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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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和体育、公安、编委办、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 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按月领取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下列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四)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五)其它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可以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中府办〔2017〕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中府办〔2017〕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7日文号:中府办〔2017〕3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三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提高为: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

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提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提高到80%。

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中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中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一、政策修订背景(一)原政策实施情况。

我市2013年12月底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4年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要求,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提出具体要求。

对照我市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内容,需相应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中增加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并落实医疗机构对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减免住院押金的措施。

- 1 -二、主要制度措施解读(一)扩大救助对象惠及面。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界定主要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

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力度大,自费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救助”,由省相关文件提出,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

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

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市、镇(区)两级医疗救助。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中府办[2012]4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中府办[2012]4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原来40元/天调整为50元/天,床位费低于5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由原来在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天,调整为增加20元/天。

(三)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10元/次维持不变。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报销定额标准由原来“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调整为“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妊娠12周以上(含12周)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多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扩大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将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调整为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允许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投保商业健康保险。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颁布日期:2014-02-08 执行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1%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及其营运收益、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中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医疗保障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其中,医保报销标准是一个关键的方面,影响着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文将介绍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指政府和社会出资的比例以及报销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到9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而定。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方面。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即可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山市政府为城镇居民所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相比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到8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而定。

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方面。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即可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三、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大病保险是中山市政府为市民提供的一种特殊医疗保障制度。

相比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更为优惠。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90%,报销范围包括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购买治疗服务,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服务。

四、医保报销流程中山市的医保报销流程相对简单。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然后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证明材料,就可以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医保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政策,对市民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和报销。

中山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全文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认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个人,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 符合本市职工缴费年限规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25日前持本人有效件、银行账户等资料, 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缴费:
(一)个人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手续。
全文
(四)参保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在中断缴费首月起3个月内携带有效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 1.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不含补缴); 2.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 第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 (一)参保人确定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且符合本市职工缴费年限规定的,在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次月25日前,持本人有效件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职 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全文
(二)参保人应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前,确定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一经确 认不得变更。参保人应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前,将本人市外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至本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后不再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移。
(三)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核定符合本市职工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不再缴纳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费,超出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职工医疗保 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超出规定年限的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全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中府〔2023〕136号、中府规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中府〔2023〕136号、中府规字〔2023〕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经研究,对我市部分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大病保险待遇(一)调整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同一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自付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的80%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并按规定予以报销,其余20%由参保人个人支付,不再纳入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二)调整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1.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4000元降低到3000元;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15000元降低到12000元。

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至8000元以内的,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

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调整内容

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调整内容

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调整内容我市昨日下发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通知。

此次调整后的“新政”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开始享受调整后的新待遇。

调整内容:1、综保和住保整合为一新办法将现行综合保险与住院保险两个医疗保险险种整合为一个险种两个层次。

其中,综合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的医保待遇包括: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待遇、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我市将缴费基数由原综合保险1200元和1500元、住院保险800元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度为1240元)。

并适当提高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每个月缴纳的费用由原缴纳的16元/人调整为24.8元/人;住保参保职工个人由不缴费调整为按缴费基数0.5%缴纳,即每个月缴纳6.2元/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缴纳,每个月由16元/人调整为31元/人;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在校大中专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每个月由12元/人调整为18.6元/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0%给予补贴。

3、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选择补充医疗保险:所缴纳的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

已退休参保人可选择缴费方式。

新办法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当年度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或逐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选择一次性或逐月全额缴纳。

4、增加生育医疗待遇除了建立年度支付限额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制、调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划入办法、扩大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等,还增加了生育医疗待遇和提高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14
•【字号】中府办〔2018〕37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
通知
中府办〔2018〕3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划拨比例。

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2%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和人们对医疗安全的重视,医疗保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中山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这一办法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周全的医疗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享受医疗服务。

一、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险,以增强医疗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为自愿参加,参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在150%以下的居民。

同时,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具体标准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实际情况制定。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共享、平衡、可持续”。

即:保障是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本宗旨,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周全的医疗保障;共享是优化中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平衡是完善城乡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各参保居民的权益平等、公平;可持续是城乡医保制度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终极目标。

二、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报销标准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为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并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重点保障。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和限额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50%,限额为1万元/年;对于重症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80%,限额为2万元/年。

参保居民因符合条件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为90%,限额为3万元/年。

三、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作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需要通过保险公司与医院合作实现。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保险产品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与医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保险报销由医院一站式办理,减轻参保居民负担,优化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人社〔2010〕23号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二)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

农村居民以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或村民小组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所属参保单位按统一格式填报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三)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家庭户人员,允许不以户为单位参保,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

由家庭户户主、非家庭户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或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户籍属石岐区、东区的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按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代收代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按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中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中⼭⼤病医疗保险报销⽐例是怎样的中⼭医保中⼤病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其第⼀种参保⼈,如果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之后,同⼀社保年度内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第⼆种参保⼈,如果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中⼭⼤病医疗保险报销⽐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中⼭医保中⼤病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其第⼀种参保⼈,如果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之后,同⼀社保年度内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第⼆种参保⼈,如果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80%。

第⼀种参保⼈,如果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之后,同⼀社保年度内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

其中,参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年度累计⽀付限额为62882元;满1年,年度累计⽀付限额为125764元。

第⼆种参保⼈,如果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社保年度内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80%。

其中,参保⼈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年度累计⽀付限额为188646元;满2年不满3年,年度累计⽀付限额为251528元;满3年以上,年度累计⽀付限额为:314410元。

店铺提⽰:以上是对中⼭⼤病医疗保险报销⽐例的介绍。

综上所述,主要分为两种参保⼈,其中第⼆种参保⼈,如果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社保年度内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8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六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七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山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及待遇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3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九日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保大病、保住院”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但参加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暂不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的原则;(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的原则;(五)根据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实行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税务、食品药品监督、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对于中⼭医疗保险包括哪些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病医疗保险。

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在选定⼀家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下辖的⼀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根据《中⼭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参保⼈每次就诊发⽣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80%,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20%,个⼈⾃付80%。

)2.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1年的参保⼈,如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后,如同⼀个社保年度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

年度累计⽀付限额⽅⾯,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4倍。

3.补充医疗保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个⼈医疗账户,⾃缴费⽉的次⽉起,按规定向其个⼈医疗账户划⼊资⾦(2016社保年度医保个⼈账户每⽉按年龄标准划⼊:36周岁以下的,划⼊60元;36周岁以上⾄46周岁以下的,划⼊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97.5元。

),参保⼈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个⼈医疗账户可⽤于⽀付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付的属医保⽬录内的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录内药品的费⽤,或可⽤于⽀付商业保险费。

4.⼤病医疗保险:中⼭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不⽤缴纳⼤病医疗保险费,参保⼈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后,根据该暂⾏办法,⼤病医保则将给予参保⼈最⾼报销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10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2018)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2018)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中府办〔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4.散居孤儿。

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城区范围内城镇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市广弘颐养院集中供养的,以及孤儿通过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按我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资产总值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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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教育和体育、慈善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2%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及其营运收益、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
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

(三)我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对于住院期间身份发生变更的参保人,按参保人出院
时的身份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第九条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托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即时结算服务,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及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及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监督及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出现收不抵支时,先由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累计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满”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体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3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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