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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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的思考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到一种税。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
1、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没有像国外规范的增值税制度那样,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在;征收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对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就越能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的畅通无阻,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就越能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从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就越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消弱了增值税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
(2)税率设计偏高。与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比较,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也处于高税率的水平。国际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到1996年已有100多个。这些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多在10%-20%之间。有的欧洲国家超过20%,也有些国家不足10%。我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虽是17%,但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国外实行的多是消费型增值税。有人将我国“生产型”的增值税的基本
税率17%安消费型的增值税进行换算,结果基本税率达24%。应此,我国现行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偏高。再者,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搞。在实践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要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毛利率甚低,有的还没达到4%,但却要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企业难以承受。
(3)扣税范围不彻底。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造成扣税不彻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包括: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增值税扣税操作的不规范;造成重复征税;由于产品成本包含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消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外向型经济发展;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公平,如工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在扣税时很难划分不同行业和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及核算范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与应税项目耗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固定资产与原材料的运输费用等,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4)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并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实行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实行专用发票的初衷就是想借此统一、规范扣税凭证,但实际上不仅使扣税凭证更加不统一、不规范,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以及运输发票的管理漏洞很大,税收流失相当严重。一些企业因不慎丢失专用发票(有时还是非主观原因,如邮局投递过程中的遗失等),即使能提供此项业务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或发票联,证明购销业务是真实的,也不能扣税,使税负增加。而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购销业务(应税劳务)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也一概扣税,造成税负不公平。
(5)增值税会计不合理。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之一,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占很大的比重,而这一重要的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确没有单独披露。对于增值税的计算、抵扣、缴纳等情况只通过“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税金一起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并反映,不符合重要性原则。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
与价款分开核算。对于一般纳税人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不进入货物的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入货物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统一计入成本,造成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进入销售成本,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进入销售成本,出口产品的进项税可以办理退税,对不予抵扣的部分进入销售成本,以至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之间,内销和外销的销售成本之间失去可比性。
2、解决问题的设想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的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但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直接影响到地方的财政收入,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从新计算调整,而且调整有一定难度。先期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期可以考虑讲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讯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2)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对一般纳税人,可讲现行的17%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适当调低,走“轻税严管的路子。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率后不一定就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进一半降低征收率,如降低为2%-3%,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经济发展,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3)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规范扣税凭证。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最大的发挥了增值税的中性税收特点,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关键是国家的财政的承受能力。我认为目前实行增值税的转型,条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