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绘制规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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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图纸规范及标准

1、图纸整体标准内容(基础绘制)的具体要求:

1.1、图纸基本内容的具体要求:

1.1.1、每张图纸会签栏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并填写完整(如设计师、客户、监理审核人,审核人、日期等),签字不可代签或伪签。

1.1.2、图纸分类及名称必须完整且符合下表排列装订顺序,分别为:

注:拆除墙体位置图与新建墙体位置图可视实际需要合并绘制为墙体拆改位置图。

分级别要求:

其他级别设计师只对未标注“*”号的项目进行分类绘制。

A、厨房、卫生间必须绘制所有可见面立面,各功能房间必须绘制发生制作项目的相应立面图,对应的相关节点、大样图可根据实际需要绘制。

B、顶面(天花)布置图:

除原顶和吊平顶外,只要绘制异型吊顶的,必须绘制相应的剖面图或节点大样图。

C、立面及剖面图:

①现场制作项目(柜体或墙面造型等),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必须绘制相应的平、立、

剖面图。

②厨房、卫生间立面图:如果客户在签定方案时已经确定主材必须绘制此图,如果客户在签定方案时未确定主材,设计师必须在施工中期时补交厨房、卫生间立面图。

☆注:如因客户工程需求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绘制相应图纸,设计人员必须在上交图纸时一并上交相应书面证明,说明未能绘制相应图纸的原因。

1.1.3、图纸装订要求:

设计师要求:

采用普通拉杆夹装订,但必须保证设计图纸的完整性,保证不散落。

1.2.2、所有图纸绘制基础内容要求:

图纸绘制要求必须符合《GB/T50001—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104—2001建筑制图标准》和《GB/T50104--2001》中的各项制图标准及相关要求。

1.2.2.1、图纸名称:

应标注于每张图纸的正下方中间位置,图纸名称符合1.1.2规定的内容,且应与会签栏填写名称相一致,字体大小符合制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2.2.2、线型(图线):

线型(图线)使用符合表3.0.1和表3.0.2中制图标准的相关规定。

A、图线的宽度b,宜从下列线宽系列中选取:2.0、1.4、1.0、0.7、0.5、0.35mm。

B、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选定基本线宽b,再选用表3.0.1中

相应的线宽组。

C、工程建设制图,应选用表2.1.2所示的图线。

D、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图纸的图框和标题栏线,可采用表3.0.4的线宽。

E、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宽度,且不宜小于0.7mm。

F、虚线、单点长画线或双点长画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宜各自相等。

G、单点长画线或双点长画线,当在较小图形中绘制有困难时,可用实线代替。

H、单点长画线或双点长画线的两端,不应是点。点画线与点画线交接或点画线与其他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

I 、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他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

J、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

1.2.2.3、绘图比例:

A、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比例的大小,是指其比值的大小,如1:50大于1:100。

B、比例的符号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1:2、1:100等。

C、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5.0.3)。

D、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5.0.4中选用,并优先用表中常用比例。

E、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1.2.2.4、图例(材料图例):

各类图纸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相关的正确图例,每张图纸中出现的图例说明必须与此张图纸中所应用到的图例完全一致,并绘制在图纸下方右下角位置。使用图例应比例适当,间隔均匀,疏密有致,线条细淡、图示正确,不同图例应清晰可辨,不得混淆不清。当无法用图例表达绘制内容时可以在图纸适当位置加以文字说明。

注:不能使用实色填充所表示的图例。

1.2.2.5、字体: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

图样及说明中的汉字,宜采用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文字说明等基本的绘制要求必须符合设计制图标准中的各项制图标准及要求。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2.5㎜,数量的数值注写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在无特殊绘制问题情况下以例图表示方法为准,在一套完整的图纸中所有涉及图纸标注尺寸相同类别的数字标注字体高度要基本一致,在图纸中所有涉及图纸文字说明相同类别的字体大小高度要统一一致,且符合制图标准内容,做到图面整洁美观比例协调)。

1.2.2.6、符号:

1.2.2.6.1剖切符号和断面剖切: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投射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mm;投射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图6.1.1)。绘制时,剖视的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B、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C、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10mm。

B、断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图6.1.2)。

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

1.2.2.6.2索引符号:

A、图样中的某一局部设计,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 [(如(图 6.2.1a)索引符号用于图纸详索引标注]。索引符号是由直径为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组成,圆及水平直径均应以细实线绘制。

B、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详图同在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图6.2.1b) 索引符号5号详图在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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