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行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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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规范损失处理流程
制定详细的货物损失处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损失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VS
建立安全考核机制
将安全意识纳入员工考核体系,激励员工 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 水平。
货物损失的分类
盗窃或抢劫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或抢劫导致 的损失。
其他原因
如货物包装不良、装卸作业失误等其 他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货物损失的原因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如地震、洪水、暴风雨、交通 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
承运人责任
如货物包装不良、装卸作业失 误、运输延误等承运人过失。
盗窃和抢劫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盗 窃或抢劫等犯罪行为。
其他原因
如货物自身性质、生产制造缺 陷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02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流程
货物损失报告
货物损失报告的提

货主或收货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 应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货物 损失报告。
货物损失报告的内

报告应包括货物品名、数量、价 值、运输路线、损失情况及可能 的责任方等信息。
货物损失报告的时

货主或收货人应在发现货物损失 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报告,否则 可能影响后续处理。
详细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导致铁路货物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赔偿和
处理。
案例三货物损失保险理赔案例
总结词
保险理赔案例
详细描述
托运人为了规避货物损失风险,通常会购买 货物运输保险。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 失时,托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 险公司会根据货物损失程度、保险合同条款 等因素进行理赔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 .火灾。

2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o3 .丢失 (全部未到或者部份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

4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 .误交付。

6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者顶件运输时。

7 .其他(污染、腐坏等) o(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普通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达 3 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3 万元(不含3 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 1 万元以上(不含 1 万元)至 3 万元的。

3 .普通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至 1 万元的。

4 .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 (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普通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的; (2)被盗在30 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 .不可抗力;2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 .包装方法或者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者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 (因铁路责任除外);5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者其他自身的过错。

6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2141211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2141211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4〕34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现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2月11日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物损失处理的原则、程序和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

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四条货物损失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专职人员,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机构的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和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的物理损失 和价值损失。
货物损失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 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等。
货物损失的处理原则是及时、 公正、合理。
货物损失的分类
货物损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物理或化学损伤 货物丢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盗 货物延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货物变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导致变质
货物损失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铁路 法》
《铁路货物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 运输管理条 例》
《铁路货物 运输事故处 理规则》
《铁路货物 运输保险条 例》
《铁路货物 运输赔偿规 定》
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 托运人: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 收货人: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 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依据:铁路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 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程序:调查、取证、认定、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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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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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铁路货物损失概述
02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流程
03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解析
04
铁路货物损失预防措施
05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案例分析
0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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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铁路货物损失概述
货物损失的定义
货物损失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 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货物 损坏、丢失或变质等情况。
结果反馈:客户对处理结 果表示满意,铁路部门对 运输过程进行改进,避免 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处理结果评价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货物相关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货物相关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货物相关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与货物相关一、概述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损失,这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处理规则来保障货主权益和铁路运输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介绍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与货物相关的内容,包括货物损失认定、责任界定及赔偿方式等。

二、货物损失认定1. 损失认定标准在铁路运输中,货物损失通常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完全或部分毁损、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货主或托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检查货物是否存在损失,并及时向铁路管理部门提出索赔申请。

2. 索赔申请程序货主或托运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应按照铁路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单证、货物清单、损失认定证明等。

三、责任界定1. 一般损失责任一般情况下,铁路运输公司对于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货物本身具有特殊性或者货主或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铁路运输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责任的界定。

2. 免责情形铁路运输公司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a. 货主或托运人不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清单、物品描述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导致损失发生;b. 货物本身存在自然损耗的风险,如易腐、易碎、变质等;c.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如地震、火灾、洪水等。

四、赔偿方式1. 现金赔偿铁路运输公司在确定货物损失责任后,应按照赔偿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进行现金赔偿。

货主或托运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接受赔偿。

2. 货物替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铁路运输公司可以按照货主或托运人的要求进行货物替换,以实现对货物损失的赔偿。

五、保险责任货主或托运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或分担因货物损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货主或托运人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会对货物损失的处理规则、责任界定以及索赔程序等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

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

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赵尊科铁路货物运输是多个车站作为一个运输整体的联动过程,跨分局、跨路局的情况比较普遍,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

由于货物在多个车站之间长距离地传递,毁损、灭失情形时有发生。

通常,毁损是指货物被污染、变质、短少或损坏,灭失是指货物全部丢失或消灭。

货物毁损、灭失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索赔问题便随之产生。

由谁索赔铁路货运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他们之间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到站后,由收货人领取货物。

收货人并未直接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也未参与合同履行的大部分环节,但其享有提货权和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提货、检验货物、支付运费和其它运输费用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可以索赔;同时,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已约定收货人享有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所以收货人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还有一些人和单位经常委托代办运输企业代为办理铁路货物的托运和领取。

代办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又该由谁索赔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承运人索赔。

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向谁索赔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

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货运损失的处理

货运损失的处理
3 货运记录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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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各栏编制内容如下: (1)“一般情况”栏。“一般情况”栏应根据运单及票据封套记载和到达 车次、实际作业时间逐项填记。 (2)“票据原记载”栏。“票据原记载”栏应按损失货物运单记载事项详 细填写,如有货无票可填记“无票”字样。 (3)“按照实际”栏。“按照实际”栏应按货物实际情况填写,凡经检斤 的货物应在“重量”栏内加以注明;如有票无货,可填写“无货”字样。 (4)“事故详细情况”栏。“事故详细情况”
.
(4)损坏。查明破损货物的损坏程度、部位、数量、包装、 衬垫、破口尺寸、堆码及车(箱)状态、篷布状态等现状。 查明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程度、数量;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 具的普通记录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 期限、记事栏相关内容及标记,货物包装堆码方式。 查明污染货物损失程度、数量,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 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物的距离, 被污染货物的数量和程度。
1.3货物损失的现场处理
1 货物损失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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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货物损失视具体情况进行勘查。发 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 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 局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 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 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 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 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收货 人)。
1.1货物损失基本知识
3 货物损失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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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分为四级: (1)一级损失。一级损失为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二级损失。二级损失为损失款额有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3)三级损失。三级损失为损失款额在1 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 (4)轻微损失。轻微损失为损失款额未满1 000元的。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引言相关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通则》:该法规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包括了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2. 《合同法》:该法规对于铁路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3. 《铁路运输条例》:该法规对于铁路运输中的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损害赔偿的原则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运输合同中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整体赔偿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以保护受损害方利益为目的,赔偿应当是对于实际损失的全体和连带赔偿。

3. 公正合理原则:铁路公司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铁路公司通常采用以下计算方法:1. 直接损失的补偿:直接损失是指因运输事故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

铁路公司应当将这些直接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2. 间接损失的补偿: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停工造成的生产损失、误工费用等。

铁路公司在确定间接损失的补偿时,通常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公正合理。

3. 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在铁路事故中,受害人可能会因为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而导致精神损害。

根据相关法规,铁路公司也应当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的。

铁路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铁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公正合理,也需要考虑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

在实践中,铁路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确保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运输中关于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

运输中关于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

运输中关于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运输中,保护货物的安全与完好是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运输方也负有责任对货物损坏进行赔偿。

为了确保货物无损,维护双方的利益,运输行业普遍遵循一定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探讨有关运输中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规定。

一、运输方的责任作为货物的运输方,其首要责任是保护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货物在搬运、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具体而言,运输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合理包装:运输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提供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法。

包装应具备足够的强度、耐磨损、防潮、防震等特性,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撞击、挤压等力量的损害。

2. 适当操作:运输方应指导和监督货物的搬运、装卸和储存过程,以确保操作人员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货物损坏。

3. 安全运输:运输方应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固定货物、调整温度、保持通风等,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

二、货物损坏的责任界定尽管运输方会尽力保护货物,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仍可能受到损坏。

运输方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责任界定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 运输方式:不同运输方式对货物的损坏程度有不同的影响。

例如,陆路运输可能会受到交通拥堵、道路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水运可能会面临海上风浪、水位等造成的损坏风险。

因此,在确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货物所采用的具体运输方式。

2. 免责条款:在运输合同中,运输方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规定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运输方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损坏的责任可能由货主承担或依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3. 保险责任:货主可以购买运输保险来规避运输中货物损坏的风险。

在购买运输保险时,货主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了解保险索赔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三、货物保护和损坏赔偿的解决方式当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时,货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商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铁路货运赔偿相关知识

铁路货运赔偿相关知识

铁路货运赔偿相关知识
铁路货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铁路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有何赔偿?
铁路对货物运输过程发生货物数量上的差错或质量上的损坏,将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如属铁路责任,将由铁路按货物是否投保运输险;申报保价运输和末申报以上二项作业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赔偿。

铁路货运中对保价货物的赔偿
保价货物的赔偿工作应遵守主动,迅速正确,合理平等的原则,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

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书的次日起到填发保价货物赔偿通知书时止,款额在3000元以下的,为10天,款额超过3000元未满50000元的为20天,5万元以上的为30天。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4〕34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得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现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2月11日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物损失处理得原则、程序与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得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得其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得方针。

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与收货人负责得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物损失发生得原因与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得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得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四条货物损失处理就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得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得专职人员,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与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机构得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与投诉。

第五条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得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与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理赔、分析与统计上报工作。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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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第三章 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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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第十一条 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 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 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 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 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用不带号码的货运记 录〔《货规》格式十〕代替,下同)。必要时通 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三章 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三)丢失。车(箱)内货物丢失:查明列车车次、到达 时间、开始作业和卸车完了时间,检查车辆、施封状态、货 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丢失:查明货物入库(区)、卸车时间、卸 车班组、货运员、库区货运员的交接情况、货物码放位置及 相邻货物进出库情况等。
(四)损坏。查明破损货物的损坏程度、部位、数量、包 装、衬垫、破口尺寸、堆码以及车(箱)状态、篷布状态等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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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 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 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 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 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运输局。
货物损失速报内容如下: (一)损失等级、种类。 (二)发现损失的时间、地点。 (三)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四)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 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五)损失概要。 (六)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 10万元的。
(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 满1万元的。
(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和期限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和期限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和期限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托运⼈、收货⼈和承运⼈双⽅都可能是索赔⼈,也都可能是赔偿责任⼈。

在货物受到损失时,托运⼈或者收货⼈是索赔⼈,铁路运输企业是赔偿责任⼈;但因货物问题造成车辆损失或设施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是索赔⼈,托运⼈或者收货⼈则是赔偿责任⼈。

因此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托运⼈、收货⼈和承运⼈双⽅都可能是索赔⼈,也都可能是赔偿责任⼈。

在货物受到损失时,托运⼈或者收货⼈是索赔⼈,铁路运输企业是赔偿责任⼈;但因货物问题造成车辆损失或设施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是索赔⼈,托运⼈或者收货⼈则是赔偿责任⼈。

因此索赔的程序和期限既包括承运⼈(铁路运输企业)对托运⼈或者收货⼈的索赔程序和期限,也包括托运⼈或者收货⼈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程序和期限。

1?索赔⼈向赔偿责任⼈提出索赔要求:(1)铁路运输企业对由于托运⼈或者收货⼈的原因造成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者的货物损失时,直接向托运⼈或者收货⼈要求赔偿,并向其送交《损害赔偿要求书》以及有关损失情况的证明⽂件。

(2)托运⼈或者收货⼈在托运货物遭受损失时,⼀般向货物到达车站(简称到站,下同)提出赔偿要求,由到站负责受理;如果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此处理时,经托运⼈、收货⼈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托运⼈或者收货⼈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时,应当向受理⼈提交书⾯的赔偿要求以及规定的证明⽂件。

承运⼈(铁路运输企业)同托运⼈或收货⼈相互同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的时效期限为180⽇(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付运到期限违约⾦为60⽇)。

2?责任⼈受理索赔。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或者收货⼈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当事⼈⼀⽅在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的内容以及有关的证明⽂件。

对⼀⽅当事⼈提出的赔偿要求,另⼀⽅当事⼈应当⾃收到书⾯赔偿要求的次⽇起30⽇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内)进⾏处理,答复赔偿要求⼈。

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

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

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第一篇: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铁路内部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一、为了明确发货人、收货人与本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发货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本公司要求办理货物的保险运输,并按本办法支付货物的保险费。

三、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发货人应以全部货物的实际价格保险。

货物的实际价格以发货人提出的价格为准。

货物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及其税款。

四、发货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保险运输”字样,并在“保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

全部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险金额。

五、货物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险费率计算,费率为3‰——10‰,根据有关保险规定进行浮动。

六、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部保险,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七、从发送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险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即指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地震、冰雹、泥石流、洪水、地陷、暴风、崖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货物本身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包装不良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的,如“小心轻放”、“向上”、“勿压”、“勿倒置”等标志;(四)发货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如发货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五)其他经查证,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失。

八、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按照《铁路法》或《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在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时,未保险的货物,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5元;(二)在办理公路货物运输时,未保险的货物,按每公斤3元标准赔偿;(三)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四)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五)办理航空货物运输同上办法。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在铁路运输领域,货物损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铁路经营者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并且处理任何货物损失的情况。

本文旨在介绍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以及应对货物损失的措施。

什么是货物损失?货物损失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货物失踪、损坏或部分破损的情况。

铁路货物损失通常是由以下因素引起的:•人为错误•货物包装不良•车辆事故•自然灾害处理货物损失的步骤当发生货物损失时,铁路经营者需要采取一系列步骤来处理损失。

第一步:通知货主铁路经营者需要通知货主发生货物损失的情况,并要求货主提供货物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例如包装照片和交货单据。

第二步:进行调查铁路经营者会对货物进行检查,以确定货物损失的原因。

这需要对货物进行鉴定,并进行调查。

在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将评估货物的价值,并记录任何损失和货损的原因。

第三步:处理货物损失根据调查结果,铁路经营者会与货主商量货物的赔偿。

如货物确因铁路操作者原因导致损失,铁路经营者应当向货主支付损失的物品价值。

如不能确定责任方,则按照协商确定的标准赔偿。

预防货物损失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能够在货物损失发生时提供指导。

但是,预防货物损失是更好的方法。

铁路经营者和货主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商定货物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标准。

货主和铁路经营者可以针对货物类型制定更为严格的包装标准。

•保证铁路车辆的可靠性:铁路经营者必须确保其铁路车辆的安全可靠,以降低货物损失的风险。

•采用合适的运输方式:铁路经营者需要确保采用最适宜的运输方式来运送货物。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旨在确保货物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并且在处理任何损失的情况时提供指导。

货主和铁路经营者都可以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货物损失的风险。

铁路运输是一项重要的物流方式,商家和运输公司需要积极地预防货物损失,提供优质的服务。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铁路货物运输作为重要的物流方式,对于保障经济运行和物资流通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货物损失的情况。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损失的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铁路货物运输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的货物损失处理。

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均按本规则处理。

二、货物损失的分类1、按照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指货物的全部灭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部分损失:指货物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2、按照损失原因,可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的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损失的发现与报告1、货物损失的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货物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货物损失。

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认真检查货物的状态,如发现货物损失,应及时提出。

2、货物损失的报告发现货物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损失货物的名称、数量、损失程度、发现时间、地点等。

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调查处理。

四、货物损失的调查与鉴定1、调查铁路运输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货物损失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业情况、相关人员的操作等。

调查组应收集与货物损失有关的证据,如货运记录、运输合同、货物清单、检验报告等。

2、鉴定对于损失原因不明或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货物,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货物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五、货物损失的赔偿1、赔偿责任的确定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火车货物运输权益受损有哪些理赔规定

火车货物运输权益受损有哪些理赔规定

火车货物运输权益受损有哪些理赔规定
1.提赔。

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

2.赔偿款额。

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

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事故责任分歧处理。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向人民
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

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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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 10万元的。
(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 满1万元的。
(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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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
第十条 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差错 (未构成货物损失的),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 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 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 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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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可参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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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 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货物发生损失 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积极 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物损 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 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A
C
E
名称 本质
B D F 级别 对应
理赔 时限
变化
作业
明确
章节 排列 有序
赔偿 定责 独立
规则 内容 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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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主要变化
铁路货运事故处
种类减二、取消人员
事故种类七类减到五类 货物损失不含人员伤亡
损失调查区段同步调查 纸质文档取消传递顺查
区段群查、纸质取消
对外赔通、对内定责
对外赔付用赔款通知书 对内定责用定责通知书
增科技设备判定内部责任 先赔和发站办赔不分保价
科技判责、权益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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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9、损失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减少争议 10、货物损失的均编货运记录,对外,对内用普记
11、增加了物流企业、物流外包划分责任的内容
要 12、增加了货物损失勘察、鉴定内容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 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 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 作职责。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 使职权。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 机构的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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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行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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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第十一条 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 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 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 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 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用不带号码的货运记 录〔《货规》格式十〕代替,下同)。必要时通 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 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 真实、合理。
行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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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货物损失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 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专职人员,负责货物 损失处理工作。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北京.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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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一 规则修改变化
二 规则条款学习
三 规则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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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中国铁道出版社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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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修改特点
纸质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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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
第七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 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 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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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
第八条 货物损失分为五类:
(一)火灾。
(二)被盗(有被盗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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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 物损失处理的原则、程序和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 《货规》)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 《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3、纳入了小额理赔的有关内容
变 14、货物快运、发站办赔、两无处理纳入正文
15、增加了运用系统和数码设备加载资料的内容
化 14、增加了网络理赔的内容
16、取消了报表上报的要求,由系统自动统计
17、取消粮食报表,增加了品类统计功能
18、超偏载、轨道衡判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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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没 有被盗痕迹)。
(四)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 破损、湿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污 染、染毒等)。
(五)其他(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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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
第九条 货物损失分为四级:
(一)一级损失。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 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的。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各级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手册,保 证录制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各级信息部门 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 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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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 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 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凡国际联运、 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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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 )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 码相机和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 、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铁路局、直属站 段负责货物损失处理的人员应配备移动办公设备 ,确保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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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则修改变化
二 规则条款学习
三 规则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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