政府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环保局党总支书记欧阳军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科员胡晋常州市环保局督查应急处副处长陈瑾常州市农委农艺师侯国瑾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晓群常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丁荣余金坛市市长诸葛林金坛市环保局局长苏江华溧阳市市长薛峰溧阳市环保局科技计划科科长周斌常州市武进区委书记是峰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局长单军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生态农业服务站站长杨艳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员眭光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吴志明常州市钟楼区环保局副局长石剑虹常州市戚墅堰区环保局局长王晓青苏州市纪委副调研员许晓文苏州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副处长孙晓江苏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丁玉萍苏州市太湖办水环境综合规划处处长顾钧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蒋金龙苏州市农委调研员夏坚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钮锋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副局长朱莲芳苏州市气象局副局长张剑张家港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副科长钱雪明常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江太仓市水务局工程师丁玉东昆山市环保局副局长吴昊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周有根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保助理姚瑞元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局长吴金凤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镇长胡福根苏州市相城区发展改革局投资科科长徐斌苏州市姑苏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姚敏德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白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管理处处长毛雪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人武部部长潘煜龙镇江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处副处长梁晨辉镇江市环保局副局长汤立镇江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张建军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宇文家胜镇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徐静镇江市农委生态处副主任科员吴晓东丹阳市吕城镇党委书记周俊句容市边城镇镇长陈正宏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局长陈静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镇长。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的太湖治理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治理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太湖治理工作,全面实现太湖治理目标,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现状(一)流域概况太湖流域地跨苏、浙、皖、沪三省一市,是长江三角洲的核心区域,总面积36895平方公里。
历来是我国人口密度最大、工农业生产发达、国民经济产值和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最快的地区之一。
流域人口约占全国的3%,GDP占全国的12%,人均GDP为全国的3.5倍。
我省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据2007年统计资料,我省太湖流域人口1664.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2.6%;GDP为12218.5亿元,占全省GDP总量的47.5%,在全省乃至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二)环境现状1.污染物排放现状。
我省太湖流域2005年共排放废污水总—1 —量25.55亿立方米。
流域COD排放总量为58.60万吨/年(表1.2-1),主要来源于农业面源和工业废水,所占比重分别为40.2%和35.1%;氨氮年排放总量为6.42万吨,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所占比重均在40%左右;总氮的年排放总量为9.82万吨,农业面源比重接近50%;总磷排放总量0.58万吨/年,主要来源于农业面源,比重达到66%,其次为城镇生活污染源。
2.水环境现状。
(1)太湖湖体水质现状。
2005年太湖水质为劣Ⅴ类。
东部沿岸区水质相对较好,为Ⅴ类水质,其他湖区均为劣Ⅴ类。
太湖湖体水质总氮指标为劣Ⅴ类,其次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均满足Ⅳ类水质标准。
全湖平均为中富营养化程度,其中仅湖心区和东部沿岸区处于轻富营养水平。
2007年太湖湖体水质总体劣于Ⅴ类水质标准,总氮仍是污染最严重的指标,但是浓度相对于2005年有所降低,全湖总氮平均由3.6mg/L降低为2.6mg/L。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苏政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5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9日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对象主要为太湖流域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太湖办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省级统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切块地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市、县(市)及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太湖办会同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苏政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45号)要求,省政府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太湖是苏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摇篮,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紧迫任务,是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共同建设美好江苏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太湖治理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江苏把太湖治理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下决心根治太湖水污染问题,努力让这颗“江南明珠”重现碧波美景。
温家宝总理多次亲临太湖检查指导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不断加大太湖水污染防治力度。
省各有关部门、沿湖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做了大量扎实深入的工作,推进太湖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太湖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太湖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确保到2012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湖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力争到2020年太湖水质明显好转,富营养化程度有所改善,恢复山青水美的自然风貌,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 省 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5 28 日
江 苏省 太 湖 流域 建 设项 目 重 点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标 减 量替 代 管理 暂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江 苏 省 太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保 护 和 改善 太湖 水 质 规 范 建设 项
,
,
目 重 点 水 污 染物 排 放总 量 指 标减 量替代 管
理 , 根 据 《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 江 苏 省 太湖 水 污 染 防 治条 例 》 等 制定 本 办 法 。
,
环 保 政 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省 太湖 流域 建设项 目 重 点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减 量替 代管理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 20 1 8 〕 44号
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水污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指 标减 量 替 代 管 理暂 行办 法 》 已 经
方 式 形成 的 已 完 成实施 并产 生 减排 效益 的
工 业 废水减 排 量 。
( 三 ) 法律 、 法规等 规定 的 其他 可用 于减
量替代 的 总量 指 标 。
第 九 条 改 建 、 扩 建 以 及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原有重点 水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按 照排 污许 ,
代 指标 ) 。
一
(
)
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通过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水 体中总磷、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有效减轻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环境效益分析
生态恢复
通过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水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使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
景观提升
结合太湖流域的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实施美化绿化工程,提升流域整体景观品质。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及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技术, 提高治理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水环境治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 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监测与评估
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覆盖全流域的水质监测网络,对重点区域 和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测。
定期评估治理效果
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01
02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 体系,提升应对突发环 境事件的能力。
03
04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 强环境教育宣传,提高 公众环保意识。
深化区域合作,加强与 周边省市的联防联控, 共同改善太湖水环境。
CHAPTER 06
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水质改善预期
水质改善
通过综合治理,预期太湖流域水质得 到明显改善,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优 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通过水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太湖流域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吸引更多产业和人才聚集,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提升民生福祉
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THANKS
[ 感谢观看 ]
太湖流域水质总体为轻度 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总磷 、氨氮和化学需氧量。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
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
(四)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受益。
通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形式,体现环境资源价值,形成“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鼓励、超占指标赔付”的有效机制。
(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并占用排放指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008年1月起, 在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对直接向环境排放且占用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正>苏政发[2015]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我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版,切实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而奋斗。
【总页数】22页(P2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J], ;
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节) [J],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苏府[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对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为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保障防汛防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发挥太湖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太湖是中国的名湖、世界的名湖,也是苏州的母亲湖。
建设苏州太湖新城,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核四城”苏州城市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苏州从运河时代向太湖时代跨越、具有里程碑的一件大事,是从传统城市向低碳、绿色、智慧城市建设的体现,代表着苏州城市建设的新水准。
太湖苏州湾东至吴江区东太湖大堤,南至太浦河口一线,西至吴中区东太湖大堤,北至东太湖梢的东太湖水域,水域面积超过120平方公里。
太湖苏州湾既是太湖的主要出水通道,也是太湖新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承担着行洪供水、生态保护、新城景观、交通旅游等综合功能。
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与保护,形成环境优美、生态健康、水质达标的湖区水域,展现人文与自然相互融合、生态与休闲和谐发展的美景,是太湖新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对提升苏州城市竞争力、影响力具有重大意义。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有的市县、有的专家认为,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 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 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第二款又将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扩大了太湖流域的保护范围,有 利于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但适用范围和保护区的界限仍不够清晰,建议落实到具体的地理界限上或者采取附图 的方式予以明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 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九五”开始,太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整治的“三河三湖”之一。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
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 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水资源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13]26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3]2684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方案修编》实施体现了建设美丽中国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促进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意义重大。
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
合治理,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规划,标本。
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综合治理方案
第二节 水环境治理的基本思路 ............................................ 36 第三节 总体目标 ........................................................ 37
一、水质主要控制指标 ............................................... 38 二、近期目标 ....................................................... 38 三、远期目标 ....................................................... 39
第二节 调整产业结构与优化产业、城乡布局 ................................ 49 一、调整产业结构 ................................................... 49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 52 三、优化城乡布局 ................................................... 53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公告第113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9生效日期:2012-01-12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扎实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太湖流域河网密布,水系复杂,入湖河流普遍跨不同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深入推进入湖河流的综合整治。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5条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分别由省政府领导、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有关厅局负责同志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地方层面的“河长”由河流流经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河长”的主要责任是: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太湖主要入湖河流省级层面“河长”名单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太湖主要入湖河流省级层面“河长”名单望虞河罗志军省长漕桥河赵克志常务副省长武进港黄莉新副省长社渎港史和平副省长太滆运河毛伟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梁溪河张吉生省经贸委主任直湖港吕振霖省水利厅厅长陈东港周岚省建设厅厅长乌溪港吴沛良省农林厅厅长太滆南运河张敬华省环保厅厅长大浦港齐乃昌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洪巷港陆桂华省水利厅副厅长大港河王翔省建设厅副厅长小溪港XXX勇省农林厅副厅长官渎港秦亚东省环保厅副厅长——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0]1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苏政发〔2000〕135号)
为了严格控制船舶排放污染,切实保护太湖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航经我省太湖水域(包括与太湖相通的苏南运河、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等苏南航道,以下同)的船舶,必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粪便、塑料、含油污水等废弃物;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主动交船舶加油站处理,严禁向水体排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作者: 发布日期:苏政发〔2007〕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太湖流域是国家确定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重点,更是江苏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几年来,我省在太湖水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太湖地区污染治理仍然滞后于经济增长,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湖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水质恶化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太湖是苏南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摇篮,水污染治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进程。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太湖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太湖治理完成情况作为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下更大的决心,以更高的标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打一场太湖水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使苏南真正成为经济发达、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地区。
太湖水污染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引流、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对太湖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治理。
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环保优先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和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
加大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
加快建设调水引流工程,积极开展疏浚清淤和生态修复。
组织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关,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
坚持依法治太、铁腕治污,切实加强环保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太湖各市县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考核,确保水质达标。
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省政府调整、充实了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太湖地区各市、县政府要全面落实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做到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落实、督查考核落实,为太湖水污染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省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要求,抓紧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太湖流域治污工作有关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政府报告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太湖流域各地污染物减排、主要断面水质和治污工程完成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要切实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环保创建活动,形成治理太湖水污染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太湖水污染治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科学规划、周密部署,全民动员、全力以赴,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坚持不懈地推进水污染治理,努力实现太湖水质根本好转,为创造江苏更加美好的未来而奋斗。
二○○七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全面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环保优先方针落实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引流、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对太湖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污染治理,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二)目标任务。
用5年时间,有效控制太湖湖体富营养化程度,实现水质明显改善。
再用8-1 0年时间,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水污染问题,使太湖湖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同步提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
根据太湖流域环境容量,核定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到2010年,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26.38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08万吨,总氮排放量控制在2.78万吨,总磷排放量控制在0.59万吨,在2006年基础上分别削减32.52%、33.37%、30%和30%;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 70.1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太湖一级保护区(沿湖5公里和入湖河口上溯10公里两侧各1公里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其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农村生活垃圾全面实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置;主要入湖河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到2015年,太湖地区主要污染排放量全面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范围内。
(三)基本原则。
1.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在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用水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治本之策,加强污染源头治理,提高环保标准,切实控污减排,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湖体水质的各种问题。
2.科学规划,综合治理。
正确处理沿湖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系统考虑流域内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以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各方面的因素,大力推进综合整治、科学整治、工程整治。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太湖环境保护的关键问题。
紧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实行由污染总量控制向容量管理转变,由控制COD为主向控制COD和氮磷并重转变,综合治理太湖水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
4.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针对太湖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加强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执法监管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太湖地区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经济总量大、污染负荷重,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治本之策。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抓好2个国家级和49家省级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到20 10年,太湖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新一轮“双倍增”,生产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40%,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五)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准入条件。
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以及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提高COD、氨氮和总氮、总磷排放限值,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行业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一级排放标准。
通过制定实施新的污染排放标准,把控源减排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
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稳定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切实加强区域环评和项目环评工作,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划定的“清水廊道”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
对于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的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通过老企业等量减排予以平衡,实施“减一增一”。
(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对太湖地区的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关闭、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
深入开展太湖地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在2008年年底前关闭淘汰215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
到2010年,淘汰太湖地区落后炼铁能力79万吨、炼钢能力103.4万吨。
编制实施太湖地区水泥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
对淘汰企业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
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落后能力的地区,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
(七)加大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力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关,坚决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大力削减工业污染负荷。
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全面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
2009年年底前,对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的示范企业。
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各级各类开发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置。
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
对重点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污企业按高限予以处罚。
结合流域、区域污染容量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标准(九)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的氮磷,是太湖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要把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标准,作为太湖治污的一项关键措施来抓。
2008年6月底以前,太湖地区以及高淳县、溧水县、句容市所有城镇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管网,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做到城镇生活污水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到“十一五”期末,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7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70.1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
(十)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太湖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要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要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除磷脱氮改造工程,200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