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位素放射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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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位素放射性管理规定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同位素放射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位素放射性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放射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科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所属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放射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性质和分级分类
第四条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五条事故级别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六条事故类别分为五类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如表1所列;
二类: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如表2-1、2-2、2-3所列;
三类:超过年摄入量限值事故,如表3所列;
四类: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
五类:其它事故,上述4类包括不了的事故。
表1 人员一次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msv(rem)
受照人员及部位单位
符号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放射性工作人员
全身或局部he>50(>5)>100(>10)>250(>25)
眼晶体ht>150(>15)>300(>30)>750(>75)
其它单个组织或器官ht>500(>50)>1000(>100)2500(>250)
公众个人
全身或局部he>50(>0.5)>10(>1)>25(>2.5)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ht>50(>5)>100(>10)>250(>25)
公众集体
全身或局部s>100(>10)>200(>20)>500(>50)
注:1.单个组织或器官受照时应按该组织或器官的ht 标准;
.公众人数少于20人时应按公众个人标准,事故级别按其中受照剂量最高者定;
.表1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医疗照射和应急照射; .有效剂量当量h e=∑
twtht在实际应用时可简化为,由外照射个人剂量计所测数值推算
的有效剂量当量+5×摄入量。
年摄入量限值
表2-1 一次撒、漏、丢开放型a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bq(uci)
放射性核素
毒性组别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极毒组>4×103(>10-1)>4×104(>100)>4×106(>102)
高毒组>4×104(>100)>4×105(>10)>4×107(>103)
中毒组>4×105(>10)>4×106(>102)>4×108(>104)
低毒组>4×106(>102)>4×107(>103)>4×109(>105)
表2-2 一次撒、漏、丢开放型β、r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bq(uci)
放射性核素
毒性组别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极毒组>4×104(>100)>4×106(>102)>4×108(>104)
高毒组>4×105(>10)>4×107(>103)>4×109(>105)
中毒组>4×106(>102)>4×108(>104)>4×1010(>106)
低毒组>4×107(>103)>4×109(>105)>4×1011(>107)
表2-一次丢失封闭型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bq(uci)
放射性核素
毒性组别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极毒组>4×104(>100)>4×106(>102)>4×109(>104)
高毒组>4×105(>10)>4×107(>103)>4×1010(>105)
中毒组>4×106(>102)>4×108(>104)>4×1011(>106)
低毒组>4×107(>103)>4×109(>105)>4×1012(>107)
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若撕、漏、丢在工作场所外时,表中数值要乘上系数0.1。
表3 一次事故照射中超年摄入量限值事故分级(倍数) 人员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放射性工作人员>1>2>5
公众成人>0.1>0.2>0.5
表4 超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事故分级(倍数)
放射性物质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a放射性物质>10>100>100
β放射性物质>100>1000>10000
第三章事故处理原则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迅速呈报,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处理事故时应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
命安全,及时控制事故,防止扩大,避免农作物和其它食物以及水源受到污染。
第九条要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仔细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级别,提出处理事故措施时要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降低事故的损失,保护好国家及公众的财产。
第十条发生场所、地面、设备污染事故时,要在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后,再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粉末污染空气事故时,要根据监测数据,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第十二条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对摄入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当需药物促排时,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要协助公安、卫生部门迅速查找、侦破,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十四条对事故中受照人员,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及物理检测等方法迅速估算其受照剂量。
第十五条凡事故受照人员剂量、医学处理及有关的资料,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放射事故业务管理部门立档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