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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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
公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
加盖公章);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
加盖公章)。
(二)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对应配套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原件);
(2)外贸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退税机关提供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d)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f)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
行为的。
(3)外贸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4)有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
对应配套的受托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原件);
(5)其他规定的资料,如:
★保税区贸易型企业除(1)、(2)不提供外,还需提供加
盖海关有关实际离境证明章的离境备案清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
区外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
标国内外贸易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a)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b)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
正本(原件);
c)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d)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e)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复印件加盖
外贸企业章);
f)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应配套提供以
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经退税机关审定的外
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原件);
(2)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三)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附单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原件);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原件)。
(二)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须附报表: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
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
式三份);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复印件一份);
4、当期的销售明细账(包括外销)(复印件)。
(三)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一式
三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
式三份);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反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