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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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止使用这些农药?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撤消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形式公布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酚、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
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毒杀酚:这是一类含氯原子的有机合成杀虫剂,即有机氯杀虫剂。属高残留农药,用量大,分解慢,容易在环境和食品中残留,影响人体健康。影响外贸出口。我国政府于1983年决定停产、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其他品种以前虽未明确禁止使用,但由于他们均属高残留农药,已多年不生产,不使用。因而,这次在农业部的199号公告中就明令禁止使用。
杀虫脒:是一种广谱杀虫剂。对人畜急性毒性中等,但慢性毒性很高。据试验,杀虫脒、生产杀虫脒的一种原料、杀虫脒经代谢生成的两种化合物对小鼠有致癌作用,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性。很多国家已禁止生产和使用,我国政府决定自1990年起三年内停止生产,1993年起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二溴乙烷:曾广泛用作土壤、粮食、食品加工等的杀虫、防腐、防霉的熏蒸剂。国内外科学实验证明,二溴乙烷不仅能使人、畜致癌,而且还能使精(卵)子的遗传基因失常,使胎儿致畸、致残、致突变和肝、肾受损等。许多国家均已禁止二溴乙烷的生产使用。我国于1984年12月6日决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二溴乙烷。
二溴氯丙烷(DBCP):是一种杀线虫剂。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并可使生产车间男性工人精子减少,引起男性不育。残留试验证明在花生中有残留检出。因此,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汞制剂:是一类含汞的杀菌剂,有近20个商品化的品种。其最有代表性的品种是氯化乙汞和醋酸苯汞。汞及其化合物对哺乳动物毒性高,20世纪70年代发现由于在人体中容易积累而产生汞中毒,日本称为“水俣病”,世界各国都考虑逐步地把汞制剂淘汰。但是,它们其中的绝大多数品种对温血动物的急性毒性属于高毒或中毒,存在严重的残留毒性问题。长期大量使用汞制剂,累积在植物、土壤和水中的汞,通过食物链危害生物、牲畜和人体。我国政府于1971年决定停止汞制剂的生产和使用。
砷制剂:包括含砷化合物的无机杀虫剂和有机合成杀菌剂。由于其存在残毒问题,70年代以后逐渐被限制和禁止使用。
铅制剂:此类农药不但高毒,而且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可长达10-15年,消费者食用了残留这类农药的果品后,轻者出现神经紊乱,重者中毒死亡。
敌枯双:是一种用于防治水稻白叶枯病的杀菌剂。但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畸作用,接触敌枯双生产的工人和施药农民大多数引起皮炎,有些还伴有其他症状。因此,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除草脒:是一种选择性芽前或芽后触杀型稻田除草剂,我国从60年代开始生产、使用,到80年代成为使用量最大的除草剂品种。但是,据国外权威机构研究表明,其对试验动物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多数国家已禁止生产、使用由于其对动物有潜在毒性,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相继禁用或限用。我国政府于1997年发文,决定从2002年开始禁止使用。
氟乙酰胺和氟乙酸钠:是较早合成的两种合成杀鼠剂,不仅对老鼠高效,对多种动物均极毒,尤其对猫、狗毒性高。经试验,对大白鼠急性口服致死中量(LD50),氟乙酰胺为5.3毫克/千克,氟乙酸钠为0.22毫克/千克,属剧毒类农药,还易被皮肤吸收,又无警戒性,且易造成二次中毒。猫吃用氟乙酰胺或氟乙酸钠杀死的老鼠会中毒致死,鸟吃了用氟乙酰胺杀死的害虫会被毒死,猫和狗吃死鸟也会中毒致死。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已禁用。
毒鼠强:属高毒急性毒性类毒鼠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急性毒性药物作为毒鼠剂。
甘氟:有机剧毒品,95%鼠甘伏原液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纯度95%以上,属高毒杀鼠剂。中毒症状主要有:兴奋、烦躁不安、肌肉震颤、阵发性或强直性抽搐,甚至引起角弓反张。我国1988年6月全面禁止使用。
毒鼠硅:属高毒急性毒性类毒鼠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急性毒性药物作为毒鼠剂。
同时,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品种包括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1982年农业部、卫生部两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已明确规定: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