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销售合同(固定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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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
乙方:(以下简称“买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简称LNG,先将气田生产的天然气净化处理,再经超低温液化就形成液化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简称CNG,是天然气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简称LPG,常指以液态形式运输的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则呈气态状态,主要组分是丙烷和丁烷,有少量的烯烃。
2、交接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燃气的地点,即LNG/CNG/LPG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的转移点。“燃气价格”指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的LNG/CNG/LPG的价格。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供气之日起算。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买方应优先与卖方续约,双方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注:合同期限大于投资回收期。)
供气时间自年月日开始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日期开始。
第三条:购气量
买方应于每月20日之前根据实际需求量向卖方提供下月计划购气量,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当买方购气量将有重大变化时,买方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卖方。买方每一用气年度的购气量不得低于立方米(即年最低购气量)。
第四条:质量
卖方于本合同中向买方销售的燃气为(①LNG/②CNG/③LPG),质量符合相关国国家标准。
第五条:气量交接
1、本合同约定交付点为:接卸气站,交付后燃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2、气量以安装在买方接卸气站的燃气计量表读数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3、4款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燃气计量
1、燃气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双方每月25日上午11:00为抄表
时间,抄表结果由双方共同确认。
2、计量器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法定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时通知买卖双方派人现场确认。
3、如果买方或卖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4、若因燃气计量表自身原因导致计量不准,先按以下方式计算购气量:
①计量不准前,正常计量情况下一个月或是合理期限内的日平均购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②恢复准确计量后一个月或是合理期限内的日平均购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第七条:燃气价格(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LNG价格:本合同LNG供应价格以卓创网于年月日发布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成交价上浮元/吨作为结算价(含税、含运费),换算为天然气气体价格即为(不含税)元/立方米、增值税元/立方米,价税合计元/立方米(换算公式为:)。若卓创网发布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成交价调整的,调整幅度在± %以内(含本数),则本合同结算价不做调整;若调整幅度超过± %,则从调整之日起按同等幅度确定新的结算价。
2、CNG价格:本合同CNG供应价格为(不含税)元/立方米、增值税元/立方米,价税合计元/立方米(含运费);但在国家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调整管道燃气门站价格时,卖方从调整之日起按发改委调整气价的同等幅度确定新价格标准向买方收取气款,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
3、LPG价格:
(1)中燃集团下属浙江、江苏、广州、广西、福建等码头辐射半径(约300-500公里)内的地区,以东方油气网公布的当月CP或ARGUS FEI价格上浮元/吨作为结算价(含税、含运费),上浮价格部分保持不变,CP或ARGUS FEI价格按月确定。
(2)在中燃集团码头辐射半径以外的地区,以东方油气网公布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就近炼厂的每日挂牌价上浮元/吨作为结算价(含税、含运费)。
4、供气期间,卖方将供气设施租赁给买方使用,按本合同第七条前三款约定的燃气价格每立方米上浮元,共计立方米支付租金,超过立方米的,按本条约定的原气价执行。
第八条:结算
1、预付款(选择以下第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买方支付元供气设施租赁履约保证金;在购气前和合同期内每日为一个付款周期,买方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前2日向卖方支付下个周期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燃气价格×付款周期购气量(如买方未提供下周期计划购气量,则以本周期实际购气量为准)。
(2)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买方支付元供气设施租赁履约保证金;使用IC卡流量计的买方以充值IC卡气量的方式预付购气款,当卓创网调整LNG价格/发改委调整门站价格/LPG价格调整时,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确认燃气价格调整当日的预付气量余量,并在下次买方充值IC卡气量前,结清预付气量余量的价格调整差价。
2、结算及付款
(1)对于购气价款,双方按月结算及付款。在每月26日17:00以前,卖方根据抄表结果将月结算单送达买方,买方应于接到结算单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月结算单结算购气价款,并领取正式发票。
(2)买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应先付清气款,并在付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款的,卖方负责退还;经核实属于少收气款的,由买方补足。
(3)买方支付的供气设施租赁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返还给买方。
第九条:卖方的义务及责任
1、为买方供应(①LNG/②CNG/③LPG)气源,并负责组织运输车队将气源及时送到接卸气站。
2、卖方负责投资建设接卸气站内的相关设备,并将设备免费租赁给买方使用,设备所有权归卖方。本合同终止后,卖方投资的燃气设施归卖方所有并由卖方自行拆除;或由买方以双方协商的优惠价格购买该资产。
3、承运车辆必须服从买方指挥和安全管理,遵守安全规章。如因不遵守买方指挥、管理和章程等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4、由于卖方单方责任造成停止售气,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买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买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买方负责接卸气站及燃气管道的设计,并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接卸气站的土建和接卸气站至生产车间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与卖方进行结算;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气款,应从延迟付款的第二日起,每日按应付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买方延迟付款期限超过10天,卖方将降低售气量乃至停止售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