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直营门店)新开办一次性告知内容及申办流程.doc
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到药品管理领域,是确保药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以期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进行申请。
一、药品经营许可的概述药品经营许可是指依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经营药品的资格。
药品经营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相应的许可类型。
二、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1. 法人申请者:- 申请表格:包括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详细信息;- 法人资质证明: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药品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等;- 仓库、设备设施图纸:标明具体规格、面积、布局等。
2. 个人申请者:- 申请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及申请类型等;-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个人经营场所证明:租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三、药品经营许可的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者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通过地方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同时保留纸质材料备查。
2. 受理初审: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确认材料完整无误。
如果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补正。
3. 现场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的实地考察,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4. 综合评估: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 决策审批: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药品经营许可,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
6. 发证与公告:批准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布。
四、药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与年检1. 有效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从发证之日起算。
在有效期届满前,需及时进行许可证年检和更新手续。
2. 年检:申请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年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开药店流程及手续
开药店流程及手续开药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经过多项程序和手续,以便顺利注册成功。
具体流程和手续如下:一、申请医药经营许可证1. 准备医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销售药品类别及规模等。
2. 将申请文件提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参加现场验收。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如果合格将签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企业1. 确定申请登记的企业类型,准备登记资料,包括各类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等。
2. 到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三、办理税务登记1. 确定营业地点,向地税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
2. 准备办理税务登记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注册申请表等。
3. 向地税局窗口和地税网页提交税务登记申请材料。
4. 领取企业税务登记证书。
四、申请开办信用卡2. 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及申请信用卡办理的相关资料。
3. 银行审核材料,根据条件签发开户函、开通信用卡办理业务。
4. 领取信用卡账户。
五、装修药店1. 根据经营面积,预定药店装修方案并参照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进行装修。
2. 购买药店所需设备,包括药品储藏柜、药品质检仪器等。
3. 安装和调试各类设备,做好药店经营环境准备。
六、申请药品进货资格1.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药品进口资格。
2. 在声明药店经营条件,准备相关认证材料。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受权的机构,受权的机构审核并发放认证文件。
2. 将申请文件提交药品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受理。
3. 领取正式的药品销售许可证。
以上便是开药店的整个流程和手续,只有完成了上述所有的步骤,才能保证开药店的顺利过程。
如果某项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步骤,给开药店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此外,遵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与要求,也是开药店必不可少的步骤。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流程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一共五项:人员+场所+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日常检查需要准备的材料)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1、法人:(即老板)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2、有中药的,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二、场所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1、应配置齐全相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设备)。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关注度的业务。
因此,在开办这类企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十分繁琐且必须遵守。
本文将对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的手续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有意开办此类企业的人士有所帮助。
一、行业准入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这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批准药品流通企业获得从事药品流通业务的许可证,也叫做《药品流通许可证》。
该证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生产和经营条件、药品目录、人员要求、存储和配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企业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二、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证。
这是指在经过申请、审批和公示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商家经营药品业务的合法证明。
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定期申请更新。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这是指企业在实施药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企业在批发、零售药品过程中需要的一项重要的质量保证措施。
四、药品零售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GSP (Good Supply Practice)是指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通过对药品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GSP认证是药品销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认证,也是申请药品批发许可证和药品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除药品流通之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还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一许可证是指批发、零售企业在食品流通活动中必须持有的证明资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该企业在从事经营行为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等问题。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二、申请条件:申请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条、第条的情形三、申报材料:(一)药品零售门店(含连锁)提交的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表(附件)。
、认证自查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拟办企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身份证、学历、情况表(附件、)、个人简历(附件),职工花名册(附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离职证明、社保证明);(注:审原件,交复印件),上岗人员当年健康合格证明。
.加盟连锁店还需提供与零售连锁企业签定的加盟协议书复印件,直营店需提供公司开办分支机构文件。
.企业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份(附件)。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示意图及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开具的证明。
由店主在店面内自建的,应符合《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开办(含变更经营地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并提交住建部门同意搭建的证明材料。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文件目录。
.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份。
.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份(模板),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申报资料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申报时,需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份,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模板):()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纸打印或复印(营业场所或仓库图纸若使用红线图原件的除外)。
新开药店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新开药店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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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附件1申请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说明一、本告知、承诺书为格式文本,一式二份,申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各一份。
二、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根据告知书要求,企业实际已完成的项目,认真填写。
四、申报单位的有关资料要求A4纸打印或复印。
五、本告知承诺书盖章、签字后生效。
告知书:你企业申请办理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应符合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浙药监市〔2003〕130号),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人员(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应配备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并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经市局委托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药学技术人员除外)。
(3)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①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②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③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4)企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5)从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根据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最全新开办药店认证提交资料
******药店**分店GSP认证申报资料二〇**年*月**日目录1、申请报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认证申请书》;2、药品零售企业XX明文件说明;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情况的综述;4、企业对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执行情况;5、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情况;6、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经营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制度;7、上次GSP认证后关键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库房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说明;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的XX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9、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10、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1、企业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工作流程图及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2、企业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13、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资料-1***药店**分店实施GSP认证的申请报告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2012修订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要求,我店现申请实施GSP认证事宜,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分店二〇**年*月**日受理编号:档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认证申请书(零售)申请单位:****分店(公章)填报时间:20*年*月*日受理部门:受理日期:年月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报说明1、内容填写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执业药师应附已注册完毕的执业药师XX、注册证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其它专业技术职称附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申请表
申请事项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企业地址
所属行政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固定电话
经办人移动电话
经办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填写日期年月日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表1
本局现就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应仔细阅读和对照本实施办法的内容,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本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未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不得在本县从事药品经营零售业务。
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未获许可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所填报事项及报送材料内容失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告知。
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2
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免填此表
表3
注:1、填满可自行加页附后。
2、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栏“职务或岗位”应填写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等。
承诺
本人(企业)承诺:
1、本人(企业)对提交材料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本人(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事;
3、本人(企业)聘用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无在其它单位兼职;
4、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等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批发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换证,变更的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核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对于专门从事诊断药品经营的经营范围的确定,根据其药品注册情况,明确为: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化学药品(限诊断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市和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购药的需要,贯彻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标准,依法审批.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和鼓励在农村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第七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现代物流系统的要求明确为:仓库立体化(高架),药品搬运(入库,传送,上架,出库)自动化或机械化,仓库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上述要求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其仓库原则上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一年内不得进行变迁(除不可抗拒因素以外),但可以增设.第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应是企业法人.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当地药品零售网点的分布状况,网点数量,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和市场实际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网点,其中直营门店不得少于5家,其门店应具备24小时供药能力;(二)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三)连锁公司的配送中心对门店药品必须100%配送;(四)连锁公司总部与门店之间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五)跨区域(是指在连锁公司注册所在地辖区以外的区域)申办门店的零售连锁公司应具备跨区域配送药品的能力.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三)营业时间内企业质量负责人或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六)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十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填写《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3,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拟办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库平面布局图(应标明仓储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但当场更正有失真实性的除外;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药品经营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该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分别制出《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式样见附件三)或《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式样见附件四),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告.(四)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2,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3,公司章程,合作或合资协议书及验资证明文件;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6,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企业任命文件;7,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六),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自其他单位调入的,须出具由原单位辞职或不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已变更执业单位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七);9,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八);10,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11,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仓库地址名称,总建筑面积,待验品库或区,合格品库或区,不合格品库或区,退货库或区,配送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专库或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等);12,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填写《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九),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结论.经验收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下达《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六)经现场验收符合标准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告;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不符合条件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不予发证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一),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第十一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填写《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3,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拟办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配送中心仓库,验收养护室平面布局图(应标明仓储设施,验收养护用仪器和设备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6,连锁门店情况表(含门店名称,地址,经营面积,药师名称)及其加盖连锁公司印章的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加盟店应提供加盟合同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资料审查,筹建,现场验收,审批发证等程序同第十条批发企业开办程序.(三)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验收标准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一)筹建时提交以下材料:⒈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⒉拟经营药品的范围;⒊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受理,资料审查参照本办法第十条(二),(三)款办理.(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⒊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不设仓库的应出具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证明文件;⒋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⒌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四)受理申请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三条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批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应是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省级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员或GSP认证检查员;(二)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应是省级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员或GSP认证检查员或经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市级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员.第十四条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七条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十八条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按照以下程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一)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1,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⑴申请人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式样见附件十二);⑵《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⑶与所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⑷与所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情况的资料,平面布局图和票据,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等证明.⑸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⑴申请人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⑵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以及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聘书及劳动合同;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声明;⑸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企业名称的:⑴申请人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⑵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或分公司)变更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⑶公司章程;⑷《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⑸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的有关证明.(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当场更正有失真实性的除外;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三),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该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变更不同项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分别制作《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批件》(式样见附件十四)或《不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批件》(式样见附件十五),书面通知申办人.(四)属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变更的,申办人取得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后,在2个月时间内完成变更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应由申请人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或《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之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验收人员要求同第十三条),填写《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验收实施标准》的结论.经验收不符合《验收实施标准》的,下达《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六)经现场验收符合标准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告;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不符合条件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不予变更发证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六),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七)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管辖区域设置仓库的,应由企业向拟增加仓库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仓库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检查核准并进行GSP认证.对经过核准和通过GSP认证后,由仓库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新增仓库标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新增仓库,由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并将对其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经营需要发生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办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程序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第16条—19条的规定执行,需验收的按湖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进行验收.乡镇,村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适当放宽.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和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及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但持证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换证的,延期责任由该企业自负;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二)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4,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药品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由发证机关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开药店的流程和规定
开药店的流程和规定0011、咨询了解情况;2、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3、申请材料准备;4、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5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8、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9、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12、营业后30日内向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GSP认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企业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售药。
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
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有执(从)业药师资格,乡镇连锁门店和乡镇、村级单体药店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村级连锁门店可由经过培训取得村级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筹建申请
发现问题?
制作调查笔录
对有问题物品封存、扣押
制作封存扣押文书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对可能有问题物品〔抽样〕
查看有关工作记录
制作现场调查 笔录
查封现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
检查结束 〔写书面报告〕
当场处分
物证
?医疗机构许可证??
到达被检查单位
开具抽样通知单〔双方签字〕
核对抽样品种、批号、数量
抽样单第三联留被抽样单位
将抽样样品送药检所
抽验结束
到达抽样现场
方案指定品种
抽样品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到达被检查单位
评价性、监督性抽样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稽查流程图
索取现场证据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到达被检查单位
通知或不通知被检查单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企业换证申请
市局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 县局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
承办人员审查材料,组织人员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市〔县〕局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报处〔科〕长审核;不符合标准的,限期3个月整改
处〔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批准
承办人员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
筹建申请
市行政效劳中心窗口形式审查并受理〔5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审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草拟同意筹建批复,报科长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草拟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注明理由及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个工作日〕
市局科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市局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办理指南
办理时限(必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在县以下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营业、仓库、办公、辅助等区域应分开或分隔,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自我保证声明
XXXXXX大药房保证:
本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截止申报日期,我公司无立而未结案件。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XXXXXX大药房
XXXX年XXXX月XXXX日
十八、审查标准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十二条拥有2家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办公场所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配送中心(仓库)的建筑面积:连锁门店数量少于10家(含10家)的,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连锁门店数量多于10家的,不得低于500平方米。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企业采购、储存、配送药品。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许可证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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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审批流程图.doc
节点 A B1、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应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表》 (2)开办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质量管理制度目录(5)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质量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8)《质量负责人(住店药师)登记表》 (9)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法人签字)。
(10)设备设施目录 (11)拟经营药品范围(12)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没有的要求有关部门证明)(13)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没有的要求有关部门证明)(14)室内平面图(表明具体尺寸) (15)地理位置图 (16)自检报告(17)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18)电子信息材料申报材料及《质量负责人(住店药师)登记表》在长春市食品药品肩负管理局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网址:http :// 3、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结 束提出申请 提供资料不受理告知资料审查受 理现场审查许可决定备案归档开 始领取许可证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不符合规定123 456789节点 A B1、前提条件:长春市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
2、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补办申请 (3)《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14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 目的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环节。
3.0 职责对须经市局或县级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认为申请人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实行一次告知。
4.0 告知内容4.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书;4.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3 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4.4 申请人免冠1寸相片4张;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0 相关规定5.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7 本制度由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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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申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申办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
(1)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另外再配备一名药师(含中药师,下同)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如企业负责人为总部执业药师兼任,实施在线审方的,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必须有一名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5)企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经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
(二)场所设施要求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1、设施设备要求
(1)应配置电脑自动打印药品销售凭证的POS机和药品条码扫描仪等设备;
(2)应具有可以实现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当地药监部门在线监管的条件,如视频监管设备等;
(3)应配置冷藏药品和调节、检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营业场所及仓库的温湿度检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检测和记录功能,并能与当地药监部门联网,接受远程在线监管;
(4)应配有药师在线监管、温湿度在线监管及符合GSP规定要求,涵盖购、销、存等整个经营管理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连锁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与连锁总部对接联网。
2、面积要求
(1)在城区开办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在城区外开办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如营业场所有相连多层的,则一楼店面面积不得少于营业面积最低标准的70%,每层层高不得低于2.5米;
(2)直营连锁门店、批发下属药店可不设置仓库,但其购进配送的所有药品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必须在营业场所内的货架和柜台上按规定存放。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按规定设置仓库,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仓库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和仓库管理制度。
(3)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能控制温湿度的区域。
3、房屋性质用途要求
营业场所及仓库房屋设计用途应为商业、营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住宅经规划房管部门同意,非城市规划区住宅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作为营业场所。
(三)企业管理要求
1、拟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能保证药品质量,涵盖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过程的管理制度;
3、拟办企业应与所聘任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为期至少一年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
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申办者,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
2、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申办资料及程序:
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义都市新区受理点联系。
联系地址:天山路1号金义都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联系电话82911307。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
一、筹建申办材料:
1、网上申报的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开办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员、处方审核员的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有效证明及申明;质量负责人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的规定情形的申明;
5、拟开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有效产权证明及租房意向书。
房屋设计用途应为商业、营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改变住宅性质的提供相应部门证明文件);拟开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中药品与非药品陈储和在线监管设施设备的详细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要严格标明比例;
6、拟设营业场所、仓库的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7、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相关的质量领导小组分工文件;
8、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申明;申办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同意筹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完毕,应同时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和新修订药品GSP检查,填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验收申请表》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验收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和网上申请表各一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和网上申请表各一份;;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筹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筹建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附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
7、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
8、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说明;
9、筹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操作规程);
10、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
仓库平面布局图要严格标明比例;
11、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并附有关情况表;
12、专门用于在库药品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情况和使用说明;
13、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附企业负责人的签名。
三、申报资料的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2、所附注册资料均需按A4规格纸张(营业场所或仓库图纸若使用红线图原件的除外)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样复印直接附上,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文件的复印件按A4尺寸提供。
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连锁总部公章的原印章(批发下属药店为批发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报送的资料应按本表的顺序排列,并在每一页的右下角标明页码;
3、申报资料非法定代表人申报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
②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人(总部或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验收材料受理后,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经公示通过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现场验收。
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